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讲述人大代表履职故事: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为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大代表履职故事》专题片于9月11日起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孙宪忠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主题,讲述自己的人大代表履职故事。专题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讲述了20位来自基层一线和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职为民的故事,展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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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听孙宪忠讲述履职故事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大代表履职故事》于9月11日起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孙宪忠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主题,讲述了自己的人大代表履职故事。

 

 

 

参与《民法典》立法、《文物保护法》修改的过程,是孙宪忠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要求,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生动写照。孙宪忠指出,“民法典不是一部简单的法律,而是国家文明的象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许多法律工作者一起共同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他最难忘的履职经历之一。为了高空抛物、保护隐私权、民法体系化等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孙宪忠等人大代表和法律工作者做了大量的调研和讨论,推动了《民法典》的科学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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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对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发言

2023年是本届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常委会一年的工作,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常委会政治站位高,积极贯彻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保证了中央的战略部署在人大工作中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党组、在委员长以及委员长会议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宪法要求,履行宪法职责,在政治工作、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和代表联系工作四个方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对常委会的这个工作报告,我本人予以充分高度评价。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的这一规定,揭示了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政治属性和基本职责,即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代议制的基本方式,统率全体全国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对国家重要人事的选举权和决定权、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对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反映全体人民代表的意见,对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发展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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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加强经济、民生领域立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立法工作,给代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律案34件,通过其中21件,包括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8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7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代表说,过去一年,立法工作围绕经济、民生、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等领域,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增强,“立法应该讲究质量,遵循系统化科学化的原则。体系化科学化的立法既是立法质量的保障,也是执法和司法的保障,归根结底是法治国家的保障。”孙宪忠代表说。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不断健全完善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河北柏粮粮食储备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储粮课题研究组组长尚金锁代表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耕地保护利用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各环节作出系统规定,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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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 |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学部委员接受央视采访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不动产登记法列入2024年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修改公司法意义重大

 

 

“两个联系”持续深化 代表议案和建议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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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像推动民法典编纂一样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即将再一次领衔提出关于进一步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代表议案。

日前,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相关问题,孙宪忠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

 

作为曾经连续多次议案和建议推动民法典编纂的专家学者,孙宪忠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最大亮点或者进步就是对中国农村国情认识和对农村、农民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而在下一步立法进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共识,自己会像推动民法典编纂一样推动这部法律的制定,希望它能确认农民群众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目前草案亮点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因就学、丧偶、离婚等丧失成员身份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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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我国物权立法贯彻科学性原则的问题简论

物权立法是国家经济基础运行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我国物权立法从物权法启动制定,到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历时二十多年臻于完成,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贯彻科学立法原则建立起来的、有其内在逻辑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科学立法。认识我国物权立法的科学性,是掌握物权立法的思想和规则的前提,是保障立法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

我国物权立法工程启动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必须废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理论,贯彻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新理论。这种国情背景,意味着立法必然会发生很强的争议,比如2005年出现的“物权法风波”。即便如此,我国物权立法还是依据科学立法原则,不但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基本理论上完成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清理,而且在物权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在分析和裁判的法技术层面建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系统规则,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大陆法系固有知识体系的超越。

从物权立法科学性的角度看,首先要对民法典将物权编作为民法典总则编之后的第二编的重要意义有清楚的认识。因为,将物权编放在各分编之首,包含着重视普通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含义。另外,物权编具有保障和规范经济基础运行的作用。此外,人格问题、人格权的立法基础已经在总则编部分得到了规定,人格权编基本上是解决人身和人格侵权责任问题的规定,将人格权编置之于各分编之首,是不符合立法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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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我国物权立法贯彻科学性原则的问题研究——兼顾一段立法历史的回忆

我国《立法法》规定科学立法原则,并将其作为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质量的保障。我国物权立法,从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到2020年的《民法典》物权编,都是贯彻这一原则的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创意之时,正值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在独特的国情之下,如何在物权立法这种实践性最强的领域贯彻科学立法原则始终存在很大争议。即便如此,我国物权立法还是依据科学立法原则,在立法结构和主要制度方面进行了十分积极的创造和更新,不但在立法思想上完成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清理,而且在物权分析和裁判的法技术层面建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系统规则,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大陆法系固有知识体系的的超越。多年实践证明,这些改造和更新是十分成功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我国物权立法的这些成就却并没有在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引起足够的注意,很多大学教科书还没有把改造更新之后的物权科学知识体系融入法学教育之中,甚至司法机关主导的司法培训,也经常有理论落后于立法的感觉。经过这种教学训练的司法工作者,常常不能透彻地理解《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适用法律僵化机械、捉襟见肘,不能满足法治实践的的要求。正因为此,本文在这里对我国物权立法贯彻科学法理、以此改造更新既往物权立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大体的总结,希望这些研习心得,能够对促进我国物权立法的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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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之立法建议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我国社会主导的互联网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愈加重视。但也必须承认,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网络信息确实屡禁不绝。相比互联网社会到来之前,这些不良信息产生明显的扩张性效应,对我国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治理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当前网络世界中,炒作、三俗、拜金、炫富、宣扬色情丑闻等不良信息泛滥成灾。这些网络不良信息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影响极坏,亟须强化相关法治,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网络文化的引领。

相比互联网上猖獗的不良信息传播,相关的法律治理总是来得迟缓而乏力。比如,针对中学生胡某鑫自杀的案件,大量“报道”涉嫌造谣。目前,法律对这些不良信息的治理相当滞后。即使是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造谣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在不良信息传播方面,一些平台的炒作也有推波助澜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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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新中国第一届民法学博士。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德国著名大学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

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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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学部委员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1日选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等159位候选人当选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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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为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2022年12月27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亮相。对于这部法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格外关注。在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就曾提出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今年,他再次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

在孙宪忠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具有基本立法的意义,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总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通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尊重改革实践、固化改革成果、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孙宪忠说。

孙宪忠在议案中建议,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与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继续修改完善草案,为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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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立法追责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提出了“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针对涉及道德伦理的网络不良信息,尽快建立完善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对炒作不良信息的“网红”应该立法抵制。

“博眼球”行为危害青少年

孙宪忠认为,虽然在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以后,我国社会主导的互联网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尊重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是屡禁不绝的,其损害的扩张性效应是严重的,而相关的法律治理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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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中央2018年10月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试点的决定,并且规定试点期限为三年。这一次会议任命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2019年1月1日起该法庭正式挂牌运作,到2022年初试点三年期满。试点期满之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以何形式运作,已经成为法律界关注的问题。

孙宪忠提出,在试点基础上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的建议,以此解决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作的法律基础问题,并对下一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挥强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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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民法研究领域专家、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者,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近年来非常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领衔提交了有关议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何重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应有何考虑?记者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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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从源头治理的角度思考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近年来,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愈演愈烈,造成损害可以说是非常严重。不论是徐玉玉死亡案件、李文星死亡案件这些尖锐的个人受损害案件,还是集体性、大面积的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青年学生群体受诈骗案件,都不但引起了社会的愤恨,也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据2017年“两会”期间某个记者见面会公布的消息,仅2016年,我国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承受的经济损失达915亿元。有关司法机关开展的针对这些和个人信息泄露有关的案件的查处以及对于罪犯的打击,可以说是力度和规模都越来越大。但是让我们无法得到安慰的是,在无数次这样严厉打击面前,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还是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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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目前,我国还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是集体的成员。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这就更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推动。因此,现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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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学部委员接受新华网《大国榜样•两会特别策划》专访
  数字时代如何构筑个人信息法治“保护网”

 

 

2022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接受新华网高端纪实访谈栏目《大国榜样•两会特别策划》专访,畅谈数字时代应如何构筑个人信息法治“保护网”。

 

来源;新华网,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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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接受央视采访|回顾、建议和展望:新一年立法计划值得期待

 

 

 

2022年3月10日,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接受央视采访,梳理过去一年的立法亮点,建议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强监管,展望新一年的立法计划。

 

来源;央视网,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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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修订《公证法》的立法议案

摘要

由于《公证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以及相关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当,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观念是一直将公证法视为行政管理法;同时,也导致一些改革将公证行业完全推入市场机制,使得公证活动和公证事业脱离了“证明”和“公”的本质,公证领域乱象频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已经遇到天花板,修改《公证法》已经十分必要。修改的进路是准确把握公证本质,以公证的法律效力为核心。有必要借鉴拉丁公证联盟规则,一方面在公证的公信力建设上多做谋划,另一方面需要吸收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取得的实践经验。

案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来对我国《公证法》实施的状态进行了检查,曹建明副委员长在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报告说明,我国《公证法》实施以来法治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现在该法以及公证事业的发展,在我国也遇到了天花板一样无法突破的障碍。我们的调研认为,我国《公证法》以及公证事业的发展遇到的障碍中,最大的障碍是相关现行立法的不当规定,以及立法指导思想对公证行为的误认误解。原来的《公证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存在着明显不足。依据拉丁公证联盟认可的法理,公证行为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要件、各种法律事实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证明的行为,这种行为和仲裁相类似,具有准司法行为的特点。所以《公证法》从法律体系上来说属于民法的附从法,或者民法特别法,或者民事法律的特别法。但是我国过去的立法观念,却一直把公证立法当做行政管理法,立法的出发点是对公证行业和公证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个核心认识不符合公证行业的本质,所以我国的《公证法》在立法规定方面、在法律实施监督检查方面经常宽严失当。如果管理太严,则公证活动范围收缩严重、从业者流失严重;如果管理松弛,则行业违规乱象丛生。

正因为此,现在应该慎重思考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借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报告的落实,启动《公证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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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议案

摘要

当前我国还有近九亿农村户籍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作为集体的成员。但是此前,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更没有集体成员权的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这种情况不但不符合我国农村现状,更不符合中央作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因此,现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在这部涉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立法中,集体成员权不但必须得到明确承认和保护,而且应该作为该法的基础。

案由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确定的立法规划,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组织体立法已经启动。制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还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享有成员的权利,承担响应的义务;农村的土地除明确的国有土地之外,都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农业的生产,在耕作土地三权分置优势下,则更是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和运作。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在我国具有基本立法的意义。此外,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乡村振兴战略,就更是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推动。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中,农民成员权是必须依法明确承认和保护的重要权利。而且,从目前我国农村、农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从《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权利,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议题。可以说,农民的成员权在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构造上,已经处于基础性地位。鉴于此前的立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法理和实践并不十分明确,因此我们在此提出,以农民成员权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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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建议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时间”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除参加会议行使选举权、审议以及表决权、监督权之外,还有领衔提出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的职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在任职期间已领衔提出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数十件。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孙宪忠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公证法》”和“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等立法议案,以及“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 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等立法建议,授权在中国法学网首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期共同支持科学立法。您可发送电子邮件至iolaw1958@cass.org.cn(邮件主题为“议案提案反馈意见”),期待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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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随记

学术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来源已久。尤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以行政法学家为主)已经呼吁多年。2016年3月我提出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我看到的问题点是: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程启动,当时有课题组提出了把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纳入民法典之中的观点。我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因为,其一,个人信息,有一些可能涉及隐私和隐私权,但是也有很多不涉及隐私,如果把个人信息都当作隐私,那么,所有收集信息的行为都是侵犯隐私。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社会,政府收集个人信息是正常的(后来的疫情防治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不能把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都当作侵犯隐私权。

其二,当时出现的山东徐玉玉案件说明,那些收集不特定多数人信息的机关单位,他们对于防止信息泄漏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在这个要点上的管理责任,都是民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民法典之外,应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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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接受央视专访:《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这样影响你我生活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其中明确了很多网友们关心的问题。APP“不授权不让用”是否违法?公民有权撤回个人信息是什么意思?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我们又该怎么办?央视网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权威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热点话题。 

央视网:下载APP时被要求同意隐私条款,提供一定的信息,否则无法使用APP。《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法条对此是如何规范要求的? 

