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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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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申请与报到

第一条 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包括国家资助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与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类型博士后。

第二条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者,均可申请到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进站,须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到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到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流动站受理博士后申请的时间通常为每年2月至5月,但申请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及“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申请博士后,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合作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应当有合格的研究项目,充足的研究经费,且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者须向流动站提交下述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单位意见(统招统分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学校就业中心的意见;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意见;无劳动人事关系人员,需提供所在人才服务机构档案存放证明,或档案暂存单位存放证明);

(三)两位本学科正高级专家的推荐信;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学位证明;

(五)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支部出具的政审材料;

(六)博士学位论文及本人学术成果代表作1-2篇/部;

(七)身份证复印件;

(八)流动站指定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九)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者,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录取应当严格把关,在符合政治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掌握学术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优先考虑紧缺学科和有培养前途的申请者。

第九条 流动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流动站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流动站组织合作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

(三)流动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录取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到研究所人事处和流动站办理报到手续。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办理报到手续时须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培养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论证、项目进展审查、中期考核、研究报告进度的汇报以及出站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研究所的各项规定,同时纳入相关研究室统一管理和考核,参加研究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流动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行政管理,协助合作导师开展博士后培养活动。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一个月内,应当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的基础之上,提出本人的“研究计划书”,包括选题论证和为期两年的研究计划。开题论证会由合作导师自主安排,最迟不晚于进站后一个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次年3月底之前进行项目进展审查。博士后应当就自己的研究进展情况向合作导师进行陈述和答辩。合作导师依据相关的陈述和答辩,对有关研究进展情况做出书面意见。项目进展审查由合作导师组织安排,于3月底之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流动站存档。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在进站一年后参加中期考核。合作导师应当就博士后的研究状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划分等级。中期考核由合作导师于次年10月底以前组织安排。中期考核材料由合作导师审核后于10月底之前提交流动站存档。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在进站后第三年的3月底以前,向合作导师提交书面材料,汇报出站研究报告的进展情况。合作导师应当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书面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并提交博士后流动站存档。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应当署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研究所研究人员评审办法进行。

第三章 出 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等材料。

博士后研究报告应当富有创新性,字数在15万字左右,撰写格式遵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报告编写规范。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当发表4项以上学术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其中,国家资助博士后及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应当发表2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项目博士后应当发表1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在进站后第三年的8月底以前参加出站评审。评审工作由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共同组织。

评审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为院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是否同意出站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应当在9月底以前召开会议,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报告进行审查,并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出站。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可以从当年出站博士后研究报告中遴选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遴选工作以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推荐为基础,严格掌握学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当填写“工作期满登记表”、“出站审批表”、“出站考核表”、“博士后联系卡”等相关表格,交流动站审核。

国家资助博士后以及其他分配住房的博士后,出站时须按期迁出专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总时间一般为2至3年。起止时间为全国博管会开具博士后录取通知之日至博士后出站证书办理完毕之日。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向流动站申请提前出站,由流动站审查后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申请提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3年内完成研究工作且办结出站手续者,须向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最多可延期一年。

经流动站和院博管会批准延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出站研究方案,并提交流动站存档。

第四章 退 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未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情节严重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 其他不适于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博士后退站手续,应当填写退站表,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批准后,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相关退站审批材料应当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法学研究所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工作,由流动站办公室和法学研究所人事处共同负责。

流动站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招收计划,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各项考核和出站评审,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等。

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报到、考勤、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资和福利待遇、调动手续等。

第三十三条 合作导师应当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和流动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吸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科研助手,参加自己的科研项目和本学科的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在合作研究中培养创新型人才。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管理按国家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实行,2009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2016年7月第三次修订。本规定由法学研究所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