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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理论

朱晓青

何志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理论

中国国际法理论在国家发展和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由此促进中华民族的崛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国际法观念、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发展目标、国际法的价值标准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论。

一、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国际法立场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观,在战略的高度重视国际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关系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早在1978年12月9日,邓小平就已指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1}(P147)在1996年12月9日举办的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讲座“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上,江泽民又针对该问题发表重要讲话。

他指出,在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在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在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中,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一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伸张国际正义,牢牢掌握国际合作与斗争的主动权。……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份,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既要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又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1]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法制讲座“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上,李鹏指出:“中国……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2}(P47)由此可见,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是中国参与全球化的姿态。

正是在积极参与和发展国际事务的思想指导下,一直由于不平等条约而对国际法有深层阴影的中国才加入了大量的多边条约、签署了为数众多的双边条约,[2]并订立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则。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3}这一论断在国际法上尤其明显。鉴于国际法具有较强的道德性,中国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在全球化的地位进行了分析。[3]分析的问题包括19世纪国际法的政治性,二战以来国际法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国际法体制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国际法在全球化、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呈现出的社会化方向,国际法程序制度的发展,伊拉克战争之后国际法未来的忧虑,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个人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地位,国际法以人为本的发展趋势和现实状况等等。[4]

二、国家主权理论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始终关注的问题,在国际局势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主权的概念和表现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在以经济全球化为引领的全球化浪潮中,主权的概念也面临着多重挑战。[5]中国国际法实践与理论界由于怀有对民族独立、民族复兴、民族发展的渴望,对列强欺凌的屈辱感、对殖民体系的反感,所以始终保持对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维护,不允许任何国家干涉中国内政;坚持一个中国,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上,主张主权具有优先性。在人民自决和国家领土完整之间,主张领土完整。

邓小平曾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6]中国在1999年北约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之后处理对美求偿问题,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的一次胜利。[7]

1990年6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开幕式上讲话时就台湾问题的解决发表重要谈话时指出,按照国际法,一个国家不可能存在两个代表这个国家的对等的政府。所谓“一国两府”,实质是“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是走向分裂,不是迈向统一。对台独的抨击,也显示出对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维护。[8]

我国学者的主流思想与政府的观念是一致的,即主张国家主权不可动摇的地位,但是面对时代的发展变化,对新形势下的主权问题也进行了现象上的描述和理论上的研讨,也有对国外研讨的分析和对中国情况的反思。

很多学者对于主权的地位和意义、人民自决与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关系进行了学术而非意识形态的分析。[9]对主权在当代世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主权“相对性”的概念。[10]这些观点加强了相关理论的说服力。

主权的具体表现方面,如平等、管辖、自保等,在新的客观情况下也都有新的表现,中国对这些表现进行了阐释和分析;引渡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也同样受到了关注。[11]一些学者从国际法基本规范的角度分析了领土主权、特别是涉及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中,一般主张主权的至高性,在这一基础上协调二者的关系。[12]一些学者对于国际经济主权的问题进行了全景式的分析或针对特别问题的探索,例如国家经济调控、规制权利的交错与边界,投资协定中的主权影响等。国际私法中的主权问题同样受到关注,在一系列新的问题面前主权面临的困惑也开始有学者进行了探讨。[13]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主张,国家之间应当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法律原则处理彼此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数代领导人和国际法专家努力的结果。[14]周恩来总理在1953年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1954年4月29日中印之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河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明确载入。[15]

1955年4月上旬,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亚洲国家会议也通过决议支持这五项原则。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尼万隆举行了的亚非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周恩来于19日又进一步论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伟大意义:只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才有保障。如果各国保证互不侵犯,就可以在各国的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如果各国保证不干涉内政,各国人民就有可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保证实施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4}(P150)亚非会议最后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充分体现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6]

1984年,邓小平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5}(P96) 1989年10月27日,邓小平在同泰国总理差猜的谈话中说:“我特别推荐五十年代我们亚洲人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今后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准则。”{5}(P328)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我们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妥善处理分歧,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2}(P48)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不仅认识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而且承认了这些原则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并在同中国的交往实践中采取了这些原则。[17]

1949年至1971年,中国游离于国际体制之外,接受国际公约不足10个。当时的外交指导思想是重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向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一边倒,与国际上总体的法律倾向尚不完全一致。

