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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GUOSHEHUIKEXUEYUAN XUEBUWEIYUAN ZHUANTI WENJI
这是一部时间跨度较长的文集。收入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78年4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最后一篇文章撰写于2012年9月。我的专业原是中国古代法律历史。“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出于使命感,与法学研究所同志们一起写文章,呼吁保障人民的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之后,基于职责的要求,主要精力转向法治和人权理论研究。人权方面的研究成果《新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六十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同年9月重印。国家新闻出版署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此书英文版由英国帕斯国际有限公司(Paths International Ltd.)出版发行。这一部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集,主要内容是从历史和当代实践经验阐明,非依法不足以治国。
既然法律之于国家如此重要,就必须加强法学研究。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部分,如同经济学一样,也是历史的科学。法学研究不仅要揭示法律自身形成与发展的规律,而且要历史地阐明法律之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作用。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发展了法的理论,推动了西方古代文明。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得益于对法律的重视。在中国,春秋战国时的“百家争鸣”,先哲们关于礼治与法治的辩论,推进了社会的大变革和大发展。人说,自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之后的各朝代不再重视法律。这是对历史的误读。其实,无论秦皇汉祖、唐宗洪武,直到清顺治、康熙、乾隆等,在中华文明发展中的著名王朝、皇帝,无不重视以法律治理国家。他们多是在夺取全国政权的最初几年便编制了作为法律基干的综合性法典,并于之后不断完备。有的,如刘邦、李渊、朱元璋等,还是在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便颁行了急需的法律。从传世的文献、档案、文物和考古发现的铭文、简牍、帛书及文书等资料看,各王朝的法律不仅颁布及时,而且多数情况下得到了实行。正是如此,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稳定,推动了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当然,此只是事情的一面,君主专制制度毕竟与封建法制相矛盾。这些朝代后期,几乎都由于法制破坏,民不聊生,招致王朝倾覆。这又从另一面证明了法律制度之于国家兴亡的重要。
近代以来,无论是改良或革命,抑或是议会口舌辩论或战场枪炮相向,斗争的焦点仍是制定什么法律,建立什么制度。1911年辛亥革命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几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除了《临时约法》在唤起民众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其他几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都成了封建军阀和独裁统治者们的工具。1949年人民革命胜利,先是颁行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来,由此可以步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但是,由于新建立的共和国受西方国家严密包围和封锁,生存不断受到威胁;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无现成经验可以遵循;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再加上社会改革和建设急于求成,领导人未理解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的理论,往往违反社会发展规律,以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法律,致使宪法和法律成文具文,人民的权利被广泛侵犯。
改革开放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经过4次修改已较为完备,依宪法为主导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从三十多年历程看,立法与法律实施仍有很大差距。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至今仍步履维艰。
本书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选辑》,是“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党和人民都在反思,在中央领导讲话精神鼓舞下,从我和陈春龙同志一起发表的三十多篇文章中选出的。现在看那些文章,对问题的揭示和变革必要性的阐释,理论均属一般,但内容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社会效果是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先是奉命和王家福、李步云到中南海参加起草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央〔79〕64号文件);之后,又奉命与吴建璠、欧阳涛、张绳祖一起参加审判林彪、江青两集团案。我调入中央两案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后(1980年被正式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助理检察员),在中央有关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和来自不同部门的同志一起,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政治运动及一些重大案件进行了回顾,查阅、梳理了相关材料。事实让我认识到,只有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障人民民主、自由和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才能真正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
80年代中期,我国的改革开放已显出成果。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强烈要求依法治国,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在此形势下,我和王家福、李步云依中央〔79〕64号文件精神发表了《论法制改革》一文。文章论述了法制改革的必要性,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为推进法制改革,要更新传统法律观念。此文的观点在法学界产生了深刻影响,实践证明是开拓性的、正确的。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研究所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报告为中央所肯定。此前,1991年春,江泽民指出,人权问题要进行研究。同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肯定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由此,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按中央部署,法学研究所自90年代初,便将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理论作为一项重要研究任务,并展开了国内外交流。在此过程中,研究所同仁连续撰写了一批论著和研究报告。1995年、1996年、1997年,受司法部肖扬部长的委托,法学研究所王家福、吴建璠连续三次担任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的主讲人,讲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问题。我参加了课题组,和主讲人一起主持讲稿的讨论、撰写和组织工作。此期间,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确立为宪法原则。法治和人权保障有了长足进步,但并不理想。主要是部分官员对法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权一定程度上受权势和金钱干扰;官员队伍中出现了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现象;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本书收入的文章,除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发表的九篇之外,多数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入新时期、人民强烈要求实行法治的背景下,借助理论界和中央对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作者与法学研究所同仁为社会主义法治努力工作的点滴记录,也是作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其中既肯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成就,也没有回避曾发生和仍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反映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期望。
实践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是历史的经验,也是当代国际发展的潮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定要重视法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关键是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实现发展,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总要有一种秩序,有一种权威。这种权威最终只能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国家领导人、政府首脑和官员依宪法法律选举或任命,他们的职权由宪法法律规定,受宪法法律制约,违反者,要依法追究。司法是法治的最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权、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标识。为使其权力真正独立行使,宪法相关条文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是适宜的。为加强法治,党的十五大以来一再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但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密切关联。邓小平说:“我们所有的改革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牵涉机构变更、人员安置、利益调整等诸多因素,会有较大阻力,但如下定决心,以实施宪法和法律为切入点,就能较顺利推进。加强法治建设,还要放眼世界。我国是世界大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承担全球治理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义务。如何将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并得到遵行,关系国家软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形象的提升,也应予以足够重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的关键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历史和现实经验说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处理好党与国家的关系。党的老一代领带人毛泽东、邓小平、董必武曾多次批评以党代政、以党代法问题。认为党政不分、党法不分会削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党的十八大强调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究竟如何加强党的领导,处理好党的领导与行政、司法的关系,真正依法执政,应认真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做出决断。不过,共产党人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必须坚持。现在党员总数已逾八千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甚至社会组织的领导,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有高尚的道德,严于律己,勇于接受群众监督。他们如在依法办事、严格守法方面成为表率,依法治国就能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会健康发展。
此“序言”撰写结束时,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二届第一次会议正在进行。党的十八大为我国发展规划的蓝图被誉为“中国梦”,在全国人民中激起了新的兴奋点,成为“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热烈讨论的议题。“中国梦”是人民大众的向往,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保障。我相信,只要认真吸取历史经验,坚持依法治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将成为美好现实。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