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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新研究员做客第四十一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
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一百零九期

 

 

 

 

 

 

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2点,第四十一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零九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123教室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的法律规制",特别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陈根发老师担任评议人。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席月民老师主持。在校法学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部分其他院系研究生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席月民老师为大家隆重介绍了主讲人陈欣新老师和评议人陈根发老师在法学尤其是在传媒法领域丰富的研究经历和学术成果,并从互联网的重要性以及"人肉搜索"、"网络货币"、"网络借贷"等实例点明了此次讲座的主题。

讲座伊始,陈新欣老师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感谢,希望通过此次讲座给同学们的法学研究带来一定的启发。他主要是从互联网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和互联网对于法律规制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和讲述。首先,陈老师指出互联网最核心的是信息,信息产生对应的权利是思想自由,信息发送对应的是表达自由,解决的是信息不受限制的发送出去,信息的传递对应的是通信自由,信息的接受对应的是知情权,要保障接受者能自由地接受信息。信息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只是互联网使我们获取、利用、发送信息更便利。因此在谈到互联网时,要考虑在这样的背景下哪些法律关系有改变,也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变化,要考虑在哪些方面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其次,互联网的法律规制,最核心的是信息的法律规制,对应到法学领域就是表达自由,在许多国家会使用言论自由概念。互联网条件下的表达自由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基本人权等方面与前互联网时代基本没有差距,互联网只是表达工具。然而,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程度使得法律实施的成本发生变化。同时,他指出在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比较少,监管机关的授权存在问题。最后,陈老师指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考虑我国的特定国情,特定发展背景。

随后,陈根发老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点评。第一,此次报告的意义在于"新",互联网问题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且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法律规制"难",原本的事前审查似乎很难借鉴到互联网的法律规制方面;第三,具体的限制方法"有限",如何有效地限制信息权利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随后,在同学提问环节,两位陈老师就网络侵权赔偿、法律规制概念、信息反馈自由、舆情监督、网络自治、言论与表达的区别、通讯与通信区别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而耐心的解答。

在沙龙活动的最后,席老师对本次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他提醒大家,在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注意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他强调指出,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新一代信息技术已成为我国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互联网的法律规制涉及众多部门法,他鼓励大家从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等不同部门法角度去展开思考和研究,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面真正发挥"社科法律人"的作用。

本次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中拉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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