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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朱腾主编:《历代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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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朱腾主编《历代令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历代令考》各研究专题学术见解提要

杨一凡 朱腾

在中国古代,令是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发布的各类命令的统称。其称谓、形式纷杂,内容多变。检阅现存古代法律文献,令的存在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君主以诏、敕等形式发布的命令;二是“著为令”的单行法令;三是令典。此外,历代之令还存在于通过编纂敕令形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形式的立法成果中,如唐代的格是编修君主敕令而来,宋代的编敕是删集君主的敕令而成。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形成到不断完善,经历了五个历史发展阶段,即:战国是法律体系的生成时期,秦汉是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初建时期,魏晋至唐宋是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元代是律令法律体系向典例法律体系的过渡时期,明清是典例体系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的时期。在明清法律体系中,《会典》是规范国家政务和各项基本制度、经久常行、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纲”的地位的“大经大法”,刑律是《会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例是广泛适用的法律形式和立法的核心内容,故我们把这一法律体系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从秦汉至明代,令曾长期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早在先秦时期,“令”已成为最高统治者发布命令的法律用语。西周以前的最高统治者,曾以誓、诰等形式,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命令。西周到战国末期,周王和各诸侯国国王都发布过大量政令、军令等,令在古代法律体系生成时期发挥了重大作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给作为规范制度的“令”的独立发展开辟了道路。秦汉时期,律是最重要法律形式,令是仅次于律的法律形式,然两者在内容和规范性上尚无明确的区分。西晋制定泰始律、令时,实现了律、令内容和功能的分野,“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律令下》)。两晋至宋代,各朝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令的体系,令典、律典成为国家最高层级的大法。明清时期,从表面看,令似乎逐渐淡出法律舞台,其实是令的称谓由“事例”或“上谕”所替换,其功能并未减弱,可谓名异而实同。

令在古代国家法制建设中,有其他法律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令典规范国家的各项基本行政制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法律体系中“大经大法”。各类单行令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强的特点,统治者可针对时势的变迁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令变通或补充原有的法律,调整纷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令是典、律、条例的法律渊源,无论是国家大法,还是常法,都是在编纂令的基础上形成的。就历代颁布的法律法令的数量而言,令远远超过其他形式的法律。令在国家行政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亚于律。

明朝以前各代的法律大多失传,现存于世的古令散见于浩瀚的传世文献或出土文物中,非经艰辛、细致的辑佚,难以窥其概貌。明清两代颁布的诏令、事例、上谕,非多年功力难以穷尽。加之不同朝代令的称谓、表述形式、内容、功能繁杂,故长期以来,古代令的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难点,研究者寥寥,有见解的成果不多。

中国法律史学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推动这门学科走向科学,是当代法史学者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要全面地揭示中国古代的法制的面貌,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史,必须注重令的研究。

本书是近百年来首次出版的系统考证古代令的著作,也是中国大陆、台湾省和日本学者研究古代令代表性成果的的汇集。全书分为《秦汉令考》、《魏晋南北朝令考》、《唐令考》、《宋令考》、《元明令考》五大部分,下设29个有关考证古代令的专题。现将各研究专题的内容摘要述后。

秦汉律令的历史考察 张忠炜

国内学界对秦汉律令的考察,大致以睡虎地秦简出土为界,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辑佚律令遗文,以期复原秦汉律的历史概貌, 第二阶段则直接以律令文本为基础进行研究。但如何对待简牍律令文本的实际形态与传世文献记载存在的重大差异,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秦汉律令的历史考察》以秦汉简牍所见律令材料为据,并参照后代正史所载之《刑法志》,研究了秦汉律的编纂,讨论了律、令及文本特征,对律令关系进行了解说,并阐述了律本与律学,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往认知的偏差,弥补或丰富了旧有认知。

秦汉的律与令 [日]富谷至朱腾译徐世虹校

本专题在回顾中田薰及大庭脩等前辈学人的研究结论后指出,先秦至秦汉的律与令在内容上有着相似性。这一时期律的发展是由具备“篇章之义”的正律和追加律共同促成的,汉《九章律》与《傍章律》的关系即如此。律的这种双重模式也体现在令的复杂化过程中。作者对秦改令为诏和汉的著令文辞进行了深入考察,并由此厘清了秦汉令的存在形态。随后,作者又从追加关系上论述了汉令的三种样态,并认为所谓干支令、挈令和事项别令的分类其实与汉令的编纂和保管技术相关。作者进一步指出,正因为汉令也可以编纂和保管之故而不断追加,所以如唐令那样的令典在汉代尚未出现。

