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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小传

杨一凡,男,1944年4月生,汉族,陕西富平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78年10月至1981年7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从1983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的授课任务,1985年被聘为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1987年10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任副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古籍研究会秘书长。1992年以后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法律分会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理事长,国内外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由于学术上的成就,先后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表彰。1990年被授予国家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荣誉称号,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法律史学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已出版著作、法律古籍整理成果和其他书籍近40部,其中法学和法律史成果26部。主要专著有:《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等。合著有:《中国法学新思维》、《中国法律思想通史· 明代卷》、《明代法制考》、《中国的法律与道德》等。主编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本)、《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10卷本)、《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编,15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外法律史新探》等[1]。还参加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上下册)[2]、《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文选·法治卷》的整理和《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3]部分辞条及一些书籍的撰写。发表法律史学、历史学和其他法学论文上百篇,其中《法史学科体系探讨之我见》、《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考略》、《明代法律史料的考证和文献整理》、《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和基本经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地方法制建设》等20多篇论文曾提交有关国际和全国学术会议。

    杨一凡"治学严谨,研究中国法律史成果显著。特别是明代法律史研究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4]近年来,其学术成果获三项国家级奖、四项省部级奖。其中《明大诰研究》1994年获全国优秀法律图书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99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荣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1998年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1999年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宣部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他参加的《沈家本未刻书集纂》2000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目前正在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别重大项目"中国稀见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多卷本)和"法史考证系列专著"(即《中国法制史考证》丁编,18卷本)。

    
一、治 学 之 路


    和许多同龄学者一样,杨一凡的治学道路是曲折、艰辛的。1963年秋,他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宿愿,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在大学读书期间,他就树立了从事法学研究的志向,刻苦学习,准备大学毕业后考研究生深造。然而,正当他为实现自己的理想发奋攻读的时候,先是"社教运动"打断了他的学习计划,接着横扫一切的"文革"风暴,使他的家庭遭受政治迫害,他不但受到株连,还在几年间丧失了读书的机会。

    1970年春,杨一凡到边陲城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宣传部工作,遇到了一个得天独厚的读书机会。这里是几位有一定理论修养、政治头脑清醒的老干部掌权,部里的一些图书可以自由阅读。更令他高兴的是,被解散的原市委党校图书馆的数万册图书由他所在的科室负责保管,管理鸡西市图书馆封存图书的又是他的好友,可以从那里私下借书阅读。在那全国大学停招停课、大小图书馆一律闭馆的年代里,面对如此特殊的优越条件,这个"读书如命"、又不甘虚度年华的年青人,又如饥似渴地钻进了当时被视为"一钱不值"的学问中去。在鸡西工作的8年间,他坚持读书,从未间断,从容不迫地读完了上千种包括各类史籍在内的图书,写下了数百万字的读书笔记。这段"乱中治学"的读书生活,无异为他争取了近万个小时的学习时间,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打倒"四人邦"后短短几个月内,他在省市报刊上连续发表了10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到哲学、史学、经济学等领域,这是那些年日积月累攻读的结果。他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了2本书的写作,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也是得益于那些年的知识积累。

    
(一)1978-1987年:不囿传统模式的求索


    1978年秋,杨一凡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深造,这是他学术生涯的真正开端。三年学习期间,他不仅把法律史确定为专业方向,在学术上进行了"突破传统模式"的尝试,而且对法律史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了认真的思考。那时,中国法学是幼稚的,法律史学更是一块亟待开垦的处女地。诚然,数十年来已有许多学者从事这一方面的探讨,发表过一些有价值的著述,为学科的建立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学界对绝大多数文献尚未来及整理和研究,许多研究领域未曾涉及或刚刚探索,总体来说这门学科仍处于起始阶段。特别是法律史学缺乏科学的学科理论,断代法制史、专题史的研究十分薄弱,研究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也很滞后,所有这些都制约着它的发展。杨一凡在3年研究生学习期间,先后在北京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等多个图书馆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了200多种基本法律文献,阅读了上百种珍藏善本、前人著述和从国外购进的缩微文献,开阔了研究思路。

    经过反复思考和总结,他深深感到法史研究中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忽视了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多种法律形式,在许多方面用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二是忽视了各种形式的法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往往只注意从阶级斗争、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视角去描绘历史上的法制,这就把丰富的、具有多种功能法律的发展史简单化,使人看不到中华法律文化有何积极意义。三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未能较全面地反映中国法律发展史的概貌。四是对一些多代相承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被封建王朝奉为立法、司法指导原则的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的变化,尚未通过深入的剖析予以揭示,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了动态的法律史。

    剖析法史研究存在的缺陷,思考学科的发展前景,杨一凡认识到,推动法史研究走向科学,是当代法史学者应该肩负的历史责任。而要创立法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尽快地改变我国学界在这一领域落后于日本的状况,在现阶段和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该注重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注重基本法律文献的整理,为法史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二是必须注重断代法制史、专题史和关系学科发展的重大前沿课题的研究,就创建学科科学体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三是必须实行学术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囿传统模式进行求索。

    20世纪80年代初,他在硕士学位论文《明初重典考》一书的《后记》中,就"如何创建这门学科的科学体系"和"实现学术思维和研究方法的变革"这一命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研究方法上,也要从传统的模式或框框中解放出来。这里,我想以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一、要把各种形式的法律结合起来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形式较多,如汉有律、令、科、品、比;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外,重视编敕;元代重视条格和断例;明、清于律之外,注重编例。从封建法律实施的实际看,敕、令等的法律效力又常常在律文之上。所以,只有把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结合起来研究,把刑事、行政、经济、民事诸方面的法律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弄清各代的立法状况。二、在封建专制制度条件下,法律很难约束皇帝,官吏贪横为奸,法律的规定与实行之间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只有将二者结合考察,方能搞清楚封建法制的真相。如果简单地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撰写历史,势必会出现以伪充真的问题,铸成大错。三、历代法律的颁行,无不受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政局变化的制约,并深深受到文化、军事诸因素和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影响,为此,要揭示历史上法律的产生、本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就不能孤立地只去研究法律本身,而必须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状况和法律思想加以探讨。四、我国古代法律文献极其丰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等种种原因,不少记载未必完全可靠,对带有关键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做一番鉴别、核实和辨异等考据工作,也是需要的。五、同研究任何一门历史科学一样,法制史的研究必须是在充分地、全面地占有史料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方法综合分析,做到实事求是,而不能仅凭个别言论和事实去下结论。[5]

