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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吴湘之案”

黄会奇
(西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内容提要]唐宣宗大中元年, 宣宗、牛党等利用吴湘案判决中的小失误为吴湘翻案,说李德裕、李绅挟私报复,吴湘之案是一大冤案,而实际上翻案的目的不过是为迫害李德裕、李绅等找一个借口罢了.吴湘因贪赃和强娶而被杀,并不冤枉。

    [关键词] 吴湘之案 贪赃 强娶

    吴湘之案发生在唐武宗会昌五年,吴湘本为当时扬州江都县尉,后淮南节度使李绅以贪赃和强娶监临百姓颜女为妻之罪将其处死。但在宣宗即位后的大中元年,由于政治斗争,宣宗、牛党为此案翻案,来达到各自的目的。

    关于此案,古籍中记载较详的有《旧唐书》、《新唐书》及《资治通鉴》;另外,《北梦琐言》言李绅欲娶颜女,[1][P45]《册府元龟》中说李绅欲夺颜女献李德裕[2][P8338],今天看来,此二说不可能真实,因为宣宗时正在为二李强加罪名,若果真如此,不会不言及此的。

    近年来:王仲荦先生认为吴湘被杀是一大冤案[3][P221];李文才先生则提出吴湘以赃而死罪有应得,然李德裕、李绅有因个人恩怨迫害吴氏的成分[4][P110-112];而王炎平、李廷先二先生肯定吴湘狱事是牛党迫害李德裕的借口,此案本无冤枉。[5][P103-106][6][P269-270]笔者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他们书中囿于篇幅,于翻案背景只言及牛党对李德裕的迫害,于案件本身只谈及贪赃,本文试从翻案原因和案件本身作一全面分析,以还其原貌。下面结合宣宗大中二年御史台的奏章对吴湘之案做一具体分析。上奏曰:

    据三司推勘吴湘狱,谨具逐人罪状如后:扬州都虞侯卢行立,刘群,于会昌二年五月十四日,于阿颜家喝酒,与阿颜母阿焦同坐,群自拟收阿颜为妻,妄称监军使处分,要阿颜进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监守。其阿焦遂于江都县尉吴湘密约,嫁阿颜与湘。刘群与押军牙官李克勋即时遮拦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论湘取受,节度使李绅追湘下狱,计赃处死。具狱奏闻。朝廷疑其冤,差御史崔元藻往扬州按问,据湘虽有取受,罪不至死。李德裕党附李绅,乃贬元藻岭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断湘处死。[7][P619]

    (一)关于吴湘之案的起因。 吴湘之案的起因,奏章上说是扬州都虞候刘群、押军牙官李克勋见百姓颜悦之女有容色,想娶之,刘群并擅自令人监守,不得嫁人,继母焦氏把女儿嫁给了江都尉吴湘。刘群,李克勋拦不住,因为娶不到佳人,遂起报复之心,嗾使百姓控告吴湘贪赃。奏章的目的是无非为吴湘开脱罪责,然而仔细推敲,觉有不实之处:

    其一,都虞候和押军牙官均为节度使下重要的武官,在当时藩镇林立,时局混乱,军职尤显重要,这些军官的权势尤重。有时,这些人甚至能挑动士兵哗变,逐杀主帅,节度使死后,能继任节度使之位。而吴湘不过是一江都县尉,位在县令、县丞、主薄之后。如果刘、李想强娶颜女,不会不如意的;如果二人真想拦吴湘娶颜女,也不会阻挡不住。另外,还有一个疑问,颜女之后母阿焦为什么不把女儿嫁给势大官高的刘群、李克勋二人,而偏偏要选官卑职微的吴湘为东床快婿?阿焦为什么不惜、不怕得罪刘群、李克勋、卢行立等人?这都让人费解。

    再看一下对刘群、李克勋二人及诸淮南道官吏的处罚。大中二年,宣宗敕曰:"张弘思、李公佐卑吏守官,制不由己,不能守正,曲附权臣,各削两任官。……李恪祥验款状,蠹害最深,以其多时,须议减等,委京兆府决脊杖十五,配流天德。李克勋欲受阿颜,决脊杖二十,配流硖州。刘群据其款状,合议痛刑,曾效职官,不欲决脊,决臀杖五十,配流岳州。其卢行立及诸典吏,委三司使量罪科放讫闻奏"[7][P620]宣宗敕中明示处罚的人不说,其余的官员也一定会受到严惩,因为三司都是揣摩皇帝意旨行事的。这样,淮南重要的官员基本上被废黜殆尽。笔者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趁机清除李党势力。扬一益二,淮南富庶为天下之首,尤其安史之乱以后,北方多为强藩把持,赋税不入中央,江、淮成了唐朝中后期经济物资最重要的供应地,是唐王朝的经济命脉,朝廷必须紧紧控制住它。李德裕父子先后多年为淮南节度使,后李绅又继任至卒,今宣宗及牛党惟恐淮南的官吏因对李德裕、李绅的处置不满,而有所反抗,那就会影响中央对淮南的控制,失去经济来源,进而危及唐王朝统治的稳定,所以扬州多年受李德裕父子,李绅重用的得力官吏自然难逃此劫。