秦令考 [日]广濑薰雄朱腾译

本专题试图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等新出简牍为基本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从秦令的制定、保管、整理等一系列流程中考察秦令的形成和传达方式。作者认为,秦令的文本化实乃各官署出于行政的方便而分别整理中央之令的结果,若干官署间的共令则推动了各部分分别保管的令的同一化。因此,日本学界长期争论的所谓“令典”说,无非是以唐令来反观秦汉令得出的论断,秦令从其行政功能出发本就不存在典籍化的倾向。所谓“追加法”、“律令二分”等观点在秦汉律令的研究中应予摒弃。

汉代的令与诏 赵晓磊

本专题的主要观点是:汉令的原初存在形态是单一诏书令,具有令和诏的双重身份。“令篇”或“令典”通常是由较多的各类诏书令所组成。“著令”是汉代国家律令立法的基本程序,通过这一立法程序,一部分诏书成为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的“令”,同时也将数不清的诏书排除在国家正式法律渊源之外。颁布单一诏书令是汉代经常使用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导致律令在内容上无法明确划分。汉代诏书作为补充性法律渊源,不仅在令的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一部分被反复援引适用的诏书比和诏书故事,通过新颁布的诏书获得许可适用的正当性。诏书与律令之间的冲突不是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汉代国家并未通过立法来确定二者的效力层级,也没有制定解决冲突的明确规则,这是造成汉代司法混乱的原因之一。

魏晋的律与令 [日]富谷至朱腾译徐世虹校

本专题为《秦汉的律与令》的姊妹篇。作者认为,魏《新律》18篇的出现实现了纳《傍章》于正律的目的,魏令的整理也是基于同样的目的。至晋泰始律令制定之时,律典和令典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流。作者认为,推动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思想影响的扩大使具有典籍形式的《周官》等文献成为立法的形式目标,另一方面则由于书写材料从简牍向纸的变化使法律的典籍化成为可能。

魏《官品令》考 梁健

《新唐书•艺文志》职官类著录有“《魏官品令》一卷”,列于晋、宋之书后,齐、梁、陈之书前。不少学者认为此令是曹魏所定,实有可商榷之处。魏有《官品令》,史存确证。它作为官品制度(九品中正制)在律令中的反映,其制定时间不应在魏末,而是在魏明帝修律令时,惜浅井虎夫、沈家本、程树德考魏令皆不及此。本专题先是关于《新唐书•艺文志》所见魏《官品令》非魏令的考辨;次析魏《官品令》、魏官品、魏百官名、魏《甲辰令》、魏甲辰仪注诸者关系;复辑魏《官品令》令文、相关规定、术语等。从三个方面考证,以求魏《官品令》之大概。

晋令制订考 李俊强

晋令确立了中国古代令制的基本规模和体例结构,实现了秦汉以来律令的分野。因出土资料和传世文献所记晋令甚少,不少学者把晋令研究视为畏途,有创见的成果凤毛麟角。作者在广泛辑佚传世文献中散藏晋令的基础上,对晋令的制定过程、修订情况进行了深入考证,并将其与之前、之后的令制进行比较研究,对魏晋时期律、令分野的形成及晋令在中国古代令制发展中的作用等,作了较为客观的阐述和评价。

北魏天兴“律令”的性质和形态 楼劲

本专题从“天兴及五胡时期‘律令’的含义”、“天兴‘律令’深受汉制影响”、“天兴‘律’、‘令’应均是科条诏令集”、“北魏律令体制的起点”四方面考论。认为北魏开国建制之际所定天兴“律令”,是北魏一代律令体制发展演变的起点。无论是从当时立法的中心任务、现实基础,还是从历史传统及其遗痕流绪等方面看,天兴“律令”的性质和形态均深受汉代“律令”体制和“律令”观的影响,与魏晋以来定型的《律》、《令》有很大不同。天兴《律》、《令》很可能均为科条诏令集,而并不具有制定法形态,其《律》当是取汉“旁章”之体以为“正律”,《令》则补充《律》文和规范各项制度。天兴以来“律”、“令”的发展演变,是一个逐渐向魏晋以来定型的《律》、《令》体制靠拢的过程。