    研究思路的更新,促进了学术水平的提高。他在写作《明初重典考》过程中,充分运用综合考察的研究方法,在学术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此书出版后,受到了海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国内10多家报刊发表书评,称赞"此书不囿成说","澄清了长期以来在研究明初朱元璋的重典之治问题上许多不实之论,是一部力求恢复历史真相,在历史研究领域中特别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方面具有突破性的著作"[6]。"在研究方法上打破了传统的模式","一整套的'结合'研究在书中得到较好体现"[7]。此书"以微观研究称优",在专题研究方面"提供了最新的范本"[8];"是我国法制史学界出现的一部优秀著作"[9]。日本《东洋史研究》发表长篇书评,对本书的内容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0]。由于此书在学术上的建树,杨一凡后来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荣誉称号。

    1981年夏,杨一凡研究生毕业后,曾到中央政策研究部门工作6年。承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他仍能挤出相当多的时间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在这6年中,他在法史研究中又进行了新的探索:

    1、1981年至1985年,基本完成了对国内图书馆藏明代法律史料基本情况的调查,并点校了四编《大诰》等法律文献。其后又历时2年,与王天增等完成了从1600余万字的《明实录》中辑录法律史料这一浩大工程。1983年2月,在李光灿教授的支持下,他向学界和全国的一些大型图书馆发出了《关于搜集整理明代法律文献的倡议书》。1986年4月,他又同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的有关学者一道,倡议和组织召开了全国法律古籍整理会议,确定在1989年前基本完成从海内外搜集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的工作,为《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本)的整理做了充分的准备。

    2、突破传统模式,运用综合考察的方法研究法史,取得了新的学术进展。这方面最突出的收获是:一是运用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献版本结合研究的方法,对明代法律史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探讨和考证,发表了多篇有较高学术水准的论文。他的学术代表作之一《明大诰研究》的初稿,就是运用综合考察的方法,在这一时期完成的,其研究成果受到了海内外法史学界的较高评价。二是打破学科界限,开拓法史研究的深度。他和刘笃才合著的《中国法律与道德》一书,把法学、伦理学、历史学三门学科结合研究,坚持论从史出,就是这方面的比较成功的尝试。同时,针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有若干基本问题尚需要予以阐述,他和刘海年就80个法史题目做了简明的论证,并汇集为《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一书出版。

    
(二)1988-2003年:致力三大学术工程


    1987年秋,杨一凡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从那时候到现在16年来,他全力以赴地投入法律史学的研究。法学所的良好科研环境和充足的时间保证,给他实现自己的学术目标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从这年年底到1988年春,他在以前长期思考的基础上,再一次对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历程、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评估,把稀见法律文献的整理、法史考证、学科体系的探讨这三大学术工程确定为本人的科研工作的重点和基本任务。他在1988年3月写的《关于学科研究现状的基本评估和本室科研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报告及有关会议的发言中,就学科现状评估、搞好三大学术工程及当前科研工作的重点发表了见解。他认为:

    近百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经历了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自清末至20世纪70年代末,是法律史学的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是法律史学空前繁荣但存在重大缺陷时期。如何进一步推动法史研究走向科学,已成为学科能否进一步发展繁荣的重大课题。这一点已被许多学者所认识,并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人们有充分理由可以深信,今后数十年内,将是中国法律史研究进一步走向科学的极其重要的转折时期。

    推动法史研究走向科学,需要学界同仁长期坚持不懈的为之奋斗。我们(指本人和所在的研究室)的学识和精力有限,只能下气力主攻当前影响学科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此,必须把法律文献的整理、法史考证、法史学科体系探讨这三大学术工程作为我们科研工作的基本任务,并制定出具体的科研规划逐步实施。我以为,有必要花费15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着重搞好稀见法律文献的整理、法史考证两大学术工程,这是建立科学的学科体系的必要前提。再用10年左右时间,着重就"如何科学地全面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确立法史学科的科学体系"进行探讨。在写出若干论证扎实的断代法律史、专题法律史的基础上,编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中国法律史。

    从上述认识出发,杨一凡对本人60岁前能够进行的科研项目进行了论证,制定了1988-2003年科研工作计划,并把搞好三大学术工程、推动法史走向科学,确定为终生为之奋斗的学术目标:

    搞好三大学术工程,为推动法史研究走向科学尽心尽力,是我这一生的学术追求。我的学术使命是为后学者当好铺路石子,让他们在前辈和我们这一代学者耕耘的基础上,攀登新的更高的学术高峰。

    他对法史学科研究现状的评估及今后科研工作基本任务的看法,得到研究室同仁的赞同和所领导的大力支持,法制史研究室把三大学术工程中的重大课题列为本室科研工作的重点。1989年4月,为了推动法律古籍整理和法史考证,他同刘海年、韩延龙倡导和主持召开了首届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1991年以后,杨一凡主持的有关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的重大项目,得到了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实施中大多被列为国家或院重点项目。1994年3月、1999年11月,法制史研究室在讨论和制定《科研工作规划》中,均把这些项目列为本室科研工作的重点课题。多年来,他和全室同仁为实现科研工作规划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里仅把杨一凡主持或参与主持的、以及独立承担的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列表于后:

    1988-2003年三大学术工程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表


内容
类别
重大项目册数、字数实施时间和完成情况





1.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与刘海年主编)
14卷本
900余万字
1989-1994年实施
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2.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与田涛主编)
10卷本
500余万字
1996-2002年实施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3.皇明制书(本人点校)2卷本
110余万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4.刑案汇览
(与尤韶华主编)
400余万字1999-2003年实施
已完成,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5.历代判例判牍
(与徐立志主编)
10卷本
500余万字
2002-2003年实施
2003年完成,定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1.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编)15卷本
800万字
1996-2002年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法史考证系列专著18卷本
400余万字
1997-2003年实施
基本完成,定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1.明代法律体系研究成果:
1.明代法律体系研究成果:
(1)明大诰研究(专著)
(2)洪武法律典籍考证(专著)
(3)明代法制考(合著)
(4)明代法律文献版本述略(专著)
32万字
22万字
35万字
32万字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
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版
中国社会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已完成,定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2.百年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
(与赵九燕合编)
1册
1995-2003年实施
已完成,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对中华法系的再探讨
(论文集,主编)
1册2003年出版