    其二,从时间上来说有矛盾。《旧唐书·李绅传》:"会昌五年春扬州江都县尉吴湘坐赃下狱,准法当死",[7][P4500]《通鉴》上也说是会昌五年,"(武宗会昌五年)淮南节度使李绅按江都令吴湘盗用程粮钱……罪当死"。[8][P8014]本案发生在会昌五年无疑。而刘、卢二人在颜家喝酒在会昌二年五月,若御史台所奏属实,刘群想娶颜女为妻,阿焦把女儿嫁与吴湘,据情况分析,时间也当在会昌二年左右。刘、李如果因吴湘娶颜女而报复,一定当时就唆使百姓上告,而李绅即时按审(唐判案时间有限制,象此案不会超过一个月),不会推迟到会昌五年的,

    上述两点可证明上奏中所说刘、李二人因娶颜女不成而唆使百姓上告陷害的案由不真。此案的真正起因当是因为吴湘贪污公款,强娶民女,胡作非为,激起民愤,而引起了扬州百姓的上诉。《旧唐书》说:"会汝纳第湘为江都尉,为部人所诉赃罪,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7][P4500-4501]《新唐书》亦如此说"部人诉湘受赃罪狼籍,身娶民颜悦女"。[9][P5349]奏章中却诬陷百姓告发是刘、李二人教唆,借以给扬州大小官员加罪,其用心可谓险恶。

    (二)关于强娶。《资治通鉴》上说:"李绅按江都令吴湘……强娶所部百姓颜悦女",[8][P8014]《北梦琐言》中也说:"时有零落衣冠颜氏女,寄寓广陵,有容色……吴湘强委禽焉。"[1][P45]

    《资治通鉴》上说的"强娶"是什么意思呢?是用暴力手段抢夺民女吗?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当时律令对官吏抢夺民女处罚极其严厉,"诸掠人……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13][P369]监临官加等,当处流罪。所以吴湘恐怕不敢这样做,而且如果吴湘真的这样做,颜女的后母阿焦当时就会到官府告发的。此"强娶"即是依靠官势、权势压服颜家,或采取恐吓手段,使颜女不得不嫁给他。这样就找不到强娶的证据,吴湘就可以对强娶矢口否认。《朝野佥载》上就有一恃官强娶之例,"唐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不许。因有故胁以求亲。敬惧而许之。"当吉懋家迎亲时,此女死活不从,而崔之小女为免祸,自愿嫁到了吉家。[14][P57]一个县丞面对上级官吏的无理强娶尚无可奈何,更何况本案中颜女亲生父母双亡,与后母沦落异乡,无依无靠,生计维艰。再加上丽姿非凡,吴湘因爱色找一个借口胁迫之,当不为难事。《旧唐书》说吴湘"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有逾格律",崔元藻查后说:"其恃官娶百姓颜悦女为妻,则称悦是青州卫推,悦先娶王氏是衣冠女,非继室焦所生,与扬州案小有不同。"[7][4501]这正好可以证明"强娶"即"恃官娶",利用官势压服或恐吓而娶。当江都百姓告发吴湘贪赃,恃官娶民女时,李绅派观察判官魏铏审办此案。估计魏铏在调查中发现吴湘有依仗权势,诱迫颜女嫁给他的行为,于是就在"贪赃"外加上"强娶女为妻"的罪名。

    从其他的材料来看,吴湘也有强娶颜女之嫌。《通鉴》上说:"李绅按江都令吴湘……强娶所部百姓颜悦女",有人怀疑事情不实,朝廷派监察御史崔元藻、李稠覆查,回来说:"颜悦本衢州人,尝为青州牙推,妻亦士族,与前狱异。"[8][P8014]从这则材料中可以看出,崔、李并不否认强娶这一件事,只是说,颜悦之女不能算是百姓之女,而应是士族之女。《北梦琐言》中也说:"时有零落衣冠颜氏女,……吴湘强委禽焉。"如此,颜女身份当属士族无疑。

