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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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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讨论中国民法的内容、法典结构、制度体系、解释和适用逻辑的著作。中国民法的发展开始于《民法通则》,成就于《民法总则》。全书围绕《民法总则》展开,尝试将经典的民法术语(概念)、制度体系与中国的本土化的生活秩序有机对接,并认为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不是要构造或者改良、创新而是如何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和包容性的制度空间记录中国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社会生活秩序。

作者简介

邹海林,法学(民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近30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础理论、担保物权法、债权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先后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商事法》(合著)、《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责任保险论》、《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合著)、《保险法教程》、《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践(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合著)、《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合著)、《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合著)、《破产法学的新发展》(合著)、《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合著)、《保险法学的新发展》、《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和《保险法》。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比较法研究》、《中外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及《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民商法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目录

中国法律文献缩略语 1

导论《民法总则》的本土化 1

第一节中国民法及其法典化 1

一、中国民法的由来 1

二、民法文化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

三、中国民法的成文法状况 4

四、秩序重构和转型时期的民法典 5

第二节《民法总则》的内容与结构 9

一、《民法总则》的经验理论 9

二、《民法通则》的结构和内容 12

三、《民法总则(草案)》的结构和内容取舍 14

四、《民法总则》的通过 21

五、《民法总则》的“脱俗”之路 22

六、《民法总则》的创新 25

第一章民法基本原则 32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32

一、民法的目的 32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33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判断功能 33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取舍 34

五、《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与基本原则 38

第二节平等原则 42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42

二、平等原则的表达范式 43

三、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44

第三节自愿原则 45

一、自愿原则的意义 45

二、自愿原则的民法表达 46

三、自愿原则的法律意义 47

四、意思自治的限制 49

第四节公平原则 50

一、公平原则的意义 50

二、公平原则的民法表达 50

三、公平原则的法律意义 52

第五节诚信原则 53

一、诚信原则的意义 53

二、诚信原则的民法表达 53

三、诚信原则的功能 54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56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 56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表达 56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58

第二章自然人 62

第一节民事主体的法律构造 62

一、民事主体的范围 62

二、民事主体的学说 63

三、权利能力 64

四、行为能力 65

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68

一、自然人的意义 68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69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71

四、胎儿利益受保护的制度逻辑 73

第三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78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结构 78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79

三、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79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9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1

六、民事行为能力瑕疵的认定 82

第四节住所 83

一、住所的概念 83

二、住所的确定 83

三、住所的法律拟定 84

四、住所的法律意义 84

第五节监护 85

一、监护的意义 85

二、监护的特征 86

三、监护的性质 86

四、法定监护 88

五、基于法律行为的监护 90

六、指定监护 93

七、监护人的义务 95

八、监护撤销 96

九、监护关系的终止 98

第六节宣告失踪 98

一、宣告失踪的意义 98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99

三、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100

四、宣告失踪的效力 100

第七节宣告死亡 101

一、宣告死亡的意义 101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01

三、宣告死亡的效果 102

第八节自然人的特别规定 104

一、自然人的特别规定 104

二、个体工商户 105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106

第三章法人 107

第一节法人的民法表达 107

一、法人的意义 107

二、法人的学说 108

三、法人人格的制度发展 109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110

第二节法人的法律属性 114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独立 114

二、法人机关 115

三、法人住所 122

四、法人分支机构 124

五、法人登记公示 126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129

一、法人的基本分类 129

二、《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 132

三、法人的分类理论的实益 134

四、《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表达 137

第四节法人组织体的内部关系 144

一、法人组织体内部关系 144

二、法人章程及其对抗效力 144

三、法人决议及其对抗效力 145

四、法人的登记事项及其对抗效力 146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47

一、法人的成立 147

二、设立中的法人 150

三、法人合并与法人分立 155

四、法人终止 158

第六节营利法人 168

一、营利法人的意义 168

二、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 168

三、营利法人的设立登记 170

四、营利法人章程 172

五、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173

六、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与无效 177

七、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禁止 179

八、禁止不当利用营利法人的关联关系 182

九、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183

第七节非营利法人 184

一、非营利法人的意义 184

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与登记 185

三、非营利法人章程 187

四、非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189

五、非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和无效 191

六、非营利法人的解散和清算 192

第八节特别法人 193

一、特别法人的意义 193

二、机关法人 194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96

四、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98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01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204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204

一、非法人组织的意义 204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04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205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属性 206

一、非法人组织的财产 206

二、非法人组织的机关 206

三、非法人组织的住所 207

四、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207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和终止 208