    16年来,三大学术工程中的重大项目,按照科研工作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原定的重要项目基本完成,其中有7个项目已经出版,其他将在近期出版。如此繁重的科研任务之所以能够如期高质量的完成,是在院、所的大力支持下,参加这些项目的数百名海内外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了保证项目的学术质量,杨一凡投入了全部精力。多年来,他每天都工作十多小时以上,几乎所有的节假日都没有休息过。回顾这16年的治学历程,他说:"在我的学术生涯中,1988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那时起,我有了明确的学术目标,以后的学术研究是紧紧围绕这些目标自觉进行的。"

    16年来,他还参加了国家重点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明代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等的撰写。《洪武法律典籍考证》、《明代法制考》、《明代法律文献版本述略》3本著作,是他在这一时期学术创见的代表作,也为他以后写出一部比较科学的明代法律史奠定了基石。

    2002年3月,法制史研究室制定的《2003-2012年科研工作规划》中,再次明确把"法史学科体系探讨"列为本室今后十年科研工作的重点。他根据研究室的科研规划,为了进一步实现"三大学术工程"未竟的目标,制定了本人2004-2008年5年科研规划。这一规划的内容是:以推动法史学科体系探讨为工作重点,同时组织学者继续完成法律文献整理的其他几个重大项目。

    2004-2008年三大学术工程科研项目规划


内容
类别
重大项目册数、字数完成时间






1、秋审文献
(与徐立志主编)
12卷本
600余万字
2004年完成
2、中国珍稀法律典籍三编10卷本
500余万字
2003年-2006年实施
3、历代乡规民约和民族习惯法多卷本2004-2008年实施
4、中国稀见法律史料丛编
(以司法文献、经济类法律文
献、地方性法律文献为主)
多卷本2004-2008年实施
每年出版2册左右








1、明代法律体系(专著) 2006年完成
2、中国法律发展的再认识
(论文集,主编)
1册2004年出版
3、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再认识
(论文集,主编)
1册2005年出版
4、新编中国法律史多卷本2005-2008年实施


    
二、学术建树述要

    (一)主要法史研究创见


    1、认为《明实录》、《明史·刑法志》等明代史籍在记载洪武明律上存在不少疏漏和错误,并以新发现的稀见史料,厘正了前人的不确之论。提出:明初首次颁律是在洪武元年,而不是吴元年。《大明律》以六部分目,始于洪武元年所颁律、令,而非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之后。对现存的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二十二年律、三十年律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这三部律典均为30卷,460条,篇目名称相同,内容上差异不大,说明早在洪武中期,明律的体例和篇目已大体确定,所谓二十二年律奠定了《大明律》框架的传统论断是不妥的。《大明律诰》实是一个重要条例,而不是《大明律》和《大诰》的合称,附于三十年律后的并非《大诰》,而是《律诰》条例。把现存的《大明律》与宋、元两代法律逐条比较考察,认为即使被朱元璋奉为"贵存中道"的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也有一些条目程度不同地受到明初重典政策的影响。

    2、考察了明初法律实施的真相。认为不能简单地用"朱元璋严明执法"或"明初没有法制可言"来概括当时法律的实施情况,以充分的理据揭示了在明太祖大搞法外用刑和法令屡变的条件下,明初法律实施的真相和规律。认为"明初重典治吏不治民"、"明太祖的法律主张偏于轻刑"等传统观点值得商榷。事实是,朱元璋为"惩元纵弛","中制"之律与严酷的"权宜之法"榜文、条例并用,经济上的让步政策与政治上的重典政策并行。有的史学家以《明实录》所述为据,把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概括为"轻刑"。实际上《明实录》在记载朱元璋的用刑方面,纂修史臣遵循的是重刑回避、轻刑必录的原则,曲笔甚多,未必尽实。

    3、对《大诰》研究中的一些疑义进行了考证。认为:《明实录》诸书所记《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张冠李戴,由于修史者误将明太祖作序日期书为颁行日期,以至出现了诰文中一些案例的发生时间较颁行时期还晚的情况。《明史·刑法志》关于《大诰》条目的记载也大为错谬,此系修史者把《应合抄札·大诰》罪名10条与《大诰》二者混淆所致。四编诰文中采辑的案例,并非"泛录洪武一朝要案",而几乎都属于各编颁行的当年或近期一、二年内明太祖亲自处理的案件。《大诰》是一种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传统观点否定《大诰》的法律效力缺乏根据。所谓"洪武二十三年后《大诰》峻令已不复用"的论点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上整个洪武后期乃至永乐朝都在推行《大诰》。认为《大诰》在洪熙、宣德年间被阁置不用,明代诸史对此避而不载,这与后嗣君主中止实施《大诰》所采取的"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有关。

    4、重新评价明代律例关系。认为一些著述贬低或否定例的作用的观点值得商榷,用"以例破律、以例坏律"概括明代的律例关系有违史实。指出:明代例的内容相当广泛,除刑例外,多数是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把明代的例局限于刑例,本身就欠妥当。在明代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适时制例、编例以补充律之不足,是明王朝完善法制的重要措制。明朝君臣对律例关系的认识,经过了一个长期摸索的过程。明代中后期,已形成一套有时代特色的律例关系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既重律,又重例,律例并行;律与刑例的关系是:"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11]"。律例关系理论对当时的立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他对明代《问刑条例》和数十种有关明例的文献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例在当时的治国实践中,其主导方面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明例内容浩瀚,实施情况各有所异,对明代例的作用的评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把经过朝廷精心修订的各种条、则例、事例、条规等与某一时期某位君主随心所欲颁行的事例一概而论,也不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奸吏曲法、蓄意以例破律的问题,就断定明代是以例坏法,进而全盘否定例的作用。

    5、对明代法律思想史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长期以来,学界对明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个别政治人物或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并均用"德主刑辅"予以概括。杨一凡把法律思想与立法、司法结合研究,不仅阐发法律思想的内容,而且深刻揭示了不同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在立法、司法中的作用及其发展变化。他对明代的"重典治国"、"明刑弼教"、"律例关系理论"进行了有建树的论证,认为就刑法思想而言,在封建社会后期,即使"德主刑辅"思想,也是根据时局的变化,其内容和表述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或法制的不断完善,有关行政、经济、民事、军事等立法方面的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思想,以及私家注律文献中包含的法律思想都十分丰富,不能不加分析地用"僵化"、"衰落"来描述封建后期的法制和法律思想。

