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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可以被大陆法系移植吗?

——读《比较法律经济学》

吴锦宇
作为世界上仅有两本以"比较法律经济学"名字命名的书籍的作者(另一本是由欧洲唯一法律经济学讲座教授选编的经典论文集),现已归化美国国籍的美国加州大学黑廷斯分校法学院乌戈·马太教授的求学经历可谓学界并不多见。在出生国意大利法学本科毕业后,远赴美国法律经济学十大重镇之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攻读"老流氓"(法学硕士),接着又去被誉为"欧洲经济学麦加"--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征服现代经济学,后继续投奔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研修闻名遐迩的"国际比较法"项目。正是通过这种"法经复合,海陆兼修"的正宗嫡传锤炼,马太教授以坚强的毅力在学界勇闯"十八铜人阵",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中的一条新路径,成为21世纪法律经济学界"战国春秋时代"的一方雄霸,史称"法律经济学的比较法学派"。
    马太教授所著的《比较法律经济学》一书一经出版,就好评如潮,一举跃居法律经济学十大引用著作之一,成为一代经典。该书一开篇就提出将比较法与法律经济学结合进行研究越来越为更多的学者多所采纳,该研究方法将拥有辉煌的学术前景。首先,比较法可能为经济分析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法律制度。其次,比较法对法律结构的演变提供了一种更全球化的观点,挑战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许多结论。
    马太教授指出许多大陆法系的法律经济学学者尤其是经济学界不加批判地将仅在美国背景下起作用的理论应用到本国的法律制度中去。因为各国经济学家谈到的现代经济学是用同一种"语言",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路径差别却已经存在几百年了。他建议大陆法系学者通过比较法来努力摆脱严格的以美国为中心的地方主义的束缚。
    马太教授还大力批评大陆法系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印象,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欧洲不如在美国有用。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法律和欧洲法律之间的差异不应基于实用而予以低估。但是,如果正确认识这种差异,并非重要到足以妨碍在大陆法系国家顺利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论述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经济学(特别是效率)对在其文化范围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成为流行的学说,更可能会获得成功。
    针对法律经济学进入大陆法系的结构性障碍,马太教授谈到,法典已经不再是大陆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还是不能低估它的作用。他通过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基层法院法官要比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多地关注公共政策,也就有可能更多地关注效率。所以,大陆法系基层法院法官的相对自由可能是在该法系中渗经济推理的一个有效的机会。
    对于知识环境因素,马太教授认为,大陆法系的人们对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兴趣越来越浓,随着英语水平的提高,这个阻碍也已经逐渐在消除。况且,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解决方案的继受已经是一个现实,《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以及《荷兰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就反映了这种趋势。
    最后,他高度赞扬了欧洲各国大力推进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刊物、研究项目和讲座,并期待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的更大繁荣。
    读罢该著作,笔者不仅在敬佩同时,努力寻找其不足之处。的确,该书成书较早(1997年),主要涉及美国、欧洲的部分国家、欧洲前社会主义国家、非洲。有关大洋州、亚洲等根本无暇顾及,特别是目前异军突起、日益有影响力的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民商法典的统一法律经济学化行动的内容。该书有关欧洲法律经济学研究仍然落后与美国法律经济学的结论从现在来看也有些过时。而且,该书在公法规则与制度进行比较,以及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比较论述上的缺失更是一大遗憾,这也有可能这是马太教授的故意或笔者的挑剔。毕竟,完美只能是无限逼近而已。
    联想到昔日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经济学界的一代"学术超男"波斯纳高级讲师,他也一直梦想要将法律经济学大陆法系化,并誓不让后人拔先,可是辛苦折腾了多年后却成果寥寥,只写了几篇无足轻重的相关文献综述,毫无新意。相对后辈马太教授的煌煌大作,我奈不住要问已不做首席法官的大波一句:
    波斯纳老矣,尚能写否?
    加油,老男儿!
    [美]乌戈·马太著,沈宗灵译,张建伟审校:《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本文已经发表于北京《法制早报》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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