孙宪忠: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信息收集有很多条文规定,它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正当、合法、必要。至于涉嫌收集个人隐私,首先要对隐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是说它是涉及到个人私密的信息,涉及到个人的私生活、居住地、身体状况等,这些方面的问题是不能向外泄露的,因此都属于隐私,这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如果这个平台或者说APP提供者要求提供涉及个人隐私性信息的话,在法律上来看有可能会涉嫌违法,不一定说绝对就是违法。比如说医疗方面的信息收集,医院收集的信息与个人身体状况有关,这些私密信息的收集是必要的,因为医院要给病人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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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我们为什么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33日下午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仅是保护自然人涉及个人的信息利益,更是对现代信息化社会条件下合法取得以及合法利用自然人信息的各种活动建立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对现代社会最前沿的领域的国家治理。”311日上午,在接受《人民周刊》记者专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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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积极认真推进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工作,这一点应该充分肯定。相比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司法解释,总则编司法解释的意义更为重大。其原因在于:

一、民法典总则编最集中的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立法者在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大前提下,将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这个价值目标,以及依据民法典保障国家经济基础运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以及对人民基本权利与以切实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最值得重视的和最应该遵从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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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谈点修改建议,供立法部门和起草部门参考。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分必要,也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最近这些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害的案件不少,我国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非常关注,普遍认为制定该法非常必要。事实上这一方面的立法,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现行的经验,其中一些考虑值得借鉴。2020年10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在它正在立法机关进行修改之中。在近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在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思考更多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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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从《民法典》看乡村治理中急需关注的十个法治问题

党中央提出把乡村振兴作为下一步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农村问题的规定,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角度看,《民法典》中的许多规定可以遵循。这方面的问题很值得研究讨论。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关于农村居民组织体的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这个组织体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乡村振兴也罢,乡村治理也罢,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和这两个法律制度直接相关或者间接有关,而且这两个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比较大、比较明显的变化,很值得研究讨论。

依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在民法中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几十年。从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制度基础来看,从国家未来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农村发展格局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长期存在、继续发展下去。因此,《民法典》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研究和探讨。还要看到,《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这提出了“特别”的准确含义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下一步农村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意义都非常大。事实上,《民法典》以前的政策和法律上、政治生活中早已出现农村集体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包括的组织体的法律形态及其含义没有写入民法。《宪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提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一个自然人的合伙,还是一个法人体,或者是一个其他什么样的组织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民法典》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而且是特别法人。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首先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为下一步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提供法律基础的意义。因此,相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民法典》第261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有一个重大的改进。在《民法典》以前,集体所有权就叫集体所有权,而《民法典》将集体所有权称为成员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之前加上“成员”两个字,所揭示的内涵很丰富,对下一步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同样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下文就从《民法典》的角度谈谈乡村治理中十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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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一法一规则”首次大修,从新的实践中获取生机活力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召开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等事项。

两部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两部法律修改,将解决什么问题?发挥什么作用?公民报特派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承担这一职责,要建立一个法律根据,法律根据首先来源于宪法。”孙宪忠说,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力是怎么产生的,由谁来行使,行使权力的机构和人员都是从哪里来?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该有哪些程序?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此次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一处重要修改就是增加“全过程民主”的规定。

孙宪忠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通过谁来行使国家权力?怎么来体现人民民主?答案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然后由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之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来集中人民的意愿。

孙宪忠说,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相配套的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一规则要解决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怎么展开工作,专门委员会职责是什么,怎么去运行等问题。

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是深入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持续从新的实践中获取生机活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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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法典落地,治理能力越来越强

今年是孙宪忠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九年,提交的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超过70份。作为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专家,孙宪忠提出的建议多达数千条。

2013年,孙宪忠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就呼吁编纂民法典。当年他领衔提出“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其他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的议案。孙宪忠设想,五到八年内完成编纂工作。

第二年,孙宪忠再次提出同名议案,并做了更仔细的论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启动,此前四次均因历史原因被搁置。

“不少人提议编纂民法典的理由是‘别的国家有,咱们也应有’,而我的出发点是我国过去的民法制度存在缺陷。”从问题意识出发,才能够真正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工程。

孙宪忠解释说,“例如当时还在实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其间156个条文中能够真正直接适用的只有十几个,民法通则被‘掏空’了。不编纂民法典,仍然将民法通则作为民法的龙头法律,那当然就远远地脱离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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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问题意识提高立法精准性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在3月3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专门就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回应。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是近些年的立法热点,社会呼声一直很高。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重点放在哪些方面?立法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提出多方面建议。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相关立法并不是一片空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尤其是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就有7个条文且规定得都比较细致。

但在孙宪忠看来,目前现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解决的问题,跟个人信息保护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立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容也不一样,所以制定个人信息法仍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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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实施要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年,恰遇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喜庆之年。这两件事情看似历史巧合,其实它们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一直矢志不渝地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举办了“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民法典实施工作作出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点既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百年不忘初心的基本宗旨,也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指导思想。民法典编纂顺利完成,可以说是这一指导思想得到全面落实的过程。民法典是社会的百科全书,它更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因此,在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时,我们应该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权利保障好,把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基本精神进一步落在实处。

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也是民法典实施的指导思想

我们应该注意到,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所述及的重要决定之一。而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作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分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发展动力与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目标虽然非常宏大,包括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其核心要义还是要让十四亿中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巨大红利,走上幸福安康的道路。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而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切实措施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立法工作的汇报,不仅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一般要求,而且在一些制度设置发生争议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为民法典编纂把稳了方向。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立法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在法学界和社会的普遍支持下,民法典按照预期的规划顺利完成了编纂,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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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打开民法典宝藏的三把钥匙

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央政治局举办了关于民法典学习的讲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座上指示,必须重视民法典实施的问题。民法典一般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但这一说法并不十分妥当。民法中包括着大量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它们要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引导和裁判的作用, 如果民事主体行为不当,那么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要适用民法典来追究其责任。可以说, 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都是有实践性功用的,而不仅仅是拿来宣教的。所以,民法典编纂的任务完成后,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实施。只有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将该法承载的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落到实处,使得法典的条文成为 “活法” ,也就是有生命的法律。 

但是在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总共七编,80多章,共1260条,大约11万汉字,这些章节条文构成了难以计数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事实上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民法特别法的规范和制度,比如商事法律和知识产权的制度,这一次还没有写入民法典之内。民法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的体系,远远超过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部法律。 

一方面,这个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良好发展,说明它能够因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说明我国对于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原则的认真态度和实际的推行。当代法治社会,各项事业都要充分体现民众的权利,而且市场经济发展也是越来越复杂,因此,民法的规范和制度的群体还在不断地扩展中。比如,现在的网络经济就带来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数据资产、网络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发展。所以,民法体系蓬勃发展应该得到充分肯定的,它是我们学法用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能够依靠的巨大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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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

我国民法典编纂,是中共中央2014年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决定之一。所以,民法典编纂的意义,应该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理解。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在2020年5月28日完成的,紧接着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办了民法典学习的讲座,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讲座上发表了长篇讲话,他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而且特别强调,民法典的重要功能还在于实施。

作为学习研究民法数十年的学者,而且也是参与民法典编纂的立法工作者之一,我本人对总书记强调的关于民法典实施的讲话深表赞同。民法典编纂的意义重大,但是实施的意义更为重大。民法典编纂完成,只是把中央关于国家治理、关于保障人民福利以及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写进民法典之中,细化在民法制度之中;但要真正推进我国社会的进步,提升国家治理的水平,就要把这些指导思想落到实处,把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之中包括着庞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总计1260条。这个庞大的法典内容十分丰富,所以不论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还是在编纂完成后,一些学者和宣传部门对它都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但是无论怎样解读,我们都不能偏离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功能,那就是它作为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遵循,否则就会妨害民法典的实施。

所以,本文在这里提出三个涉及民法典和国家治理之间关系的讨论供各位参考:其一,从民法的一般意义讨论民法典如何承担国家治理的职责;其二,讨论我国民法典在承担国家治理职责时在一些重大制度方面所作出的改造和更新;其三,讨论本次民法典编纂如何弥补了现行民法重大缺陷,以及完成了对大民法体系的协同改造,从而在本质上解决了民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的可靠性这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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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物权法》实施后,在北京出了几个案子,其中的一个案子被称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这个案子大体上是这样的:1989年,昌平有一个老百姓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了六套房屋,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1994年,六套房屋都过户登记到了买受人名下。在《物权法》尚未生效之前,买受人把部分房屋出租了。后来,买受人发现出租的这些房屋中,承租人很久没有交房租了,于是,他去查看出租的房屋,但却被现时的住户给赶了出来。住户说,这些房屋是他们从法院拍卖来的。自己买的房屋怎么会被法院拍卖了呢?事实是,大概是在1995年,房屋的开发商因经营不善,欠银行的钱还不了。到了2004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还债。2006年,法院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债随财产走”的司法解释,判定银行的贷款要用开发商盖的房屋来偿还,意思就是开发商用银行的钱盖了房屋,现在银行的钱就凝结在开发商盖的房子上。虽然这些房子已经出卖给一些购买人了,但是银行的钱还是在这些房屋上,因此,法院就把这些房屋给查封拍卖了。法院这样判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这些房屋是否已经发生了合法转让。现在住在房屋里的人,就是根据这一次拍卖买到了这些房屋。昌平的这个购买了六套房屋的买受人,也就这样失去了房屋,即使他交付了房款已经将近20年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手续从1994年到2006年也都12年了,但是,法院还是把这些房屋给拍卖了。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所依据的就是所谓的“债随财产走”这个原则,法院系统内部一直贯彻这个原则已十多年。大体是在1993年,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比较常见,一些企业“聪明”地将优质资产进行剥离,重新成立一个新的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旧企业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自己从新企业享受利益。针对这种恶意避债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了“债随财产走”规则,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很多法院同志认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从法理上分析,这个案子就是判错了,错在它完全不遵守法律关系的逻辑,完全不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完全不遵守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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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从法院司法的角度谈解读和实施《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编纂的全部意义在于国家治理。《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是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民法典》的编纂,首先是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的治理体系。从这个要点来看,很多媒体和学者一直在热炒的《民法典》对于一些零零碎碎的民事权利的规定的做法,其实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民法典》除了规定这些零散的民事权利之外,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还承担着更大的历史使命。以下几点,可做参考。 