    6、考证了中国古代匦函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下情上达,特别是君主为了直接听取平民意见,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过匦函制度。然而,自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使用曲笔,对武则天置匦函一事暗示了他的批判态度后,九百年来,匦函的性质和基本功能一直受到曲解。在许多著述中,它几乎成了"告密诬陷"的代名词。《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考略》对匦函制度的流源、创制、功能、性质、管理、实行情况、发展变化及其影响进行了扎实的考证。认为这一制度萌芽于汉,初创于南梁,通行于唐,延续于五代、两宋,在历史上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日本江户时代的"目安箱制度"就是借鉴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而设立的。这一学术创见,受到国际学界的关注。杨一凡曾应日本一些大学的邀请,就这一研究成果作过学术报告。1992年9月,日本《立命馆法学》刊印了该文的日文抽样本。

    7、把法学、伦理学、历史学三门学科结合研究,系统和具体地揭示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以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多是局限于理论性的阐发。杨一凡运用丰富的史料,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别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关系作了考察,既阐述了各个历史时期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又用更多的文字揭示了道德与立法、司法活动相互作用和运动规律。

    8、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和历史经验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他和陈寒枫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是我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研究当代中国法制史的专著。该书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审视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正确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此书采取总体史和部门法史相结合的方法,对建国后中国各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重大立法、司法和执法状况、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等作了全面的论述,并分章对我国的宪法史、行政法史、民法经济法史、婚姻家庭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教育和文化法史、科技法史、军事法史、民族法史、地方法史、涉外法史、司法制度等作了较为详细地阐述。对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他的研究成果,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9、倡导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在中华法系探讨中,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认识上的误区。不少著述以现见的几部律典为依据描绘中华法系,从"君主专制工具"而不是全面、科学的视角阐述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实之论,并直接影响法史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开拓。他在《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一文中,着重就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提出质疑。指出中国古代存在着多种法律形式,律典只是刑法典,它调整的是刑事而不是全部的法律关系。民、刑有分,刑、政有别,这些立法原则古今相同。综合性的编纂形式是中国成文法典普遍采用的,并非律典所独有,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成是律典的基本特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更不能把它概括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认为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思想文化基础,应当把中华法系与中华文化结合起来研究,正确阐述中华法系的积极精神。

    10、主张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进一步建立法史学科的科学体系。认为传统的法律史研究存在着重大缺陷是,把丰富多彩的中国法律史简单化,把具有多种功能法律的发展史演化为阶级斗争工具史,以律典史替代立法史、以静态法律史替代动态法律史,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未能较全全地反映中国法律发展史的概貌。在《法史学科体系之我见》[12]等文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如何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的问题。指出,历史上的法律以各具特色的形式,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的评估历史上法律的功能,才能正确的评价不同形式的法律作用。认为"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历史上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哪种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律思想在唐代以后没有重大发展的观点是片面的。主张法史研究应以"实事求是"为基本的治学原则,重新、全面审视和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大到法史的历史分期、法的社会类型、法律的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如何认识农民起义建立的政权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等等,小到对某一具体法律的制定的实施,法律事件和法律人物的分析等等,都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重新进行研究。

    11、就古代刑制、先秦监察制度、清代例的作用、太平天国法制、五四运动时期的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 法律文献整理成果及其建树


    在中国文明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法律文化。从先秦到明、清,历朝编纂了数千种法律和其他法律文献。因年代久远,明代以前的法律文献大多失传,明代和清代前期的一些法律文献也甚难觅见。现存于世的许多法律文献不少已是孤本,或散存于海内外各地,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为抢救和流传祖国法律文化遗产,给法史研究和法史教学提供丰富的资料,从1979年起至今25年来,杨一凡坚持不懈地进行中华稀见法律文献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基本完成了对国内图书馆藏稀见法律文献的调查,到日本数十个图书馆查阅中华法律古籍,通过各种渠道大体弄清了世界其他国家现存中华法律古籍的状况。先后从我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等海内外各地搜集、复制中华稀见法律文献500余种。

    经过多年的努力,他在整理法律古籍和组织学者进行稀见法律文献整理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到目前为止,先后主持了4个法律古籍整理的重大项目,其规模为44卷本,2400余万字。收入稀见法律文献近200种,已出版的有130余种,计1500余万字。其中:他和刘海年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收入稀见法律文献近60种;他和田涛主编的《中国稀见法律文献典籍续编》收入稀见法律文献57种。他和尤韶华主编的字数400余万字的《刑案汇览》,即将出版。目前正在进行《历代判例判牍》(与徐立志主编,收入稀见法律文献60余种)的整理,此书可望在今年年底前出版。

    多年来,杨一凡独立整理、点校的的法律古籍30余种,字数达300余万字。已出版的文献有:《大明令》、《大明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诸司职掌》、《洪武礼制》、《礼仪定式》、《教民榜文》、《资世通训》、《学校格式》、《孝慈录》、《皇明祖训》、《宪纲事类》、《稽古定制》、《大明官制》、《节行事例》、《吏部条例》、《军政条例》、《问刑条例》、《洪武永乐榜文》、《皇明制书》等。与其他学者合作整理的文献10余种,已出版的有:《大明律直解》所载明律、《皇明诏令》、《皇明条法事类纂》、《律解辩疑》、《古令官名异同考》等。

    在法律古籍整理中,他对各种文献的不同版本进行了校勘,指出了有关版本的优劣之处,写了10余万字的校勘记,厘正了原文献的数万处错误,并撰写了《大明令》、《诸司职掌》、四编《大诰》、《教民榜文》等现存版本《校对表》。其整理成果不仅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也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这些法律文献整理成果的出版,在许多方面填补了我国的馆藏空白,为法律史学的深入研究和繁荣做出了学界公认的贡献。上世纪80年代初之前,我国仅有《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少数法律文献出版,许多学者和读者对丰富的中华法律文化遗产知之不多。历史学界出版的各类著述,也几乎不涉及各代的法律制度。在杨一凡及学界同仁的推动下,我国的法律古籍整理空前繁荣。他整理或主持整理的法律文献,基本是海内外稀见的孤本、珍本,世人很难得见,这些整理成果为法史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对于推动我国的法史研究和历史研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参加国家法制建设和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简况


