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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乙编·全1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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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主编:杨一凡

装帧:精装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全五十册)

20195月出版/ISBN 978-7-5097-7363-5

 

《清代判牍案例汇编·乙编》(全五十册)

20195月出版/ ISBN 978-7-5201-4197-0

 

·多种文献系海外图书馆馆藏孤本,首次影印出版

·作为判牍案例类文献汇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内容简介】

清代是中国传统法律最为完备、判牍案例集编纂最为兴盛的时期。本套书甲编收入清初至嘉庆朝的珍稀判牍案例文献十七种,其中四种为抄本;乙编收入嘉庆朝至清末的珍稀判牍案例文献二十七种,其中七种为抄本,另有多种文献系海外图书馆所藏孤本。本项目可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提供重要的文献材料,同时对于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主编介绍】

杨一凡, 1944 年 3 月生,陕西富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1990年人事部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2 年开始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科研成果40余种。独著有《明 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等,合著有《历代例考》《明代法制考》《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明代卷)》《中国的法律与道德》《中国法学新思维》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新编中国法制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等,主持整理的法律古籍成果有《清代成案选编》《皇明制书》《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中国律学文献》《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历代珍稀司法文献》《古代乡约与乡治法律文献》《古代判牍案例新编》《历代判例判牍》《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等。

【本书前言】

《清代判牍案例彚编》前言

杨一凡

古代判牍、案例是中华文化遗产的瑰宝之一。古人所说的“判牍”,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司法文书,包括案件的判决书、下级官员或机构呈送上级官员或机构的办案报告,上级官员或机构核准、驳正、责令重审案件的批复等。古人所说的“案例”,其内涵比较宽泛,行政、经济、司法、医学、教学诸方面的典型实例都属于案例的范畴。《清代判牍案例彚编》甲、乙编以清代司法判牍案例集为选编对象。

甲编(50册)

 

 乙编(50 册)

司法判牍案例是历史上诉讼、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司法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资料。要比较全面地揭示古代司法制度的面貌,正确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学教学服务,必须注重判牍案例的研究。我们编辑这部丛书的目的,就是为研究、利用者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料。

司法案例是在审判活动中产生的,它与判牍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所谓司法“案例”,是指那些记载有完整案情和狱讼裁决的案件,这类案例又称“成案”。判牍中已判决的案件,包括臣工题奏、驳案、说帖中援引的成案,都称之为案例。但并非所有的判牍都是案例,比如审判活动中那些未反映完整案情的一些行移公文、议语、批语和尚未定案有待核查、复议的案件,就不能称其为案例。然而,行移文书类判牍记载了案件的诉讼过程及判决形成的细节,也是研究案例的重要资料。因此,古人往往是把判牍、案例合编。现存的中国古代司法案例文献,除以判牍为载体的案例外,还有很多是当世官吏、文人或是后人参阅判牍、史籍记载、知情人口述撰写的案例集。在这两类案例集中,以判牍为载体的案例集原始档案,真实性高,故尤为珍贵。

司法案例是已往发生的实例,虽属“先例”、“故事”,但对后人来说却有知往鉴今的价值。就法治建设而言,其功能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案例有“参考”的意义。《礼记·王制》云:“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可知早在西周时,就有审判中参考旧案“上下比罪”的做法。这一传统世代相承,从未间断,对于公正判决、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甚有助益。二是案例在立法活动中,有“案生法”的效用。历朝为了使法律能够与不断变化的案情相适应,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通常是把典型成案提升为法令、法律。考察明清的刑事“定例”,究其来源,大多都出自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司法文书,特别是以详、拟、呈、判、批、驳等形式书写的判牍,常是阐发律例之精义,论证量刑之得当,蕴藏着古人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办案智慧,司法官员读后可开拓眼界,增长见识,提高辨别能力和办案水平。

判牍案例的适用价值,决定了它在历史上被深受青睐,编辑、保存判牍案例成为中华法律文化史一大亮点。金文和先秦、秦汉简牍及各类史籍中,就记载了不少的案例。至迟到隋唐、五代时期,已有专门的判牍案例集问世。《隋书》、《新唐书》、《旧唐书》的《经籍志》“刑法类”中,记载有《汉建武律令故事》、《魏廷尉决事》、《晋驳事》诸书。“事者,案也”,这类文献应是中国较早的司法案例集或以案例为重要内容的史籍。现存的唐人编写的判牍案例集,有《龙筋凤髓判》、《开元判集》残卷等多种。宋、元时期,判牍案例集的编纂日渐增多,《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明代时,太祖朱元璋把亲自审理的案例编为《大诰》四编,令户户收藏,人人诵颂,用以教化臣民、惩治奸顽。明人注重判牍案例集的编辑,其数量和文献卷帙都超过前代,流传至今的尚有《云间谳略》、《湖湘谳略》、《折狱明珠》、《折狱奇编》、《仁狱类编》、《折狱新语》、《莆阳谳牍》、《盟水斋存牍》、《谳狱稿》、《谳豫勿喜录》等多种。