(一)《民法典》与经济基础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支持和保障我国经济基础良好运行的使命,是由《民法典》来承担的。本次《民法典》编纂,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依法维护和保障我国经济基础运行、建立和稳定国家经济基本秩序的指导思想。自古以来,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等,就是为维护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我国《民法典》也是一样,它通过自己特有的法律制度,确立符合国家基本体制的经济制度,直接承担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基础的重大使命,从而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根本性的重大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贯彻了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在公有制财产秩序的法律建设上实现了制度和理论的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6条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第255条、256条、257条等关于公共财产物权的规定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民法典》通过这些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资产、公共财产秩序等方面建立了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民法原理的制度。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257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是关于国家投资的条文,它和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其一,它采用了政府投资的科学概念,而没有沿用国家投资这个不科学的提法。其二,它承认了政府投资人的多元性,不再坚持国家统一投资的理念。其三,它不再把政府投资资产称为国家所有权资产,而规定投资人的权利和职责。这一点意义最为重大。从此,国家所有权统一性、唯一性理论在政府投资这一点上也就被彻底涤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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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在关键时刻总能作出关键表达发挥关键作用

5月28日,我国首部民法典获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工程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中央的坚强领导、最高立法机关的积极工作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当然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而以我自己的亲身经历看,媒体的积极参与,通过新闻报道来支持立法、引导舆论,扶植立法工作中正能量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我接触的众多媒体中,《法治日报》众位记者所发挥的专业性作用尤其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包括报纸和旗下的法制网、融媒体、期刊等在内,《法治日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报道有几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首先,《法治日报》始终把民法典编纂作为重大立法事件,持续数年保持跟进和联系,随时对民法典编纂的相关立法动态、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作出积极反映,在第一时间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必要的舆论支持。 

这里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从2013年开始,我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就曾连续几年提出有关编纂民法典的议案,但这些议案最初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和社会的关注。在我一再呼吁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媒体的朋友给予我很多支持。其中,《法治日报》给我的大力支持让我印象最为深刻。我记得在我提出编纂民法典议案的初年即2013年,就有《法治日报》记者对我提出的这件议案进行了报道。在此之后,几乎每年都有《法治日报》记者来到我所在的代表团驻地,采访我有关民法典编纂的问题。此后几年间,不论是制定民法总则,还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法治日报》的记者、编辑总是非常主动地和我联系,对我的相关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予以报道和支持。这些支持,有温度、持续而且稳定,给了我很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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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杨丽美:房屋交易已交付但未登记的确权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房产纠纷类型一直位列前茅。房产纠纷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即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后,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在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过程中难以解决,在第三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情形下也会遇到。为什么说此类案件的审理是个难点呢?原因有二:第一,《物权法》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我国民法学界一些学者主张的所谓“债权形式主义”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结果,登记是行政行为,只有履行登记手续后,物权变动才具有公信力。这就是所谓的“统一登记公信力”理论。如果仅依据上述几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和部分学者的解释,确实可以得出交易中房屋确权只能依据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这样一个“标准”的结论。基于上述认知,部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甚至已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多年的房屋,依然被确认为开发商或者出卖人享有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这种“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是不公平的,仅依据不动产登记裁判所有权归属的做法失去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又无法突破上述法律条文和部分学者的观点,因此认为该类案件很难处理。依据物权法学的法理,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物权法》9条对这个公示方式规定了一般性的但书。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是《物权法》142条规定的但书,它建立了排除不动产登记来确认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规则,打破了“统一登记公信力”的教条,纠正了“债权形式主义”理论的弊端。但是,这两个非常有意义的但书以及其中的物权法学理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判决中鲜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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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之一。这次民法典编纂,在一些重大制度和理论创新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民法典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集成,使分散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化,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所代表的民法规范体系化,是民法立法科学化的结果。历史证明,民法规范的体系化,适应了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保障了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也保障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保障人民权利、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民法典将大量法律规范和制度编纂成为一个体系。民法典实施后,无论是在民法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还是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从整体化、体系化角度来把握,避免枝节化、碎片化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只看某一个条文的规定,而应运用体系化思维,掌握法律规范的系统规则。在运用民法典分则的规定时,应注重总则的规定;在运用具体性规则时,应注意掌握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及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另外,还要掌握和运用一些排除性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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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头等舱理论:民法典之外的民法体系

我国民法典已经编纂完成,作为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和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它将在我们的法制生活中发挥核心的、基础的和全局性的作用。民法典编纂的伟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应该在以后的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来。但是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典编纂完成后,经常有学者和法律界、经济界的朋友向我提问,说为什么公司制度没有写在民法典之中?为什么知识产权没有写在民法典之中,难道它们不是民事权利吗?实际上,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后,就有领导机关和社会人士提出这个问题,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这些问题仍然不断提出来。由此可见,不论是在从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的角度看,还是从民法的法律实务的角度看,如何理解民法典之外的民法体系以及它们和民法典的关系,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问题。 

对此,本人曾经于2016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过“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几个问题”的讲座,其中说到,本次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其实只是为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编纂一个基本法或者一般法。一般法之外还有特别法。民法典编纂意义重大,其目的是将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编纂为一个整体,从而消除多个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漏洞和重复,并为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根据,为学习研究法律提供最大的方便,以取得立法统一的“体系化效应”。但是,即便是编纂了民法典,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民法规范和制度,它们将组成我国民法的特别法。所以我国民法,由民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组成。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的时候,适用民法典。本人在一次讨论会上,就这一问题进行答疑,使用“头等舱”的说法,来说明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之中,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这一说法,被在场的法学界朋友称之为“头等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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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大会的召开,举世瞩目的中国民法典通过了。从此之后中国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这不仅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的重大事件,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重大事件。 

因为,在依法治国原则下,国家治理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因此,民法当然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也正因如此,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即将进入实施,它当然要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各种生活中发挥核心性、基础性的作用;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以往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意义时,经常会说到,它是权利的宣言。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基本上来说,没有揭示出民法典的本质作用。道理在于,民法典并不仅仅只是权利的宣言,它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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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最终通过的民法典共计7篇84章,条文多达1260条,涉及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就更不胜枚举。如此之多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是如何编纂成为一部整体的法典,更是需要我们研精覃思。 

民法典的条文和制度,不是一麻袋土豆,不能散乱无章,必须有一个逻辑。民法典本身规范的社会事务就如此之多,法典之外,还存有很多特别法律规范(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典之内外如此之大的规范群体,其内在逻辑到底如何,对法律实务而言甚为重要。正如机器制造和机器使用,若想正确地操作机器,就必须知道机器的制造原理,了解机器的各个部件及各主要部件之间,是如何联动运作的。至于机器使用,同样需要掌握机器制造原理。否则,一旦机器故障,连如何修理都不知。民法典适用亦如此。1260多个条文,仅字数就达十几万。涉及具体案件分析和裁判时,如何寻求最佳的条文就成为一个难题,更不谈该条文规范的关联问题,比如统辖具体规定的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如果仅适用分则之中的具体规定,而忽视总则一般规则,则可能出现分析和裁判错误。所以,掌握民法典体系化逻辑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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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何以为“典”

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我们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在学习和贯彻民法典之际,我们首先会注意到,这部法律没有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是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它严密的立法逻辑和体系看,有可能也是唯一一部。其他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都没有如此命名。法典和法的命名,仅一字之差,却区别显著。 

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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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如何理解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

众所周知,《民法典》的编纂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规范着我国社会最为基础和普遍的社会关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民法担负的职责,除宪法之外,非其他任何法律可以比拟。在《民法典》编纂工程结束后,不论是学习研究还是贯彻实施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民法规范的社会事务重大而庞杂,因此而建立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群体数量巨大。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采取了“两步走”工作思路,先制定《民法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思路。《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是对于民法具有统率性、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而分则部分规定的是个稍微具体一些类型的民法规则。采取这种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结构,在庞大的民法规范群体和制度之内建立起来了一个清晰明确的逻辑,使得它们科学有序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这不仅仅为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也保障了这个庞大的体系能够和谐稳定地发挥立法者赋予民法的功能。这种编纂方式,是民法科学发展数千年经验的总结,是贯彻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原则的体现。但是在我国,不论是法学界还是在社会民众之中,对这种总则分则相区分的批评声音一直不断,这些观点认为,这种编纂方式把一些具体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人为地割裂为两个部分,脱离了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且总则之中很多法律概念抽象难懂,民众难以理解和学习,从而妨害了法律的实施。对这些批评意见,有必要予以清晰回答,否则将对《民法典》的理解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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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内容提要: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分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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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是谁?也不会有人知道,谁在一代又一代精心培育,剪枝培土、浇水施肥……” 

这首名叫《鲜花》的小诗,创作于中国民法典草案诞生的前夜,它的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用培育一朵娇嫩的鲜花来比喻法律人历经数年、编纂民法典草案所付出的心血。 

5月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从启动编纂到即将形成统一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迎来历史性时刻。 

那么,民法典的“出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条款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孙宪忠代表,以及其他几位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以期从经济金融角度来透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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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著作权法》修订要从载体和作品两方面进行拓展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修订已酝酿十年,正在进行的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 

网络的发展带来很多著作权方面的新问题,《著作权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据了解,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占比超过三分之二,而网络著作权案件占到了著作权案件的三分之二。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在采访中指出,新的《著作权法》需要关注在新技术发展之下、呈现为著作的载体发生变化后,版权的复制、传播和权利的滥用等方面的问题。从载体看,要关注例如在电子化载体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谁最先把作品创作出来等问题;从内容看,网络上大量的文字和视听内容能否称为一个著作、一个作品怎样才是值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是法律修订值得注意的问题。并且,现在有许多通过吸引点击量获取收益而设计出的新软件或艺术性的形象等,确认其权利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所以,《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要从作品的载体和作品的内容两方面进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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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采访:历史经验借鉴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民法典(草案)将提请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它将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种规则之大成,中国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草案)通过后,过去一些民事单行法律,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将被废止,经过修订编入这一部法典里。它的很多条款是教你在民事生活中,如何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与家庭之间的相互关系。它有大量的行为规范,教你该做什么。 

民法典被称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法制日报》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研究员畅谈民法典。 

孙宪忠学部委员谈道: 