    25年来,他在搞好法史研究和法律文献整理的同时,还积极开展对策研究,热情为国家法制建设服务。先后参加了30多个国家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人士重要讲话的起草工作,参加了中央关于《宪法宣传大纲》的起草。为中央和决策部门提供过10余万字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研究报告,一些重要的意见为国家立法机构和领导机关所采纳。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实际,撰写了《学习新宪法讲话》、《中国法学新思维》、《政治体制改革答问百题》、《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13]等10余种有关宪法、法学理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书籍。他和陈寒枫撰写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和基本经验》长篇论文,被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列为干部教育的教材,还把作者的讲演录制成上千盒录音带,下发给地方有关人大机关进行学习。他和高恒等编写的《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法制卷》被中央党校列为干部学习的参阅资料。

    为了推动中国法律史学走向科学、走向世界,多年来,他围绕法史考证、法律古籍整理先后组织召开了3次法史学术研讨会。他主持的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法律文化分会,举办了6次国际和全国法学术会议。主编了国际交流丛刊《法律史研究》和《中日文化交流丛书》,组织翻译了《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学术成果选译》(4册)和《日本民法体系》[14],与赵九燕合编了《百年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他参加了多次国内外学术会议,并先后向会议提供了20多篇学术论文。他重视与国内外学界的合作研究,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学术质量,多次邀请国内外有关学者参加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如他主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33卷本),就约请了我国大陆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民族学的著名学者多人、台湾学者11人、日本学者41人,共同进行这一精品战略项目的撰写。一流的作者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准,被公认为当代法史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三、代表性学术成果简介

    (一)明初重典考


    专著。10万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出版。

    这是一部考证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若干重要疑义和揭示明初封建法制真相的专著。该书的学术见解是:(1)考证了洪武年间的几次颁律,揭示了洪武三十年律的真貌。(2)把唐、宋、元代法律与现存《大明律》460条逐一比较研究,考察了明初重典政策对制律的影响。(3)突破了前人研究明代立法"以律文定论"的传统,将律、诰、例、令、榜文等各种形式的法律结合研究,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明初立法状况。(4)运用从数种史籍中搜集到的大量案例,考证了明初律令实施的真相,清理出当时行法的基本线索,认为在朱元璋屡变法令和大搞法外用刑的情况下,涉及维护国家政权和基本制度的41条真犯死犯罪律令仍得到了较好的实施。(5)针对"明初重典治官不治民"的传统观点,通过考证朱元璋的法外用刑,对这一结论进行了驳正,指出明初重典既以打击贪官污吏为重点,同时也是针对一切"不从朕教"的"奸顽"即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反抗朝廷的平民的。(6)论证了朱元璋采用的经济上"让步"、政治上高压的两手治国策略以及二者的关系,认为把朱元璋对待平民的态度仅仅说成是"让步政策"的观点是有片面性的。(7)长期以来,一些史家以《实录》记载的明太祖"轻刑"言论为据,认为其法律主张"偏于轻刑"。书中考证了纂修《太祖实录》史臣在记述明太祖用刑方面的不实之处,结合历史背景剖折了朱元璋"轻刑"言论的真实用意,指出了前人研究中的偏颇,较为全面地阐明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8)论述了明初重典的形成、发展阶段及对后世的影响,对当时实行的"长久之律"与"权宜之法"并用的双轨法制这一历史现象作了深入分析。(9)在研究方法上突破旧的传统模式,按照综合考察的思路进行探讨和写作,这种多方位、诸因素结合的研究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该书出版后,《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学习与探索》和日本《东洋史研究》等国内外十多家报刊发表文章给予较高评价。本书的重要章节即第三、五、六部分被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15]。

    
(二)明大诰研究


    专著。32万字。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出版。

    该书前半部分收录了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后半部分中附有四编《大诰》原文、国内外现存主要《大诰》版本《校对表》和《明大诰人名索引》。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四编《大诰》,以用刑酷烈、禁令新奇、案例众多和版本稀见称著于世,被史家称为"奇书"。《大诰》所述多为正史及诸野史笔记所未见,且它由明太祖用口语直叙当世之事,儒臣们极少润色,史料可靠性在一般史书之上。加之清初修《明史》时,因其编者未见及《大诰》原文,对它的记述多为失错,故此书是研究和揭示明初封建法制和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的真相的重要文献。长期以来,《大诰》仅存的各编散失我国大陆、台湾省和日本、美国等地,且多非洪武时所刻,错讹甚多。作者广搜国内外孤本,历经几年,完成了对我国唯有的、四编内容齐全的洪武内府刻本的校勘,并对它作了多方面的深入研究,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成果。

    《明大诰研究》的学术价值是:(1)对海内外现存的10余种《大诰》版本作了扎实的比较研究,指明了各版本的优劣之处;对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洪武内府刻本进行了整理和校勘,并标明了其他一些重要版本的脱、讹、衍、倒文字,为这一珍贵法律古籍的流传提供了方便。(2)考察了《大诰》成书的真实动机,指出《明实录》诸书所记《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均为不确。(3)厘正了《明史·刑法志》 "《大诰》其目十条"说之误。认为《刑法志》记载失误的原因,系修史者把《应合抄札·大诰》罪名与《大诰》二者混淆所致。(4)考证了诰文渊源,纠正了有关案例记载上的错误。(5)肯定了《大诰》的法律效力。《大诰》有无法律效力?它的峻令在当时是否真正实行过?不少学者曾长期持否定意见。作者通过对《大诰》峻令的规范性、明太祖发布的敕令、当时以《大诰》治罪的大量案例以及洪武后期引诰入例、以诰附律等综合考察,认为《大诰》是一种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和特种刑法。(6)运用稀见法律文献洪武十八年、十九年行用的明律、二十二年律与《大诰》比较研究,较为科学地论证了《大诰》峻令的严醋性和随意性。(7)对尚未引起学术界充分关注的"明刑弼教"学说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证。(8)揭示了《大诰》实施的真相,认为沈家本所谓"洪武二十三年后《大诰》峻令已不复用"的观点有悖史实。事实是,整个洪武后期,朱元璋都在费尽苦心推行《大诰》。(9)揭示了《大诰》被废止之迷,认为明代诸史不载《大诰》废于何时,这与后嗣君主中止实施《大诰》所采用的"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有关。书中还对《大诰》实施的社会效果、《大诰》与明初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

