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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关于学会工作的报告

徐立志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1998年9月,在山东举行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五年来,本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以多种方式组织学界同仁开展学会工作,先后共召开了六次常务理事会议,此外还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小型会议和电话联系等研究安排学会的工作。现在,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已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最近举行的常务理事会议上,对五年来的学会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我受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和学会执行会长韩延龙教授的委托,代表韩延龙教授,将五年来学会的工作向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作一汇报。
    在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内,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各会员、会员所在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在学会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分管单位法学研究所的扶持与帮助下,继续贯彻以学术为本和大家的学会大家办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努力增强法律史学的学科建设和学会的组织建设,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学术研究出现了新的繁荣局面。
    一、举行法律史学科的学术会议
    按照学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和本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决议和安排,近五年内共举行了五次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
    1999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重庆举行了庆祝学会成立20周年 暨'99学术年会。此次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筹办,陈金全教授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讨论的主题是"传统法律文化与依法治国"。到会者一百余人,就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及法律移植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还就法史学的方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此次会议气氛热烈,盛况空前,共收到论文70余篇。会后编辑了论文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作为《法律史论丛》的第七辑,于2000年12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
    2000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合肥举行了2000年学术年会,会议的主题是"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与会者109人,围绕着会议主题,就中国法律史学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教训展开了认真的讨论,体现出浓厚的学术氛围。此次会议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安徽省法学会协办,汪汉卿教授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共收到论文79篇,会议论文集以会议的主题为书名,作为《法律史论丛》的第八辑,由法律出版社于2001年12月出版。
    2001年11月,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在厦门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和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联合举办,陈鹏生教授为会议的筹备和组织负责人。会议的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文化"。参加会议的学者一百余人,其中包括来自日本的学者。与会者就"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评价、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命力、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会议共收到论文70余篇,论文集于2002年9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会后,《中国法学》、《光明日报》和《法学》杂志对此次会议作了报道。
    2002年10月,在上海举行了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学术年会,此次会议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承办,倪正茂教授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会议的主题是"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结构与特点",到会者160余人。与会者通过对近二十几年来学科发展的总结和目前学科状况的分析,就有关本学科体系与结构的诸多问题,如学科体系的重构问题,开展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问题,法律史学科制度、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的问题,及法律学术史的研究问题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方法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分若干单元,每一单元有一主要发言人和主要点评人,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用以自由发言。会议收到论文140篇,论文集将于明年上半年出版。
    本届理事会任期内所举行的第五次会议,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3年学术年会。此次会议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徐显明教授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在换届程序进行完后,将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变迁与社会进步"为题,进行学术讨论。此次会议一定会像以前历次年会一样取得圆满成功。
    除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外,学会的分支机构也开展了这方面的活动。今年10月中旬,民族法律文化分会在贵阳举行了"民族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研讨会。此次会议由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主办,贵州财经学院承办,有20余名研究民族文化的学者参加了会议,他们分别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贵州大学等。会议就民族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建设的关系、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族法文化的价值及研究民族法文化的意义等进行了较有特色的研讨,会上有羌族、彝族、苗族、瑶族、藏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发言。这次具有民族特色的研讨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民族法律文化分会计划在今后几年内再举行几次这样的会议,并继续开展少数民族习惯调查等活动,以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
    总之,在本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内,中国法律史学会及其分支机构举行了多次学术会议,其中各次学术年会到会者都在百人以上,会议规模达到了学会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这是近几年学术年会的一个共同特点。
    二、评选学术年会优秀论文
    评选学术年会的优秀论文,是学会每年都要进行的固定活动之一。这项活动最早开始于1996年,当时经河南大学法学院提议,第五届第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从年会收到的论文中评出优秀论文并颁发证书,以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共进行了四次评选活动,分别由学会的执行会长徐显明教授、陈金全教授、汪汉卿教授、陈鹏生教授主持,成立专门的评选小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评选。由于近几年各次年会收到的论文数量都比较大,因此评选工作量较以前明显增加,各次评选活动的负责人及评选小组成员都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收到的论文进行仔细的审读和评议,四次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优秀论文40余篇,均已在历次年会上颁发证书。
