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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所长一行访问法学所并发表演讲

2010年11月16日下午,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所长戈尔德施密特(Jenny Goldschmidt)教授、米尔(Anja Mihr)副教授访问法学所,并分别以 “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欧洲的实施” 和“欧盟人权实施机制的新形式”为题发表演讲,刘海年研究员担任主持人,朱晓青研究员和薛宁兰研究员担任评论人。

刘海年研究员首先回顾了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与法学所的合作历史,并对现任所长戈尔德施密特教授的来访表示欢迎。

戈尔德施密特教授在演讲中集中介绍了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的新特点。她指出,残疾人权利并非是一项新的权利,但是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却体现出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很多新特点,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采取了新的视角。以往的残疾人权利保护主要是基于残疾人在医学意义上的弱势地位,而2006年公约则转变为从更广泛的社会模式的角度倡导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它不仅强调残疾人所面对的医学意义上的残疾障碍,而且强调残疾人因为生理残疾所面对的社会障碍。同时,它也转变以往将残疾人被动的作为权利保护对象的立法实践,而是将残疾人的参与纳入到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实践中。由此,戈尔德施密特教授进一步指出, 虽然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但是由于它的视角不同,实际上,通过对普遍参与以及机会平等等理念的吸收,该公约在残疾人权利保护领域体现了世界人权保护的新发展。

米尔副教授在演讲中主要就“里斯本条约”的通过,探讨了该条约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产生的新意义。她认为,2009年里斯本条约的通过,强化了欧洲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她指出,欧盟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域性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组织,它是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成员国向它让渡了一部分权力,而且它的法院——欧洲法院(现在已经更名为欧盟法院)的判决也有法律拘束力。由于根据里斯本条约,欧盟可以签署、批准,并成为国际人权条约的成员国,所以,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来说,一旦欧盟成为某个公约的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人权保护机制实际上是双重的。她也进一步指出,由于欧洲建立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实施机制——欧洲人权法院也对成员国公民的人权诉求进行保护,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重叠的,如何整合、协调这两个机构的人权保护机制也是欧盟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欧洲联盟组织与欧洲人权条约成员国构成的差异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复杂。

演讲后,刘楠来研究员、刘翠霄研究员、朱晓青研究员、薛宁兰研究员等对演讲内容进行了回应,并就残疾人权利保护与反歧视原则、残疾人权利保护与实质平等的关系、欧盟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实践、里斯本公约对欧盟法院的影响、欧洲人权法院与欧盟法院的关系等问题与演讲人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