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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官和英国法的起源

人类法制史上有许多谜团,而在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更可谓谜团遍布。不用说非英籍学者了,就连英国最著名的法制史学者马修•黑尔也无可奈何地说:“要想弄清英国法的起源,就跟在纵横交错的水网中找到尼罗河的源头一样难。”
    不过,无论有多难,要想探索英国法的起源,必须先弄清楚英国法发展初期的“巡回法官”制度。虽然我们不能草率地说就是巡回法官创造了英国法,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在英国法的早期发展过程中,巡回法官曾经起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一世纪之前,英吉利岛上居住着盎格鲁、撒克逊等民族,他们都属于大日耳曼民族,政治非常分裂,享受着原始的日耳曼式自由。在法律方面,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特别相信地方习惯的作用,凡事都喜欢按照原有的习惯来办,如果不知道原有的习惯是怎样的,就去咨询地方的长老,由长老根据经验(有的时候其实也是根据时势)来决定应当把什么确定为习惯。
    1066年,来自法国北部诺曼地区的一位公爵在黑斯廷战役获得军事胜利,取得了英吉利岛的统治权。这位外来者自称威廉一世,虽然号称自己是原英吉利岛统治者的合法继承者,但他同时也深知,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敌对情绪还很高,教会势力也不断上升,自己的统治权还是极不牢固的,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巩固统治。特别是:要采取既强有力而又不易激起众怒的方法,将自己统治的触角伸到地方的小缝小隙中去。
    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的分崩离析状态之中,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并行,地方法庭、封建法庭、教会法院分割案件管辖权。这种法制状态对于建立中央集权制极为不利。
    威廉一世采取了一个现在看来极为巧妙的办法:他将自己的亲信派往各地,以巡回法官的身份协助、督促地方的审判事务。由于这些巡回法官通常是教士,所以,相对而言,更容易赢得地方居民的信任。更重要的是,这些巡回官员们并不发号施令,而是像“自己人”一样,按照本地区都熟知的地方习惯来处理事务。
    但是,这些巡回官员们还做另一件事情,就是细心地将这些地方习惯记录下来,并分门别类,将相互之间有联系的习惯汇编在一起。每隔一段时间,这些巡回人员就聚集到位于伦敦市郊的威斯敏斯特宫,将他们搜集到的地方习惯一起作交流。其间,他们用更完善的、更有说服力、更便于操作的习惯取代那些较差的习惯,同时,在习惯与习惯之间做一些减少矛盾性、增强一致性的调整工作。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项工作一直被坚持下来,为之后的法制统一化改革发挥了巨大的奠基作用。大约一百年后,王权逐渐稳固起来,亨利二世开始建立王室的法庭,采用由巡回法官从各地收集起来、经过整理汇编的地方习惯作为法律,开始侵夺地方法院、教会法院的管辖权。由于王室法院的法律既具有地方的基础又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容易在各地得到执行,因而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时,成功的把握要比其他法院大得多,所以,由王室法院所推行的诉讼规则,也便更得到人民的欢迎。
    于是,英国法就在这样一个拥有良好支持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了。


    (作者陈灵海,原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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