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谈2003司法考试录取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法律资格授予等有关事项。为此,记者就广大考生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问:今年司法部首次公布了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各方面讨论热烈,讨论中对试题设计和答案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对此司法部是如何考虑、处理的?
答: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是司法部增强司法考试公开、透明,推进实现司法考试公平、公正目标的重要措施。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通过听取对试题和参考答案的评价,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今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水平的提高;其二是想通过听取、收集各方面对今年公布的参考答案正确性、准确性的讨论和意见,为命题专家组研究、确定评卷标准答案,公正、正确地评判试卷提供参考。
考试结束后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是我们的首次尝试,也是我们今后准备坚持的一种做法。借此机会,请记者转达我们的心意,我们非常感谢社会各方面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关心、支持,感谢广大考生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问:从10月12日考试结束至12月8日考试成绩公布,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评卷工作历时一个多月,请问今年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是如何确定的,全国的总体情况如何,分布上有什么特点?考生如何查询与核查成绩?
答:公告已经明确,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据统计,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去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占4.43%,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正在提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提高并保障我国法律职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从地域分布上看,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与报名数的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考虑到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去年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继续并适当加大这些地区的放宽幅度,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
考生可于12月8日零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此三卷无成绩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考生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统一交评卷单位查核。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核申请及查询。考生逾期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在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请问今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还存在不同的分类?
答: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录取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240分)与放宽合格分数线(225-239分)的区别,因此,对今年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而录取的考生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按实际进行分类。具体为: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此类证书效力无地域限制。
B类,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此类人员由于享受了报名学历条件的放宽政策,证书效力受地域限制,即仅能在放宽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以实现放宽条件的目的,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
C类,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225—239分的应试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仍是为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此类人员取得证书的效力亦受地域限制。
问:能否谈谈司法部对明年及今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有何设想?
答: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自今年6月18日司法部发布考试公告至今,已近尾声。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申请和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总体来讲,今年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是顺利的、成功的,社会的评价是肯定的。
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1年建立并实施以来已顺利举行了两届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以其高水平高难度的特点、公平公正的形象,较好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确立了自己应有的地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较好评价。
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毕竟才建立不久,仍处于初创和探索阶段。因此,大家关心的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应当在总体的规划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加以解决。我们考虑,明年乃至今后的工作应当是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和时机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研究、充分论证,逐步推进国家司法考试模式设计和管理运行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并使之不断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好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相关的制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套等问题。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