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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第22卷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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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第22卷,周林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全书400千字。

  

  

编者的话:信息、信息利用与信息正义

周林

版权是印刷术的产儿。随着廉价纸张的发明和活字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往人际交流的信息,得以固定下来并批量复制,形成载有信息的产品。这就是人类早期的信息产品。自从有了信息产品,也就有了信息市场,当然,早期的主要是图书市场。编印一本书,需要经过信息采集或创作,文字加工及编辑,刻字,排版,校对,印刷,装订,这么多道工序,这么多的智力投入,加上在人工、机器设备上的金钱消耗,可见信息产品的来之不易。编印者需要销售一定量的图书才能收回成本,维持这个信息加工过程,才能给市场源源不断提供新的产品。

信息本身是不值钱的。一件事只要发生了,谁能挡得住它的传播?一件事的发生就是一个信息,看见的,听到的,不论是记在心里,还是口传出去,不用花钱,它不值价。同样,一个发明,一个新技术方案,除非深藏不漏,它总有见天日那一天。可是,如果深藏不漏,又怎样能实现这个发明或技术方案的价值?信息本性是无羁无绊、自由自在、无孔不入,难保这个秘密有一天不会被泄露出去。于是人们制订出专利法,让发明人明明白白把新方案公之于众。作为补偿和奖励,专利法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这种权利指向的是信息利用,不是信息本身。正所谓:Information is free, but the freedom is not free。

信息利用的方式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增加。人类是信息动物。人类最善于利用信息,他们在利用信息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能力,不断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信息。信息的价值,全在于对信息的利用。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发展,跟善于利用信息,以及不断地生产信息和传播信息是须臾不可分的。而信息利用,以及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又跟信息技术的更新和升级换代分不开。从印刷复制到影像复制,从机械复制到数字复制,从传统手转手实物载体传播到互联网非物质载体传播,人们得以在信息利用、生产和传播的过程中成长。

信息是自由流动的,人人皆可获得,这是信息自由的第一层含义。但是,信息自由不意味着人人皆得的信息都是免费的。因此,信息自由的第二层含义是,对某些特定信息的利用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如果任由无偿利用信息,将很难保证信息生产者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市场提供新的产品。于是人们想到利用财产制度,给信息利用确定一个边界,把信息利用--对某些特定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的控制--视为类似财产的那样一种可控、可评估、可转让的权利。这样一种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基于法定。实际上,知识财产制度就是一种国家的政策宣言,它公开宣称对某些特定信息一定期限的财产保护,目的是鼓励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确保本国权利人在信息争夺战中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信息利用制度/知识财产制度的适度干预或介入是必须的和必然的,那种所谓公权不得干预私权的说法在这里没有立足点。

承认国家有权发布这项政策宣言和干预私权,不等于放任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随心所欲;特别要警惕决策者以任何借口,对信息的正常流动和利用不适当地管控。这种危险始终存在。因为决策者总是按照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来管控信息。这里潜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保信息正义。首先,那项确保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持之以恒的选择;其次,国家/公权对私权的适度干预是服务于既定政策,还是屈从于暂时的现实考量;第三,政策宣言和适度干预,究竟是确保信息自由,鼓励信息生产和传播,还是以信息自由为敌,处处限制和屏蔽信息生产和传播。

信息、信息利用与信息正义是当下涉及信息的包括知识产权法学在内的信息法学的重要话题。这些话题在本系列书已经出版的前21卷中,已经或多或少地触碰到。从本卷开始,我们将更多地对相关话题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讨论。正如读者看到的,本卷开辟了一个"信息法论坛",收入了5篇论文。其中第一篇是冰岛阿克雷里大学高级讲师马尔库斯· 梅克(Markus Meckl)特为本系列书改写的论文《信息正义的难题》。该文不长,但是却十分清晰地勾勒出信息正义对于构建信息法体系的意义和解决信息正义难题的路径。该文原文为德文,由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季繁菲翻译。在翻译过程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刘晔同学对译稿也提供了修改意见。第二篇论文是李小武博士撰写的,题目是《网络规则的方法及路径--Lessig理论及其观点评述》。该文对美国网络法先驱Lawrence Lessig网络空间规制理论做了深入介绍和评论。该理论认为,网络可分为受控的物理层、内容层和自由的代码层,应当用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架构四种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第三篇论文由付强国、余梦菲两位律师合写,他们结合《龙之谷》案和《冒险岛》案,对最近出现的网络外挂的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作出有前瞻性的论述。王迁教授的《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王艳博士的《论澳大利亚仿冒法与互联网上的域名纠纷》两篇论文,都与信息技术发展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有关。