20世纪50年代,中国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除了和平共处,总体上都是传统的国际法原则,但因为当时中国不在联合国范围内,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共同利益,我们提出了这些原则,这是冷战格局下新中国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受到了中国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它是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有力武器,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重要保证,并且被公认为是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历史将继续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无限生命力,证明它作为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性。尽管国际关系经历各种风云变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不仅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对现代国际法的主要贡献之一。

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指导和处理当代国际关系,是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对毛泽东国际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灵活运用和深入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新型国家关系的本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为确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本质的新型国家关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18]

四、国际经济新秩序理论

中国主张,当前的国际法、国际秩序仍有不公正之处,有必要对于原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反思与批判,倡导呈现一个全新的秩序,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应当团结一致,协同改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其内涵与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所使用的同一概念的各自的内涵是不同的。

1988年,邓小平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5}(P283)在以后的有关讲话中邓小平又多次阐述了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

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核心是尊重各国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途径是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主导力量是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济新秩序对现代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形成了很大的影响,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密切相关。[19]我国国际法学者大多认为,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1950年代以来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里掀起的一场持久的反帝、反殖、反霸的伟大运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和继续,需要国际经济立法予以实现。[20]

自1964年联合国大会的《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决议》,至1974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已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基础。[21]虽然“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 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力图阻挠或扭曲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但中国应当明确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历史进程中的战略坐标和基本角色,旗帜鲜明、言行一致、通过“南南联合”群体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22]WTO体制的多哈发展回合有关现行国际经贸立法进一步除旧布新的全球性多边磋商。

反观五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在南北矛盾中实行南南联合自强、力争更新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史实,由于“南弱北强”的实力悬殊,弱小民族要求更新国际经济立法、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的联合奋斗,只能在步履维艰中曲折行进,不能急于求成或盲目乐观;由于“南北依存”和“南多北寡”的时代潮流,弱小民族必然要求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争得自身应有权益。[23]

中国特别重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24]中国和国际弱势群体既要在WTO现存体制中“守法”和“适法”,在实践中精通其运行规则,使其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又要深入探究WTO现行体制中对国际弱势群体明显不利和显失公平的条款,并通过“南南联合”促使WTO法制和法治与时俱进。[25]审视能否在WTO框架之外寻求其他途径,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解决WTO不能实现的平衡全球贫富差距等问题。[26]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既能统一,也有冲突;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主要的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上的积极行为。有学者将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的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分析了现行国际秩序中的缺陷,以及为了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社会所需的措施。[27]

从法律的角度,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转化为国际发展权的问题,发展权的实现意味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不同的机构与层面,也涉及到不同的事项领域。二战后国际社会确立的共同发展目标却导致了发达国家的单方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差距进一步扩大。

国际人权领域的发展权运动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拓展,并更加深入、全面和彻底,从维护人的尊严和基本自由出发要求将这种国际层面实现的斗争成果透过国内层面的各项努力有效地传递给每个个人。[28]当前,虽然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前景不容乐观,但有可能与其它国际主张结合在一起,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前景提供指向。

五、国际法治理论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由联合国所提倡的国际法治的问题,成为21世纪中国学界理解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诸方面问题的关键点。新世纪以来,国际法治的研讨在中国国际法学界蔚然兴起并逐步深化,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主流话语。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育部社会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了“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国际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了“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暨第七届国际法论坛:后危机时代的国际法治”国际研讨会,就国际法治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同时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分析国际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问题。

中国学者认为,国际法治意味着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应当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一道促进其实现。现在已经发表的论文使用了国际法治的概念或者具体阐释了国际法治的内涵,[29]并在国际刑法等具体领域予以阐释。[30]例如,从国际投资争端的角度,认为其性质已由以往的“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现行的“管理性争端”,相应地,传统外交保护解决方式也已为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具有明显的偏袒外国投资者,损害东道国权益之倾向,原有的“南北矛盾”理论、现有的“商事仲裁”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需要引入一种视野更为宽广的“全球治理”理论予以弥补。[31]

就具体领域而言,国内学者还对最能代表国际法治的国际贸易法治和国际人权法治进行了研究。WTO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争端解决的要求和制度,不仅对于国际法治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且对于各国的国内法治也有很实质的推进作用。人权领域的国际法不仅在制度上强化了国际法的实施力,而且在价值上提升了国际法的可信度。鉴于全球制度对国家利益、国家行为、国际交往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深远意义,国际法治有赖于全球制度的构建和巩固。