    《明大诰研究》出版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学研究》、日本《东洋学报》、《东洋法制史研究通讯》和等国内外10余家报刊发表书评,称赞该书"创获颇多,对于法律文化研究来说,堪称是一部具有重大建树性的著作"[16],"是近年来研究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的重要成果",[17]日本明史学会会长山根幸夫先生撰文说:"该书为学界和学术发展建立了很大的功绩","揭示了许多鲜为人知、令人发省的历史事实,应该给予高度评价"[18]。《法学研究》用较长的文字,从9个方面介绍了该书的学术创见。[19]张晋藩教授所写《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该书的学术价值。[20]1989年被评为江苏省建国四十年来出版的最优秀的学术著作之一,获"精品奖";1994年获全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三)中国的法律与道德


    杨一凡、刘笃才合著,22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出版。

    此书把法学、伦理学、历史学三门学科结合研究,运用比较丰富的材料,系统地揭示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起源,并对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部分道德规范渐进为法律规范的问题作了探讨。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不同社会形态下特别是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关系作了考察。每章的内容,既阐述了各个历史时期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又用更多的文字揭示了道德与立法、司法活动相互作用和运动规律。

    该书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通过贯穿古今的研究,清理出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认识演变的一条基本线索。以前有些著述认为,由于儒家思想长期居于正统地位,历史上有关礼法、德刑关系的理论大多是彼此重复,内容单调。本书通过对大量史料的综合分析,揭示了历史上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政治家、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主张的差异性和多样化,以及围绕这一问题思想认识发展变化的运行轨迹。指出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与道德性质和内容存在差异,在历史不同发展阶段上形成的法律与道德关系也各不相同。由于各家各派价值取向不同,他们的主张是同中见异、各具特色的。

    打破学科界限,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抽象写法,坚持论从史出,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说明问题,是这本书的又一特色。作者认为,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时期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理论,指导着人们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实践活动。要科学地揭示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满足于简单、抽象的理论概括是不行的,而必须下功夫挖掘历史和现实的材料,具体地剖析道德观念与法律思想,道德与立法、司法活动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情况。基于这一认识,本书不仅注意把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结合研究,而且注重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揭示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有关思想与活动的全貌。因该书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内容是用史料写成的,因而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本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用大量的篇幅对当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探讨中注意了立足国情实际和现阶段道德的不同层次,又注意了运用具体材料来说明问题,因而对问题的论证避免了泛泛空论,具有一定的深度。

    《法学研究动态》1987年第18期发表许文峰发表的长篇书评,介绍了本书的学术价值。

    
(四)洪武法律典籍考证


    专著。22万字。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出版。

    此书是建国以来我国出版的第一部系统考证一朝法律文献及其版本的专著。作者运用从海内外搜集到的多种稀见史料,对明初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要疑义逐一考证,辩伪释疑,提出了新的见解。该书较之作者所著《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两书而言,在对洪武《大明律》、《大明令》以及明初诸条例的研究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譬如,对海内外现见的洪武律令、条例的版本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各版本的优劣和失错之处;对《大明令》作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厘正了明代诸史籍记载该法令颁行时间、编纂体例方面的错误;考证了洪武年间多次修律及其沿革关系,补正了《明史·刑法志》的疏漏;把现存《大明律》与稀见的洪武明律版本参照研究,揭示了长期以来被史家认为失传的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和二十二年律的真貌;指出明代以六曹分目这一重大体例的变革,始于洪武元年,传统的结论尚欠妥当;考察了《大明律》与《大明律诰》的关系,进一步揭示了明初律典实施的状况;就学界尚未引起注意的榜文这一重要法律形式进行了探讨;研究了明初律典与条例、峻令的关系,揭示了"常经"之律与"权宜"之法在明初治国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使用的史料大多为他书所末见,全书的四分之一篇幅是各种综合性图表和资料分析图表。书中列有《大明令》、《教民榜文》现存主要版本《校对表》和《大明律直解》所辑律文与洪武三十年律《校对表》。

    注重基本法律文献版本的研究和重大疑义的考证,是把法史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的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法律文献版本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该书是这一领域开拓研究的成功先例,受到了海内外学界的关注。《中国法学研究年鉴》把本书列为1992年度出版的优秀法学著作,专文予以介绍,给予较高评价。

    
(五)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册)


    刘海年、杨一凡主编,全书14册,900余万字,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出版。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项目。收录散失于我国大陆、台湾省和日本、美国、俄罗斯、韩国等海内外各地稀见的中国法律古籍文献近60种,其中5册系对文物、历史档案中法律资料的挖掘整理、注释性成果,8册系古籍校勘成果,1册系对西夏天盛律令的译著成果。

    全书分甲、乙、丙三编。甲编5册,所辑文献主要有: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汉代屯戍遗简法律文献,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敦煌文书法律文献,西夏法典。乙编6册,收录《大明律直解》所载律文(洪武二十二年律)、《律条直引》、《军政条例》、《宪纲事类》、《吏部条例》、弘治《问刑条例》、《嘉靖新例》、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宗藩条例》、《嘉隆新例》、《皇明诏令》、《皇明条法事类纂》等稀见的明代法律典籍25种。丙编3册,收录殿本《钦定大清律例》和乾隆年间修订的4种《续纂条例》、盛京满文档案中的律令、《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回疆则例》及沈家本未刊稿(7种)、《刑部现行则例》等。

    本书的挖掘、整理、校勘工作,历时10余载,参加整理的学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徐立志、齐钧等和法学界、历史学界、考古学界的20多名教授、专家参加了点校。杨一凡除与刘海年负责全书统稿外,他本人独立承担了11种文献的整理,还同田禾完成了50余万字的《皇明诏令》的点校,同齐钧、刘笃才、李贵连等完成了字数为190余万字的《皇明条法事类纂》的整理。在整理中,杨一凡写了几万字的校勘记、版本校勘表和点校说明,厘正了古籍中的几万处错误。

    《中国珍稀法律典集集成》的学术价值是:

    (1)《集成》所辑文献,史料稀见,均系首次整理、校勘,国内外尚无这类稀见法律典籍汇集性文献问世。由于明代和明代以前的法律典籍大多失传,有些散失于海内外,故本书的成果不仅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基础史料,解决了一些断代因法律资料匮乏无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困难,而且对于抢救、保存、流传中华文化遗产有重要意义。

