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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晨:《在神权与王权之间——中国古代宗教法律规制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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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9章。前3章简略介绍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整体状况。作者将中国古代分为三个时期:佛教传入以前(汉代以前)、佛教传入并兴盛时期(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制法典化时期(隋唐以后),比较全面的介绍了中国古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整体状况,包括对合法宗教的规制,民间宗教的规制和近代对基督教的规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后6章为本书的主体部分分别论述了中国古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制情况。其中还精选了数十件涉及宗教的案例,并对其进行法律学意义上的分析。 

 

 

 

作者简介

高旭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出版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述论》《台湾证券交易法》等专著。 

目  录

 

第一章 中国古代宗教规制的法律背景 

第一节 佛教传入前之时期 

一 夏商时期之神权法 

二 西周时期的礼与德 

三 春秋时期: 礼治与法治的分野 

四 秦朝的法律唯一主义 

第二节 佛教传入与兴盛之时期 

第三节 宗教法律规制法典化时期 

一 隋唐时期 

二 宋元时期 

三 明清时期 

第二章 中国古代对宗教的法律规制整体情况概说 

第一节 有关佛道宗教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早期外来宗教的传入与法律规制 

一 有关基督宗教及相关宗教的法律规制概述 

二 有关伊斯兰教的法律规制概述 

第三章 中国古代特殊时期对宗教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对佛教加以法律上之禁绝时期概述 

第二节 “三武一宗” 之灭佛举措 

一 北魏太武帝 

二 北周武帝 

三 唐武宗 

四 五代后周世宗 

第三节 中国历史上极度崇佛之时期 

一 中国历史上崇佛时期之概说 

二 梁武帝 

三 武则天时期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僧官制度 

第一节 僧官制度的创设与确立(东晋、 南北朝) 

一 后秦姚兴所立之 “僧正” 

二 东晋、 南朝 

三 北朝的僧官制度 

第二节 僧官制度的确立(隋唐) 

一 隋代的僧官制度 

二 唐代的僧官制度 

第三节 僧官制度的稳定与发展(宋、 元、 明) 

一 宋代的僧官制度 

二 元代的僧官制度 

三 明代的僧官制度 

第四节 中国古代僧官制度的终结(清朝) 

一 清代僧官制度沿革概述 

二 清代僧官制度的新变化 

第五章 有关僧人身份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度僧制度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 隋唐时期 

三 宋代 

四 明清时期 

第二节 度牒制度 

一 度牒制度的初创与发展 

二 度牒的式样及内容 

三 度牒的发放、效用与管理 

四 度牒的取得 

五 度牒制度的终结 

第三节 僧籍及其他有关僧人身份的制度规制 

一 僧籍的管理 

二 唐代僧籍制度的确立 

三 宋代以后僧籍制度的形式 

四 试经制度 

五 对出家资格的限制 

六 对僧人身份的保护与限制 

第六章 对佛教社团与寺院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佛教社团略论 

第二节 对寺院性质与创建的法律规制 

一 寺院活动与性质之规制 

二 寺院创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关于寺院人员的法律规制 

一 寺职的设置与资格限制 

二 寺院僧众之管理 

第七章 中国古代对佛教的民事法律规制 

第一节 寺院民事关系之基础———寺院经济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 隋唐五代时期 

三 宋元时期 

四 明清时期 

第二节 寺院财产的取得 

一 皇室的赐予 

二 权贵官宦的赠予 

三 施主施与 

四 僧尼自捐 

五 寺院购置 

六 僧人获赠或继承之财产 

七 租佃所得 

八 开垦荒地 

九 其他形式 

第三节 寺院的赋税 

第四节 寺院与僧人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 寺院、 僧人与世俗社会发生之钱债纠纷 

二 寺院与地方的田土纠纷 

三 寺院僧人之间的纠纷 

四 寺院与施主之间的纠纷 

第八章 刑事法律对佛教的规制 

第一节 古代规制僧人犯罪概说 

第二节 古代对僧人犯罪刑事处罚的一般原则 

一 佛教僧团戒律可以作为国家法律之补充的原则 

二 僧尼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三 佛制必须顺应中国之基本价值观之原则 

四 对僧人身份的特殊性加以法律上的规制 

第三节 涉及僧道犯罪的主要罪名 

一 私创庵院与私度僧尼 

二 僧道娶妻 

三 不拜父母 

四 触犯师尊 

五 盗毁佛像 

六 奸罪 

七 其他犯罪行为 

第九章 清代有关基督教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后 记 


 

