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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进程

——兼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的特点

徐  昕
摘要: 摘要: 1、本文首先从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历史与发展的角度,描述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延续性,确立延续和改革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对矛盾,通过两者的对立统一论述跨度很长却没有停息的英国民事诉讼改革。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辩证法、比较法(文中也涉及到其它国家的民事诉讼改革)。2、以时间顺序纲要式展示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进程,思路为:19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20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沃夫爵士的改革;沃夫改革的实施及《民事诉讼规则草案》的制订;鲍曼《关于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改革的报告》;《民事审判》,英国民事司法制度中信息技术5-15年发展战略;新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继续与关注焦点。3、概述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评述《民事诉讼规则》及民事诉讼改革之特点:接近司法--民事诉讼改革之终极目标;当事人主义弱化--普通法诉讼模式和诉讼文化的自我扬弃;注重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适应未来信息社会之挑战;开放性的立法体系--固守"优良"传统之活力。其中重点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普通法诉讼文化的变革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实证。文章最后是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简明启示。
    
    关键字: 英国民事诉讼 改革 新《民事诉讼规则》 特点 当事人主义的弱化
    
    
    
    1999年4月26日,这是一个英国法制史上不可忘记的重要日子。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正式生效。这既是英国八百余年法制史绵延发展进程中民事诉讼制度量变积聚到质变的飞跃,是19世纪初以来二百年中英国不断渐进推动司法改革的成果、转折和突破,也是近几十年以来英国全面反思民事司法制度、酝酿大变革所取得的划时代、跨世纪的成就,特别是自1994年以来英国将民事诉讼改革纳入法制建设议程、筹备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之硕果。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可谓英国民事诉讼发展与改革的里程碑,却并不是目的地,相反,它标志着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变革正式拉开了帷幕,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全新起点。
    
    
    一、延续与改革: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合力
    
    
    (一)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延续性
    
    八百年来 ,英国法的历史延续性以及对古老传统的坚守,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从民事诉讼制度来看,记载中央法庭日常工作的诉讼案卷自1194年起逐年保存至今,完整无缺,以至于难以区分民事诉讼制度的渐进演变以及各种新观点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以及各种社会变革洗礼之后的英国法,仍然比其它国家的法律延续了更多的传统法律制度、原则、概念、技术、分类等。法官审理案件时,甚至遵循五百多年前的先例。
    
    英国民事诉讼对古老传统的延续性可以通过"程序先于权利" 这个古老法谚来概括。首先,程序先于权利意味着英国普通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 ,在皇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是令状,最初普通法的内容就是由令状和程式化的诉讼程序构成的。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就是在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下解决各种纠纷程序的堆积。第二,"普通法权利纯赖于实施它的诉讼程序而存在" ,原告一旦选择令状错误,"其错误并不因纠正而清除,也不能为其抉择而辩护。" 第三,普通法诉讼程规复杂,严格,布满形式主义的陷井,对当事人的称呼、争议点的选择、抗辩的选择等诉讼程序稍有错误必然导致权利丧失。
    
    (二)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世纪前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变化基本上是微调,是在诉讼的形式主义框架内的发展,比如1227年第一批令状只有56种格式,而1300年令状有300多种。没有改革的气息,勉强可用"改良"一词来界定,因为诉讼程序越改越复杂,也许不能称之为"良",但在数百年的发展中,英国民事诉讼体制却可以适应各种社会变化运转得比较顺利。在12世纪普通法刚刚形成后不久,罗马法复兴运动曾经对英国法的历史延续性进行了冲击,但因法律文化差异等原因未促成英国法律的革新。
    
    而进入19世纪之后,延续与改革,便越来越成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对内在矛盾,通过两者的矛盾运动不断推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9世纪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典编纂运动。在民事诉讼方面,早期有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瑞士1819年《日内瓦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1850年《德国汉诺威州民事诉讼法典》也非常有特点)和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则是民事诉讼的两大里程碑 ;后来许多国家以德奥二国法典为蓝本修订民事诉讼法,如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1915年《挪威民事诉讼法典》;1916年《丹麦民事诉讼法典》;1929年《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典》;1933年《波兰民事诉讼法典》;1942年《瑞典民事诉讼法典》和1947年《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等。在法典化运动中,西欧大陆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几乎全部法典化,甚至也波及到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其中美国纽约州1848年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为美国其它州及至普通法系的其它国家确定了典范。 不过英国在这次法典编纂运动中落伍了,这也是英国固守自身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延续性所作出的抵抗型选择。
    