    (2)《集成》所辑文献,属于孤本性质的700余万字,珍本性质的200余万字,其中有近400余万字的文献为我国大陆所不藏,它的出版将在许多方面填补我国的馆藏空白。

    (3)《集成》所辑文献,有近300万字系从甲骨、金文、简牍、历史档案中辑录、整理而来,有数十万字是由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而来。作者在整理中写了大量的注释文字和校勘记、版本校勘表及点校说明。这些均是他们多年研究的成果。因此,本书不仅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且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4)《集成》所辑文献,均系各代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律资料,很多内容是关于行政、经济、军事、文化、对外关系方面的立法,故此书对于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经济史、军事史、文化史等,也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集成》出版后,在国内外学术界、出版界引起很大反响,《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多家报刊发表消息和文章,称赞本书"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是近百年中华法律古籍整理的最重大成果";"代表了社科院乃至全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21]。王忍之副院长在《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年度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国社科院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颁奖大会的讲话中,把《集成》列为全院近年来取得的5个最重大的成果之一。本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荣誉奖。

    
(六)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明代卷


    与饶鑫贤、段秋关等合著。35万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

    本书是国家"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8卷。作者运用翔实的史料,比较系统地阐发了明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内容、特色以及对当时法制和社会的影响。全书共7章,前5章分别论述了明代各个时期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经济立法思想、严法治吏思想、司法活动中反映的法律思想、维护法制反对司法专横的思想。第6章论述了明代理学对法律思想的渗透与影响。第7章论述了明代重要法律人物刘基、方孝孺、丘浚、唐枢、史可法等的法律思想。

    本书的学术建树和特色:一是首次系统地进行了明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在此之前,学界也发表过一些探讨这一领域的论文,有的著述也论及过明代法律思想,但均是对某一法律人物思想的研究,该书是我国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明代法律思想史的专著。二是在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实现了体例的创新。以往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均是按人头排列、研究,该书从明代法制和法律思想发展的实际出发,从重要法律的制定、经济、治吏、司法等方面分专题论述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以及在治国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比较科学地揭示了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和本来面目,也实现了编写体例的创新。三是坚持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社会变革、法律思想与司法实践结合探索,比较深入地揭示了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也清淅地阐明了有关法律和法律制度产生的深刻的思想根源。四是提出了许多新的学术见解。比如,以前的法律思想史著述,均是以"德主刑辅"概括汉至明清的法律思想,作者认为,明初统治集团为推行重刑政策,以治乱世,大力倡导的是"重典治国"思想、"明刑弼教"理论;明中叶以后,律例关系理论则成为统治集团制定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德主刑辅"概括明代或其它各代的法律思想,而应当具体分析统治集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如何具体地发展和运用儒家法律理论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


    杨一凡、陈寒枫主编。79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初版,修订本由该社于1998年10月出版。

    这是我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当代中国法制史专著,也是一部正确阐述和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道路和历史经验的力作。

    该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划分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社会主义法制的稳步发展"、"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制"等五个发展阶段,分别对各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重大立法、司法和执法状况、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等作了全面的论述。同时采用总体史和部门法史相结合的结构方式,分章对我国的宪法史、行政法史、民法经济法史、婚姻家庭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劳动法史、教育和文化法史、科技法史、军事法史、民族法史、地方法史、涉外法史、司法制度等作了系统、详细的阐述。书后附新中国法制建设大事年表。阅读此书,既能使读者准确地掌握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线索和全貌,又能够通过丰富的史料对我国的立法、司法、重大法律事件和法律实施情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此书出版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等多家报刊发表了该书出版的消息或书评,对该书给予较高评价。认为该书是"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进展"[22],"在我国法律、法学界对当代中国法制分期史的研究尚未开展的今天,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23]"是一部能够全面反映我国法制建设面貌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好书"。[24]"是法制史研究中较为优秀的一部专著"[25]。该书1998年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1999年获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第四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

    
(八)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10卷本)


    杨一凡、田涛主编。550余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本书是全国古籍整理重点项目、"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A类重大项目"中国稀见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四大法律古籍整理工程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史所、民族所和有关高等院校的10多位学者参加了此书的整理。杨一凡除负责其中6册的定稿外,独立承担了本书第3册(《明代法律文献》上)收录的9种法律古籍的点校,并同吴艳红完成了本书第4册(《明代法律文献》下)收录的《律解辩疑》的点校。

    该书收录散失于我国大陆、台湾省和海内外各地稀见的中国法律典籍57种,少数民族地方法规、习惯法、乡规民500余件,约550余万字,分为10册编辑。

    第一、二册收入宋代法律文献二种,元代法律文献一种。《庆元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汇编,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两宋典章制度多赖其记载,得以保存。《吏部条法》是南宋颁行的一部行政类法律,内容是关于官吏任用和管理方面的规定。《通制条格》是元代法典《大元通制》的一部分,因《大元通制》已经散佚,此书是现见的记载元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在现见的宋、元两代不多见的法律典籍中,除已整理、出版的《宋刑统》外,此三种均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是研究这两代法制的必读之书。

    第三、四册收入明代法律文献12种。其中:《诸司职掌》是明代最重要的职制方面的立法;《洪武礼制》、《孝慈录》、《礼仪定式》、《稽古定制》、《节行事例》是礼仪类法律规范,《学校格式》是学校教育类立法,《军政条例类考》是明初至嘉靖一百余年中重要的军政、军事条例的汇纂,《嘉靖事例》是嘉靖朝各类经济立法的汇编;《律解辩疑》是现见的明代最早的律注文献,《洪武永乐榜文》是现见的明代记载榜文最多的文献。这些法律典籍对于我们全面地认识明代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第五、六、七、八册收入清代法律文献16种。其中有:顺治榜文、顺治二年律、顺治三年律,乾隆朝山东宪规等地方性法规,新发现的清末薛允升的遗稿《唐明清三律汇编》,以及《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总管内务府堂规》、《八旗则例·南苑》、《钦定宗室觉罗律例》、《旗抄各部通行条例》等宫廷内部法规。这些文献对于研究清入关初期的立法、清代地方法规,宫廷法规以及清代律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第九、十册收录的是稀见的少数民族法律文献。其中第九册收入中国古代、近代的少数民族法典、法规26种,这些文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少数民族氏族部落时期的行为规范的规定;第十册辑录了少数民族地方法规、习惯法、乡规民约500余件。这两册收入的法律文献,或散存于各地的少数民族史籍、档案,或刻于石碑,或来源于地下挖掘,或取之于社会调查资料,它们不仅是研究民族法制难得的珍贵资料,而且对于考察法的起源、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对于研究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续编》所辑文献,史料稀见,属于孤本性质的29种,珍本的28种,其中有许多文献为我国大陆所不藏,它的出版在许多方面填补了我国的馆藏空白。