    唐律中有禁止监临官娶部民女为妾的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13][P265]"监临"是管辖之义,监守内娶妾,即在管辖范围内娶妾,杖一百,然以魏铏和李绅对吴湘娶妻的处罚,可推知当时监临官娶部民女为妻亦属违法。《唐令拾遗·户令》第九言中有:"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此令中门阀相当可互为婚姻的地域范围后定已扩及地方。其时,颜悦、王氏早已死去,颜女和后母人地两生,生计无着,恐怕连一般百姓的生活还赶不上。魏铏因此没有详细考察,疏漏了颜女为士族这一重要的事实,这是一个小失误,为后来牛党翻案找到了口实。然而,依律来看,门阀相当为婚不算违律,也只是针对和娶而言,强娶如何?律无明言。然唐律规定,常人之婚姻"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13][P271]恐吓而娶加一等,即徒一年;强娶加二等,徒一年半。监临官当再加等。观对强娶加等的严厉处治,可推知即使颜女为士族,只要是强娶,仍属违律。

    退一步说,吴湘即使没有强娶的情节,其被处死也不冤枉,因为依照唐律,判罪时有"两罪从重"的原则,《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诸二罪以上具发,以重者论。"[13][P123]娶部人女,即使是强娶,也罪不至死,李绅判处吴湘死刑,就是从重罪--贪赃来判的,从这一点上说,争论颜女是否为士族于吴湘案是否冤枉就没有意义了。下面论述一下吴湘正是因贪赃而被杀的事实

    (三)关于贪赃。奏章说吴湘贪赃,款项不多,李绅把吴湘娶妻的财礼,诬指为赃款。笔者认为都不真实。关于是否贪赃,所有的材料均无异议,就连既怀着个人私愤,又受人唆使的崔元藻也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受到宣宗暗示的御史台、三司使亦如此。既然事实不能改变,这些人又想达到为吴湘翻案的目的,于是崔元藻就说:"湘虽坐赃,罪不至死。"[7][P4501]奏章中说"据湘虽有取受,罪不至死。"而吴湘之兄吴汝纳甚至于想竭力抵赖贪赃的事实,说:"第湘……被节度使李绅诬奏湘赃罪。" [7][P4500]其肆意篡改事实事竟达到这种地步,其话怎么能让人相信。关于吴湘大量贪污公款(即程粮钱,胡三省对《通鉴》的注释云:东南蕃使还者,给入海程粮;西北蕃使还者,给度碛程粮。至于官吏以公事有远行,则须计程以粮,而粮重不可远致,则以钱准估,故有程粮钱),李绅根据其数额而依律处以死刑的证据有三:"会昌五年,扬州江都县尉吴湘坐赃下狱,准法当死……遣御史崔元藻覆推,与扬州所奏多同,湘竟伏法。……乃差御史崔元藻为制使,覆吴湘狱。据款伏妄破程粮钱,计赃准法。" [8][P8014]此乃证据一; "部人讼湘受赃狼籍,……绅使观察判官魏铏鞫湘,罪明白,论报杀之。"[9][P5349]此为证据二;第三个证据,就连《旧唐书·宣宗记》中御史台上奏也说:"节度使李绅追湘下狱,计赃处死"。[7][P619]另外,唐武宗时,对犯赃者处罚极严,"故时,窃盗无死,……至是,赃满千钱者死",[9][P1418]而监守自盗比窃盗加二等处治,可见,吴湘因监守自盗被处死,于法无枉。

    至于娶妻的财礼是否是赃款。吴汝纳为其弟翻供说:"湘素直,为人诬蔑,……吏至以娶妻资媵结赃。"[9][P5350]《资治通鉴》载:"(唐会昌五年正月)淮南节度使李绅按江都令吴湘盗用程粮钱,强娶所部百姓颜悦女,估其资装为赃。"而《北梦琐言》中一则记载对于我们弄清楚此问题也很有帮助,"相国(李绅)……因其(吴湘)婚娶聘财甚丰,乃罗织执勘,准其俸料之外,有陈设之具,坐赃。"[1][P45]从这两则材料可知,资装彩礼一定是非常丰厚,否则,李绅不会也不值得把这些东西作为赃物。唐代娶妻财礼数额大,铺张浪费。而婚姻重门第,娶士族女子,财礼更多,花费更大。当时新宦竞相婚媾于门阀土族,而这些士族"苟他族欲与为婚,必多责财币。"[8][P6135] 唐代婚俗就是:"问名惟在于窃资,结缡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兢相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15][P1528]在中后期,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了。而颜悦之女名义上就是士族之女,再加上容貌出众,吴湘的财礼定不会少。再说,吴湘顾及身分,脸面,财礼丰盛也在情理之中。然而这些财物从何而来?当时吴湘官职卑微,俸禄微薄,如果确实奉公守法,所得俸禄除去基本的生活开销,恐怕连平时的社会应酬都不够。吴湘的财礼殊厚,按其正常的俸禄不可能负担这些花销,又确实有贪赃行为,那么这些彩礼是赃款就不足为奇了。或许吴湘贪污,部分原因正是为了娶颜悦之女。