制度完善的努力主要体现在国际立法的体系化和民主性以及国际法实施的有效性两个层面,需要国家更严格地遵循法律、国际组织提供更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更需要在司法阶段通过普遍、有效的机制促进国际正义的实现。由此,国际法治成为联结国家法治、实现全球治理的重要环节。[32]

如果我们可以论断“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3}那么,国际法的真正实现也在于国家的真诚信仰、努力践行,所以就需要调整国家观念,采取妥当的方式遵行国际法。

六、和谐世界理论

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并受到了学术界的初步支持。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在参加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提出,亚非国家应“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同年7月1日,胡锦涛出访莫斯科时,将“和谐世界”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标志着这一理念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

同年9月15日,胡锦涛在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的演讲中阐述了“和谐世界”的内涵:历史昭示我们……只有世界所有国家紧密团结起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33]这一讲话被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认为这是向世界传递了中国渴望和平发展、愿做负责任大国,并希望与其他各国共建和平、繁荣、和谐世界的信息。

2006年4月23日,胡锦涛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协商会议上作了题为“促进中东和平,建设和谐世界”的演讲,进一步地具体阐述了和谐世界的思想。他指出,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的世界,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谐、强调和谐、促进和谐。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强调,建立和谐世界必须致力于实现各国和平共处,实现全球经济和谐发展,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这一观念在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被重新阐发:“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6}

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则进一步从世界发展的方向上提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历史昭示我们,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默武无法带来美好世界。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发展不要贫穷,要合作不要对抗,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2}(P46-47)

和谐世界的理论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有的学者分析了该理论对于国际法的意义和启示;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的和平发展理念、和谐世界观念对于国际法的互动作用;有的学者对于国际法在中国发展和世界和平与和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34]

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的初步形成与发展在国际社会形成中国立场、中国话语、中国声音的重要基础。中国作为在世界上影响日益扩大的力量,需要充分利用和高度发展具有民族国家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助推国际社会公正、合理、健康地发展。

【注释】 [1]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12月10日,第1版面;《外交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编者按。

[2]参见[美]王栋:《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49页。

[3]参见何志鹏:《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4]参见胡加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与当代国际法》,《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王铁崖:《第三世界与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参见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6]参见黄世席:《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

[7]参见齐鹏飞、杨凤城主编:《当代中国编年史》,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82-785页。

[8]参见廖盖隆、庄浦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41页。

[9]参见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赵建文:《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0]参见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参见张旭:《论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6期。

[12]参见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参见肖永平、郭明磊:《因特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及对策》,《法学杂志》2001年第7期。

[14]参见赵建文:《周恩来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纪念周恩来诞辰一百周年》,《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15]参见廖盖隆、庄浦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1949 -2009》,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5-76页。

[16]参见赖秀兰、江雪松:《周恩来法律思想探微》,《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7]例如,2001年7月16日签订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就特别强调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该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18]参见参见程晓霞:《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法学》1984年第3期;马加力、崔燕生:《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40周年》,《现代国际关系》1994年第6期;夏立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4期。

[19]参见杨泽伟:《新国际经济秩序研究—政治与法律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参见王维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5年第2期。

[21]参见黄炳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法学评论》1981年第3期。

[22]参见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23]参见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24]参见杨泽伟、苏彩霞、陶桂华:《中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25]参见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

[26]参见沈四宝:《WTO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8期。

[27]例如何志鹏:《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28]参见朱炎生:《论发展权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河北法学》2005年11期。

[29]参见车丕照:《国际法治初探》,《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邵沙平:《论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从国际刑法变革的角度透视》,《法学家》2004年第6期;何志鹏:《国际法治:良法善治还是强权政治》,《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

[30]例如Hans Kochler:《联合国、国际法治与恐怖主义》,何志鹏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王莉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治》,《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6期;高国栋:《元首外交:参与国际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31]参见徐崇利:《晚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之评判:“全球治理”理论的引入》,《法学家》2010年第3期。

[32]参见徐崇利:《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33]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9月16日第1版面。

[34]参见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李双元、李赞:《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 113907206. htm, 2012年12月4日,

{4}《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A].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期刊名称】 《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3年 【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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