    是延续,还是改革;延续什么,改革什么;延续多少传统,改革多大程度,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便是在此两者的对立统一运动过程中不断地延续和改革直至今天。不过当今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制订和实施,已经表明了一切,法典编纂运动之后的一百多年,正是世纪之交、又一个千年开始轮回之时,英国推出了这部"法典"。 这种改革正是英国主动融入世界范围诉讼改革潮流,在自身诉讼制度延续的逻辑前提下,跳跃性发展之明证。
    
    
    二、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进程
    
    
    (一)19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19世纪初,英国民事诉讼仍是形式主义和各种技术性操作规程之迷宫,陪审团由于各种先验、抽象的欠格事由和证据排除法则而与事实隔离开来,如当事人、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犯罪嫌疑人等皆不允许作证; 衡平法诉讼程序非常类似于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书面材料在程序中占据绝对优势, 以数值方法计算证据之效力, 存在诉讼延迟、费用高昂、程序复杂、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等诸多弊病,社会公众的不满日益强烈。这些不满体现在一大批学者对司法制度的猛烈抨击中,特别是杰米里o边沁(Jeremy Bentham),他从旁观者的角度,对英国司法制度发起了尖锐、残酷、讽刺性地批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变革主要缘于边沁批判之压力。
    
    1828年2月7日,亨利.伯洛格哈姆(Henry Brougham)在英国众议院作纪念讲演,被视为英国19世纪民事诉讼改革之发端。 最早顺应改革所制订的规则,是1834年由法官制订所谓的"哈里规则"(Hilary rules) 。不过这一规则反而加重了诉讼制度的弊端,并推迟了激进的诉讼改革之步伐。 但这并不能阻止民事诉讼改革之潮流,体现在立法上便是后来制订了一系列的法案,包括:1850、1852、1858、1860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the Common Law Procedure Act) 、1850、1852、1858、1860年《衡平诉讼修正法》(the Chancery Practice Amendment Act),而1873、1875年的《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则可谓英国19世纪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改革成果。1870年塞伯纳爵士(Lord Selborne)对19 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贡献很大。
    
    归纳起来,这一阶段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成果有三:一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合并,促使英国法院结构的合理化;二是废除了诉讼的形式主义,改革抗辩制度;三是授予法院制订民事诉讼规则的广泛权力。虽然在诉讼程序改革中,英国抛弃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外在形式,但它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和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念,仍然活在英国人的心中。正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废除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并且,对抗式诉讼制度仍作为普通法诉讼模式的根本特点,毫无动摇。
    
    (二)20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1906年,罗斯.庞德在《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一文中,对普通法诉讼制度进行无情的鞭挞,轻蔑地称其为"裁判体育观(the sporting theory of justice)" ,即"法官理所当然地作为裁判员,......而当事人在他们所比赛的项目中以其自有的方式进行搏击,法官不进行干预"。庞德提出法官独立寻求客观真实和正义之义务。虽然当时普通法世界将庞德的主张视为谬论,坚持现行的诉讼程序是'设计最精巧的、凝集着人类智慧的科学制度',但20世纪的诉讼改革却已悄然地拉开了序幕。改革已触及到深层次的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变革问题,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可能自发地保障接近正义,却与诉讼延迟、费用高昂、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等司法弊病脱不了干系。英国民事诉讼是否要借鉴奥地利 等国强化法官职权的诉讼模式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目标仍然路途遥遥。
    
    虽然英国在20世纪一直没有中止革新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但回顾过去的近几十年,甚至在九十年代初,英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与1906年庞德描述的情形仍太多的相似。1994年英国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为163周,其它地区高等法院的审理期限平均为189周。 尽管1988年英国在对民事司法进行审思之后,推行了力度不菲的程序改革,甚至被称为"英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但其后不久,1992年7月英国律师协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和法律协会(the Law Society)联合设立的独立工作小组的调查结论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需要进行根本上的变革和现代化。 形势已十分清楚,再不进行大变革,已无法平息社会公众对司法之不满。这些皆促成了英国在世纪末推行的民事诉讼大变革。
    
