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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共识与去中心化

——区块链的运行机制及其监管逻辑

赵磊

随着比特币的火爆,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开始被越来越的人所认识。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区块链技术因其技术性强、目前实际应用很少,以及对传统制度和观念冲击过大等特点,使得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评价和前景有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一种是神化区块链。赞同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以及智能合约等核心要素,是对传统网络技术的颠覆性创新,对现实世界会产生革命性影响。另一种是污名化区块链。反对者认为,正是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难以保证真正的信任与安全,其应用场景更像是一场“庞氏骗局”。在关于区块链讨论的一片喧嚣中,我们需要冷静思考的是区块链究竟有没有价值?如果有,其价值何在?对其是应该鼓励还是应该禁止?

2015年10月,《经济学人》刊文说,区块链让人们在互不信任,并没有中立中央机构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互相协作,是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信任对于社会至关重要,人们相互之间愈发信任,协作将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人与人的交往中之所以需要信任,是因为所有的交易都存在不确定性,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人们只有信任和不信任两种选择。选择不信任,交易无法达成。选择相互信任才能够开展合作,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基础,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区块链技术彻底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颠覆了传统意义的信任与信用,构建出了基于对技术信任的独特信用机制。

 

区块链的根本是共识机制:以比特币为例

 

区块链技术源自于比特币,比特币也是迄今为止是区块链技术最为主要、最为成功的应用场景。比特币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根本原因在区块链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为认同与接受的共识机制,使其在特定环境下具有了法定货币的职能和功用。

“点对点”的电子支付系统

法定货币是由某个中央银行发行或控制的,任何主体之间的支付行为需要借助法定货币清算时,都依赖于该中央银行对该种法定货币的信用背书。比特币的创造者中本聪认为,这种“基于信用的模式”(trust based model)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完全不可逆的交易无法实现,金融中介的存在也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并且限制了实际可行的最小交易规模以及日常的小额支付交易。潜在的损失还在于,很多商品和服务本身是无法退货的,如果缺乏不可逆的支付手段,互联网的贸易就大大受限。因为有潜在的退款的可能,就需要交易双方拥有信任。此外,因为商家也必须对自己的客户小心提防,所以会向客户索取完全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实际的商业行为中,一定比例的欺诈性客户也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一认识,中本聪设计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货币——比特币。

比特币的设计摆脱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控制,对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进行特殊化处理,该交易产生一枚由该区块创造者拥有的新的电子货币。这样就增加了节点支持该网络的激励,并在没有中央集权机构发行货币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将电子货币分配到流通领域的一种方法。所有参与者的账户分布在区块链上,无需借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组织,即可在交易双方得以直接完成支付。那么,没有实物形式为载体的电子支付能够成为“货币”吗?这种缺乏政府信用做背书的“货币”是可靠的吗?

货币认同——比特币成为货币的关键

从根本上说,货币是基于人类交易活动的需求而产生与发展的。人类最初的交易方式是物物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日益丰富,简单的物物交换不能满足交易的需求,于是出现了作为交易中介的一般等价物。包括贝壳、羽毛、石子等各类物品都充当过一般等价物,这些都是最早的货币。金银因其稀缺、可分割、易保存、体积小等特征,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被人们作为最佳的货币使用。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展,纸币作为货币符号开始出现。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体系的发达、信用卡的出现,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计算机系统开始在商业银行广泛使用,货币逐渐与实物脱钩,体现为支付体系中银行账户中的数字。当然,货币形态演变的决定性因素是交易的需求,技术的进步只是为其提供了可能而已。自20世纪80年代的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商业交易,电子化的交易方式需要电子化的支付方式相匹配,电子支付开始出现。比特币正式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解决已有数字货币存在的双花(double-spending)问题而产生的。

可以看出,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可以在彼此互不相识的人们中间自由地流通,并因此而转移在其表面表明的一定数额的一般购买力的支配权。作为某种物品包括金银在内,成为货币的前提是被某一范围内的人们承认其具有流通功能的中介地位。无论是一般等价物还是货币,商事交易关系中出售商品的一方在接受买方的一般等价物或者货币时,深信其可以使用它从他人手里购买商品。当然在现代国家,政府信用背书的法定货币被视为唯一合法流通的货币。但是,这并非货币的本质,而是货币发展到今天的历史阶段,处于对社会控制的考虑,国家对货币强加的外在要求。就货币的本质属性而言,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认同,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货币。正如货币金融学专家弗雷德里克 S. 米什金所言:“货币,也是货币供给,是指人们广为接受的、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活动或者用于偿付债务的任何事物。”比如,二战刚刚结束时的德国,希特勒政权被消灭,其发行的货币失去了购买力,新的货币尚未发行。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骆驼牌香烟很长一段时间充当货币在西德地区使用,可以用其买到任何东西。