几天来总有一些人大代表朋友问我,我国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篡民法典?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是我经常碰到的提问。我经常简要地回答,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这些规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随意地堆放在一起。我的这个说法,来源于欧洲法学中的著述。欧洲大陆从18世纪开始,一些国家比如法国编纂民法典,取得了国家治理以及经济发展的成功,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结果欧洲大陆国家都编纂了民法典,因此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大陆法系,法学上也称为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典对这一阶段欧洲法制文明的铸造作用。这种每一个国家都在编纂民法典的盛事,法制史上称之为“民法法典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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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值得借鉴的民法典编纂的历史经验

2020年5月22日,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上供全体代表审议。几天来总有一些人大代表朋友问我,我国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撰民法典?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是我国开启民法典编纂工程以来,我经常遇到的法学届和律师朋友的提问。我也经常简要地回答他们,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这些规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随意的地堆放在一起。我的这个说法,其实也是来源于欧洲法学中的著述。欧洲大陆从18世界开始,一些国家比如法国编纂民法典,取得了国家治理以及经济发展的成功,因此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结果欧洲大陆国家都编纂了民法典,因此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大陆法系,法学上也称为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典对这一阶段欧洲法制文明的铸造作用。这种每一个国家都在编纂民法典的盛事,法制史上称之为“民法法典化运动”。事实上,民法法典化运动也影响了世界,世界上的国家除英国以及此前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之外,大多都编纂了自己的民法典。据统计现在世界上共有民法典150多个。后世总结民法法典化运动经验有两条特别值得我们参考:一是法典的“体系化效应”,二是法典的形式理性。所谓体系化效应,指的是把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整合为一个和谐统一整体的时候,国家不但实现了基本法制的统一,从而就消除了习惯法情况下法官的裁判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从而造成的不公平的问题,从而保证的法官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人们因此也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规范之间、制度之间的漏洞、矛盾和重复等缺陷,从而弥补这样的缺陷;进而,这种体系化的立法很容易学习和适用,为民众以自己的行为贯彻法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为民法主要是靠老百姓自己来实施的,体系化的民法给老百姓提供了很好的行为指导遵循。所谓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指的是民法法典把法律上的规范依据法典的形式明明白白地写下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必须依法办事的基本遵循,这就限制了法官司法的随意化或者任意化,使得他们的裁判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不做事,也不能乱做事,这样民事主体的权利就获得了统一的平等的保护。体系化的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但是这个冷冰冰的体系却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理性。这些历史的经验,在这一次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发挥了借鉴作用。我国原来的各个民法立法,就存在着非体系化的问题,而且现实司法实践中执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尺度不一、大胆妄为和谨小慎微同时并存的情形。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些问题可望能够解决。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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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草案的要点——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要予以承认和保护的重点。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传统民法基础上,在人身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力度上,有显著的加强。其要点如下: 

第一,在民法的定义中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此前的民法学说,在定义民法时采用的表达格式,是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次民法典编纂改变此表达格式,定义民法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把人身关系放置在财产关系之前。这样定义,并不是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我国立法者对人身权利加以特别的重视。 

第二,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笔者以为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最大的亮点之一。它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通过民法规定下来,当作民法的基本权利,这在全世界还是第一次,其意义十分重大。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首先是宪法规定的权利,相比较而言,民法上所说的人格权,不像宪法上的人格权那样抽象,因为民法上的自然人都是具体的,但恰恰就是这种具体主体的特征,把宪法上那种抽象的一般人格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身上。这个规定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它和宪法是对接的,它既体现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人文主义思想,又借助于民法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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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谈民法典:法理要和中国国情相结合

今年两会,民法典备受瞩目。民法典的意义有多大?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变化?作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教授全程参与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近日,他向记者畅谈心中的民法典,认为它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是民事权利最集中的体现,而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集大成之作。”孙宪忠代表说,民法规范着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到社会全部成员,时时刻刻不可缺少,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规定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 

孙宪忠代表表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民事社会的治理属于社会常规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活动,而民法就是开展这些活动的法律遵循和依靠。编撰民法典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维护民事权利,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撰民法典?“因为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大量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不能毫无章法地堆放在一起。”孙宪忠代表认为,民法典命名本身,就强调要把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整合为一体,以此来消除法律规范、制度之间的漏洞、矛盾和重复,并且为司法和执法、为民众使用法律提供一个统一和谐的法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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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发挥基础性全局性作用

民法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问题。 

国际上把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象征。当这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有个“一定之规”。民法典实际上是“一定之规“中最基础的一个规定。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 

首先,民法典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它所作用的范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是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所涉及的事情看起来都是小事,但一一集合起来之后就是很大的事情。为什么会有人觉得民法不大呢?因为在传统法律定义里,民法叫作私法,民法的“私”指的是涉及到的主体必须是特别确定的主体。民法典就是把国家治理的目标落实在这样一个个具体的主体身上。民法典不像有些法律那样只发挥号召作用。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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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一个“典”字让这部法律与众不同

5月22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而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来说,从201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议案以来,这已经是他为编纂民法典鼓与呼的第八个年头。 

近日,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回顾他所亲历的民法典立法进程以及他眼中的民法典与众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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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集大成之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诞生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 

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即将进入法典时代。 

代表委员们认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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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学部委员深度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有恒产者有恒心

民法典草案22日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物主,购买居住房,七十年后怎么办?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又是什么意思?民法典编物权编将如何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的意愿?5月23日,中央电视台(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孙宪忠深度解读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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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眼里的民法典:通俗易懂的存在 中国智慧的体现

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之际,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向中新社记者畅谈他心中的民法典。 

他认为,民法典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也是语言平易近人、通俗易懂的存在。 

  

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作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全程参与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向立法机关提出民法典“两步走”编纂建议的“立法者”,孙宪忠眼里的民法典,首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国家治理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基础和民众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他说,民法典因此理应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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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孙宪忠: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

2020年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中,代表委员们带来了哪些议案、提案或建议?新华社“代表委员在线谈”栏目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孙宪忠代表指出,民法典强调法律的体系化,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和人的生活的每一个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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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为何如此重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举世瞩目的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这不仅仅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的重大事件,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重大事件。 

  

民法典为什么如此重要? 

  

在依法治国原则之下,国家治理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我国的经济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因此,民法成为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也就是因为这样,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现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即将进入实施,自然要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的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我国社会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意义时,经常会说到,它是权利的宣言。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并没有揭示出民法典的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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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为什么定名为“民法典”?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实施之时,也就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部法律为什么没有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是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呢?重庆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道出其中原委。

“这是我国以‘法典’命名的第一部法律”,孙宪忠介绍,从它严密的立法逻辑和体系角度来看,甚至有可能也是唯一的一次,使用这种命名方式。法典和法的命名,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区别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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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分编体例既科学也符合我国国情

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是将几经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究竟该设立哪些分编一直存在争议,比如,人格权编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知识产权是否应当纳入作为分编等等。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专访,就民法典设立各个分编的法理逻辑进行了阐述,并回应了一些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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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草案符合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

编纂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被视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和体系,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规划步骤和最新进展,并解读民法典草案编纂的法理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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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民法是科学、体系化而且讲究实用的制度系统,民法典分则的编纂除了体现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及基本制度安排之外,还应该在各个独立的分编之间实现融洽的体系化和制度安排。因此,我国民法典分则已基本确认继续坚持潘德克顿的体系模式。侵权责任编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脱离了潘德克顿体系,也未否定债法的大体系格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为了贯彻人格权保护的原则,是为人格权受侵害建立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不是要为人格权转让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法独立成编、不设立债法编,但是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部分体现了债法总则要求,已经有条文实现了债法基本要求。区分原则在物权编和合同编得以体现和贯彻,是我国立法科学性的显著进步。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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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问题的几点看法

2019-12-23

所谓“无权处分”制度,指的是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这个规定入法二十年来,一直备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虽然最初入法,得到中国法学界主要学者的热捧,但是理论上一直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上导致显著消极后果。故最高人民法法院在2012年所做的司法解释,从实质上否定了这个制度。2015年开始民法典编纂工程后,法典合同编第二次审议稿也放弃了这一规定。这一做法,不但是我国民法立法“讲科学、讲法理”的体现,而且是立法体现司法实践要求、完善社会诚信建设的体现。近来虽然有学者提出对合同编二审稿这一做法的强烈批评,但是这种观点不应该采纳。以下是本人对这个问题的几点论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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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修改建议

2019-09-0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已经在2019年4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后的稿子(简称二审稿)也已经在4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其实2018年10月进行的第一次审议过程中及其审议之后,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已经不少,其中也包括着对一些制度设想提出质疑甚至是否定的观点。总体而言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还是物权编草案之中的总则分编、所有权分编和用益物权分编,担保物权部分的争议似乎不很多。但是这一现象并不能让我们放松警惕。因为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建立的法律制度,是对债权实现的物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体现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和信用的维护。这一部分立法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本身的法律技术性又比较强,一般人经常也不从事这一方面的业务,所以可能难以提出意见。这并不能表示这一部分的制度设计没有问题。实际上,这一部分确实还是有不少问题的,在此本人提出八个方面的问题,希望立法机关予以注意。意见指向的条文编号,为二审稿的法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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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审议意见

2019-08-28

总体建议:按照中央的要求,人格权编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人格权保护方面的立法问题。目前该编的结构和条文基本上落实了这一要求。但是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人格权编的条文设置,基本的出发点是人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本编条文应该以具有人格的自然人的权利为立法基础。但是目前的条文,一些并不涉及人格,不涉及人格权,更不涉及人格权保护。比如有几个条文涉及关于人体细胞、基因等,可以说客体与人格无关。 

民法上的权利,都是特定主体的权利。本编涉及人体细胞等的规定,是针对某些行业的限制规则,而不是保护人格权的规则。这个问题希望一定要解决。否则给人一种生拉硬拽的感觉。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人格权保护是为了防止侵害和侵害救济,有一些条文规定的内容与这一立法目的不符合,而且也是其他法律都已经规定和解决了的。比如,涉及家庭关系和合同法的条文,出现了多次。 

第三、该编目前采取权利类型列举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既具有列举不尽的问题,也有列举之外属于被排除的问题。现在已经造成了“人格权权利类型法定”的消极印象,从常委会审议和很多社会意见看,目前很多人都是以不列举就无法保护为理由,要求增加新权利类型。但是实际上很多人提出的增加权利类型的要求似是而非,但是,这些呼声似乎越来越高。因此这里的法理问题应该尽快阐明(本人此前撰写的立法报告对人格权类型细化列举将造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已经出现)。对这个问题,建议在本编第二条之中,增加一个特别的条款来说明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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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月22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评审意见

2019-08-28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本次民法典编纂提交审议的草案也已经多次讨论。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反映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经验,结构和具体条文逐渐成熟。 

我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该编草案,还是有几个值得商榷和改变之处,在此提出来希望引起注意。 

 

