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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知识产权法院

李明德
编者按:本文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研究员在“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第五单元“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主题发言。李明德研究员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经验,之后又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立的历史沿革角度,精辟解读了北上广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在我们国家现阶段应当坚持对于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这样就有可能提高审判质量,加速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目标。

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会议的组织者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与在座各位就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问题做一个交流。

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出现了这样一个趋势,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技术类的法律案件。例如,美国在1982年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是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又如,英国1991年设立伦敦专利法院。再如,日本2004年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此前在全国划分为两个区域,以名古屋为界,以西的在大坂地方法院、以东的在东京地方法院,并统一上诉到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智慧财产法院”。现在欧洲正在探索设立欧洲专利法院。根据我所获得的信息,一旦这个法院设立,欧洲专利局将签发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专利。

在中国,从1993年开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首先是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在全国各地。根据估计,目前全国大概有410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除此之外,还对技术类案件的一审管辖做出了特殊的安排。在2013年底,有83个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一审的专利案件,45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的案件,46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集成电路,还有7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的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是我们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的状况。

很显然我们应该继续往前走,怎么走?中国现在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此相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了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重心。在这方面,有一些重大的事件。第一个就是2004年到2008年,我们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本人曾经参与了战略的制定。另外一个事实,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了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强调了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请各位注意,这里的“运用”是放在“保护”前面的。在此之前,相关的文件中一直强调保护。但在我看来,运用是应该放在前面的。因为,获取知识产权不是目的,保护知识产权也不是目的,让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作品、技术和商标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才是最终的目的。另外,三中全会的决定还提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随后,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在这个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此过程中,我本人参加了一些论证活动。到了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10月份发布了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案件管辖中的一些问题。

根据这两个文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管辖一审的民事和行政的案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程序。就我所知,原来的草案只是规定了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没有规定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在相关的讨论中,我们就按照技术类案件的思路,提出了应当把商业秘密和计算机程序纳入进去。说到商业秘密的时候,我在相关的会议上强调,如果感觉到商业秘密非常广泛,因为还涉及到营业秘密,至少应该把技术秘密纳入进来。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就多了一个“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多了一个“计算机程序”。第二个特点是这三个法院是中级法院。对于这三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相应的高级法院,比如北京、上海、广东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这三个法院还接受来自基层法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比如说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者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当事人不服就可以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个特点是跨区域管辖。在这方面,北京和上海不是很特殊,因为这两个法院都是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组织,管辖本直辖市范围内的案件。但广州的情形比较说明问题。因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由广州市人大组织的,向广州市人大负责,但是管辖的案件却来自于全广东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三年之内先管辖本省和直辖市范围内的案件。显然,这个规定给我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三年以后,比如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可以管辖来自于天津、河北、山东的知识产权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名称上没有行政区划的字词,例如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非“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这显然为几年之后的更大范围的跨区域管辖留下了空间。

关于上述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目前,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都已经运行了一年左右。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种实验。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讲得很清楚,三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个《决定》的执行情况。毫无疑问,我们会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未来的工作,也有三点需要强调:

第一是合理布局。目前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但是,未来的扩大不应当是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一个。事实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按照跨区域管辖的原则,我个人的建议是全国不超过10个知识产权法院。

第二,探索建立单一的全国性的上诉法院。按照目前的做法,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诉,在侵权认定的标准上可能还会有分歧。我个人的建议,应当像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一样,在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上诉法院,以协调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标准,以及侵权认定的标准。

第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我前面讲到,现在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受理的是民事和行政案件,把刑事案件排除了出去。据我的了解,这是一种刻意的做法。因为在短时间内把刑事案件加进来,可能使得问题更复杂。然而,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时候,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的建议是三审合一,就是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这个做法在全国已经推广。与此相应,现在已经设立的和未来将要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都会面临一个是否采纳三审合一的问题。

还有一点涉及到今天会议的主题。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当中叫做“先行先试”。首先是员额制。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开始仅仅设定了30名法官的员额。这就意味着,某些原来的法官可能现在不做法官,而改为法官助理了。其次是“扁平化管理”。按照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从院长到各个审判庭的厅长,都要亲自审理案件,而非仅仅从事管理工作。同时,几个审判庭也是只设庭长、不设副庭长。再次是法官负责制,即主审法官独立审判,不必请示院长和副院长。

最后结论性的问题我只说一个,专业化审理是不是一件好事情?美国现在在争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2个法官专门审理专利案件是不是狭窄?日本法院有法官的轮换制,在一个审判庭工作几年之后就要轮换到另一个审判庭。欧洲大陆很多国家的法官,也是审理各种各样的案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走了专业化的审判之路。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回答是,各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在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情况下,应当采纳专门化的审理,让法官对某一类案件有较深入的了解,并由此而提高审判质量。或许在几十年之后,我们可以讨论专门化的审理是否有必要,但不是现在。就当下而言,专门化的审理应当是主旋律。

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网记者富家奇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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