比特币因以下几个特点,使其具有成为货币的可能:一是稀缺性。中本聪利用技术手段,限定了比特币的数量大约2100万个;稀缺性是货币的主要特征之一,无限量供应的东西是不能成为货币的。二是不能重复使用。比特币出现之前的数字货币都无法避免双重支付问题,比特币的程序设计所有的交易都被记入账本、被公开宣布,整个系统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公认的历史交易记录,同时每一个交易记录是否是首次交易都需要其他所有节点认证。这就使得比特币不会被重复使用。三是取得比特币必须付出对价。区块链技术的价值所在是实现了复杂网络环境下的分布式确权。比特币的原始取得方式“挖矿”实际上是工作量的权益证明,程序设计让人们通过哈希(Hash)计算加上时间戳的形式“按劳分配”。任何取得比特币必须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当然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取得。四是比特币可以被所有者控制与支配。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其关键问题是所有权控制。所有者通过私钥“占有”区块链上已经注册的数字资产——比特币,并随时可以对其使用与处分。

区块链的最大价值在于共识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一个共识机制。通过比特币的运行机理,可以看出区块链是建立在所有参与者对每一次交易的共同认可、共同见证的基础上的。一方面,比特币是否可以作为货币使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货币认同。这决定着区块链是否能够得到超出比特币的更大范围应用,发挥更大的技术优势和制度价值。

 

智能合约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广泛应用

 

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以及不可篡改等特点,结合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的智能合约理念,扩大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并无限拓宽了其想象空间。1994年,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约的理念:“一项智能合约是一整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在中心化的体系中,智能合约几乎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保存在中心化系统中的合约可以被系统所有者随时修改甚至删除。利用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可以被事先写入到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体系中。当合约中的某一事项发生时,智能合约就会被触发并自动执行相应的合约条款。在这个该过程中,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都不能够修改或删除合约,也无法阻碍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简单说,与法律意义上的契约相比,智能合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智能合约与法律上契约同样都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只不过法律上契约的内容用人类语言书写,供契约当事人或第三方阅读和执行;智能合约的内容使用计算机代码书写,供计算机阅读和程序执行。二是法律上契约的订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在每个步骤中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己要求对契约条款作相应调整;智能合约的约定条件、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事先设定好的,当事人不能进行修改。三是法律上契约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得附加条件,契约是否得到履行全凭当事人的主观决定。智能合约都是附条件的,条件一旦成就,将触发合约自动执行,当事人不能也无法干预。四是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上契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等多种形态;而且通常违约责任的承担要依靠当事人自己向法院、仲裁机构等第三人请求救济。智能合约以保证金、数字财产等担保基础,当事人一旦违反,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违约人的相应财产至受害人账户。

智能合约借助区块链技术最为成功的应用是以太坊(Ethereum),它是由瑞士非营利组织Ethereum基金会开发的。以太坊可以支持强大的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允许开发者在上面开发任意应用,实现任意智能合约。以太坊因此受到了业界的热烈欢迎,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2.0版本,得到了广泛应用。

 

加强区块链技术监管

 

尽管区块链技术在提高交易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透明度以及更有利的赋权方面都大有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比特币、以太坊等区块链技术的风行,特别是对ICO(首次代币发行)可能引发风险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资本市场以及政府部门异常警惕区块链的发展,对于区块链必须予以严格监管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不过,这种说法混淆了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与对其应用的监管。区块链与非法定数字货币、ICO是两回事,仅仅是它们的底层技术而已。区块链的应用价值是由其法律属性决定的,其技术本身并不会对金融体系、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单独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是无稽之谈,必须结合应用的具体场景讨论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

对待ICO要加强监管。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是首次代币发行的英文缩写,其概念源自于资本市场的IPO(首次公开发行)。从本质上说,ICO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众筹活动,与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公司经营业绩要求的IPO相比,ICO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IPO的对价是股权,认购人根据其出资多少获得发行人的股份;ICO的对价是发行人的某种数字代币。从理论上说,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公司收益;ICO的参与者取得是代币,其收益只能赖于该代币市场价格的上涨。二是IPO的发行人都有较为成熟的经营业务,而ICO的发行人的项目通常处于成长阶段,有的甚至在发行时根本没有实际可应用的方案。三是IPO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二级资本市场退出,取回收益由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认可度决定;ICO的参与者退出要看市场是否认可该代币,并无成熟可靠的市场为依托。

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ICO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同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对待成熟数字货币,可有条件放开交易。与近来ICO的大量数字代币不同,虽然比特币、以太币等少量成熟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在世界范围内,其合法存交易得到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甚至已经开始进行比特币期货交易(XBT)。允许成熟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不仅有利于活跃数字资产市场,而且对国家的税收、减少非法交易以及打击犯罪等都有益处。当然,对待此类交易,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比如可采取沙箱模式、设定合格投资人门槛等方式。

用技术手段监管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法律以及其行业的应用。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场景讨论得多,落地的少。随着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认识的加深以及其他技术手段的发展,区块链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势必将会越来越广泛。现在已经出现了保险区块链、证券区块链等在金融行业的应用,法律界可以认真研究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法院审判、仲裁业务等争议解决中去,基于区块链的特性,其在保存原始交易记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使用、财产保全等方面有着较为广阔的空间。

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此类应用应该坚持视行业决定是否监管的原则,比如金融业本来就属于严格监管的范畴,对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保险、银行等行业的应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对于其在法律层面以及其他无需行政干预的行业的应用,则应该将区块链视为技术手段,一般来说无需监管。区块链技术原理较为复杂,其运行也是计算机程序的自动执行,对其应用的监管传统的人为监管方式基本上无用武之地,同样必须依赖相关技术手段进行。转变监管理念,将区块链技术也应用到监管流程中去,是必然的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银行家》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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