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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所本人有所依

——《艺术法:立法与实务》后记

周林

艺术是创意的自由展现,法律是规则的逻辑表达,艺术法则是两者的完美融合,它张驰有度,助梦成真。

9月下旬,一位多年的影友,邀请我参加他策划组织的一次即时影像展览,这是10月北京国际摄影周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从小喜欢绘画和摄影。儿时的梦想,就是在长大以后成为一位艺术家。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梦想始终还在路上。在去朋友的影棚进行创作的时候,我首先确定了一个主题,就是把在2017年迅速普及的共享单车这件事儿,通过即时影像的技术手段记录下来。共享单车也许有可以批评的地方,但是在新的信息技术背景下,共享单车的迅速普及传递出新的理念。单车是城市交通的一种简单工具。在相当长时间里,单车只是私产私用。在一天当中,大多数时间它是闲置的。现在不同了,只要完成注册并缴纳一点钱,单车便私产公用。当你走出地铁口去单位上班的时候,共享单车随处可见、随处可用,有效地解决了城市交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在摄影棚里,一边布光,一边构思,我特别注意了一些细节,比如,在后车轮辐条上绑上一截红绳,每拍摄一张,便转动一次数字车锁,让每一组画面都有变化。后来这两组用8x10(英寸)宝丽来即时影像技术完成的作品《2017?欧福共享时代印象》《2017?艾特金牛好回家》在摄影周期间展出。这是一次普通的艺术实践,两组作品在立意、用光、构图方面或有欠缺,但是“留影”“记录”的目的达到了。通过创作和展览,不仅让我进一步接近儿时梦想,而且对即时影像有新的感悟:即时影像免除了胶片摄影成像前期后期的许多繁文缛节,拍摄者的创意、修养和技术底蕴可以在瞬间呈现,容不得矫揉造作和涂抹修改。胶片相机的迅速消亡和数码相机的快速普及沦为大众玩具,即时影像的回归,为挽救摄影传统和技艺平添一抹亮色。

这次艺术实践也给我一次从摄影人角度看法律的机会。一件作品,从创意到作品,从作品完成到公开展出,是一次艺念变现的过程。但是艺术表现从创意到市场,展览仅仅是艺创的起点。把作品卖到市场才算本事。美国著名艺术家安迪?沃霍尔说过:艺术品经营是随着艺术的产生而产生的。我最初是一位商业艺术家,是从商业艺术起家的,我希望最终成为一位从事经营的艺术家。在经营上的成功是艺术的最佳境界。所谓“把作品卖到市场”指的就是沃霍尔这个意思。而一旦进入市场,法律问题便接踵而来。

11月初,我应邀赴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参加《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理论与思想研讨会。为了准备在会上发言,我阅读了郑老师的遗著,重温郑老师对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诸多论述。我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郑老师最重要的贡献,是他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提出的信息产权理论。知识产权所针对的是信息,是因信息利用而发生的权利。信息产权与物权最大不同在于,物权所针对的物可以占有,而信息产权所针对的信息不能被占有。在法学理论中,任何产权都应有所“本”。物权之本在物。同理,信息产权之本在信息财产。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自由流动的,不可控,hold不住。信息产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它回答了信息等无形物何以有价值,何以财产化的问题。人们是通过法律,在某些特定的信息上面,设定类似财产那样的权利,使之成为一种可控、有价、可转让的财产,即信息财产。信息财产持有人在发现自己生产的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要求司法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有所本,人有所依。一个人从他/她出生那一刻起,就始终是作为“信息动物”而存在的。从牙牙学语到长大成人,人始终跟信息相伴相生。从年幼时向父母、老师、同伴索取信息,学习如何利用信息的本领,到长大后创造和生产信息,任何人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着这个过程。一个人能够给这个世界留下的最宝贵的遗产,不是别的,正是信息。信息财产制度的建立是对信息自由流动历史的一个终结和革命,目的是鼓励信息生产、传播和利用,推动着人类社会在一个新的信息技术发展历史节点,实现更加充分的信息自由。

一次纯粹的艺术实践,一次严肃的阅读思考,促使我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自己的艺术法学研究和教学做了一个初步总结。《艺术法:立法与实务》这本书即是这个总结的成果之一。在我耳顺之年,有一个机会跟当年教我、提携我的老师,跟我一起成长的学生,跟我认识或者不认识的读者,以书的形式做一次交流,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在我大约十岁的时候,是多么渴望学画成为一个画家。那会儿还不光是出于兴趣,而是觉得可以把画画当做一个手艺,有了这个手艺或许能够养活自己,压根想不到自己成年以后的主要职业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我不知道如果顺着当初那个画家梦一直走下去会是怎样结果。一个少年为什么不能一直追随着自己梦想去实现它?我研究艺术法是少年时梦想的另外一种实现方式么?这本书所讨论的事情对那些仍然怀抱画家梦的少年、青年、中年人有些许帮助么?

不过,现在好像也想明白一些。从事法学研究跟进行艺术创作一样,都是要密切联系社会现实,都是以自己对社会现实思考和研究所产出的思想,服务于社会。法学研究工作并不神秘,既不低端也不高贵,它跟艺创一样,都不过是针对某种社会现实的信息生产而已。三个月前我以共享单车为主题创作的那两组即时影像作品,不就是以镜头表现出的我对当下一个热门社会现象的思考么?不论它们能否配得上艺术,作为原创信息,它们或许能够为人类的文化遗产增加了哪怕一点点。

“在中国,艺术法所关注的是艺术品及文化财产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艺术品的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以及艺术家的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单靠某一部单行法规来解决,而必须要由多种法律和法规加以调整。”这段话是我首先在1998年8月主编出版的《艺术法实用手册》中说的。我发现,作为“艺术法”的定义,这段话被国内不多的几部艺术法著作反复引用。我现在还要再次引用它,因为还没有找到可以替代它的信息。这或许可以成为一个佐证,证明一个人能够给这个世界留下的最有价值的遗产,不是别的,正是信息。

(《艺术法:立法与实务》一书已于2017年12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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