1.954条之二的不足 

该条文即社会热议的自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该条文写入的意义做出了充分的解释。对写入该条、对该条的意义,本人表示肯定。事实上本人也有领衔议案要求立法写入自助。但是,该条的写法有明显的不足。因为,自助的目的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情况紧迫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救助的时候,立法许可权利人自己救助自己,制止损害,防止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立法目的是制止损害行为。但是该条文却并没有直接指导受害人依法终结侵害的行为,而是指导“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这样一种写法,就把自助行为导向成为夺取侵害人财物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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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该解决的四个现实问题

2019-07-25

6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有很多改进,但笔者认为,仍有四个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进一步规范家庭协议 

目前我国社会现实中,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的类型非常多,如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房屋购买尤其是婚房的购买、婚后有条件的财产赠与、婚后财产处置、孩子的养护、家庭共同生活基本要求等。这些契约或者协议常见的是由夫妻双方订立,但有时也有长辈亲属的参与,有时是尚未成婚的男女双方订立。常见的婚姻家庭协议是在婚姻当事人的婚前订立,有时候也在他们婚后订立。

这些协议或者契约,在社会上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对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和保障家庭关系的和睦和谐,总体来说发挥了好作用。因此,立法应该予以承认。但是目前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反映不足,仅仅由第841条一个条文作出规定,而且这个条文反映的内容也是有限的,难以跟上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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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自助行为制度”写入民法典
  “正当防卫”话题引热议

2019-03-13

虽然《刑法》中有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但很长一段时间内,正当防卫在判例中出现的频率不高。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相关规则几乎成了“休眠条款”。一方面因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与刑法理论没有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有关。

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典型案件的不予起诉,有助于矫正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保守的传统做法。亦有建议指出,在法律上应该对正当防卫做出更科学的表述。同时有代表指出,应警惕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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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孙宪忠代表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13条修改意见

2019-03-11

作为民法典草案分批审议的重要工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综合此前的审议,系统提出关于“合同定义准确化”等13条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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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孙宪忠代表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4条修改意见

2019-03-11

作为民法典草案分批审议的重要工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研究员综合此前的审议,提出“侵权责任编首先要明确法律应该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等4条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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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孙宪忠研究员答疑解惑 谈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9-03-10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 

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政策。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内外能否真正一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记者:很多人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进入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内资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不是意味着开始重视内资,外资进入就要受到打压呢?

孙宪忠:你这个问题提得好!但情况并不是大家认为的这样,这是有历史原因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总量较小、产业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在当时的情况下,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参照各国吸收外资的惯例做法,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但是我们要注意一个事实,当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管理实行的还是行政体制那套,不管是土地供给还是生产、流通,行政干预占主流。但是外商进入中国,他们遵循的是市场运行规则,受到的限制很多,配套政策又没有,这个时候对外商来说并未占到多少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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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聚焦外商投资法草案五大看点

2019-03-10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于佳欣、罗沙、丁小溪、有之炘)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8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说,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负面清单将简化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为其营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这次相当于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独家专访 | 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03-10

3月8日下午,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内外能否真正一致”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有不少人认为,这是一部事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普通老百姓有啥关系呢?

对此,记者独家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一起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

记者:很多人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进入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内资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不是意味着开始重视内资,外资进入就要受到打压呢?

孙宪忠:你这个问题提得好!但情况并不是大家认为的这样,这是有历史原因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总量较小、产业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在当时的情况下,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参照各国吸收外资的惯例做法,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但是我们要注意一个事实,当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管理实行的还是行政体制那套,不管是土地供给还是生产、流通,行政干预占主流。但是外商进入中国,他们遵循的是市场运行规则,受到的限制很多,配套政策又没有,这个时候对外商来说并未占到多少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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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人物孙宪忠:更加坚持科学法理但也学会认同他人

2019-03-05

孙宪忠,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

2018年12月30日夜半之际,孙宪忠在朋友圈里记录下这样一段话:

“……几度濒临险境,几度重病折磨,三本著作完成的超负荷工作,深度参与国家立法过于认真而造成的身体自害。磨难,迷茫,奋争,成长,现在都经受过来了,结果也还好。也许会是神助和天意,也许会是遇到了太多的好人。写了很多字,跑了很多路。这一年给我留下的印迹实在太深刻,现在虽然已是深夜寒冬,我却留恋这个2018年剩余不多的时光……”

2018年,孙宪忠继续连任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成为新成立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这个委员会的成立是几十年来几代人的夙愿;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最高学术称号,也是终身荣誉。

也是在这一年,孙宪忠有太多的挣扎、纠结和太多的想不通,以致于经常夜不能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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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对2018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前三章的修改意见

2019-03-02

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除参加会议行使选举权、审议以及表决权、监督权之外,还有领衔提出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的职权。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研究员在任职期间领衔提出的立法议案已超过10件,立法建议超过20件。

2018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发布了关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草案,并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为贯彻“科学立法”重要思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研究员提出本议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前三章提出若干修改建议,并对建议的撰写方案和修改建议进行了必要说明。

您可发送电子邮件至iolaw1958@cass.org.cn(邮件主题为“议案建议反馈意见-民法典物权编前三章”),也可直接向“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留言。期待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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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在《民法典物权编》增加“物尽其用”原则的议案

2019-02-20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


案由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有爱惜民力物力的治国理念,这一点应该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尤其是在物权编的编纂中得到吸收和采纳。爱惜民力物力,就是要求国家的治理者能够认识到社会物质财富不论是自然资源的还是人工造物,都是非常宝贵的,因此在制定法律和政策、贯彻法律和政策时,比如司法和执法时,都应该尽可能地保持物的经济效能,做到物尽其用,不随意毁灭已经存在的物品,以免造成糟蹋浪费。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但是从各方面来看还是一个发展不足的国家,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自然资源显得很不丰富;人们也就是这些年才逐渐解决了温饱问题。因此对于既有的物质资源就更应该珍惜,从立法和决策的角度看,这一点应该成为社会通识。在法律贯彻过程中,即使面对物品的形成有可能违法、但是通过其他方法可以弥补救助的情形下,执法者、司法者应该从珍惜资源的角度,尽力保持物品的使用状态,不使其随意贬损甚至毁灭,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浪费。有鉴于此,我们在此提出“物尽其用原则”,提出议案将其写入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的总则部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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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加强人格权保护条文的议案

2018-03-27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


案由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我们注意到,这一段话是在第八部分第六主题语段、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的角度提出的,从准确理解的角度看,它并不是直接地对我国民法立法提出的要求,但是因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都是典型的民事权利,所以这一要求也应该在我国民法立法中得到足够的反映。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工程,在民法典中反映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虽然目前我国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关于这几种权利之中的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有一些争议,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财产权保护、人身权保护(其中包括着人格权保护),在立法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受到侵害而给予救济的制度建设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历来都是由民法中的侵权法来解决的。我国立法机关于2009年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的一大任务,就是要解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受侵害的保护问题。中央批准的民法典编纂规划确定,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建立侵权责任编,将其作为民法典的分则之一。因此立法应该在这一分则之中落实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保护的制度予以仔细审视和修改,解决不能满足当前实践需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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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

2017-10-12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代表证号 0628


近年来,因为个人信息泄漏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愈演愈烈,造成损害可以说是非常严重。不论是徐玉玉死亡案件、李文星死亡案件这些尖锐的个人受损害案件,还是集群性、大面积的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青年学生群体受诈骗案件,都不但引起了社会的愤恨,也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有关司法机关开展的针对这些和个人信息泄露有关的案件的查处,可以说是力度越来越大,不仅仅国内的打击而且跨国境的打击也已经多次举行。但是事实上在无数次这样严厉打击面前,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还是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造成信息泄露和损害的源头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治理——信息采集、保管、和利用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尚付阙如。目前关于信息保密义务也只是在一些单行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中有零散的规定,而没有系统的规制。所以我们现在的治理,只是末端治理而不是源头治理。

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源头治理,作为全国知名的法学家、极具责任感的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研究员就此问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委托中国法学网公开发布,并诚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中国法学网编辑部谨向孙宪忠研究员致以衷心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您可发送电子邮件至iolaw1958@cass.org.cn(邮件主题为“议案提案反馈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也可直接向“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留言。期待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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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代表证号 062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8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届全体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相比数个月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三次审议稿而言,最主要的改进是将核心价值观引入立法根据、建立绿色原则,以及多个概念条文以及标点符号表达的准确化和规范化。

这些努力取得显著成效,草案不但思想性提升了而且可读性也增强了,总体说修改得越来越好了。对这个草案本人予以高度评价。现就应该修改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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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就《关于增设民事伪证罪、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议案》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代表证号 0628


案由: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愈演愈烈,而我国法律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还有一个重大的漏洞: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涉公法律文书的罪与罚(刑法第280条、280条之一等),但是对于伪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书的行为却没有建立刑事责任。仅有的民事责任无法惩治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也无法从社会利益损害的角度建立责任承担规则;行政责任则更是无法插手。而现实法律生活中伪造民商事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法律事实的现象比比皆是,因为法律基本上不予以惩治,结果这一领域的不正当行为越来越多。这不仅仅损害了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权益,而且也给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造成极大损害。为促进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贯彻核心价值观,现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民事伪证罪的议案,以弥补这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案据: 

伪证罪是外国法律普遍采用的法律概念,我国刑法并没有采用这个概念,和这个概念相近的是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刑法修正案第280条之一的“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从法律的明确规定看,在我国只有涉及伪造公共财产或者公共事务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才予以惩治。我国刑法采取“罪刑法性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以认定是犯罪,不可以适用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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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我国《物权法》的议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代表证号 0628


案由: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2015年以来编制“民法总则”只是其第一步,目前这一工作已经臻于完成;接下来第二步要做的工作是整合现有民法体系中的分则性立法使其成为完整的民法典。第二步所做的工作对象,是现行民法单行法,而法典的编纂不是现有法律的汇编或者简单连接,而是体系和谐化整合,包括对单一法律内部以及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消弭和漏洞弥补,也包括少数新制度规则的创设。这些工作将具体地体现在和民法总则相配合的各个分则部分之中。所以首先要明确的是,现有民法群体立法中有一些法律将成为民法典的分则,有一些法律将成为民法典之外的民法特别法。

在将成为法典分则的各个法律之中,物权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而且也是非常需要修正的法律。因为该法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反映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利,反映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权利交易安全的基本需求。现行《物权法》是单行法律,它制定于2007年,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颁布之后也为进一步加深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这些我们要充分认识。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该法的缺陷,这些缺陷有些是立法之初就有的,有些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表现出来的。众所周知该法当年制定时期曾经遭受巨大政治风波,这对它的立法质量确实是有负面影响的。此外,2007年《物权法》制定生效后,2008年出现世界性的经济下滑,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物权案件,因为法律不能充分应对,因此也显示出修改立法的必要性。所以,借民法典编纂之机修订物权法是非常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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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物权法》第191条的议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代表证号 0628