    (三)沃夫爵士的改革
    
    1994年3月,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迈凯(Mackay)爵士任命沃夫爵士 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视,其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
    
    沃夫爵士的审查就是后来著名的《接近司法》(Acccss to Justice)之调查报告。1995年6月,沃夫爵士提交了《接近司法》中期报告 ,同时发表了《建议引进快捷审理制程序》、《当事人众多的诉讼》、《医疗过失纠纷案件》、《住房纠纷》、《专家证据》以及《诉讼费用》等一系列专题论文。 1996年7月,沃夫爵士《接近司法》正式报告 出版,同时出版的还有《民事诉讼规则草案》,其中建议制定一个最高法院和郡法院统一适用的规则,以取代《最高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Supreme Court)和《郡法院规则》(County Court Rules),这一草案便是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的前身。沃夫爵士指出,数个世纪以来,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他倡导,应尽可能避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少一些对抗,多几分合作;不过于繁琐;诉讼周期更短;诉讼成本更低;诉讼结果更可预测以及更加实事求是。他建议,当事人(在经济上)应该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司法和行政应有更清晰的划分;民事司法制度应进一步适应诉讼当事人的需要。
    
    (四)沃夫改革的实施及《民事诉讼规则草案》的制订
    
    1996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将沃夫爵士《接近司法》报告落到实处,由大法官办公厅颁布了贯彻措施----《接近司法》之《未来之路》(the Way Foward) 。大法官的措施共分为31个要点,主要措施有:
    
    1、明确将民事诉讼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初步确定1998年10月为改革实施期限 ;
    
    2、主要改革措施:制订新的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建立快速捷审理制(fast-track)和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程序;快捷审理制实行诉讼费用的固定化;由司法研究委员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基于沃夫报告的一般原理对全体司法人员进行司法培训等;
    
    3、将所有资料、方案、计划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社会各届意见和建议;
    
    4、政府向议会提出《民事诉讼法案》(the Civil Procedure Bill),核心便是制订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促进程序的简化。
    
    5、为制订新民事诉讼规则,成立了多个立法起草机构,委任资深法官担当重任,比如:将现行的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the Supreme Court Rule Committee)和郡法院规则委员会(the County Court Rule Committee)合并为单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the Civil Procedure Rule Committee),以沃夫爵士为负责人,成员12人,大法官负责批准规则,不担任成员;改革计划实施战略委员会,成员包括助理大法官、司法研究委员会主席亨利(Henry)爵士、高级主审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法院服务处(The Court Service)执行主席奥得()爵士。
    
    6、1997年首先在郡法院引进案件管理系统(the CASEMAN system),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7、提出民事诉讼改革是民事诉讼文化全新方向的发端。
    
    新民事诉讼规则核心部分《民事诉讼规则》由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起草,历经二年多的修改,形成了现行版本。《诉讼指引》起草工作组负责人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法官,《诉讼指引》由大法官或者所授权的人批准,大法官指定由助理大法官批准,高等法院的《诉讼指引》由高等法院院长(the Lord Chief Justice)和助理大法官共同批准,目的是要保持后座法庭(the Queen Bench Division)和衡平法庭(the Chancery Division)诉讼指引的一致,助理大法官也负责保持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诉讼指引的一致。并成立了人身伤害纠纷解决议定书起草工作组和医疗过失纠纷解决议定书起草工作组。上述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在司法界、律师界、消费者团体、学术界、各种企业协会以及咨询机构的大力协助下,努力寻求解决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困难的方案。
    
    1997年英国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案》,根据该法案第6条之规定,成立民事司法委员会(the Civil Justice Council),其性质是对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建议的常设咨询机构,由大法官助理理查德.斯科特担任主席。1997年5月工党执政时,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埃文(Irvine)爵士邀请彼特.密德莱顿(Sir Peter Middleton)爵士对沃夫的建议连同有关法律援助的其它建议一并审查, 形成新政府的一般观点,即1998年12月发表的《司法现代代》(Modernising Justice)白皮书。 总之,沃夫爵士建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将于1999年4月26日启动,改革的措施将包括实施大法官于1998年12月10日签署的新《民事诉讼规则》。
    
