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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主编:《商法界论集》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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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 主办
陈 洁 主编
夏小雄 钟 维 副主编

内容简介

中国公司法在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实践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与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要求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在全球公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中国公司法的改革问题。《商法界论集》第1卷以“公司法改革”为主题,内容上既有对公司法改革方向、整体架构等宏观问题的思考,又有对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义务范围、对赌协议效力等具体问题的研讨,汇集了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真知灼见。

目 录

【专题:“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中国《公司法》改革思考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公司制逐步脱离了最初的国企改制色彩,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式。在经济变革、商业创新不断涌现的当下,中国《公司法》的滞后和不适应内容日益显现,亟待新一轮的制度革新。通过《公司法》的修改,回应商事交易现实需求,实现社会治理和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需要应对的问题,为此,《公司法》应在改革导向、改革路径、改革重点、改革目标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制度重构

作 者:范健、李欢(南京大学法学院)

公司与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信义义务法律制度

摘 要:信义义务本是西方舶来品,传统中国虽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说法,但其属性仅是道德层面规范,且内涵肤浅,没有制度要素。以信托法的颁行为起始,我国虽然引进了信义义务的概念和规定,但制度解释走腔跑调,导致学界理解分歧较大,至今无定论。本文以对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案例最广泛的提炼为基石,结合公司法和基金业的制度和现实运作,来讨论信义义务的内涵及解释。

关键词:公司;有限合伙型基金;信托;信义义务;受信义务

作 者: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

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体例考察

摘 要:以英国为代表的“纯粹一分法”认定所有瑕疵决议均为无效。以德国为代表的“形式二分法”将瑕疵决议区分为无效与撤销,但是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差异,决议无效本质上属于严重的决议撤销。以日本为代表的“相对三分法”将瑕疵决议分为无效、撤销与不成立,实质上按照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体例进行构造,开启了逻辑主义的区分体系。以法律行为作为基础对决议效力体例进行分类并不科学,一方面,决议不成立是一个较为模糊的设计,其事由与决议撤销事由有重合,而其效果则与决议无效的效果相同,独立性难得彰显;另一方面,决议可撤销与无效事由在实践中的区分并不明显。研究的启示是,决议不成立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瑕疵决议效力类型,可以被决议无效容纳。产生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应该更加灵活,而不能局限于决议内容与程序瑕疵。

关键词:决议瑕疵;二分法;三分法;决议不成立;法律行为;检视

作 者: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公司基本关系的公司法构造
——从股东知情权谈起

摘 要: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基本关系均以“股东-公司”予以架构。在该基本架构中,“公司”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严格来讲,公司法关于公司基本关系的架构应是“股东-公司-管理人(或执行人)”,使得抽象意义上的“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了可操作性及归责性。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基本关系的架构只是简单抽象的“股东-公司”,而对于其中具体意义上的公司关注不够,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法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供给者。

关键词:公司基本关系;股东;抽象意义上的公司;具体意义上的公司

作 者:徐强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

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问题与应对

摘 要:如今我国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除了组织形式,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其余三项都可能得到缺省豁免。在企业名称的用语方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了一个相对确定的制度体系。由于是多年实践累积的结果,其间不免带有一些计划时代管制过度的印痕。因而,当面对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时,那种试图将企业严格限定于特定地域(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和特定行业的登记与命名规则,就有可能构成企业跨越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羁绊,因而需要适时加以改革和调整。

关键词:企业名称登记;字号;行政区划;行业

作 者:姜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公司法现代化:全球趋势和中国问题
——“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学术研讨会侧记

摘 要: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各国均纷纷重构公司法或修订公司法,对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成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也必须思考中国公司法的现代化问题。对于公司法进行“小修小补”的制度完善路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对既有中国公司法进行理论层面的根本反思和制度层面的体系重构,才能解决公司法制所存在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18年4月28日组织召开了“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的学术研讨会,对于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研讨。

关键词:公司法现代化;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制度重构

作 者: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论 文】

日本商法典的解法典化:历史、成因与未来
——兼论对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启示

摘 要:我国法学界对于商法的立法形式一直存在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通则等不同的主张。众多商法学者支持的商法通则却缺乏比较法的基础,而经历解法典化的日本商法典正类似于我国学者提出的商法通则构想。探究日本商法典解法典化的过程与原因,对于同属法律继受的我国商事立法颇有借鉴价值,商法通则因其可以填补民法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嫌隙而有其必要性,但在其立法中同样需要面对日本商法典未能很好解决的核心逻辑问题。

关键词:日本;商法典;解法典化;商法通则

作 者:姜川(南昌大学法学院)

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理论诠释与立法展望

摘 要: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商事主体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此次改革对于商事登记来说是颠覆性的,重大的理论变革和制度创新,对于重构商事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商事主体的立法问题,为商事立法和民法典的衔接做好准备。在此背景下,深度诠释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论,剖析其制度构造,对于商事主体立法以及民法典的编纂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商事登记;营业权;制度激励;营商环境

作 者:刘训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论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的制度移植与构成要件
——以组织法原理为观察视角

摘 要:公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法人格规避自身债务风险损及股东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频出,《公司法》第20条所设定之法人格否认制度难以涵摄该种情形,股权强制执行与债权人撤销机制均无法有效调整,故法人格(外部)反向制度移植势在必行。根据组织法的资产分割理论及“特定财产防御”分类模式,可以对法人格反向否认予以透析,并从主体、行为、主观意图、结果四项传统要件判断规则出发探寻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认定路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资产分割;特定资产防御;外部反向否认