清代是中国古代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传统法律最为完备、判牍案例集编纂最为兴盛的时期。清朝疆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空前发展,社会矛盾错综杂。清廷沿袭前代实行成文法制度,然面对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的案情,立法却往往显得滞后。在这种情势下,成案的编纂和运用,便成为及时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务、案件的有力举措。清代成案的内容和种类繁杂,举其大端,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公务类成案,包括行政、食货、礼仪、军政、外交等事务管理成案;另一类是以刑案为主的司法成案。行政公务类成案以公文文书为基本形式,其中有一些是中央各部院及地方长官就具体公务上奏皇帝或上级长官并经批准的规范性的文件,对行政事务具有指导意义,以后的行政管理中如出现则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可报请皇帝或上级批准,在特定的事务或特定的区域、时限内援用。司法成案以案例为基本形式。清代法律禁止案件判决援用司法成案,但允许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参考成案拟定判决,并注重把法无明文可依案情的判决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清代后期,在来不及定期修例的情况下,常把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成案,赋予“通行”的效力,允许在审判活动中援用。正是由于成案在国家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中有如此重大的作用,终清一代,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官员、文人,都很重视判牍案例集的编纂。现存的清代案例集有数百种,其中司法判牍案例集不下二百种。

古代中国形成的司法判牍案例,其数量应当是极其庞大的。因年代久远,清代以前的案例大多亡佚,现见的判牍案例集不过数十种。清代判牍案例集虽大多保存下来,然不少版本稀见,有些已是孤本,且散藏在国内外各地,利用起来很不方便。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承蒙学界和出版界的共同努力,已有近百种清代判牍案例集出版。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至今还有上百种未能被读者利用。为了进一步把司法案例研究推向深入,我们把搜集、复制到的40余种文献编为《清代判牍案例彚编》甲、乙编,奉献给读者。

本书甲、乙编在选编文献时,遵循了下述原则。其一,以选编司法案例集为主,与案例关比较密切的判牍也适当收入。全书目录以各文献记载的案件形成时间先后为序编排。其二,注重文献的史料和版本价值。一种文献有多种版本者,择善本收之;几种文献内容彼此有重复者,择案例齐全者收之。其三,为避免重复出版,《古代判牍案例新编》[1]、《清代秋审文献》[2]、《清代成案选编》[3]已收录的判牍案例集不再收入。

本书甲编收入记述清初至嘉庆朝的判牍案例集17种,乙编收入嘉庆至清末的判牍案例集27种。要详述各文献的内容和版本价值,需在精读的基础上撰写专文才能讲得深透。这里仅将笔者初读后的两点感受述后。

其一,整理和研究司法判牍案例资料,对于能否正确认识和阐述司法制度至关重要。多年来,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中存在“重道光以后,轻嘉庆以前”、“重法律文本,轻实证资料”、“以个案替代案例综合分析”的缺陷,出现了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判牍案例资料匮乏,是导致这一缺陷的重要原因。多年司法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把司法制度与判牍案例结合研究,才能正确阐述司法制度史。本书所收文献,书名称谓多样,大多是依据原始档案编写的案例判牍集。在这些文献中,既有《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刑案新编》、《西曹秋审彚案》这类记述皇帝、刑部等中央衙门审定案件的判牍案例集,也有《樊山批判》、《风行录》、《判语录存》等多种地方官员审理并撰写,或亲友僚属等整理编辑的判牍案例集。40种文献记载的清朝代表性案例,除去彼此重复者外,计有两万余件,内有14种文献记载了大量的清初至乾隆判牍案例。这些文献充分展现了诉讼、审判活动中各个审级、不同环节审理案件的运作详情,为今人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清代前期的审判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资料,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清代司法制度,纠正以往研究中的偏差。比如,围绕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判例制度,清代成案的性质是否是“司法判例”,学界长期存在争论。中国历代都实行成文法制度,不允许司法审判随意援引成案。古籍中除清抄本《刑事判例》、《刑部各司判例》两书书名外,从未出现过“判例”两字。这次选编时,特意把这两部文献收入,供读者研究。此两书书名,非官府命名或君主钦定,至于是抄者所写,还是后人所加,尚有待考证。然据《刑部各司判例》书首赫然标有“通行”二字,可断定该书书名中“判例”二字的含义,是指通行成案而言。清朝的“通行”是尚未被编入条例、则例,由各部院通令在全国或特定范围内遵行的皇帝谕旨及臣工条奏的统称,是为补律例之不足而立法,它虽具有“案”的外部结构形式,却被赋予类似定例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和行政事务中援引适用,故不再具有纯粹的“案”的性质,而属于制定法的范畴。因此,仅以两书书名为据,认为清代实行判例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诸如此类表述清代司法制度特征的一些传统观点,如“皇帝独览司法权”、“民刑不分”、“司法行政合一”、“司法无确定性”等,至今还在一些著述中被继续沿用。研究司法判牍案例,可促使人们进一步审查这些论断是否正确,比较客观地论述清代司法制度。

