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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绿色消费法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岳小花

长期以来, 奢侈消费、过度消费等不合理消费方式, 一直是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重要原因。随着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不断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被置于突出地位, 大力促进绿色消费日渐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有关学者也开始探讨如何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 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 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不仅包括绿色产品, 还包括物资回收利用、能源有效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

2012年,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201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指出要“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2017年,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 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至此, 绿色消费革命的法制化进程进入了全新阶段。

绿色消费相关法律政策待完善

当前, 我国许多法律及政策性文件均涉及绿色消费, 对引导和推动绿色消费起到了一定作用。法律方面有《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行政法规有《消费税暂行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等。此外, 一些政策性文件对绿色消费起到了推动作用,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等。但从整体而言, 此类法规和政策在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是缺乏专门的综合性法律或法规。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文件数量虽然多, 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绿色消费的综合性法律或法规;一些政策性文件对于规范绿色消费尚存在不成体系、内容碎片化、规范效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现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在内容和结构方面存在不足。此类规章、文件主要针对目前与绿色消费相关的单位, 涉及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商务部等十余个部委。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往往导致部门规章在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时缺乏协调, 系统化不足。

三是相关法律对绿色消费的规范不足。上述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法律受制于立法目的, 有的主要侧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制, 或者侧重循环经济以及清洁生产的生产过程, 或者侧重对消费者的部分权益保护, 并非针对绿色消费的专门立法;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条文较少且内容简略, 多属宣示性、倡导性规范, 可操作性不强、责任规制不足。

关于绿色消费的立法建议

鉴于立法对于引导和规范绿色消费的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针对绿色消费适时出台相应的法律, 通过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 推动绿色消费向前发展。绿色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模式, 主要通过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政府主要发挥引导、服务及规范作用。因此, 制定相关法律时应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促进型立法”不同于“管理型立法”, 其特点为强调公众参与, 突出政府的指导、服务功能而非管理职能;规范内容上不像管理型立法那样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严格对应。《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 在立法模式上均属于“促进型立法”。绿色消费专门性立法可命名为“绿色消费促进法”, 在立法原则和主要制度建构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

清晰明确的指导原则。一是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原则。绿色消费涉及消费前的产品供给侧改革, 消费中的减少资源浪费, 消费后的废弃物回收及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过程。“绿色消费促进法”需要加强对整个消费链的引导和规范, 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 以绿色化理念为指引, 从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程序规则以及行为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二是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促进型立法是一项鼓励公众和社会参与的立法, 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也应是“绿色消费促进法”的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由于消费主体的多元性及难以强制性等特点, 应全面考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引导其承担起绿色消费的义务。例如, 可以规定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的绿色采购义务, 规定公众参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权利保障, 等等。三是激励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绿色消费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立法, 必须保留部分强制性功能。立法中除了规定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对公众的激励性措施外, 还应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在责任形式上, 要包括行政、民事等类型, 以鼓励资源环境友好的消费行为, 惩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在责任主体上, 要包括政府的监管责任、消费者和政府购买绿色产品的义务等, 为绿色消费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严谨规范的制度体系。一是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该制度主要是对生产企业及政府施加的一项义务, 以解决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保障普通公众与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说, 立法中应规定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以及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及产品信息公示义务。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与公示包括与产品相关的能耗、资源来源种类的公开与公示;产品生命周期内所耗资源及碳排放量在标签上用量化指数标示, 以标签形式告知消费者, 方便公众选择更加绿色、低碳的产品。这一点与日本的“碳足迹”标示制度、意大利的“白色证书”制度、德国的“蓝色天使”制度等有些类似。二是经济激励制度。主要给予绿色消费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一定的经济效益和优惠, 以引导其参与绿色消费。我国现有消费链条中未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因素, 极大影响了消费主体的积极性。很多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实施绿色税制, 其宗旨就是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例如, 比利时在1995年开始征收电池消费税;意大利对生物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征税;丹麦、芬兰等国家还对一次性饮料包装物征收消费税;美国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等等。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可规定多种经济激励措施, 比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优惠等措施, 从而对绿色消费进行鼓励和引导。三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传统的产品生产者只对所生产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并不对产品消费后的处理处置承担责任。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则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负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换言之, 生产者不仅要绿色设计、绿色生产, 还要进行绿色回收;不仅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还要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保护及资源回收承担一定的责任。“绿色消费促进法”应要求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使用后的处理处置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从而提高对产品的综合控制, 减少产品被消费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以及通过资源化利用减少自然资源消耗。

来源:《紫光阁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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