    (五)鲍曼法官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
    
    沃夫爵士提出的民事诉讼改革在很多方面只能算作是民事司法改革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不过它为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沃夫爵士《接近司法》报告出台后不久的1996年末,根据大法官迈凯爵士的安排,杰斐.鲍曼(Jeffery Bowman)爵士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次综合性的评审。评审的焦点问题就是,英国民事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导致的审理延迟及其解决。
    
    1997年9月出版了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 鲍曼报告的建议目的在于: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要确保它解决与其人员构成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案件,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更加迅速地审理案件,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接近司法。
    
    为更有效地管理上诉法院的案件,更简便地评估法院工作绩效,鲍曼报告建议,上诉法院应开发或引进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规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文件获取系统。鲍曼法官在对上诉法院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项调查,主题是"分析法官应对信息技术之意向"。调查结果显示,上诉法院的法官半数以上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信息技术,其中三分之一的法官已运用信息技术七年以上,其余的法官也都表示了学习信息技术的意愿和热情。基于这一调查结论,鲍曼报告提出了一个大规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其它法院相连的局域网、连接因特网、举行电视电话会议)"雄心勃勃的计划",法官对信息技术进行广泛的运用--电子通讯、文书制作、文件管理、外部信息系统(因特网和光盘)以及内部信息系统(上诉法院局域网)等。 鲍曼报告预测,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将产生以下结果:促进法官合理利用时间;更大的生产力;各种手段更佳的相容性;上诉法院和其它司法系统更好的兼容性;改善法院内部通讯;改进与当事人、律师相互通讯方式;支持案件管理的环境。
    
    最高法院的埃文大法官支持鲍曼报告中绝大多数建议。鲍曼报告的部分建议已经写进了《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成为国家政策。 从技术角度而言,鲍曼报告所倡议的大多数技术也都已开始实施,这项工作由英国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主席布鲁克(Brooke)法官负责。
    
    上诉法院引进新技术获得成功引起了英国法律界广泛的关注。正如鲍曼报告中指出,民事审判庭是前几年提出的大多数司法技术建议非常有趣的试验场。上诉法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影响很大,受到了广泛的尊重,这些技术由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集中运用于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假如信息技术在上诉法院不能很好地运作,这将会在事实上对其它法院和法官提出挑战。因此,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将促使上诉法院成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影响力的先行者。
    
    (六)民事司法制度适应现代技术发展之长远规划--《民事司法》
    
    1997年末,根据沃夫爵士的建议,英国设立专门小组,研究制订民事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由大法官办公厅的国务大臣(the Minister of State)戈夫.霍恩(Geoff Hoon)议员 负责。该小组主要通过向民事司法有兴趣的相关小组、包括司法届人士、律师、政府官员在内的各届人士和企业咨询,探讨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和信息技术的关系,考察信息技术未来发展前景及对民事司法制度的潜在革新。1998年9月出版《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咨询论文。咨询意见于1998年12月18日收齐,正式报告将于1999年中至晚期推出。
    
    《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明确提出了5-15 年中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规划。 沃夫爵士的建议只是确定了今后5年的日程。在《民事司法》的序言中,戈夫.霍恩阐述了民事司法适应现代科技发展之必要,以及为什么要以长远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延迟;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
    
    该文从多方面鼓励人们进行争论: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民事法院审判是否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进行口头法庭辩论是审判之核心吗?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审理程序应一致吗?当然核心问题是关于民事争端的解决。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多媒体电子文件;诉讼支持系统;法庭技术;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司法技术;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 hearing)"等。该文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因为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也是最激进的一点,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文中提出,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产生的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是: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
    
    (七)新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继续与关注之焦点
    
    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不是改革进行的终结,而仅仅是改革的开始,埃文大法官在《民事诉讼规则》的序言中如是说。根据英国大法官办公厅的1998-2000以及2000-2003优先研究计划, 我们可以了解到,英国在下个世纪初,民事司法改革主要关注以下焦点:
    
    1、加强对民事执行的研究;
    
    2、对民事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确认是否达到了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等目标;
    
