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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谈起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体化”是近年来在地球上很流行的一个词汇,而欧洲人似乎对其格外青睐。我去过几次欧洲,总能感受到欧洲人对一体化的热情,而且名目越来越多,如贸易政策一体化、农业政策一体化、货币一体化、高等教育一体化等。当然,最令我心动的还是刑事司法的一体化。
    
    2001年,我随中国司法代表团到欧盟6国考察其刑事证据制度。一路上,经常听接待我们的专家学者兴致勃勃地谈论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问题,而他们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之一是“刑事法律大全”(THECORPUSJURIS,又译为“刑事大法典”,或直译为“法律大全”)。据介绍,该大全是从1995年开始由专家组研究起草,于1997年公布的。其基本宗旨在于推进欧洲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进程。该大全共有35个条款。第1至8条是关于侵犯欧盟利益之各种犯罪的规定;第9至17条是关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等实体法内容的一般规定;第18至24条是关于设立欧洲检察官的规定;第25至28条是关于审前准备程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的规定;第29和30条是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第31至33条是关于证明责任、证据可采性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第34条是关于程序公开和保密的规定;第35条是关于该法与成员国国内法律之关系的规定。
    
    《刑事法律大全》出台之后,欧盟国家即成立了“欧洲检察署”(theEuropeanPublicProsecutor),以便统一协调对侵犯欧盟利益之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与此前存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情报交流帮助成员国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欧洲刑警组织”(theEuropol)相比,欧洲检察署的设立显然是朝着刑事司法一体化迈进的一大步。此外,在审判组织方面,该大全规定各成员国应提名一位独立且公正的法官———“自由法官”———行使对该法规定的犯罪案件的审前诉讼程序的司法控制权。当然,该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主要还是由各成员国的法院审判,该大全只是明确了各国法院应该共同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刑事法律大全》公布之后,欧盟很快又启动了后续研究计划,并于2000年公布了研究成果,其重点是将上述法律原则和规则融入各成员国立法的可行性。课题组的专家们努力寻找各国不同法律传统中的共同之处,并以此为基点,推动各成员国的宪法改革,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改革,以及司法机关组织的改革。
    
    我记得,一位西班牙的法官对我说,他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欧盟各国就可以统一法官的任职资格,实现法官的“跨国审判”和“异国任职”。与此同时,欧盟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障各国之间承认相互的司法裁判结果,包括审前程序的裁定,并保障刑事证据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传送和使用。总之,尽管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阻力,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仍然搞得有声有色。
    
    研究欧盟国家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进程,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中国也有司法一体化的问题。笔者在此谈的并不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司法一体化问题,因为那毕竟是比较遥远的问题。虽然中国(这里指中国大陆,下同)是一个法制统一的集中制国家,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全国的司法还远未实现“一体化”。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地方政策和政府干预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仍有不少差异。因此,中国也要努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一体化。
    
    其次,我们要认真研究欧洲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规律,以便借鉴其成功的经验。欧盟国家虽然发展水平相似,但是社会文化传统并不相同。特别是就法律传统而言,其中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二者在法律内容和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欧盟国家在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进程中如何面对不同传统,如何在诸多差异中找出通用的原则,确实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近年来,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乃至社会公众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然而,由于我们对改革的目标、规律和路径缺乏宏观的把握,所以使改革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混乱性和摇摆性。这既表现在基本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上,也表现在具体规则和措施的制定上。于是,改革似乎就成了“变花样”,不管道理如何成效如何,只要与原来不同(有时只是名称或说法不同)就是改革。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花样”层出不穷,但往往都是徒有虚名甚至昙花一现。正所谓,闹哄哄,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头十几天!其中,有些改革措施不仅在重复人家已经走过的弯路,甚至在走回头路。例如,美国米兰达规则式的沉默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现颓势,而有人却偏要拿来奉为改革的“真经”;在我们朝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多年之后,却有人疾呼要重返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老路。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再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更加科学地确定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路径。而欧盟国家在刑事司法一体化方面所做的努力与经验,无疑可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他山之石。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中学习其法律学科研究一体化的作法。诚然,法学领域博大,个人能力有限,因此法学研究是需要分工的,但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分工过于“明确”,以至于一些相邻学科的研究也几乎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一些学者还把专业领域视为自己的地盘,严防死守,生怕别人“入侵”。在这个问题上,欧盟国家的专家学者在研究起草《刑事法律大全》时把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作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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