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副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个论坛上谈谈我对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一些认识。
今天谈两个问题:一是介绍一下中国网络安全立法划分的三个阶段(在我看来)。第二个从我自己的角度归纳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首先谈一下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三个阶段。中国接入互联网有21年了,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探索是更早,从“863计划”,这是邓小平先生当年批准了四个科学家的建议,在高新技术领域追赶先进水平,其中信息技术列入一项重要的方向,国家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进行政策和法律的研究。所以“863”计划的制定开启了中国对网络安全立法的初步探索。1994年中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们第一个行政法规,确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
从时间上看中国90年代制定,比美国96年制定信息技术保护办法还要早两年。97年中国修改刑法,285条、286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容的犯罪。中国的刑法修改在97年完成了这个工作。同时这个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安全立法的三个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适应的好几个规章。我们可以看到初步探索时期,中国在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方面迈出了非常可喜的步伐。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1年开始,2001年中国成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当时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做组长。这个时候网络安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归纳为“重点推进阶段”。在一些重要的领域我们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的意见,也包括建设工程的保障办法。在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上网营业场所重要的领域,当然也包括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了立法的探索。
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十八大”以后,我们归为中国网络安全立法进入到全面推进的阶段。大家知道“十八大”以后中央层面提出了“四个全面”,在网络安全的立法方面我们也能看到全面推进的明显特征。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之前系统提出的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项基本要求,进入到全面推进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安全法》已经出台了,《反恐法》已经经过了两审,《网络安全法》已经审议了一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几个司法解释,包括侵害人身权益的,包括诽谤案件司法解释等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微信十条、帐号十条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入到全面推进的阶段。
尤其是国家安全法当中第25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法的草案更是在第一条规定,维护网络空间的主权和国家的安全。这是在中国的法律中,以法律形式表明中国在国际社会维护网络主权的原则和主张,在法律当中得以确认的。
如果我们归纳三个阶段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网络安全立法和中国信息化进程呈现一个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中国信息化越发展,网络安全立法的层面和覆盖范围、频率越来越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信息化越发展,网络安全越重要,立法当中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下面我简单谈一下对中国网络安全立法基本特点的几点归纳。分析中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我归纳为六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立法的位阶逐步提高。从探索阶段的行政法规,更多的是规范性文件,到现在网络安全法、反恐法,国家安全法等等高位阶的法律逐步出台。我们可以看到立法位阶逐步提高。
第二个特点,网络安全范围逐步扩大。网络主权的主张在立法当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网络社会主要的方面现在都做到了有规则的覆盖。
第三个特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日益明确。现在不同的行为主体都要遵守相应的规范,所以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就有明确的衡量尺度。
第四个特点,网络管理的方式开始实现从行政方式向法制方式,从传统的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这也是非常可喜的变化。
第五个特点,依法治网,推进网络空间法制化的总体思路日益形成。这几年的思路越来越明晰,方向越来越统一。
最后一个特点,网络安全立法的成效得到明显的提高。这可以从产业的发展、网络环境越来越清朗,网络管理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性,整个信息化提升的幅度等等实现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和有效、全面的实现。
我就讲这些,不成熟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网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