    3、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改革进行评价;
    
    4、监控可选择争议解决(ADR)程序的实施;
    
    5、关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出庭的后果;
    
    6、诉讼前程序改革之影响,比较诉前与诉后的案卷档案。
    
    
    三、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及新《民事诉讼规则》之特点
    
    
    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是由以《民事诉讼规则》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文件所组成的,主要包括: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民事诉讼规则》序言、《民事诉讼规则》、《诉讼指引》、《术语解释》 、《附表》 (Schedules)、《议定书》(Protocols) 和《诉讼格式》(Court forms) 。
    
    《民事诉讼规则》共包括51章,分别为:第1章 优先目标 第2章 本规则的适用和解释 第3章 法院的案件管理权 第4章 格式 第5章 法院文书 第6章 文书的送达 第7章 如何提起诉讼----诉状格式 第8章 诉讼可选择的程序 第9章 对诉讼情节答辩的一般规定 第10章 送达的承认 第11章 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第12章 缺席判决 第13章 撤销或者变更缺席判决 第14章 自认 第15章 抗辩和答辩 第16章 当事人陈述 第17章 当事人陈述的修正 第18章 进一步的信息 第19章 当事人的增加和更换 第20章 反诉和其它诉讼请求的增加 第21章 儿童和病人 第22章 事实声明 第23章 关于申请法院命令的一般规定 第24章 简易判决 第25章 中期救济 第26章 案件管理----初步阶段 第27章 小额索赔诉讼 第28章 快捷审理制 第29章 多轨审理制 第30章 转让 第31章 书证的发现和查阅 第32章 证据 第33章 有关证据的其它规则 第34章 笔录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 第35章 专家证人和技术顾问 第36章 和解请求与向法院付款 第37章 向法院付款的其它规定 第38章 诉讼中止 第39章 关于听审的其它规定 第40章 判决和裁定 第41章 临时救济 第42章 律师的更换 第43章 关于诉讼费用范围的规则和界定 第44章 关于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定 第45章 固定诉讼费用 第46章 快捷审理制案件的诉讼费用 第47章 对诉讼费用和缺席规定的详细评估程序 第48章 特别案件的诉讼费用 第49章 专家程序 第50章 附表的适用 第51章 过渡性安排
    
    (一)接近司法--民事诉讼改革之终极目标
    
    英国90年代以来推行的民事诉讼改革与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半期推行的民事诉讼改革,其基本背景和终极目标皆是相同的:即在英国民事法院进行诉讼存在着诉讼延迟、费用高昂、程序复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诸多弊病。这些弊病在沃夫爵士《接近司法》报告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刻划,沃夫爵士为英国的社会公众振臂疾呼,将民事诉讼改革的呼声推至最强音。从改革的终极目标来看,都可以用沃夫爵士的报告名称概括----接近司法。然而,英国当前所进行的这场跨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无论从措施、手段、运动的深度和广度而言,都是前所未有的,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期的民事司法改革尽管经历了法典化运动的强烈冲击,却没有使英国对法典编纂真正感兴趣,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并不存在法典化的浪潮,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法原理时,英国主动推出了一部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典"。这一改革的力度岂是以前的改革所能比拟?它可谓是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洗心革面,即使不能称之为彻底变革,至少也可以称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大转折。因为它涉及到法律传统的改变、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弱化、民事诉讼文化的转变。
    
    《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目标"接近司法"具体而言便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使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 从实现手段来看,主要是法院应积极地管理案件。而作为案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诉讼进行适当的分类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的金额、诉讼的复杂性等因素,将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小额索赔诉讼、快捷审理制诉讼(the Fast Track)和多轨审理制诉讼(the Multi-Track)。法院加强案件管理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及其律师为了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上的考虑对诉讼程序的操纵和故意拖延。尽管强化了法官职权,但为公平地解决纷争,但法院还是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所需要做的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作出指令或者发布命令 ,由当事人执行,并将全部注意力映射在争议事项的焦点上,从而通过全新的民事诉讼制度达到迅速、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管理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民事诉讼规则》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规定详细。第43-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分别为关于诉讼费用范围的规则和界定,关于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定,固定诉讼费用,快捷审理制案件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和缺席规定的详细评估程序,特别案件的诉讼费用。同时,英国近年来的民事诉讼改革也特别关注法律援助问题,努力解决经济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接近司法上的平等性,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
    
