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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研究员在青岛谈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

刘作翔
编者按:此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于2015年12月3日应邀参加由青岛市社会科学联合会、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青岛日报联合召开的“青岛社科论坛——社会治理法治化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作翔研究员在解读“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时指出,“科学立法”强调立法的内容科学化和过程科学化;严格执法对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实现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正司法要求司法必须达到公正这一鲜明的价值目标,需要建立标准;全民守法解决了守法主体问题,在全民守法中,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守法。

我把十八大提出的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句话十六个字,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我注意到,这次没有提过去的民主立法,而使用了 “科学立法”的概念。 民主立法主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立法过程要民主,我们现在的立法不管是国家层级的立法还是地方层级的立法,都要贯彻这个程序化,但是民主立法仅仅只是解决了程序问题,并不能解决立法是否科学的问题。

“科学立法”表达了非常丰富的含义。立法的内容必须达到科学化,立法的过程要科学化,更重要的是强调立出来的法必须是符合科学的一种法律。强调科学立法并不是要否定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达致科学立法的必要途径。

这些年研究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中国法律体系冲突的现象比较严重,政策和法律冲突的地方比较多。这就说明了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注意科学要求,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互相一致。

“严格执法”

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严格执法对实现法治化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地方政府。

这个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以和司法相区别。现在一提起社会治安、社会治理,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城管,当然城管是浮在面上的,社会治理其实涉及非常广泛,几乎无所不包,比如医患关系、犯罪问题、法律问题等等。信访也是社会治理要关注的重要领域。如果按法治化的方式来处理,它可能是一种结果,如果按照非法治化的方式处理又是另外一种结果。所以,严格执法环节做得好,对实现社会和谐会大有帮助。

“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必须达到公正这一鲜明的价值目标。

司法目标到底是什么,这20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2003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目标是“公正和高效”两大目标;后来司法权威面临着挑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就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把权威又作为司法的一个目标。十八大继续延续了这样一个提法,重申“公正、高效、权威”。

公正司法,狭义讲就是针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过程,主要是指法院的判决。如何体现公正司法,就要建立标准。个案中有是否公正问题,案与案比较,也有是否公正的问题。比如同案同判,就体现了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开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目前一共有11批指导案例,就是要着力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这个提法把我们这些年争论的守法主体问题给解决了。

这些年关于法是为谁制定的,法到底是治谁的,有很大的争论。有学者说,法是治官的、不是治民的。“全民守法”倡导的是全社会都要守法,是指不论什么主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守法。当然“全民守法”不单指全体公民,我们社会结构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法人也应该守法。在全民守法中,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守法。

作者简介: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青岛日报》2015年12月8日。原标题“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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