案由: 

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标的物,这一法律制度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标的物的买受人三个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安排,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的要求是,抵押标的物转让的,必须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一做法不仅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不一样,而且也受到我国绝大多数法学家的批评。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该条文的缺陷更是暴露无遗。所以在目前民法典编纂涉及《物权法》修正时,对于这样具有标志性价值的条文必须加以修改。

案据: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的规定是:“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款的规定是:“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个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处理抵押关系合法有效的存续期间里,抵押人能不能在法律上处分抵押标的物的问题。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但是常常并不是债务人、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时候,抵押权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支配权特征也就是物权特征表现得最为突出:无论标的物怎么转移,因为抵押权都不会消失,因为该权利登记在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之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就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就十分明显了:首先是它要求抵押人转让标的物必须获得抵押权人同意,而事实上抵押权人同意与否,都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其次是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标的物的价值先拿来给抵押权人偿还债务,这个要求违背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因为抵押担保具有或然性,抵押不是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替代,抵押标的物并不一定要拿来给债权人还债,毕竟债务人才是首先应该承担偿还义务的人。而且要求提前偿还债务也是不公正的,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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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民事权利一章的修改建议

2016-08-0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 代表证号 0628


案由:针对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中“民事权利”一章,就其立法结构和条文设置提出修改建议。

案据:民法历来被称之为“权利立法”,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五章的章名就是“民事权利”,因此这一章的立法结构以及条文设置,对于本次立法具有核心价值。除此之外,民事权利一章的结构和条文设置,还必须考虑到我国现行立法之中,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规范遍布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事实,还要考虑到涉及民事权利的各种活动,不仅仅要应用民法总则、民法典,而且还要应用其他法律法规,因此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民事权利的规范,自然应该做到和谐与统一,这样不仅仅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才会顺畅,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得到彻底的贯彻。考虑到法治国家原则和民事权利制度的内在要求,考虑到法律政令的统一和谐是立法基本要求,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制度中,必须有对于其他涉及民事权利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指导和规范的总章程,它能够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和谐统一的发挥作用,因此,在民法总则草案的民事权利一章建立一种“上位法规则”,以此来协调统一我国众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发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的“民事权利”一章仅仅只有民事权利种类的规定,这当然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关于这一部分的体例结构,我建议应该有大的改变。

论证:本人学习和研究时总结,我国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共有2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有些直接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有些则着重于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的方式方法,或者法律根据,还有一些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或者保护方式。所以从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保护到消灭这个过程而言,这些法律法规都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本人把这些立法形成的整体,称之为我国大民法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如下内容:(1)民法典的固有体系,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它们当然直接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2)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规定商事权利的立法。商事权利历来被认为是民事权利的特别类型。(3)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法律,他们规定的知识产权当然也是民事权利。(4)社会法体系,这些立法之中有关于普通民众根据社会保险合同享有的一些民事权利。(5)以土地为代表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包括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河流以及海域管理法等,这些法律多为单行立法或者行政法规,它们有的直接规定土地权利等民事权利,有的则侧重于规定这些民事权利特殊的取得方法,在民事权利的实践中意义非常大。(6)涉及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法律,虽然不直接规定民事权利,但是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而且这一部分规定,还多是强制性规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必须要遵守的。如此之多的民事权利的法律法规出现在我国,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在法治国家原则下,民众不论是取得权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该有一定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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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建议

2016-07-06

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代表证号0628)


本人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意见,首先是对该草案表达的先进思想和立法技术进步表示衷心的赞赏。目前有媒体报道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总结的该草案的“七大影响”、“十大亮点”等,但是在我看来这些总结都没有指出要点。如果要说亮点,该草案相比以往的立法,其明显的改进或者说亮点应该有三十多处,它们都会给我国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仅仅从大的方面说,就有几点很值得重视。比如,草案从“支撑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法律这个角度阐明民法典的立法价值,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民法通则》制定时代,民法只是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地位次要的一个部门法而已。另外,这一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提出了“讲法理、讲体系”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科学立法的观念,这和《民法通则》制定时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壤之别。这个新的指导思想,不但对民事立法而且对我国整体立法工作都有重大意义。在这个指导思想指引下,目前进行审议的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比较符合法律关系的法理,法律条文有很大增加,为满足司法可操作性要求奠定了良好基础。这都是显著的进步。另外,该法提出绿色原则、细化法人制度、恢复法律行为制度本质、强调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投资权利、虚拟财产等,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于民法制度发展的要求,这些规则意义都很大。至于具体条文方面的亮点,可以说是很多的,本人在这里不再赘述。当然该草案还有一些值得修改和斟酌的地方,在此提出,仅供参考(文中所引用的章节和法条,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的草案为准)。

一、指导思想 

希望在立法指导思想部分,明确民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法地位以及人民权利保护的核心地位。

二、第一章 

结构性建议: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总共有三个方面:一般规定、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这三个部分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我建议第一章分为三节,将这些问题逐一作出细致规定。

除此结构性建议之外,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如下:

1、第6条第2款所说的“交易安全”指代不明,容易产生误解。建议做出明确的阐释。

2、第9条行使权利的规定,放在这个地方不妥当,应该放在权利一章。而且该条文的内容不足够,还应该明确指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该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同时,该条规定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说法不妥。因为这里的责任指代不明,易生歧义。

3、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限制不当。应该许可当事人在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主动适用法律。建议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首先应该适用法律;在法律未作规定时,可以适用合乎法律精神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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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博士论文选题的体会

一、博士论文选题是培养博士生的关键环节

1998年我开始担任博士生导师,到现在快20年了。从开始招生到现在以我的名义招收的博士生大概有30多个;同时我还帮助我的导师王家福教授指导博士生,也帮助民事研究室的梁慧星教授指导博士生,所以我指导过的博士生总数有50多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学科,2000年以来都是由我负责,民商法学科其他导师指导的学生,也多多少少会受到我的影响。

担任博士生导师这么多年,并且指导了这么多学生,心得体会总会有一些。我觉得学生培养非常关键的环节,就是博士论文的“选题”。要指导学生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首先还是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选题做好了,这个学生不但博士论文会有好的基础,而且他一生的学术研究也会打好基础。

按照教育部博士生培养的规划,博士生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学术性的博士论文。但是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对他们的要求比教育部要求还要高一些。就以博士论文而言,教育部标准的博士论文字数要求是12万~15万汉字,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学科的博士论文要求必须达到20万字。我在学科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强化学科的研究性训练,坚持了数十年,培养的博士生还是比较满意的。初步算一下,我指导过的博士研究生,当上正教授的有二十多个,当上博导的也有十几个了。

说到选题,有些博士生导师提出了“选题难”的问题。不少老师说,目前中国大学中法学院的民法博士点有很多,而且已经招生很多年,很多题目都被研究过了,故而现在学生“选题”很难。但是在我看来,“选题难”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出现过,我甚至认为中国民商法学博士论文可选择的研究题目可以说是源源不断。只要你把注意力放在国家建设需要解决的民商法问题上,那么可选择的题目实在是太多了。

在审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我提出了“中国问题、现实问题、重大问题”的研究导向,在这个理论导向下,我们发现还有太多的问题没有搞清楚,可以研究的题目也非常多。而且最关键的是,通过这“三个问题”的选题导向,我们可以指导学生关注我国实际建设中的民商法问题,这样学生的研究才永远不脱离实际,他的知识永远会为国家服务,他的论文价值也能够得到实现。

现在有些老师给学生出的问题非常奇怪,他们让学生写那些脱离中国、脱离现实的题目,甚至仅仅只是导师个人的学术喜好。他们跟学生说:“这样的题目没人研究过,你写了博士论文之后,你说什么就是什么,你通过答辩是很容易的。”我对这样的选题思路不赞成,这样培养学生,不但不大气,而且最关键的是把学生引上了没有什么价值的学术道路。如果学生写的论文仅仅只是为了通过答辩,拿一个博士文凭,而当面临我国现实民商法问题的时候,作为法学博士、高级知识分子、法学专家,却一问三不知,这怎么行呢?所以我认为,博士论文“选题”是很重要的。

二、如何做好博士论文选题

第一,关于问题意识的培养。

这些年来,我自己非常重视对于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我跟学生在一起相处三年到四年的时间,从第一年开始,就指导他们学习发现民法问题,提升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敏感性。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年到第二年都是选定题目的阶段,这个过程中,老师的作用非常关键。最后开题,其实只是水到渠成。从学生一入校,导师就必须知道学生想研究什么学术问题,而且要督促他们去想去发现。一般来说,博士研究生都会有一些学术上的想法,作为导师要注意的问题是,要及时打消学生“自设前提、自我论证、自圆其说”的想法。我是我国第一届的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而且我在新中国应该是最早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那个时候,我写文章、研究问题,有些老师给我的指导意见就是“自圆其说”法。他们认为,你只要把你认为正确的想法写出来就可以了。但是我做博士论文,并没有遵循这个自圆其说的思路,而是选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论”这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来研究,而且我的观点突破了当时国内主导性的民法观点。我的博士论文回答了关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机制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为其后我国土地市场的开启和法律制度设计,提供了系统的论据。所以,我自己当博导以后就及时制止了自圆其说的研究方法。我认为,这是对学生负责,对国家负责,也是对教育事业负责的表现。我们要真正地发现问题,然后让学生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导师对学生的题目要敏感,要及时地在这方面给学生提供帮助。

选题工作主要的任务是问题的发现,发现问题的能力需要学生通过多读书、读好书来培养。我们当然要关注法学历史,很多问题都要从历史的角度去分析,但是大家应该知道,历史不等于现实。在关注现实问题时,要鼓励学生多读书,从历史发展脉络的角度来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另外,关于读书,应该指导学生看好书。我的想法是,必须要求博士研究生从一开始就老老实实地阅读经典书。我发现的问题是,博士研究生第一年最安静不下来,第二年才看书,到了第三年要答辩了,才知道看书不够。现在的书籍非常多,导师必须要将学生的可读书目缩小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自己的体会是,如果一开始没有及时去做这些工作,那么对学生后来的培养就非常困难。

第二,问题确定和思路集中。

上面我提到寻找选题的“三个问题”意识,也就是从中国问题、现实问题和重大问题之中寻找研究题目。从这三个问题的角度入手,很容易把博士研究生可以研究的问题确定下来。而且说到这个三个问题时,社会资料多,调研也方便。我不是说国外的、历史的问题不能做研究,但是在民商法领域里现实问题很多,博士研究生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民商法属于社会科学,我们又是中国背景下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中国处于改革开放之中,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非常之多,我们尽量要防止或者减少学生去研究那些稀奇古怪的题目。因此,即使是做文字考古,也要有现实意识。总的出发点是,我们要用自己的学科来支持国家改革开放,支持人民权利的保障,支持我们国家现实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

