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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研究员做客第三十三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
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一百零一期

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第三十三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一百零一期讲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楼122教室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罪刑法定及其理论延伸”,特别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学会常务理事邓子滨老师担任主讲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陈泽宪老师担任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席月民老师担任主持人。在校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以及部分其他院系研究生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前,主持人席月民老师为大家隆重介绍了主讲人邓子滨老师和评议人陈泽宪老师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学术界产生的重大影响。

讲座伊始,邓子滨老师首先对陈泽宪老师表达了感激之情,感谢陈老师对其学术成长过程所提供的帮助和包容;之后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中国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法律人和法律学者的不同使命和成就,让大家对当前刑法学界研究格局的大背景有了基本了解;他同时指出,当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存在着脱离和脱节,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紧接着,邓子滨老师用诙谐幽默的语言开始了自己的演讲。他指出,在罪刑法定原则萌生前,各国刑法都具有身份性、恣意性、残酷性这三个特点,而罪刑法定就是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刑法而产生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刑法学又产生过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两大流派。前者在启蒙思想后产生,主张理性主义、个人主义 、功利主义、客观主义 、形式主义、报应刑论和一般预防;而后者发端于欧洲工业文明勃兴时期,强调科学主义、主观主义、实质主义、教育刑论和特殊预防。邓子滨老师指出,中国在之前的古典学派主张还未被广泛接受就遇到现在的社会转型与高速发展期,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人权保障这三个基础未被夯实,罪刑法定并未得到真正贯彻和尊重,这是中国的困境。最后,邓子滨老师结合一些现实案例分析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包括叛逃罪的成立标准,破坏摄像头是否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邮寄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怎样按罪刑法定原则来解释和界定,危险驾驶罪与追逐竞驶等有关术语的解释。在一个多小时的讲座结束后,邓子滨老师语重心长地鼓励大家多熟悉法条,并谦虚地邀请陈老师进行点评。

评议人陈泽宪老师对于罪刑法定的理论有着深入研究。在评议过程中,他肯定了邓子滨老师的观点以及学术研究成果,并赞扬邓老师的讲座“有理论,有实践,生动活泼”。他总结道,深刻全面地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功。他指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缺陷,解释了在司法上罪刑法定执行情况的不足,强调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两个口袋罪对罪刑法定的反叛;继而又讲解了司法实践中如何辨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难点问题,让大家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了更清晰、更准确的认识。

在同学提问环节,两位老师就“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间的关系,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等争议问题以及法治理想和现实的冲突问题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在沙龙活动的最后,席月民老师特别感谢主讲人、评议人两位老师的精彩演讲和点评,感谢他们对法学系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深切鼓励大家在学术上除了吃透原则还要多看法条,以更好地处理好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劝导大家在生活中要心怀美好理想,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本次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中拉下了帷幕。

(供稿:魏娜、李通 摄影:赵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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