    (二) 当事人主义的弱化--普通法诉讼模式和诉讼文化之自我扬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普通法民事诉讼之标志。但这种诉讼模式非常突出地引发诉讼费用高昂、诉讼周期过长等弊端。不少普通法系国家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近年来这些国家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大大变革对抗制的道德",强调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公正和对事实的尊重"。 沃夫爵士在《接近司法》中期报告中论述:"当事人主义可能鼓励一种对抗式的文化,以至于常常使诉讼程序退化为战场的氛围,而不是适用法律规则的场所。""对抗式诉讼制度不应有不必要的好斗",而要执行其建议就需要"激进地变革有关法律文化"。 迈凯大法官在公告1995年1月24日制订的《诉讼指引》规定的案件准备和控制问题时说:"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尝试变革民事诉讼领域的整个文化和道德。" 1996年10月,大法官办公厅在《接近司法》之《未来之路》中以及大法官在《民事诉讼规则》序言中也都着重强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文化的变革。
    
    变革民事诉讼文化的主要措施是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司法干预,比如包括:促进纠纷的诉前解决,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法官对诉讼的开庭审理前阶段进行司法干预,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干预,由法院对证人进行询问,限制交叉询问的时间,限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将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evidence in chief),建立证人证言交流制度等等。通过弱化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中的支配地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断强化,这无疑将削弱当事人主义存在的基础,挑战言词主义原则的地位。 甚至有人建议采取更加激进的改革措施--"鼓励现有的司法干预激进地变革,向法院职权主义模式转化"。
    
    上述民事诉讼文化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变革明显地体现于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和新《民事诉讼规则》之中。
    
    1、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强化法官职权。
    
    《民事诉讼规则》以五章的篇幅专门规定案件管理,如第3章法院的案件管理权,第26章案件管理----初步阶段,第27-29章分别规定小额索赔诉讼、快捷审理制、多轨审理制的案件管理。《民事诉讼规则》的其它条文也有不少关于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规定。
    
    2、法院对证据的主导。
    
    新《民事诉讼规则》强调法院对证据的控制,注重诉讼效率,法官职权得到相当的强化。比如:
    
    第32.1条规定了法院主导证据之权力:
    
    (1)法院可以通过就如下事项作出指令,对证据进行主导--
    
    a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
    
    b裁决上述事项所要求证据的性质;以及
    
    c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式。
    
    (2)法院根据本规则有权排除可采纳的证据。
    
    (3)法院可以对交叉询问(GL)进行限制。
    
    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人证言得作为直接证据,在开庭审理或者听审前当事人须进行证人证言的交流。第34.8条规定笔录证言(evidence by deposition),由法官、法院的证人询问官或者法院任命的其它人士对证人进行询问。以前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证词才得作为直接证据,这些工作已部分地书面化了,虽然弱化了言词原则,但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在专家证人方面,第35.4条规定了法院限制专家证据之权力,第35.7条规定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特定的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专家证人(a single joint expert)就该问题提交专家证据等等。
    
    3、充分关注纠纷的解决效果,重视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诉前纠纷衡平机制。
    
    新《民事诉讼规则》充分注意到,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冲突衡平的最优选择。因此,相当重视争议的可选择解决方式,《民事诉讼规则》第8章便规定了诉讼可选择的程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则引进了二部《诉讼前议定书》(Pre-action Protocols),包括《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纠纷解决议定书》、《医疗过失(Clinical Negligence)纠纷解决议定书》及其《诉讼指引》。诉前议定书规定了诉讼前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早期的信息交流等制度,以尽可能加速纠纷的解决。遵守诉前议定书进行行为,其目的也不仅仅是在诉前解决纷争。诉前议定书的主要用意更在于,通过诉前的文书交换和协商,使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一旦提起诉讼便可迅速地对纠纷予以解决。而且未遵守诉前议定书的当事人将受到法院的惩罚。这一点与我国的合同仲裁、劳动仲裁等诉讼前纠纷解决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与其它国家的类似制度也存在着差异。不过,我国的金融机构间纠纷协调制度与此有类似之处 。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下一步目标之一,就包括大量制订诉前议定书,使诉讼案件最大范围地纳入这种诉前纠纷衡平机制之中。
    