    上面分析了吴湘案的起因、强娶、颜女身份、贪赃等问题。充分证明了"吴湘之案"并非冤案。还有一点能证明吴湘强娶,贪赃罪当死,并非有冤情。"吴汝纳之狱,朝廷公卿无为辨者,惟淮南府佐魏铏就逮,吏使诬引德裕,虽痛楚掠,终不从,竞贬死岭外。"[9][P5343]魏是原推官,正因为吴湘罪状确凿,所以宁死不愿作伪证。否则,说出真相(假使吴湘有冤情的话),既能升官,得能好处,又免受皮肉之苦、贬谪之罪,何乐而不为呢?

    "吴湘之案"是牛党、宣宗、宦官借以打倒李德裕等正直之士的借口。李德裕被贬到崖州,不久病死;李绅先死,被追夺三任官告,子孙不得仕;"(大中元年)二月,制剑南西川节度、光禄大夫、检校吏部尚书、同平章事、成都尹、上柱国、陇西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李回责授湖南观察使,桂州刺史、御史中丞、桂管防御观察使郑亚贬循州刺使"。[7][P619]丁柔立替李德裕鸣不平,郑亚上书诉冤,说自己无罪受贬。石雄本不预吴湘之案,"前凤翔节度使石雄诣政府自陈黑山、乌岭之功,求一镇以终老。执政以雄李德裕所荐曰:'曏日之功,朝廷以蒲、孟、岐三镇酬之,足矣',除左龙武统军。雄怏怏而薨。"[8][P8035-8036]李商隐的诗《旧将军》"云台高议正纷纷,谁定当时荡寇勋?日暮灞陵原上猎,李将军是旧将军",借以讽刺将德裕之功一笔抹杀;《献寄旧府开封公》是为郑亚所作"暮府三年远,春秋一字褒。书论秦逐客,赋续楚离骚。"诗中表明郑亚被贬有冤情。[11][P6209][P6212]

    总括起来,吴湘之案中有两点失误:未确证颜女的士族身份,未严格执行死刑执行程序。然吴湘因犯贪赃、强娶二罪被杀,本身并非冤案,并且这些失误基本上不应该由李德裕负责。之所以为吴湘翻案,宣宗是凭个人爱憎,来迫害先朝勋贵重臣;对牛党来说,"乃是牛党迫害德裕的一个借口。他们利用一个不大的案件,掀起一阵迫害政敌的狂风恶浪。"[5][P106]李德裕、李绅遭到迫害、贬抑,和二李相善之人均遭贬逐。武宗朝刚有起色的政局重又衰颓了下去,后来黄巢起义,唐朝灭亡,很大原因可归咎于此。

    参考文献:

    [1] [北宋]孙光宪.北梦琐言[M]北京:中华书局,1960.

    [2] [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C].北京: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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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北宋]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 [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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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 [唐]张鷟.朝野佥载[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5][北宋]王溥.唐会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6]周勋初.唐语林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7.

    To Analyse "The Case Of Wu Xiang"

    Wang San-bei Huang hui-qi

    (Art Colleg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ty,Gansu Lanzhou ,China)

    Abstract:The first year of DaZhong,using a few mistaken in justice,the empire of Xuan Zong.Niu-dang converted "the case of Wu xiang ".They said Li de-yu,Li shen revenged with private reasons,and "the case of Wu xiang " was a great wrong case.But in fact,the aim of converted case was only to find a reason for getting rid of Li de-yu,Li shen.Wu xiang was killed for his corruption and forcing a marry,the case wasn't wrong.

    Key Words: the case of Wu xiang; corruption; forcing a marry

    作者简介:

    黄会奇,(1975-)河南开封人,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制史、隋唐史。

    联系地址:甘肃兰州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217#(730070)黄会奇

    电话: 黄会奇(0931-797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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