一、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208

二、非法人组织的终止与解散 209

三、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210

第五章民事权利 212

第一节权利的民法表达 212

一、民事权利的意义 212

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 213

三、民事权利的法典化逻辑 215

四、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217

五、民事权利的功能分类 220

六、民事权利的变动 223

七、民事权利的行使 226

八、禁止权利滥用 228

九、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30

第二节人格权 234

一、人格权的概念 234

二、人格权的性质 235

三、人格权的特征 236

四、人格权的种类 237

五、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与保护 242

第三节身份权 244

一、身份权的概念 244

二、身份权的特征 246

三、身份权的种类 248

四、身份权的行使和救济方式 251

第四节财产权 252

一、财产权及其平等保护 252

二、财产权的特征 253

三、财产权的种类 254

四、财产权的行使和救济方法 266

第五节个人信息权 267

一、个人信息 267

二、个人信息权的民法表达 268

三、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民法救济 270

第六章法律行为 273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意义 273

一、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273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274

三、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275

四、《民法通则》与法律行为 276

五、《民法总则》的历史性贡献 278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区分 279

一、法律行为的区分方法 279

二、法律行为的性质区分 280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区分 284

第三节单方法律行为 287

一、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对人 287

二、单方行为的私法上效果 288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之争 288

四、债务免除的性质之争 291

五、单方行为认识论的修正 292

第四节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理论 294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本范畴 294

二、我国民法理论有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讨论 296

三、德国民法上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298

四、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再认识 300

第五节意思表示 308

一、意思表示的制度构造 308

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309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生效 310

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生效 311

五、意思表示的公告 314

六、意思表示的撤回 318

七、意思表示不一致 319

八、意思表示不自由 320

九、意思表示的解释 326

第六节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329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329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330

三、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332

四、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其民法表达 334

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38

六、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45

第七节法律行为的无效 349

一、法律行为的无效之意义 349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表达 350

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353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355

五、法律行为无效的类型化 356

六、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359

第八节法律行为的撤销 361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61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 365

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366

四、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367

五、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369

六、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372

第七章代理 374

第一节代理的民法表达 374

一、代理的意义 374

二、代理的制度逻辑 374

三、代理的种类 376

四、代理关系 380

第二节代理权 382

一、代理权的意义 382

二、代理权的取得 383

三、代理权的消灭 388

第三节代理行为 390

一、代理行为的意义 390

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391

三、代理行为的成立 392

四、代理行为的生效 393

五、代理行为的归属效力 394

六、共同代理原则 394

七、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396

八、组织体的职务代理行为 397

九、代理行为违法 399

第四节复代理 400

一、复代理的意义 400

二、复代理的特征 400

三、复代理权 401

四、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402

第五节无权代理 402

一、无权代理的意义 402

二、无权代理的民法表达 403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404

四、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404

五、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405

六、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406

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 407

第六节表见代理 409

一、表见代理的意义 409

二、表见代理的民法表达 409

三、表见代理的类型化 410

四、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411

五、表见代理的效力 414

第八章民事责任 416

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民法表达 416

一、民事责任的意义:既有观念 416

二、民事责任的民法表达方式 417

三、以请求权基础决定的民事责任 421

四、民事责任的类型化 423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26

第二节以公益救济为目的之民事责任 433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433

二、保护“烈士名誉”的司法尝试 434

三、以公益救济为目的的民事责任规范选择 436

四、以公益救济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适用 438

第三节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分配 440

一、见义勇为的意义 440

二、见义勇为的特征 440

三、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分配:以《民法通则》为基础 441

四、见义勇为者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442

五、紧急救助受助人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445

六、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分配 448

第四节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449

一、按份责任 449

二、连带责任 452

三、多数人民事责任之立法技术检讨 455

第五节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457

一、不承担民事责任 457

二、不可抗力 459

三、正当防卫 463

四、紧急避险 467

五、受害人的意思表示 472

第六节民事责任的竞合 474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请求权基础 474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学说 475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 476

四、民事责任竞合的实益问题 478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规范竞合时的请求权基础选择 479

六、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再认识 482

第七节法律责任的聚合 488

一、法律责任的聚合 488

二、法律责任聚合的位序问题 489

三、责任聚合时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 490

四、法律责任聚合与“先刑后民”的司法实践 492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496

第一节民法上的时效 496

一、时效及民法规范 496

二、诉讼时效的民法表达 496

三、取得时效的民法表达 497

四、除斥期间的民法表达 498

第二节诉讼时效 498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498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499

三、诉讼时效期间 501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502

五、诉讼时效中止 506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507

七、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511

八、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512

九、时效利益的放弃 516

第二节除斥期间 518

一、除斥期间的意义 518

二、除斥期间的特点 518

三、除斥期间的种类 519

四、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 521

第十章《民法总则》的适用 522

第一节民事法律的适用 522

一、民法渊源 522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观念 527

三、《民法总则》的施行 529

四、《民法总则》施行后的新旧法关系 531

五、《民法总则》法律施行法 534

六、《民法总则》与其他的民商事法律的适用解释 536

七、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537

八、民法适用的地域效力 539

第二节民法上的期间计算 542

一、期间的意义 542

二、期间的民法规定 542

三、期间的计算 543

第三节民法上的用语解释 547

一、民法上的特定用语及其解释 547

二、民法上的特定用语的立法解释 548

三、民法上的专业用语的解释 548

主要参考文献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