其二,整理和研究司法判牍案例资料,有助于我们正确阐述“案与法”的关,更好地总结、汲取古人运用案例完善法制的经验。本书所收文献,特别是以“例案”、“驳案”、“说帖”等为书名的判牍案例集,记述了很多“案生例”的典型案例,是研究清代例、案相互关系的理论和案例在立法中效用的珍贵资料。本书收入了《说帖》《刑部说帖揭要》《增订刑部说帖》3种“说帖”类文献。编写说帖的目的,是为刑部“酌定准、驳各案”,并为“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所用,也为以后例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基础文书。说帖作为处理疑难案件的意见书,其中援引的成案,不少是有示范意义的案例。说帖成案很多被上升为例,是研究定例形成的必读文献。甲编还收入了驳案类文献6种,即《本朝题驳公案》、《刑部驳案钞》、《驳案成编》、《驳案新编》、《续增驳案新编》、《驳案续编》,内辑清初至嘉庆驳案1560余件。“驳案”是指上级衙门对上报覆核的法律文书提出质疑和不同意见,以其或“情罪未协”,或“与律例不合”,或因他故“定拟舛错”,驳令改拟。上述6种文献中,除《本朝题驳公案》辑录387件吏、户、礼、兵、工部驳案外,均系刑部驳案,其中有一些驳案经皇帝钦准上升为“通行”或定例,具有法律效力。书中所记驳案的内容,既记录皇帝圣旨也记述督抚等原题、内外衙门原奏,读后使人对某案何以被驳正,某条律例因何缘由予以改定等一目了然,源委悉得。

清代判牍案例中保存的案件资料,反映了当时发生的各类纠纷,内容涉及政治、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形形色色的案例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考察,会更加清晰地洞察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和案例的作用。古代判牍案例的整理和研究,也有古为今用的价值。清代提倡司法官员通过研读判牍案例提高法律素质,注重借助案例适时立法,在审判活动中实行多重监督、覆核和会审,这些都对当时完善法制、防止官吏枉法起了很好的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判牍体现的民本主义,抑强扶弱、慎刑恤刑、注重调解、便民诉讼、追求和谐等精神,閃烁着古代人智慧的光芒,对于今人也不无启迪。

《清代判牍案例彚编》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研究院规划出版项目。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北京顺义区一凡藏书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等单位和中华法律古籍基本库编委会的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出版资助。仅志于此,以矢弗忘。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读者对本书编辑中的舛误不吝雅正。我们期待中华判牍案例的整理和研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甲编目录】

