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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平正义 共话法治文明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综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博士后 陈惊天 张吉喜

2010年是中国博士后制度建立25周年,也是国家制定“十二五”规划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年。在前两届论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于2010年11月27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武寅、公安部原副部长罗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孙建立,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法学博士后代表和中央法律实务部门领导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致辞中指出,在当代中国,稳步推进法治建设,促进法治文明进步,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的文明不仅在于有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机制,而且在于法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价值,更在于通过法治确保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我们既要看到自己的优势和长处,又要看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对于本国法治建设中好的法律传统和经验要继承好、发扬好,同时又要海纳百川、博采众长,认真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只有这样,中国的法治文明之花才会开得更加鲜艳,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孙建立在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绩,强调博士后学术论坛是博士后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肯定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成果,并从公平正义的维度对法治文明的内涵进行了诠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武寅在致辞中指出,研究“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她希望从事法学研究的博士后努力担负起重大的时代使命,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开幕式之后,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戴玉忠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等领导和专家作了主题发言;当天下午,由博士后代表在“司法改革与公平正义”和“部门法视角下的公平正义”两个单元中进行交流发言。与会专家和博士后就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现状、特征及其社会基础,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当前国情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难点要点,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树立司法权威的工作核心,法制进程中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意义等诸多方面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戴玉忠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特征及其社会基础”。他认为将依法治国提出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维护和树立了宪法权威的法治理念;保障人权问题入宪;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是我们国家进入法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等诸项特征集中体现了中国现代的法治文明的自身特色。同时,当代中国建设法治文明也面临着若干问题:相对于经济文明建设而言,法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差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经形成,但是法律不协调、不科学、不完备的地方仍然客观存在;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冲突仍然存在;依法行政的力度虽然在加大,但是问题还是相当突出;中国法治文明建设面临着腐败现象还相当严重的社会状况。最后他指出,中国现代的法治文明建设仍然面临着发展方向、路径和模式的选择,这也是当前法治文明建设所面临的一个考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他从国家契约理论入手,结合温家宝总理在05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关于依法行政,廉洁服务的号召,指出我们国家性质决定,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政府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廉价的、廉洁的;政府的行为应当是文明的、正当的。他在廉价、廉洁、文明、正当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精彩的论述之后提出,怎么样规范政府行为,怎么样杜绝公权滥用,这是摆在整个社会,摆在我们法学界、司法界、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只有做好了这个课题,才能够说实现了法治文明。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三种形态及其法律调处机制”。他从社会运行的视角出发,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分为三类:一、社会要素的结构性矛盾;第二社会运行条件的功能性矛盾;第三是社会运行机制的失调性矛盾。之后,他进一步指出了社会矛盾法律调处机制建设的重要性。最后他强调,社会矛盾法律调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十分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及执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等等方面入手,建立起有效的运行体系,实现法治文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如何评估我国法治文明的现状”。他指出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中的一项,人类由野蛮进到文明是一个逐渐的发展,是持续不断的进化的过程,逐渐的由低到高的过程。我国1997年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向现代文明迈进了一步。他认为我们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全体法律人为之努力推进。他指出,建设中国特设的现代化法治文明,我们当前亟需正确处理党委与司法、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准确把握司法规律。最后他强调指出,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普适价值,我们应当予以继承和发扬。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难点”。他指出我们国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是2004年,并且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当前的国情和建设状况,他总结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四个难点。一是决策法治化,防止公权力滥用,这是关键。二是保证法律实施应当成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这是核心。三是依法行政,依法解决纠纷,这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方法。四是树立法治信仰,这是推动我们国家政府守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驱动力。这四点也是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他从司法具体制度的角度诠释了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的内涵。他指出,实际上案例指导制度或者案例制度、判例制度在中国是渊源流长的,对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征集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征集的案例又经过最高院案件指导委员会严格审查,并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告宣布。因此,对案例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指导性案例必须是一个公正的判决,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判决,它是法官模仿的样板,是宣传法治的载体,是理论研究的良好的对象,它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同时他强调指出,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属于最高法院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有解释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疏漏的作用,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裁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参照。