梁令考论 吕志兴

本专题从“梁令内容考”、“梁令的渊源及变化”、“梁令的历史地位”三方面考论。史籍中保留有梁令之《官品令》、《服制令》、《祠令》、《狱官令》、《鞭杖令》、《官班令》的部分内容,经考证可以将其复原。作者认为,梁令以晋令为蓝本制成,但在篇目上有一些改制,有关内容也较晋令完备。梁令对陈令、北周令、隋令、唐令都有重要影响,是隋唐令的渊源之一,而在篇目上,梁令则是隋、唐令的主要渊源。梁令是汉、魏、晋令向隋、唐令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唐令拾遗》序说 [日]仁井田陞周东平译

本专题原为《唐令拾遗》的绪论,主要介绍唐令的历史渊源、唐令本身及唐代之后令的发展变化,阐述唐令体系的初建与重建、删定与变更的具体情况,并兼论《唐令拾遗》所征引的主要中日典籍及日唐令之比较研究。作者认为,就唐令之溯源而言,令本起源于汉代,但唐令内容的渊源却可直溯到先秦。就唐令自身而言,虽以隋《开皇令》为基础,但至少在篇目上,是集前代各令之大成;就唐令对后世之影响而言,不仅五代、两宋直接取用,其后的金元明令无不与唐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谓影响深远。

《新唐书•选举志》中的唐令 [日]榎本淳一何东译

作者认为,《新唐书》诸志对唐令复原研究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以往的研究基本都集中于《刑法志》,对《选举志》的分析则相对较弱。但是,《选举志》记载的制度实际上都是以唐令为基础的,故对《选举志》详加考证十分必要。作者对《选举志》、《唐令拾遗》与《养老令》作了详尽的比较研究,认为《选举志》吸纳了开元二十五年至长庆二年的令。本专题还对《选举志》所引唐令的篇目予以复原。

永徽二年东宫诸府《职员令》的复原 [日]土肥义和周东平译

本专题主要关注敦煌文献S11446这一东亚现存最古老的令文残卷,并结合残卷保存及对形制等的分析,复原永徽二年东宫诸府《职员令》。作者首先对永徽《职员令》残卷的命名提出质疑,指出残卷原有“令卷第六”诸字,但“令卷第六”并不足以涵盖《职员令》的全部内容,宜改为“东宫王府职员”。紧接着,作者又依据改名后的《职员令》残卷,考察了“三师三公府”与“三师三公”之制在唐代的变化以及S3375的读经规定。最后,作者概括指出,《职员令》残卷仍有不少问题,值得逐条解析。

唐《职员令》复原与研究 唐雯

本专题从“唐《职员令》复原再审视”、“《类要》中的唐《职员令》”、“唐《职员令》复原——以北宋前期文献中新见佚文为中心”、“北宋文献所引《职员令》佚文来源推测”四个方面,对唐《职员令》作了复原与研究。认为北宋类书《类要》保存了46条唐《职员令》佚文,为唐代《职员令》的复原提供了重要的新材料。其中出现的唐代不同时期的制度,提示北宋前期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保存了唐代各个时期的令文。因此唐令复原应充分注意辨别令文的时代性,而不应着眼于与传世文献在文字上的相似,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些年度的令文。

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考 戴建国

宋《天圣令》保存了大量的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本专题从五方面考论,一是从《天圣令》中辑录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令文49条;二是运用《通典》、《唐令拾遗》、《日本养老令•田令》等多种文献,从7条宋代行令中复原了唐田令;三是对史籍记载的唐田令中的不确之处进行了厘正;四是探讨了唐田令的完整性问题;五是论述了田令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认为唐田令虽然只有56条,但它是唐土地法基本的组成部分,大体反映了唐代田令的面貌。

唐朝的《丧葬令》与丧葬礼 吴丽娱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的发现,使唐朝《丧葬令》得以复原。本专题将所复原的《丧葬令》与《大唐开元礼》中的凶礼相对照,比较两者在内容和等级划分上的同异,揭示了各自的来源,由此对礼令之作用及关系进行了考证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丧葬令》与《开元礼》都有继承古周制和汉魏以降礼、令的内容,也有适合唐朝现实的新创造,两者相辅相成,互有交叉。因此可以认为,唐前期的丧葬礼制,一方面仍带有贵族社会的遗存,并具有相当的传统性,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僚社会以官品为等级标准的新特征。礼、令相互依赖支撑,充分展现了时代的要求和变化。