 

序  言

 

举凡历史学成果,有述有论有考证。本书名为述略,盖以叙述为主要方式。所谓述者,言对于所述之史实并未要求加入个人主观评价;而所谓略者,则不求全责备。之所以如此,非不愿详尽且有所议论也,乃实为力所不能也。笔者进行此项目之研究,断断续续也有数年,接触史料也逐年不断增加,而史料愈增加,则原来设计之纲要愈多缺漏。如想使本书按照原定之计划,达到预想效果,恐怕还需数年时间。由此,笔者不得不对原定研究方案加以调整,先把基本情况加以叙述,形成一个简略性之成果,以对本人服务机构之工作要求有所交代。同时,也为本人进一步研究提供一立足阶梯。

本书名为“中国古代宗教法律规制述略”,但在叙述过程中绝大多数部分以佛教为主要论述内容。在原写作规划及初期写作过程中,本来也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有关道教、伊斯兰教及民间宗教的资料,试图进行一个多维度、全方位的研究。但在写作过程中,几经尝试,还是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计划,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自感能力不足,实在难以驾驭。同时,中国古代在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时间将佛教与道教作为一个同质性的社会存在加以法律意义上的调整,在法律之形式与内容上极为接近,甚至适用同一法律内容,如在唐朝以降各朝代之法律文本中,多以“僧道”概括佛教与道教之教众,对其法律要求基本一致。笔者最终确定以佛教为论述之主线,并非说道教不典型,缺乏宗教的特性。实际上,道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影响大、传播广泛的宗教,其对于中华文明也贡献很多。陈寅恪先生称:“中国儒家虽称格物致知,然其所殚精致意者,实仅人与人之关系。而道家则研究人与物之关系。故吾国之医药学术之发达出于道教贡献为多。其中固有怪诞不经之说,而尚能注意于人与物之关系,较之佛教,实为近于常识人情之宗教。”

本书选择以佛教为主要叙述线索的主要原因在于佛教传播最广,影响最大,且最具宗教特征,而其在国家法律规制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也最多,如其曾面临“外来宗教”之指责与抨击;同时,也曾为宗教自主性而抗争,如“沙门不敬王者”“不拜父母”等。在法律层面,其曾受到严酷的打击,如所谓“三武一宗”的灭佛之举;也曾得到高度的崇奉,梁武帝与武则天之佞佛;等等。这些内容使本书在论述的范围和深度上更有挖掘的余地和扩展的空间。当然,关于一些宗教的特殊性法律规制情况,因其特殊,也不在本书的论述范围之内。如对藏传佛教之法律规制,其于制度层面自成系统,实施法律规制的方式和方法也完全不同于对汉传佛教的一般做法,且民族政策与法律结合密切,故本书对此不加以叙述。此外,还有所谓民间宗教,这些宗教有些借助佛教与道教的形式与内容,但其性质已经完全转变,大多数被视为非法,与合法宗教的法律规范性质完全不同,故也不在本书的叙述范围中。 

 

作者后记

拙作之成,得益于韩延龙老师之处实多。自立项始,即获推荐。书稿体例、内容也多曾倾听延龙老师意见,大得教益。 

本人与韩师延龙相识三十余年,一见投契,相谈常欢;蒙师不嫌,引为忘年。往岁追随,常听深湛见解;近年往还,多谈学界掌故,先生之虚怀,每感其博大;先生之识见,常叹其精深。 

今韩师延龙先生已逝,时时念起,尚难信其实,仍期待能相与谈欢,砥砺学识。每思再无与延龙老师相见之日,实悲从中来,足伤人怀。 

拙著今虽付梓,但粗陋难免,难负延龙老师之期待,寤寐思之,真心惭愧。惟待驽马十驾,不舍其工,思成佳作,以报韩师延龙之切望。 

借此机会,表达本人对韩延龙老师由衷的感激和深深的思念!

 

 

 

高旭晨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