    (三)注重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适应未来信息社会之发展策略
    
    民事诉讼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正是沃夫爵士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和正式报告提出了大量有关信息技术的建议, 最基本的就是提议引进"案件管理系统", 并推荐了四大类司法案件管理系统 。沃夫建议并已写入《民事诉讼规则》的案件管理系统分为两种。一是"快捷审理制"(适用于诉讼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诉讼案件),强调法院要以有效率、可信赖、有效果的方式监控和管理所有这类案件按确定的日程表审理,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一流的案件行政系统。第二是沃夫爵士建议全新前景的核心部分,规定于新《民事诉讼规则》第29章,法院在采用"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管理和审理案件中更加积极主动,法官职权更加强化,非常激进,从广义上讲适用于诉讼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法官可以直接使用各种案件管理系统,尤其最需要司法案件管理系统。信息技术对于"快捷审理制"特别重要,因为即使没有定期咨询或者无需法官本人亲自使用,系统也必须能够运作。未到最后的诉讼期限,"快捷审理制"必须要自动采取诸如诉讼期间预警等行动。法院人员定期进入数据库,利用系统监控案件的进程,并采取行动。在"多轨审理制"下,要有效管理案件,法官必须亲自进入系统,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运用信息技术的的目标也就是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促进民事司法制度简便、统一、合理。具体措施包括: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 ;充分的技术支持;对法官进行信息技术培训的系统计划;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和司法信息系统,以支持所有案件管理系统的运用;近年中,司法案件管理应采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与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行;建立电子案卷(electric case filing),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起诉讼,送达诉讼文件,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甚至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送达判决,提起上诉;注重除法官之外的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流转的管理,考虑是否应对审判工作重新定位为"团队基础"的工作方式等。
    
    (四)开放性的立法体系--固守"优良"传统之活力
    
    《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但英国的"法典"却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是典型的、严格意义、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规则》具有开放性的立法体系。英国有关立法部门将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及时对《规则》进行修正、补充。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法典的稳定性,也许这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思维上的差异使之然。事实上,英国在改革民事诉讼规则、对其进行法典化的同时,也在延续其作为普通法国家所固有的"优良"传统--通过司法实践不间断、不停息地完善规则。这一点从《民事诉讼规则》的制订过程便可窥见一班。1996年7月沃夫爵士推出《民事诉讼规则草案》,1996年10月向议会提出《民事诉讼法案》(Civil Procedure Bill),1997年开始实施《民事诉讼法案》(Civil Procedure Act),历经数十次修改后于1998年12 月签署《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自签署至1999年4月26日实施过程中,又进行了八次修改。并依《民事诉讼法案》之规定,设立审查民事司法制度之常设法定机构----民事司法委员会,就《民事诉讼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向大法官提出建议。
    
    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给我们的启示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本人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简要考察,最大的感受便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不断推进,波澜起伏,汹涌澎湃,二百余年来,似乎从没有真正停息过,下一世纪的世界民事诉讼必将更加科学、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和技术发展一样,在民事诉讼改革方面,我们也需要顺应世界潮流,借鉴外国的先进研究成果。如果我们以为有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就沾沾自喜,必将远远落后于世界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潮流。正如我们了解到,英国作为普通法之始祖曾经将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文明"向世界各地兜售,而近几十年来却不断反思,不断自我攻击,自我揭露,自我否定,不断扬弃,不断变革,取长补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非常重视民事诉讼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在立法技术上不断地融合,不断地相互借鉴,我国国内的民事司法现状以及置身于变革的国际环境,是否需要对民事诉讼法制度建立一个开放的立法体系,对其弊病进行透视,对不科学之处进行修订?回答无疑是肯定的,而且要促成民事诉讼改革生成一种自我革新的机制。首先要借鉴英国等国家,建立促进民事诉讼改革之常设机构 ,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进行全面评审,就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立法建议,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在消除旧弊病之后仍继续关注司法实践与诉讼制度的全新矛盾。
    
    来源:法大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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