司法改革与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陈惊天发言的题目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工作核心”。他认为,司法是排解社会不满和怨气的主渠道,渠道不畅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法治文明建设的宏大历史背景下,针对当前国情,强调和提出树立司法权威的课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德乃信之本,信为威之源,威是权之根;由德立信,由信立威,由威生权。立德、立信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权威的两大核心工作。他接着指出,围绕立德、立信这两大工作核心,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五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二是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功能;三是不断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四是突破执行工作僵局;五是切实监督依法行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后冀祥德发言的题目是“从对抗转向合作——公平正义实现的效率追求”。他认为,从人类社会开始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刑事纠纷开始,刑事诉讼经历了四次革命。刑事诉讼的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二次革命是审判权与控诉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是控诉权与辩护权的对等;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是控辩关系以对抗为主转向以合作为主。他最后指出,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已经到来,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有了它的身影,控辩双方在平等基础上从对抗走向合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效率追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徐艳阳发言的题目是“能动司法视野下的司法调解制度”。她在对司法调解制度的含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利弊。她认为,司法调解制度的优点突出表现在“又好又快”;但是“司法调解的好是打了折扣的好”,“司法调解制度的快是一种付了代价的快”。我们的本土背景、立法状况、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决定着司法调解制度有着现实存在的必要性。她强调指出,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克服出现不计其余唯求成功的庸俗调解倾向,避免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刘洪岩发言的题目是“俄罗斯法治进程中的公民参与”。他认为公民的有序参与在俄罗斯法治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它是国家与社会二元互动的平衡支点;它可以提高国家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它是公民性型塑与市民社会培育的有效途径;它能够实现对国家管理的有效社会监督。俄罗斯宪法,联邦级、联邦主体级、地方级的立法以及俄罗斯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等为俄罗斯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刘洪岩博士后认为,俄罗斯法治进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主力军发言的题目是“刑事速审权制度的构建”。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超期羁押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忽视了被追诉者的速审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以及美国、德国等国的国内法对速审权都有明确规定。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确立速审权制度,这也是法治文明的外在表现之一。

部门法视角下的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晓虎发言的题目是“人权的限制与克减原理”。他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是由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因此,不同历史阶段或者不同国度的人权是具有相对性的。刑罚理论解答了惩罚的规则问题,但是却没有解答是否可以惩罚这一问题。刘晓虎博士后认为,用民法中的除权理论可以解释上述问题,即由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惩罚,实际上是除权的一种公示;因此,以生命权不可侵犯这一原理为基础来主张死刑具有不正当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人权的限制与克减原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思考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王旭军发言的题目是“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他认为,对行政合同的认识模糊、立法层面的欠缺和学科交叉的影响这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行政合同司法救济中存在受理及诉讼结构混乱、审查依据及方式不统一和审理标准及原则各异等问题。在对域外行政合同诉讼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对行政合同诉讼的受理、诉讼结构、审查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的行政合同诉讼路径。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齐晓琨发言的题目是“论违法合同效力的实质问题”。他认为,对于违反何种“法律”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问题,在我国经历了从“广义的法律”到“狭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从“前述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到“前述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并没有涉及违法合同效力的实质问题,可能会给审判实践带来新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苏华发言的题目是“分销协议的竞争法规制¬——效率与公平之权衡”。她认为,生产商和分销商之间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转售而达成的分销协议常常对价格、分销商的数量、运营地等进行所谓的纵向限制。分销协议中的这种纵向限制对竞争既可能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由于企业间纵向关系的复杂性,分销协议的合法性分析持续挑战着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她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5条对分销协议问题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通过配套法规以及执法实践进一步加以具体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梅宏发言的题目是“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的研究思路”。他认为,在传统法律制度中,“损害”的客体主要是财产;生态损害是一种新的损害,与传统的损害概念不同,在生态系统、环境容量、生物多样性等客体之上所凝结的利益,很难被归入也不应当被套入财产利益的范畴。他指出,生态损害的制度构建,无法沿用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民商法思路;生态损害赔偿可以用来平息致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但是这种法律思维却无法用以实现人类的生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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