诏敕入令与唐令复原 牛来颖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包括宋令和唐令,在从宋令向唐令的复原研究中,传统史籍中相关材料的不确定性和不同时代内容的差异,使得在复原中具体文字的选择以及令文年代的判定都存在诸多问题。本专题从“《天圣令》令文与敕文关系例证”、“著于令:敕文法律效力的确立”、“永为常式与唐后期刊著令文”三方面考论。与令文相关的诏敕在复原中有重要的作用。借助对皇帝诏敕的爬梳与比对,获得了时间上的参照坐标,明确了诏勅与令文内容上的关系,判定复原了文字,实现了文本的回归。通过对诸多“著于令”记载的考证,阐明了《天圣令》中现存令文之间的关系,及敕文纳入令典的过程以及不同时期制度的变化更替。透过唐后期令典刊著活动的点滴记录,揭示了令典编定的延续和变化。

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 戴建国

本专题对宁波天一阁所藏明抄本《官品令》进行了考证,认为此书正是久已湮没的宋代法律典籍《天圣令》。作者详细考证了这部残存令典的体例、篇目以及它所保存的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并对《天圣令》残本反映的北宋前期法律制度作了考析,指出这个残本的发现不仅对了解北宋的典章制度和人口等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对于唐史研究,尤其是唐令的研究和复原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于《天圣令》所依据唐令的年代 [日]冈野诚李力译

本专题指出,《天圣令》的编纂是以唐令为蓝本,从中选出必要的条文,按照符合宋代的要求进行变通而成的,并将未直接采纳的唐令附于各篇宋令之后。所以,如果以《天圣令》所附唐令中提到的地名、官名为线索展开研究,或将有助于确定《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年代。遵循这一思路,作者对益州大都督府、京兆河南府等地名及弘文馆、太史局等官僚机构详加考察,指出《天圣令》所附唐令乃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抄本。

《天圣令》中的律令格式敕 黄正建

本专题在辑佚《天圣令》所设律令格式条文的基础上,对令与律、格、式、敕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考析,并分别对唐令、宋令、日本令进行了比较研究,阐述了三者的异同及与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异同。对《天圣令》中的14条令文作了详细考证,论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令的作用。认为“令”与“式”的关系特别密切,“式”是“令”的配套法律,是对“令”的补充,“令”依靠“式”在“断事”范围内发挥法律效力。

唐宋《仓库令》比较研究 赵晶

本专题对两部令典中的《仓库令》进行了比勘和考证。认为若以北宋《元丰令》为分水岭,北宋《天圣令》和南宋《庆元令》可分别被视为唐令谱系和宋令谱系的代表。《天圣令》中关于粮禄支出、仓窖税、运盐和储盐折耗以及赐给时服和绢布杂綵等条文被《庆元令》所减省,《庆元令》则增加了有关仓库管理主体选任、其职责义务厘定,以及上供、封桩、点磨、鼓铸、场务、籴买粮草等方面的条文。而且《庆元令》在继承《天圣仓库令》某些条文所定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新条文以扩大该行为模式的适用对象,许多条文突破了《仓库令》的范围,被分别厘入《辇运令》、《场务令》、《给赐令》、《理欠令》等宋代新出令篇。只不过这些条文未必是宋代新制,唐式之中已存在类似规范。这些差别体现了唐宋之际法律形式、立法技术、行政官制、食盐运输、“时服”概念、货币经济、瓷器烧造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变化。

《庆元条法事类》与《天圣令》 [日]稻田奈津子

到目前为止,复原唐令的主要方法是收集残存在典籍中的令逸文。具体做法是先收集明确标识为“令”的逸文,然后进行复原;对未标明是“令”然内容与日本令相对应的文字,也判断其为唐令进行复原。这种做法导致很多未被日本令传承的唐令被遗漏。《天圣令》的出现有望填补这种缺陷,为此,应尝试通过《庆元条法事类》与其对比复原唐令。作者就以当时变化较小的《假宁令》及《丧葬令》为例,论证通过这种方式复原唐令的有效性,为今后进一步依托《庆元条法事类》复原唐令开辟了道路。

“天圣令学”与唐宋变革 高明士

本专题藉《天圣令》等材料,旨在更深入地探讨“唐宋变革”的下限,而将其设定于《天圣令》、《天圣编敕》、《附令敕》颁行之时,即宋仁宗天圣十年(1032年)。作者认为,就法制而言,其重要性体现在正式全面宣告终结唐制,在唐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宋制,并从中央集权到君主独裁、身份制社会到庶民社会、实物经济到货币经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作者期望学界注重“天圣令学”的研究,从而产生“一时代之学术”。

