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卉老师首先向大家讲解了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并提出了问题"为什么律师的职业道德标准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班里同学积极思考,踊跃发言,从不同角度对律师职业进行审视,加深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认识。接着,她通过李启铭案件和娄波、里奥波德案件谈到了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的个人利益问题。通过牧师、律师、医生职业的对比以及罗马律师的产生和发展状况,对律师的性质、其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加以阐述。徐老师指出,律师职业道德上升为职业规范是律师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的。律师作为执行、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不能以金钱作为行为的标准,也不仅仅要维护当事人权益,还要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律师职业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根基的体现,承载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许。
在下午的课程中,徐卉老师主要就律师提供服务的属性及律师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详细介绍,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向同学们介绍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制度。她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不仅仅是站在当事人旁边,更重要的是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专业对话,将社会冲突转换为法律关系。我们应当建立律师的保障制度,同时将法律服务作为公共物品,使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精神,在此理念之上,建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有效地规范律师行为,使律师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通过本次教学活动,同学们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律师职业规范与伦理有了更加清晰的把握。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徐老师与同学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使大家体会到诊所教育与其他教学形式的不同,并对以后的诊所教育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