所以,从这三个问题着眼,可以选的题目就实在太多了。我觉得课题都做不完,哪里有选题难的困难呢?但是,要把选好的内容用学术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那就必须把问题确定化,把思路集中化。这一点学生即使是博士研究生做起来也难,因此需要导师帮助。导师在这个时候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专业观念视角的审视。

现实中很多问题,在被当作博士论文选题时,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以民法专业为例,比如说财产所有权这一类题目,可以说从哲学,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民族学,经济学,甚至文学的角度都可以研究,但是如果是从民法角度看,那么就必须用民法专业的基本问题意识和方法来解决民法理论和制度问题。我不反对写论文借鉴别的专业知识,但仅仅是借鉴而已。帮助别人审论文时,会发现,很多论文欠缺的恰恰是自己的专业知识。我曾经在参加答辩时和一个学生谈论文,发现我谈民法时他回答说自己写的是经济学;我说经济学专业时,他又说自己写的是哲学。这种论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蒙蔽一些人,但实际上是失败的。

民法专业,还要强调专业基础知识运用,说到底是法律关系逻辑的运用。从民法上来讲,分析所有的问题要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入手,要遵循这个逻辑。我认为,法律关系的逻辑,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型划分,基本法律根据的划分,基本责任的划分,这些基础不可以混淆,这是技术领域方面的基本前提。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功,对学生选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题材的大小和规范性问题的把握。

我发现,学生学术功底越不强,他选的题目就越大,原因是他不知道他选的题目,会涉及多么宏大的问题,而他的论述往往浅尝辄止。比如,现在有些人想用民法上的某种制度,解决信息保护的全部问题,这就是因为不知道信息还涉及行政法问题、刑法问题,甚至宪法问题。这些观点被提出的原因就在于不知道学科的边界。从选题时候开始,导师就要帮助学生认识到这些问题。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来源:《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2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16-5-28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代表证号0628)


 

案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6年2月向我国社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人收到后已经仔细阅读。在收到该稿之后,本人为了慎重,这一段时间收集了其他学者在网络上以及其他场合发表的意见,现在就其进一步的修改发表意见如下。

 

一、如下方面值得肯定

(一)立法体系 

目前,“征求意见稿”共10章158个条文,基本结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时效等。这一结构,符合民法总则的编纂逻辑,即法律关系的法理,也符合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形。

从我收集到的社会意见看,目前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结构提出批评的,主要是对其第五章“民事权利”这一章的设置表示不同意。不同意的主要理由是,这些学者认为,这一章的设置具有强烈的《民法通则》的色彩,这些民事权利在其他法律之中已经有了规定,在此规定没有多大必要。而且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一般来说并没有这一章的规定。对这种批评,我表示不认可。我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中设置这一章是十分必要的,原因是,我国现在编纂的民法典以及民法总则,和历史上的民法典编纂活动有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面临着我国现行民商法立法群体已经十分庞大、现在需要为它们建立统一的体系化逻辑的问题。本人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之后,仔细分析了吴邦国委员长曾经宣布建成的我国法律体系,发现国家层面400多个法律法规之中,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有200个左右,这200个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五个小体系:一是传统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二是我国商事系列立法规定的民商权利体系;三是知识产权系列规范的作为特殊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体系;四是社会立法中的民事权利体系;五是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矿藏、水流、海洋滩涂等)立法中的民事权利体系。这五个体系之中都包括着大量的民事权利规范,而现在编纂的我国民法典把这些民事权利规范不可能都予以纳入。可是我们仍然要想到,虽然这些民事权利不能都纳入民法典,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且在民事案件分析以及裁判的过程中,相关的司法人员还要整体地考虑这些权利立法的系统性问题,所以,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权利”制度,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庞大的民事权利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建立体系性的逻辑,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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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议案

2016-3-1

孙宪忠


 

案由

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之中,做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做出的落实这一决定的指示中,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明确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即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为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目前民法总则正在制定之中,本议案,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单位所提交的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稿。

 

案据

依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精神,我们在编纂中国民法总则建议稿中贯彻了如下指导思想:

第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我们在法人制度部分,写入了公法法人的条文,在“权利客体”部分,写入了“公用物”和“经营物”相区分的条文,以满足我国公共权力机构进入民事活动的需要。在自然人制度,我们特别强化了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比如我们强调在民法总则中必须规定“权利客体”一章,并且在其中写了现实问题强烈的环境与生态条款、动物保护条款、智力劳动条款等,以适应我国解决生态保护、动物保护、创新国家等当前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需要。

第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我们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扩大了法人制度,增加了权利客体制度、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制度,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造,同时也放弃了“民法通则”比如“联营”等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制度的规定。

第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写上了“涉及人身的法律行为”这一具有重大人文思想价值的条款,也写上了“区分原则”等对于司法裁判具有一般意义的制度规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写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章,体现了我们对于当前我国庞大的民法规则体系(包括传统民法的固有体系、现代商法体系、知识产权法体系、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各种立法之中,必须建立的法律联系逻辑的认识和发现,它的创制,对于民法总则立法思想和技术进步意义显著。

第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也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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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的议案

2016-3-1

孙宪忠 

 
案由

按照中央“编纂民法典”的指示,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总负责、五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民法典的编制工作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就是目前正在从事的工作是编制“民法总则”,立法工作机构已经就此编制出了内部的草案,并开始在参编单位和部分机构征求意见。这一工作方案虽然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没有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则做出规定。本议案认为,民法总则应该规定“民事客体”,并且对民法总则“客体”一章的编纂内容提出方案。

案据

民事权利客体,即民事权利支配的对象,比如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有价证券等等。因为客体主要是指物品,所以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民法总则之中直接规定了“物”一章,然后对此作扩大解释,将其立法规则扩展到其他客体。

关于“民事权利的客体”,在民法不规定不行;按照民法科学体例,这一部分内容也只能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原因是,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中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实际上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民法特别法-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另外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立法机关曾经明确表示,“物”的内容不仅仅涉及物权,还涉及其他很多民事权利,因此应该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现在进行民法总则立法,不规定这一部分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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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6-2-22

孙宪忠


 

一、案由

2014年,本人已经提出过一次建议案,目的是反映关于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给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造成损害的情形,而且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该项建议案是在本人调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一些重点高校科研人员的基础上提出的。此项建议案提出后,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未得到改善,因此今年再一次提出这一建议案。
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科研项目普遍存在着时间紧、任务重、但是经费使用制度却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其中显著的问题:首先是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据预先的设想方案,没有任何的灵活性。其次是不论科研项目的性质,也不论经费来源是纵向课题还是横向课题,科研人员均不得从科研经费中取得劳动报酬。这一点对于项目主持人、主要承担人尤其不利,因为他们要在科研中承担主要的劳动,而且这一劳动十分辛苦,但是项目经费却不能给予其一分一文的报偿。最后,科研经费的报销制度已经发展到了完全不信任科研人员的地步,一些地方的报销审查严格到了极端。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大多数项目都存在着到期之后经费不能全部使用的现象。这样,一方面科研人员的艰苦劳动不能从报偿机制上得到承认,另一方面科研经费普遍地不能充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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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2016-2-2
 
孙宪忠
 
一、案由
2014年,本人已经提出过一次反映关于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存在鲜明不正当规则、给科研人言造成损害、因此应该尽快解决问题的建议案。该项建议案是在本人调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一些科研重点高校科研人员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设置不合理、给科研人员造成损害的情况。此项建议案提出后,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未改善,现在已经给我国的科研事业造成严重损害。科研人员普遍反映,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角度看,科研人员普遍存在时间紧、任务重、但是经费却无法正常使用、无法正常报销的情形。尤其是项目主持人、主要承担人的劳动十分辛苦,但是依据现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这些人员却不能从科研经费中取得任何劳动报酬的问题十分显著。目前已经有大量的科研人员已经放弃了申报科研项目,大学教授以上级别的科研骨干普遍的反映是,当前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即可,不再愿意做项目科研。在本人参加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之中,教授以上级别的科研人员已经非常少,本人所在学科里,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甚至没有一个人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系统也存在这种情况,据调查,目前申报本职工作之外的研究课题的主力人员,是职称副教授以下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是为了评职称才这样做的。这种情况,在中国科学院、科研重点院校同样存在。从本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研究项目评审、教育部法学研究项目评审、司法部法学研究项目评审、中国法学会研究项目评审、北京市和上海市法学研究项目评审材料看,这几年申报人的科研实际水平呈现下降趋势,不论是申请立项的材料还是结项材料,都是很少有优秀的作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于科研的促进发挥了不友好的作用,使得最有科研能力和经验、也就是以前的科研骨干群体不得不退出了项目的申报。虽然国家对于社会科学科研的投入资金不断增加,但是所获得成效却不高。这种情况必须予以改变,因此本人今年再次提出建议案,希望我国能够建立起“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尤其是希望科研人员的劳动能够获得正当的报酬。总之我国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管理部门应该迅速研究解决此中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人民日报》“科研经费改革应促进学术活力”(2016年1月21 日,作者叶竹盛)一文,也间接地提到很多。

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

2015
 
全国人大代表 孙宪忠 (代表证号0628)
 
一、案由
十八大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我们一定要努力奋斗,完成这个任务。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实践意义甚至超过宪法,所以也是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它的编制完成,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文明发展达到了世界的先进水平。但是,因为民法典应该包括的内容十分巨大,从体系上看,它的内容不仅覆盖现有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固有法律,而且还要辐射到公司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和知识产权法,以及现在被称为经济法一些法律,还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等。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现有法律基础是:(1)我国民法立法应该具备的内容大体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法规;(2)这些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制定,内容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者很多。基于这一现实,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并不能走大规模地制定法律的道路,而应该以修订现有法律、整合现有法律资源、最后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为民法典,作为可以选择的道路。
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体的任务有三点:(1)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2)整合现行有效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以及部分经济法规的立法群体,消除其内在的制度矛盾,弥补其制度缺陷;(3)将各种民事法律按照科学的体系化规则编纂为一个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的步骤,也可以此为展开。具体的步骤,也可以以此划分为三步。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是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
根据这个设想,目前编纂民法典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民法通则》修订为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总则的编制体系,现提出本议案。
二、案据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民法总则的规则、以及法学界对其提出的设想,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中最明显的缺陷,表现在法思想和法技术两个方面。在法思想方面,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各个学者建议稿,都没有在法律行为理论等制度建设中充分承认和采纳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技术方面则问题更多,比如在法人制度建设方面,没有考虑到上市公司甚至跨国公司这样的公司法人制度建设问题,没有考虑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权力机构从事民事活动所需要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公法法人的制度建设问题;在权利客体方面,没有考虑到防止公用物转化为私有物、尤其是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私有物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在权利制度方面,没有建立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以及消灭、享有以及行使、保护以及限制的重要规则。这些制度缺失,是很不应该的。为完成民法总则的编制任务,在此提出比较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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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