作 者:程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资本认缴制:与其补丁,毋宁废除

摘 要:2013年中国公司法修订确立了独一无二的资本认缴制,引发了关于未届期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等问题的争论。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但是必须重新认识资本认缴制的时间维度。资本认缴制极易纵容盲目的资本信赖甚至欺骗,公司一旦形成高额、长期的出资结构,将形成陷阱效应,拖累股东于连带责任的危险之中;将形成跛脚效应,使得公司难以应对重大不利事件的发生;将形成锁定效应,使得公司修改章程变得无意义。对于长期、刚性的缴纳期限,引入催缴机制的意义不大。中国业已取消最低资本限制,资本认缴制已是有百害而无一益,与其补丁,毋宁废除。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时间;不确定性;不完全合约

作 者:肖雄(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出资额到出资价款:股东出资义务范围的厘清

摘 要:经文义解释可知,我国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限于出资额。这不仅与我国学界通说相契合,而且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但限于出资额意味着股权溢价被排除在出资义务之外。存在股权溢价时,限于出资额不符合商业实践的需求,也无助于实现规范目的。出资义务范围限于出资额是对法定资本制度的误读,并夸大了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区别;将范围扩张至股权对价不仅有比较法上的依据,而且与我国出资义务约束机制并不冲突。在解释论上,至少可认为股权溢价得以适用《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各项出资义务约束机制。

关键词:出资义务;出资额;股权溢价;资本公积

作 者:王湘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再探公司瑕疵决议制度

摘 要: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对公司瑕疵决议制度的构建是不完整的,依靠《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作出补充也有诸多调整不适。从制度功能的实现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目前的立法仅止步于“三分法”的法律逻辑之美搭建,而缺少类型化后具体效果的落实。对此,无论是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区分,还是瑕疵决议效力和救济措施,于立法和司法都应强化能动性,遵循以“利益衡量”的黄金准则为基础,同时回归以“侵害程度”为类型划分的根本标准、在个案审判中明确救济措施、衔接责任机制、引入非讼瑕疵治愈制度,构建符合“商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完整的公司瑕疵决议制度。

关键词:公司决议;瑕疵决议;瑕疵决议救济

作 者:辛雨灵(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路径探析

摘 要:现有的司法裁判没有认清对赌交易的本质,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强行关联,人为割裂对赌交易的链条,违背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滋生了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大前提层面,司法裁判必须谨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限缩其适用范围;在小前提层面,要注重对交易构造的全面理解;在裁判方法的选择上,要努力实现从实体干预向程序干预的过渡,以达到促进交易,鼓励创新的目的。

关键词:对赌协议;司法裁判;效力认定;估值调整机制;金融创新

作 者:董芝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案例评论】

金融监管行政规章与商事合同的效力
——评福建伟杰公司、福州天策公司、君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讨论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

李志刚(北京交通大学),刘凯湘(北京大学),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纪海龙(华东政法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朱虎(中国人民大学),王文胜(湖南大学),王建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飞来石、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傅穹(吉林大学),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雪楳、彭冰(北京大学),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梁上上(清华大学),钱玉林(华东政法大学),朱慈蕴(清华大学),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夏正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峰(北京大学),王军(中国政法大学),王松(江苏师范大学)。

香港与内地关于内幕交易执法异同的比较分析
——以孙某“汇源果汁”内幕交易案为解剖的微样本

摘 要:香港监管机构在孙某“汇源果汁”内幕交易案的执法中,要求内幕信息符合“具体性”特征的做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内地关于“一级内幕信息”和“二级内幕信息”的分析框架更富有理论深度和合理性。香港与内地在内幕交易执法中,均需证明交易者信息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内地执法机构通过交易异常性“返回去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的逆向分析逻辑,值得香港监管机构参考。香港法规要求内幕交易主体承担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制度安排,由证监会发起并通过法院颁令的形式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投资者损失等做法,值得内地学习借鉴。

关键词:香港;内幕交易;比较分析;执法

作 者:夏中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论文】

商行为概念与立法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商业的不断发展,商行为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过去我国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不存在独立的一般商行为规范,众多需要适用一般商行为规范调整的商事纠纷也被一刀切地适用于民法调整,这已经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不公平裁判。现在,商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立法者与裁判者确立起系统的商行为法律规范体系与商事审判思维,唯有如此才能够准确地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促进商业的进一步解放与发展。但我国学术界对商行为长期存在争议,在立法上商行为也是空白。基础理论的薄弱,势必导致商行为立法的举步维艰与商事裁判的商法适用困难。为了从理论上阐明一般商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探讨一般商行为在我国的立法模式,本文先讨论了商行为的学理概念,通过明确商行为的内涵与外延,确立起一般商行为的理论体系。本文认为,商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营利行为以及以营业形式实施的行为;同时,商行为是特殊的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制度,且具有许多特色制度。随后本文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与法学现实尝试对商行为立法,解决我国商行为的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实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不宜照搬瑞士、意大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立法例国家的立法,也不宜效法德国、法国等民商分立立法例国家制定《商法典》,而是应制定《商法通则》并效法日本引入折衷主义立法模式规定商行为,按照“绝对商行为”、“营业商行为”、“附属商行为”三分法规定一般商行为规则;同时对商人制度也做统一完备的规定;最后在未来进一步丰富完善《民法典》合同编的各类具体商行为类型,再结合各商事单行法,最终构建起完善的商行为立法体系,如此方可确保商行为的周延性,便利商事审判中的商法适用。

关键词:商行为;营利;营业;法律行为;折衷主义

作 者:解于申(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