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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主义对世俗法律的影响”讲座综述

2011年6月23日上午,由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宗教与法”专题系列讲座之十——“犹太主义对世俗法律的影响”在法学所新会议室举行。来自美国罗格斯大学的佩莱•达内(Perry Dane)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讲人,莫纪宏研究员主持讲座并对讲座全程作了翻译,陈根发副研究员对讲座进行了点评。

佩莱•达内教授以犹太律法——“哈拉哈”(希伯来语Halakhah的音译)的起源、性质、特点,及其与世俗法律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中心,对犹太律法的内容和形式、犹太律法的渊源与主要特征、犹太律法对西方世俗法律传统的独特影响,以及犹太律法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了深入的阐述与评论。

佩莱•达内教授认为,有着数千年久远历史的犹太律法“哈拉哈”就其起源和本质而言属于一套宗教律法体系,其调整对象囊括了希伯来——犹太民族的宗教、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以及包括个人的日常宗教仪式、饮食起居在内的范围广泛的诸多事项。犹太律法有别于一般的世俗法律体系之处在于,一方面,它对精神和伦理道德层面的事项有着特别的关注,“哈拉哈”被犹太民族视为在精神上“接近上帝”的“路径”(佩莱•达内教授特别指出,Halakhah在希伯来语中的最初含义即为“道路”、“路径”,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道”的思想不谋而合),法律层面的探讨往往会转化为对诸如生命的本质、死亡的定义等问题的灵性反思;另一方面,其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如合同、侵权、担保等等,而是涵盖了神学、哲学,甚至文学和习俗方面的内容。佩莱•达内教授认为,数千年来犹太民族正是凭借着这一律法体系维系着自己的独特民族性格,犹太民族也因此被称为“律法的民族”。

对于“哈拉哈”的渊源问题,佩莱•达内教授认为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双托拉”(Dual Torah)这一概念。“双托拉”即“成文律法”和“口传律法”的并存关系,前者为希伯来圣经的前五章,又被称为《摩西五经》;后者则是对成文律法的口头解释,并自公元三世纪起被整理编纂,被称为《塔木德》(Talmud)。二者共同组成上帝传授的全部律法。佩莱•达内教授用比喻的方式强调了“口传律法”的重要性及其“神授”性质——“哈拉哈”可以被视为从一开始就由“书本”(《摩西五经》)和“CD”(《塔木德》)两个部分构成;“成文律法”与“口传律法”可以被看作是“同一件衣服的前后两面”。

在论及犹太律法对西方世俗法律传统的影响时,佩莱•达内教授认为,虽然犹太律法对近代西方民法体系(合同、侵权等)的影响要逊色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是从更为广阔的视角观察,就可以发现“哈拉哈”对近现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还重点强调了犹太律法对“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的尊严及价值”的承认与尊重——“既然每一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而造,作为个体的人也就因此而具备了其独立的的尊严,每个人的个体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

最后,佩莱•达内教授就犹太律法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阐述了他本人的观点和看法。在佩莱•达内教授看来,“哈拉哈”承认“法律”的有限性,承认在律法文本的限制之外、道德判断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陈根发副研究员随后对讲座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佩莱•达内教授对犹太律法的介绍和评论全面而深入,讲座内容丰富、立意深远。陈根发研究员指出,犹太律法与基督教、伊斯兰教实际上是一种同宗同源的关系,犹太律法对西方世俗法律体系的影响正是根源于此。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陈根发研究员认为犹太律法中的相关内容与中华法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遥相呼应,二者同样重视和强调道德教化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讲座的最后阶段,佩莱•达内教授与在座的所内外学者及研究生进行了交流与互动,对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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