孙宪忠
一、案由
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之后,社会的生产、产品以及服务的供给,都开始纳入到标准化的渠道,由于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极大发展,世界上产生了关于生产以及服务标准的规范体系。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展开,也出现了生产与服务的标准化。从那时起,如何确定标准,如何建立体系化的标准,给标准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些问题,一直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在法治国家原则下,制定完善的标准立法,其现实意义显得尤其重大。在我国,标准早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然而,颁布于1988年的《标准化法》虽然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上发挥过积极而且重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很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二、案据
1988年的《标准化法》,从目前我国国计民生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过窄
《标准化法》建立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工业尤其是加工工业的生产和产品而制定的,它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农业、食品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如何适用标准规范的问题,因此该法主要的问题,就是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过于狭窄。
该法第二条规定了它所调整的五类情况,但均局限于第二产业的工业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1 所以该法自颁布以来,一直不能适用于农业、服务业、食品加工业、药品工业、信息产业等等。而这些不能适用的部分,当前恰恰更加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也产生了比较多的社会问题。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介绍,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需要,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的数量已经占据国家标准总数的近30%。但是这些标准,不能被纳入《标准化法》所承认的范围,这样在经济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些标准,就成为显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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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建议

目前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法律94条的基础上提出很大幅度的修改,不但条文增加到105条,而且实质的制度比如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的制度有明显的改进。这次的改进主要体现在限制授权立法、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务院立法的参与权、扩大地方立法权这些方面,修订内容直接针对社会热议问题,积极回应民众期待,做出了认真的努力。本人小记,草案修改涉及条文共70余处。这些都符合“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原则,而且涉及的修改之处也都进行了非常认真的比较成熟的思考。这些值得充分肯定。现在从完善立法的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如何改变法律制定难、修订更难的问题?
立法行为必须要体现严肃性,但是立法议案的产生在我国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人民代表提出直接的立法议案基本上不可能。建议对此能够有所研讨、在条文上修改,给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创意留一个窗口。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多年不改变,不修订,对于明显的制度缺陷迟迟不改,这个问题在民商法立法上非常严重。这从立法的角度看同样是不严肃的,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原则。比如,《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关于只有“个体工商户”而没有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等多处规定,都已经严重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生活的现实,可是长期以来都不改变不修改。《合同法》制定也有十五年了,该法关于物权的规则和《物权法》不一致、甚至有所矛盾的地方也得不到及时的修改。至于《物权法》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规则,不适合改革精神的,也是从来不修改。这些对于人民权利保护和市场发展造成了消极的结果。
建议立法法对于法律修订的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如果修改的条文涉及问题并不是非常重大的规则,建议建立比较简易的条件和程序。不必要把所有的立法行为都处理为重大的行为,以此降低法律修改的难度。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从一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第三次审议的状态,前二次的审议如何引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机制的问题。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制定法律的职权中,有关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行为的程序。但是从《立法法》确定的规则看,行使这一权利的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的程序规则不太明确。全国人大的大会,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常常就是第三次审议。现实中,虽然也有代表、代表集体参与过讨论立法方案,但是这毕竟不是立法行为意义上的审议。这样,前两次审议并不在全国人大的大会进行过。这一种做法是否妥当和符合立法法本身关于立法职权范围划分的规定?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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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e访]孙宪忠代表:明确物权 保障您的权益

孙宪忠代表谈依法治国

立法意见应向社会公布

建议立法法应细化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完善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明确法律修订程序,避免立法难、修订难的问题,加强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审查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立法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第一时间接受财新记者专访,对草案提出四方面建议。
在孙宪忠看来,“这次立法法修改有70处改动,包括指导思想、法律效应和立法程序等,变化比较大。授权立法是本次《立法法》草案的亮点之一,一方面涉及全国人大的职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务院的职权,引发社会热议”。
如何规范国务院立法权?
孙宪忠告诉财新记者,《立法法》草案没有在立法程序上限制国务院相关机构非科学化立法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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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摸清家底

“房氏家族”屡屡爆出新闻。从广州城管局番禺分局原政委“房叔”蔡彬坐拥20多套房产,到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房姐”龚爱爱在北京拥有几十套房产,再到被曝有“两个身份证”和“69套房产”的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分局民警“房哥”沈波,以及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某村村支书“房叔”李某在上海竟坐拥132套房产,无不令人咂舌。
随着谱系的壮大,“房氏家族”也刺激着民众反腐的呼声愈发高涨。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开始实施了。按照条例规定: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等9部门信息共享。
因涉及房产登记,有人将其视为助力“以人查房”的“反腐利器”,也有人认为这是房地产税前奏。对此,一直在推动不动产登记实施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表示,条例最主要目的是梳理不动产信息,最大的亮点是登记从分散到统一的变化,“这是一大进步”。
抵押给了两家银行
早在20年前,孙宪忠从德国学习物权法和不动产法回国,就开始关注到国内不动产分散登记暴露出来的问题,那时候由于登记分散且登记内容不明确,每年各地都会出现不少土地纠纷。
“上世纪90年代,我在江西调研时遇到一件事,让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孙宪忠告诉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当时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拿自己的地块到银行做抵押贷款,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做了抵押登记。之后,该开发商中途缺钱,又抵押了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向另一银行借贷,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做了抵押登记。后来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携款潜逃,两个银行都向法院提出想拿抵押来变现。但这些抵押给任何一个银行还账都不够,更关键的是这两次抵押都是合法的,而且根据咱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两次抵押的法律效力也是一样的。“这个案子当时对我刺激很大,登记簿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是不行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基础,将来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损害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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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今天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发言时建议,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孙宪忠说,近年来,涉及“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众多法律界人士、社会组织和不少公众对这一罪名表示质疑,社会各界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的呼声不断。
来源:检察日报2015-03-10

建议加快税收法定 严控立法授权

油价下跌,财政部“趁机”上调燃油税,说好的“税收法定”呢?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前夕,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将于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正在审议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加速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步伐。
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无权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应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但事实上,国家现行有效的18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实施的仅3种,另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皆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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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误解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程秀娟
针对近期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孙宪忠。孙宪忠表示,应打消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误解。他强调:“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全国两会会场再次见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时,感觉他比前些天略显疲惫。身为法学专家,除参加会议,孙宪忠还要接受记者络绎不绝地采访,许多采访话题都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得知记者来自《中国国土资源报》,他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理解不动产权发表了更为专业的看法和意见。
不动产权证不等同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者只是权属证明,后者才是权属依据
对于刚刚走进大家视线的不动产权证书,人们感觉很新鲜,也褒贬不一。
“有偏激的观点认为,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使用期限’一栏,老百姓的所有权就没有了,这是非常夸张的。”孙宪忠主动谈及近期社会关注的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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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编纂民法典,议案继续提

认为民法规范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问题,民法典的使命是把公民的权利写入法典,通过体系化、科学化的法典来对抗公权侵害,根本目的是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的家庭生活秩序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 钟馨 张瑞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之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将继续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建筑师在形式各异的建筑物基础上设计一个宏伟的建筑,远比另起炉灶的难度要大”。曾有民法学者以此感叹编纂中国民法典的难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编,有望加快民法典编纂进程。今年1月13日,中国社科院宣布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将成为未来编撰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这份专家建议稿全称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由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主持,是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历时近20年完成的重要学术成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全程参与了专家建议稿编写工作,他认为编纂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

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孙宪忠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有关部门回复称,民法典制定问题比较重大,可以先进行研究。

就此,财新传媒记者采访了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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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用法律制度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3月7日下午,东方网“上海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交流平台”特邀邵志清、孙宪忠、王均金、陈晶莹、严诚忠、李林、樊芸等人大代表,围绕“激发活力动力、进军科创中心”的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东方网记者蒋泽、刘歆3月7日报道: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部分代表做客东方网两会直播间,就“激发活力动力、进军科创中心”与网民进行互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上海建设科创中心,要解决社会制度保障尤其是法律制度的保障问题。
孙宪忠表示,如果法律制度保障跟不上,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矛盾不能够及时化解,科创就很难进行下去。
他建议,在创新预先阶段,要从法律制度上对当事人风险进行预先防范。“中国的合同制定得比较简单,合同是预先机制,在当事人合作中做很多预先性的规范。尽管如果有重大利益损害的话在法律上会有调整机制,但预先合同周到详细也非常重要。”
在科创中间阶段,孙宪忠表示,要对权利者及时的保障。“科研人员付出劳动很艰辛,但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损害,尤其是高科技的创新,被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孙宪忠说,还要对科研成就利益分割以及事后矛盾及时化解。
来源:东方网 2015年3月7日

孙宪忠代表提出标准体系混乱应修标准化法

标准混乱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拟提出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
据孙宪忠介绍,标准化法是1988年制定的,其中仅仅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标准问题。现在,标准已经涉及到农业、医疗、卫生、航空等产业,但国家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调研发现,仅汽车燃用油标准就有6000多个。因此,他建议修改标准化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5年3月7日

农夫山泉案引发标准讨论 孙宪忠代表建议修改标准化法

法律上的小事,在现实生活中却产生了诸多的纠纷,以备受关注的农夫山泉案为由头,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议案,他表示,目前标准已经涉及工业、农业、医疗等各个产业,而相关律法却仅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所以急需进行修改。
据孙宪忠介绍,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1988年制定的,而这个标准仅仅涉及到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的标准问题,现在标准已经涉及以到农业、医疗、卫生、航空等各种各样的产业,而目前国家标准体系很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大家知道有一个案子因为标准,打了官司,浙江农夫山泉案,就是标准的问题。”
标准多了,容易“互相打架”,孙宪忠举例说,在他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仅汽车燃用油标准就有6000多个,根本没法想象。他认为,标准对于法律来说是“很小的一点事”,有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就不再使用,“这么一个标准,没有法律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他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
来源:东方网2015年3月4日

议案补充又补充 盼望问题真解决

4日下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团在驻地进行议案集中会签,11位代表带着自己准备的议案向其他代表进行推介。
记者注意到,今年不少代表酝酿提出的议案,是在去年基础上再次补充完善的。这些代表表示,持续关注某一领域立法,希望能推动问题解决。
“今年是我第三次提出关于民法典的议案,但差别是很大的。”孙宪忠代表的“开门见山”引来一阵会意的笑声。孙宪忠说,自己前两次提出编撰民法典的问题,已经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得以明确,因此这一次是特别从编纂体例等细节的角度提出建议:“我们编撰民法典既要有规范,也要遵守公序良俗。”
孙宪忠准备提出的另一个议案是修改1988年制定出台的标准办法,同样是不少代表一直关注的问题。“过去 "标准" 只针对工业,现在标准已经扩大到社会各个方面。但现在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等,甚至出现"标准打架"的情况。”孙宪忠以汽车燃用油标准为例:“各种标准居然有6000多个,背后原因就是可以收费检验。”
摘编自:解放网-解放日报 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