    三、编辑出版《法律史论集》和编印《法律史通讯》
    《法律史论集》是由学会执行会长韩延龙教授和学会编辑部负责编辑的固定出版物。1996年,本届常务理事会采纳学会同仁的建议,决定组织编辑一种能刊载法史学科各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的出版物,经执行会长韩延龙教授与法律出版社磋商,获得了法律出版社的积极支持。从1998年开始,每年出版一卷。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出版了《论集》的第2卷、第3卷和第4卷,其第5卷也已编辑完毕,正在出版过程中。此4卷《论集》共刊载法史学科研究成果一百多篇,内容涉及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与法律文化、外国法律史、法律文献等各研究方向,此外还有新史料介绍及本学科的研究综述、论文索引等,较能反映法律史学科近几年的研究状况与研究动态。在编辑《论集》过程中,学会编辑部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编辑质量。2001年9月,为了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同时也为了加强与学界同仁的交流,学会编辑部举行了一次有本学科研究教学人员和编辑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与会者20余人,就法史学研究和编辑法史学科出版物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学会固定编印的另一刊物,是《法律史通讯》,这是学会自行编印的内部刊物,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由学会编辑部负责,共编印了3期《法律史通讯》,主要内容为1998年至2000年历次学术年会的信息报道,及若干纪念回忆文章等。虽然每期的篇幅都不是很长,但包含的信息量较大,对于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完成学会及分支机构的清理整顿与重新登记
    本届常务理事会任职期间,经历了两次由国家管理机关民政部安排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一次是对社团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一次是对社团分支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
    对社团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开始于1996年,程序较为复杂,大体包括对学会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进行财务审计、学会分管单位审查、学会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社团司审查、筹集重新登记所需十万元固定资金、填写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步骤。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完成了从自查到主管单位审查及筹集资金等工作,其余工作在本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内完成。1999年下半年,经民政部审查,中国法律史学会获准重新登记,至2000年下半年,领取了新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此项工作全部结束。
    社团分支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是在社团重新登记结束后进行的。2001年12月,民政部下达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对全国性社团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与本社团内其他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分支机构是否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分支机构下面是否还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是否超出该社团的活动范围等,合格者予以重新登记,并发给《社团分支机构登记证》,以便于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者按情况予以撤销或整改。学会秘书处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先后进行了对学会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书、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向分管单位、主管单位及民政部报送有关材料、办理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等工作。在此过程中,民政部主管部门曾对我学会的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专业委员会前面冠有"中国"两字,不符合有关的规定,要求予以更改。为此,学会秘书处多次与民政部主管部门协商,说明此处"中国"二字是指专业范围,别无他意,若更改会造成专业范围模糊,最后获准照原名称登记。此项工作于今年9月结束,大部分登记证已发给相关分支机构。
    五、进行会员普查和编印会员名录
    中国法律史学会是民间学术组织,会员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为了便于工作,学会第四届秘书处曾于1994年编印了一部会员名录,为会员间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会的情况在不断变化,至1999年,本届常务理事会为了理清学会会员的人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好地开展学会的工作,决定从当年的下半年开始,进行一次会员普查。普查采取登记卡片的方式,由学会秘书处将会员登记卡发至各有会员的单位,会员填好后寄给学会秘书处,最后由学会秘书处汇总起来编制会员名录。这项工作至2001年底结束。由于条件的限制,所编会员名录只于2002年学术年会上会员相对集中的机会,发放给了参加会议的会员。在普查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会员未能收到会员登记卡,或者填好的登记卡邮寄过程中遗失,因而所收集到的会员信息尚不够完整,已收入名录的信息至今也有过时之处。为此,最近学会秘书处又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名录作了局部增改,先少量打印提供给学会工作人员,待进一步修订后再在更大范围发放。
    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职期间,所进行的学会工作主要有以上几项。总结近五年来学会的工作,综观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我们高兴地看到,在我们所从事的法律史学领域出现了一些可喜的趋势,其中最值得提出的有两点:
    一是学科队伍趋向稳定,并在稳定中不断发展。在中国社会经济乃至更多的领域走向市场化的今天,法律史学是法学各学科中最容易受冲击的一个领域。上一世纪90年代前期,受市场化环境的影响,法史学科的学术队伍曾出现过波动,社会转型中市场的扩张及其所带来的压力与诱惑给法律史学这个难以进入市场直接与社会交换的学科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有所改善,但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史学仍属困难学科,促使人们离开这个学科的压力与诱惑依然存在。但我们这个学科的学术队伍已不再发生波动,从最近几年学会会员的情况看,不仅原有的会员保持稳定状态,新参加者也出现了稳步增长的态势,从而使我们这个并非显学的学科得以保持兴旺发达的局面。
    第二点是法律史学的学科研究向多样化及更深的层次发展。从研究领域看,除原来研究较多的领域外,一些新的领域也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如民族法律文化分会所组织的对少数民族法文化的研究就是其中一例,此外关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西法律传统的研究等也受到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就研究方法而言,在过去的方法之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如利用文学作品中的模糊材料进行研究的方法等。在研究层次上,从文献研究、事实考订、经验分析到理论研究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某些理论性问题的研究上,如中国古代民法问题的研究上出现了向深层发展的趋势。
    这些趋势的出现,说明我们的学会和法史学科的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是学界同仁在相对仍然艰苦的条件下,坚守学术岗位,共同努力的结果。法律史学界的这种良好状态,是我们开展学会工作的基础,为学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结学会的工作,我们深感从1995年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的"重学术、重团结、重奉献、重开拓"的方针,及大家的学会大家办的方针是非常正确的。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职期间,学会的工作之所以能有一些进展,主要是由于学界同仁及其所在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学会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与真诚合作,在这里,我代表第六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向各位表示由衷的谢意,并竭诚欢迎各位代表对我们工作中的不当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建议。我们深信,即将产生的第七届理事会一定会把学会的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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