第一 ~ 二册

本朝题驳公案 〔清〕李珍辑,清康熙五十九年京都荣锦堂刻本

第三 ~ 七册

例案全集 〔清〕张光月辑,清康熙六十一年思敬堂刻本

第七 ~ 八册

鹿洲公案 〔清〕蓝鼎元撰,清雍正十年刊鹿洲全集本

第八 ~ 十册

成案质疑 洪弘绪 饶瀚辑 ,清乾隆二十年刻本

第十 ~ 十一册

成案新编二集 〔清〕闵我备辑,清乾隆二十七年刻本

第十二 ~ 十三册

刑部驳案彙钞 〔清〕丁湘锦编,清乾隆二十九年日本京都詠春堂刻本

第十三 ~ 十五册

驳案成编 洪彬纂辑 ,清乾隆三十二年式穀堂刻本

第十五 ~ 二十册

驳案新编 〔清〕全士潮等纂,辑清乾隆四十六年刻本

第二十 ~ 二十二册

续增驳案新编 〔清〕不著辑者,清嘉庆刻本

第二十二 ~ 二十三册

驳案续编 〔清〕桑春荣等纂,清光绪十年校刻本

第二十四 ~ 二十六册

说帖 〔清〕宋廉编录,清抄本

第二十六 ~ 三十一册

刑部说帖揭要 〔清〕胡调元辑,清道光十三年金匮张氏乐全堂刻本

第三十一 ~ 四十七册

刑案汇览 〔清〕祝庆祺辑〔清〕鲍书芸参订,清道光十四年棠樾慎思堂刻本

第四十七册 ~ 四十九册

刑事判例 〔清〕不著辑者,清抄本

第四十九册

风行录 〔清〕张五纬撰,清嘉庆十八年重刻本

第五十册

风行录续集 〔清〕张五纬撰,清嘉庆十八年重刻本

刑部各司判例 〔清〕毋庸纂辑,清抄本

【乙编目录】

第一 ~ 二册

西曹秋审汇案 〔清〕不著辑者 清抄本  

第二 ~ 五册

叙雪堂集 〔清〕不著辑者 清抄本

第五 ~ 六册

比照案件 〔清〕不著辑者 清抄本  

第七册

山右谳狱记 〔清〕顾麟趾撰 民国二十二年溧水王氏重刻本

第七 ~ 十册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清〕许槤 〔清〕熊莪订 清道光十四年刻本

第十 ~ 十二册

增订刑部说帖 附通行条例 〔清〕国英 〔清〕龚嘉相等纂 清光绪九年广西臬署刻本

第十二 ~ 十三册

各省刑部案  〔清〕不著辑者 清抄本

第十三 ~ 十四册

判语录存 〔清〕李钧撰 清道光十三年刻本

第十四 ~ 十六册

府判录存 〔清〕邱煌撰 清道光十九年刻本  

第十六 ~ 二十册

续增刑案汇览 〔清〕祝庆祺辑 清道光二十年棠樾慎思堂刻本  

第二十 ~ 二十八册

刑案汇览续编 〔清〕吴潮 何锡俨等原纂 〔清〕蓝佩青删订 清光绪十三年退思轩刻本

第二十八 ~ 三十册

新增刑案汇览 〔清〕潘文舫 〔清〕徐谏荃辑 清光绪十六年紫英山房刻本

第三十册

槐卿政绩 〔清〕沈衍庆撰 清同治元年刻本  

第三十 ~ 三十七册

刑案新编 〔清〕赵尔巽等辑 清光绪二十八年兰州官书局活字本 

第三十八 ~ 三十九册

各省不符册 〔清〕刑部纂 清道光二十七年刻本  

第三十九册

吴中判牍 〔清〕蒯德模撰 民国十八年蒯寿枢等重刻本

秋审不符册 〔清〕刑部纂 清光绪刻本  

第四十 ~ 四十二册

各省不符册 〔清〕刑部纂 清光绪九年刻本  

第四十三册

各省留养不符册 〔清〕刑部纂 清光绪九年刻本  

第四十三 ~四十四册

秋审实缓比较 〔清〕不著辑者 清抄本  

督宪审结卢江县命案供折稿 〔清〕刘坤一等撰 清光绪十八年刻本  

第四十五 ~ 四十六册

樊山批判 〔清〕樊增祥撰 清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第四十六 ~ 四十八册

新辑刑案汇编 〔清〕周宋赤辑 清光绪二十三年图书集成局铅印本 

第四十八册

历任判牍汇记 〔清〕赵幼班撰 清抄本  

第四十九 ~ 五十册

汝东判语 〔清〕董沛撰 清光緖正谊堂全集本      

四西斋决事 〔清〕孙鼎烈撰 清光绪三十年刻本    

各省留养不符册 〔清〕刑部纂 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 

注:

[1]杨一凡编《古代判牍案例新编》(影印本,20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内收历代判牍案例集29种,其中清代司法判牍案例集20种。

[2]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影印本,30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内收文献38种,其中24种收有司法判牍案例

[3]杨一凡编《清代成案选编》甲编(影印本,50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内有11种文献收入司法成案。杨一凡、陈灵海编《清代成案选编》乙编(影印本,30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内有10种文献收有司法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