本卷对知识财产制度的三个重要方面--商标、专利、版权均有涉及,辟有"商标法比较研究"、"专利法比较研究"和"版权法比较研究"三个专栏,将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在多次学术活动中的比较法研究论文予以发表。

我们郑重向读者推荐陈泰和教授专为本卷撰写的论文《美国专利法保密条款简介及对我国立法者的批评和建言》。陈教授写到:对如电脑病毒、病毒等有害国家安全的发明发现在专利法中如何对待?中美两国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国法主要依靠《国防专利条例》和《专利法》等调整,而美国则是受《美国法典》及具体司法实践灵活调整。中国法在对其授予专利、如何保密等语焉不详、甚至是完全忽视,但美国法则是积极保护,并让地位高到国防部长等级别的官员直接参与其中,另外,还积极给予金钱补偿,并由法庭专门处理因为补偿而来的纠纷。两国立法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我国立法者或法学理论界无法看透专利法之后的先进生产力本质,我国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大环境、司法实践等挑选不出合格的人才为国家先进生产力科学立法。陈教授认为,应该学习美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权力分配和立法与司法相结合方面的经验,发现和保护先进生产力,促进国家科技的进步。

占据本卷较大篇幅的是"外国立法"专栏收入的《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知识权利)》。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曾是前苏联内部一个最大的国家实体,跟我国有着长期的密切交往。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内,我国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均"以俄为师"。俄罗斯的这部法典在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在全世界制订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俄罗斯这部法典,可以说是一部最具现代特色的"知识权利"法。在翻译出版这部法典之前,我们接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张建文教授基于俄文本翻译的译稿,我们也浏览了图书市场上已有的其他译本。但是,我们还是依据WIPO提供的英译本,重新组织翻译。理由是,现有诸译本中均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让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的疑问。例如,这部法典的主题: intellectual right 的译名,几乎所有译本均不加解释地翻译为"知识产权"。我们注意到,在俄罗斯这部法典中,用来概括人类"知识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的权利"以及有关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追续权、接触作品权及其他权利)的集合名词,使用的是 intellectual rights (知识权利)而不是我们熟悉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财产)或者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财产权/知识产权)。俄罗斯人仔细地合乎逻辑地把"知识权利"与"知识财产"区分开。从该法典第1125条和第1126条的规定可知,知识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原本无由保护,它们之所以被赋予法律保护,仅在于它们被承认为"知识财产";在"知识权利"中,除了"知识财产"以外,还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追续权、接触作品权及其他权利)。对于人类知识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及其他有关权利,俄罗斯人采用"知识权利"(intellectual rights)而避开"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或"知识财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有深意的,这种"别具一格"绝对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研究的。它的明智和精妙之处在于,妥善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一词中所无法解释的一个逻辑悖论,这项"财产"或者"产权"中如何能够容纳"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追续权、接触作品权及其他权利)"。相信任何一位严肃的研究人员对此都不会视而不见。尽管现在的这个译本在整体上未必尽善尽美,但是我们至少在这一点上,坚守对读者认真负责的态度。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知识权利)》的翻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张建文教授的中译本,法学硕士宋瑶、马晓慧、张金平同学分别在英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对该法典做了翻译。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庞敏和我对译稿做了校对。我们在此向对本法典翻译作出贡献的张建文教授和参加翻译、校对工作的同学致以谢忱。限于时间和外语水平,这个译本一定还存在不少疑问和谬误。我们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虚心接受读者的批评;希望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在不远的将来,单独出版一部全新的《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知识权利)》中译本。

周林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