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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

徐冬根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主要通过两种进路:一种是国际私法的专门化立法;另一种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重述,前者以欧洲大陆法系奥地利和瑞士国际私法立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两次冲突法重述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注重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典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分散式立法,即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分散于本国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之中。采用这种模式的立法以法国最为典型;专章式立法,它采取在民法典中列出专章或专篇,较为系统地规定法律适用规范。最为典型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施行法》;法典式立法,这种模式虽为英美所首倡,但真正见于成文法的,乃欧洲若干国家的新近颁布的国际私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1978年的《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1996年《列支敦士登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法典式立法设有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总则部分除了规定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反致、转致、外国法的查明、住所、国籍、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之外,还规定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这样有利于把法无明文规定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涉外民法关系及时纳入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又有利于把一些不具有民商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排除在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之外。美国崇尚法律的灵活性,并在灵活性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因此美国不是通过由权力机关制订完整的国际私法立法的方式,而是通过由美国法学会这个学术团体牵头制订冲突法重述的方式,来实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美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集中体现在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和多次修订中。
    
    这种不同的表现是与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差异性等时代精神休戚相关的,尤其是其中所体现的法律哲学思想,对两种不同的法典化现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洲国际私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活动,是一种建构理性的反映,是以分析主义法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律建构主义认为,一种理性的国际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有目的地予以建立起来。分析主义的法哲学观对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影响深远。法的安全价值表现在国际私法上,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代表了反映在明确、平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中的社会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法律选择方法模式,体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根植于普通法系的美国的冲突法重述,是一种对演进理性的反映,是以实用主义的法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实用主义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反映在美国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法典化方面,不是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方式,而是通过美国法学会这样的学术团体以冲突法重述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特殊的法典化方式,在追求法律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安全性价值。冲突法重述在国际私法立法和法典化运动中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一条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新进路,从而在立法对法律价值的实现上,弥补了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模式的缺失,这正是冲突法重述在法律价值实现上的意义所在。我们在探究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问题时,对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进行研究,同时对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深入的探讨,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不言自明。

文章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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