宋令演变考 [日]川村康赵晶译

本专题从《宋令谱系的演变》、《宋令的性质》、《〈天圣令〉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三个方面考论,以《天圣令》及《庆元条法事类》为基本资料,梳理了梅原郁、滋贺秀三、仁井田陞等学者的观点,考察了元丰、元祐、元符、政和、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等各时期令的变化,认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宋初非刑罚领域的基本法典,《天圣令》的出现代替了《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地位。元丰以后,宋令与敕、格、式一起继承了唐令的性质,并成为居于律或《刑统》之下的副法典的一部分。

宋令篇名考 胡兴东

宋代时,令在发展中形成了令典和单行令两类基本形式。宋令的篇名结构是了解宋令的结构的重要前提。本专题对《庆元条法事类》、《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和《吏部条法》中所记宋令篇名作了辑佚和铨释。宋令的篇名可以分为综合令典篇名、部类令典篇名和单行令篇名三种。宋令的篇名至少有193个,令典中的篇名至少有50个,可能使用过的达65个,机构类令的篇名有73个,其他令的篇名有54个。宋神宗元丰年间是宋令篇名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以此为分界线,后期令的篇名与内容发生了新变化。宋朝的法律形式中,敕令格式是基础形式,宋神宗朝后令格成为了整个法律形式的主体。

元令考 胡兴东

元朝令在“令“的变迁史上具有较为特殊的意义。研究元“令”首先要区分它与“条格”的关系。“条格”和“断例”是元朝重要的法律形式。“条格”在篇目和结构上全面继承了唐宋金时期“令”的篇名和结构,在体系结构上继承和发展了唐宋时期形成的事类分类体系,在内容上继承和融合了唐宋金时期敕、令、格、式和申明中“非刑事”内容,即“设制”类法律,让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从细化分类转向整合分类。元朝断例是把宋朝时敕、申明中与刑事有关的内容和断例类刑事判例融合,构成新的刑事法律形式。元朝条格和断例的分类让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分类从繁杂走向简约,同时保留了魏晋以来把法律规范区分为刑名(刑事)与设制(非刑事)两类的基本分类体系。元朝“条格”在全面吸收“令”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保留了“令”的基本特征,即内容以非刑事的“设制”为对象。

元“田令”形式构成考析 吴海航

本专题对散见于《至元新格》、《通制条格》、《至正条格》及《元典章》中的田令进行了辑考,从“元代的令与‘田令’”、“圣旨条画、诏书、条格形式的‘田令’”、“省部、台、院呈形式的‘田令’”三方面展开论证。认为元田令的形式构成复杂多样,其形式来源于皇帝圣旨条画、诏书、条格及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各系统呈文等。元田令的形式构成几乎都是以朝廷官署所管辖事务为依据,形式的分散性和内容的临时性是其基本特征。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和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的千差万别,是元代田令未能系统编纂的根本原因。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 杨一凡

明王朝于洪武元年正月颁行《大明令》后,制定的成法不再以“令”命名,据此形成的“明代无令”说,既成定论,流传至今。本专题考证了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形成、完善过程中令的变迁,认为《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朝以诏令形式发布国家重大事项的传统始终未变。作者对明代法律文献中大量“著为令”的记载作了考察,认为明朝的“事例”,实为“令”的代称。令虽不再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然从未退出法律舞台,那种认为“明代无令”的观点不能成立。

明令新探 万明

作者在近年从事明代诏令文书整理工作基础上,以文书学与法制史的双重研究视角,运用翔实的史料,对明令的概念、立法程序和诏、制、诰、敕、册、手诏、榜文、令等明代诏令的形式及其功能,对于诏令与典、例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明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诏令作为明令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多样,在明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作者指出,明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典、律、令、例,从而纠正了明清无令说。

以《大明令》为枢纽看中国古代律令制体系 霍存福 张靖翊 冯学伟

本专题从“中国古代律令制体系与法典编纂之大略”、“明户令与清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明礼令与清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明刑令与清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四方面考论。运用丰富的资料,进行“清例”、“晋令”、“唐令”、“宋令”、“元条格”、“明令”条目的比较研究,揭示了明代令制的去向。通过对明令转化为清例的基本事实的分析,厘清了律令制发展的线索以及晋唐宋令、元条格与明令、清例的沿袭关系。

《历代令考》是为本书提供研究成果的各位学者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精心写成,书中所述,均系作者的独立见解。本书的编辑得到了日本学者宫宅洁、辻正博先生的大力支持,他们为选择研究中国古代令的高质量日文论文供译介,耗费了不少精力,在此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我们期盼本书的出版,有助于推动古代令的研究。深信经过学界同仁的不懈探索,一定能够实现科学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崇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