    
(九)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编,15卷本)


    《中国法制史考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精品战略重点项目。杨一凡主编。全书分甲、乙、丙、丁四编编辑,33卷本。其中甲、乙、丙编共15卷本,近800万字,2003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全体学者和法学、历史学、考古学界的多位学者参加了本书的撰写。马小红、高旭晨、杨一凡、尤韶华、苏亦工分别主持了甲编(《历代刑法考》,七卷本)的各册的撰写。日本学者41人参加了丙编的撰写。本书各编的内容是:

    甲编:《历代法制考》。本编是当代中国学者撰写的有关历朝法制考证的著作,分为《夏商周法制考》、《战国秦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隋唐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明代法制考》、《清代法制考》7册编辑。

    乙编:《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收入近百年来中国学者考证法史的有创见的论文105篇,分为《律令考》、《刑制狱讼考》、《法制丛考》、《法律史料考释》4册编辑,本编书后附《法史考证重要论文著作目录》。

    丙编:《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收录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论文50篇,分《通代·先秦·秦·汉》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宋·西夏·辽·元》卷、《明·清》卷4册编辑。本编后附《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论文著作目录》。

    本书丁编系"法史考证系列专著"。收录我国学者撰写的专题性考证成果18部,其内容是: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研究,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论考,碑刻法律史料考,律注文献通考,比、故事、例考辩,典权制度考,历代充军考,北魏职官制度考,隋代法制考,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唐式辑佚与式文研究,五代法制考,宋代刑法考,明代法律文献版本考略,秋审文献考,中国近代法若干史实考等。《考证》丁编将在近期出版。

    杨一凡作为《中国法制史考证》项目主持人,历时6年,为保证本书的学术质量作了大量工作。他除了负责全书编写大纲的撰写和主持全书统稿外,与尤韶华等承担了《明代法制考》(甲编第6册)的撰写,主持了《隋唐法制考》(甲编第4册)的撰写;与刘笃才编辑了《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4册)。《考证》乙编后附录的《法史考证重要论文著作目录》,是他多年搜集、阅读了近百年来海内外学界发表的法史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他的近作《明代法律文献版本考略》被收入《考证》丁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是近百年来海内外学者(包括历史学、考古学、法学等各学界)考证中国法制史学术精华的汇集。本书的内容全部属于作者的独立创见:或是对史籍记载错误和前人不确之论的厘正;或是对历史疑义和急诊问题的考辨;或是对稀见法律史料及其版本的考释,因而本书是近百年来海内外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代表性学术成果。

    
(十)《皇明制书》(上下册,点校本)


    杨一凡点校,上下册,110余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皇明制书》是明朝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汇编,收录《大明令》、《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诸司职掌》、《洪武礼制》、《礼仪定式》、《教民榜文》、《资世通训》、《学校格式》、《孝慈录》、《皇明祖训》、《大明律》、《宪纲》、《稽古定制》、《大明官制》、《节行事例》、《吏部条例》、《军政条例》、《问刑条例》等明代法律典籍21种。

    该书刊刻于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版本在海内外已不多见。中国国家图书馆现藏有该书十四卷嘉靖刻本,内辑有12种法律,尚缺9种。日本东洋文库、尊经阁文库藏有该书二十卷万历刻本各一种。此次点校以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孤本为底本,以日本藏本为主校本,并补齐全书。

    《皇明制书》所辑文献,均系明代的基本法律。这些文献规定了明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曾长期通行,对明代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是研究明史和明代法律制度的必读之书。

    作者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起,在研究法史的同时,对40余种明代法律稀见法律文献进行了整理。收入《皇明制书》的21种文献,是作者20年治学过程中精心整理的成果。在文献整理中,作者参阅上百种各类典籍,厘正了原文献中数千处失错之处,撰写了大量的校勘记和对校表,故本书不仅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以上成果的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及一些作品的合作者,详见本书后附《主要学术成果目录》。又,《学术小传》下文中提到的杨一凡的学术成果,凡在《主要学术成果目录》中出现者,一律不再加注说明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和发表的刊物及时间。

    [2] 刘海年、韩延龙等整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上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3]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

    [4] 《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先进事迹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91年6月刊印),第22页。

    [5] 杨一凡:《明初重典考·后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

    [6] 曲英杰:《一本有突破性的法律史专著--读杨一凡著〈明初重典考〉》,《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3期。

    [7] 倪正茂:《从传统模式求解放--读〈明初重典考〉浮想》,《社会科学报》1986年10月9日。

    [8] 倪正茂:《法律史研究的可喜进展--评介〈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与〈明初重典考〉》,《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

    [9] 刘海年:《荐〈明初重典考〉》,《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10] 见佐藤学:《杨一凡著〈明初重典考〉》,日本《东洋史研究》第44卷,1985年9月版。

    [11] 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12] 《法治论丛》2002年第5期。

    [13] 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14] 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5]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16] 林原:《〈明大诰研究〉在学术上的重大建树》,《学习与探索》1990年3期。

    [17] 日本《东洋法制史研究通讯》,1991年第5号。

    [18] 山根幸夫:《杨一凡著〈明大诰研究〉》,日本《东洋学报》1991年第3、4期。

    [19] 华志石:《挖掘和研究珍稀法律史料的重大收获》,《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20]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版,第312-320页。

    [21] 见1996年9月28日《人民日报》和1996年9月27日新华社电讯稿:《中国社科院举行优秀成果颁奖大会》。

    [22] 孙丙珠:《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进展--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法制日报》1997年4月21日。

    [23] 许崇德:《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人民日报》1997年11月8日。

    [24] 吴建璠:《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修订本)评介》,《法制日报》1999年4月8日。

    [25] 《第七届"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入选作品内容简介》,《光明日报》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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