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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扬而凝重的话题:俄罗斯法治转型进程中的法律自治

作者:刘洪岩
【编者按】法律自治作为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和现代法治国家建构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虽然各国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侧重点有所差异,但确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最高的世俗评判标准和法治社会建构的终极目标,俨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本文探讨俄罗斯法治转型进程中的法律自治。

摘要:法律自治作为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和现代法治国家建构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虽然各国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侧重点有所差异,但确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最高的世俗评判标准和法治社会建构的终极目标,俨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俄罗斯的现代法治转型历时二十余年,已经形成其独特且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则,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俄罗斯在加速推进法治的现代转型中,一方面对重构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高效化;另一方面,进一步革新法律制度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及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转型;法律自治;法律职业共同体

 

Sophisticated and Dignified Topic: Legal Autonomy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ssia

 

LIU Hong-yan

 

Abstract:As a natural feature of a society run by the rule of law and a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many countries,legal autonomy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the standard of secular judgments 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construction,it has become the basic consensus of modern legal civilization despite the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countries are different.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in Russia has lasted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has formed its unique and self-contained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 rules,as well as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In Russian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accelerating the rule of law,on the one hand,it constantly replenishes and improves its legal system so that it is more rational and efficient; meanwhile,Russia further reforms the legal system and fosters a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legal system of Russia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ruled by law so as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talent pool.

Keyword:Russia; transformation of the rule of law;legal autonomy;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法律的自治性是法的现代性的标志,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质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自治型法”。科特威尔将法律自治视为19世纪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结果:“由于现代社会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政治权力明显集中,结果使政府、政治、集体利益等‘公共’领域与包括个人利益、反映个人利益的社会关系以及‘私人’领域之间相互分离;同时,作为国家权力工具的法律能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于是法律也就独立于社会而存在”。 [1]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治”理念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上的民族国家的法律自治,它是现代法律及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其含义“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运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2]美国批判法学运动的领军人物昂格尔认为:法律的自治包括内容 (法律规则) 、机构、方法和职业四个方面的自治。[3]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则认为,“自治型法原则上是以法官为中心和由规则约束的”。[4]

政治和法律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调整方式,二者是此消彼长和相互依存的关系。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转型本质上要求法律应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逐步消减政治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这正是现代社会要求法律自治的意义所在。苏联时期的俄罗斯在国家治理模式中法律地位低下,统治集团一方面没有把自己狭隘的集团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需求之下,同时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利益分化关系中国家应扮演的角色,忽视了对权力关系调整的法律手段运用。同时,由于“公民身份的弱化,某种意义上讲,妨碍了社会中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的法的形式和法的基础的形成”。[5]由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具有独特的结构和程序性质,要求对国家及社会的所有领域依靠制裁技术,形成“合法—违法”的评判标准和衡量模式。从这一点来看,实现法律自治是促进俄罗斯社会自由、民主及平等的规则保障和制度基石。

俄罗斯法治现代转型及法治国家建构的基本目标,从制度构建和程序正义角度看,就是逐步实现和完善社会的法律自治和国家的司法独立。其中,法律自治是基础,如果没有法律自治,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从法律活动的独特性视角来看,法律自治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要求,即:独特且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与规则;以防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扩张与私权利保护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重构与创新;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与发展。前两者为法律实现自治的规范基础和制度前提,后者为法律自治得以实现的“人”的主体性要素。法律自治同时也构成了当下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和任务目标。

 

一、背景与指向:俄罗斯法律体系之重构

 

对于“法律体系”的认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都共同强调了法律系统的整体结构性,而规范性及系统性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我国有学者将法律体系解释为“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6]苏联法学者则将法律体系定义为“归根到底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统一和法的划分 (即分成各个互相联系的组成部分———法的部门和法律制度) ”。[7]然而在实践中,苏联执政者并没有对宪法和法律给予应有的足够重视,他们要建立的所谓专政政权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8]在此情况下,苏联领导人对将无产阶级民主具化为相应的法律形式 (法律制度) 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采取漠视的态度,当然也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新政权特点 (符合共产主义构想) 的法律体系。随后制定的一些法律虽然调整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共同特点均突出了强烈的阶级斗争和专政色彩,其内容、语言及架构也不符合法律体系构建的一般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从而形成了与现代法治精神貌合神离,甚至违反一般法理常识和逻辑结构判定的俄罗斯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

伴随着“斯大林式”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瓦解,俄罗斯开启了现代意义的法治转型,在这一进程中,整个社会对现代民主法治的强烈诉求客观上决定了俄罗斯必须重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全新的法律治理体系,并由此引发了俄罗斯学界对如何构建适应法治国家构建之需、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内核的全新法律体系的思考。有关法律体系构建的价值定位与内容,俄罗斯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反映法律本质特征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稳定性和高度确定性的各种社会法律组成要素的总和。它包括具有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特征的法律规范领域,具有国家立法、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特征的实务领域,也包括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思想领域”。[9]俄罗斯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正是在继承和附会了苏联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理论与理念,将公法、私法之分引入现有的法律体系理论当中,突破了先前社会主义制度下对私权意识形态化的漠视与限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和程序规范,按照特定的逻辑结构和法律位阶重新建构的,反映现代法治精神和发达水平的全新的规范体系架构。

俄罗斯法律体系之重构是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即现代政治法律学说中“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等价值原则为基础,其宗旨在于保护社会不受公权力侵犯和私人生活不受国家操控。换言之,即保障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的干涉。“俄罗斯在历史上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还有很多障碍,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克服政治体制民主化建设中种种弊端的前提”。 [10]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引入,促成了新俄罗斯法律体系从结构到内容的现代性转向及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性法治转型。

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现代性转型集中体现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而私法内容的重构直接取决于相应的公法调整制度的变化,而公法内容的变化给形成中的法律体系带来如何保持其相应的稳定性问题。[11]公法领域的变化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如“法律至上”“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等原则紧密相联。这些原则成为俄罗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法以及兼有公法与私法特性的部门法,如土地法、劳动法、银行法等[12]领域中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此外,俄罗斯法律体系在私法领域的重构还集中体现在民事立法体系上的革新。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对私权进行保护主要的法律基础是民事立法,它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领域立法的基础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有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性法律规范应当符合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其效力表现在:当任何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民事性条款,包括联邦法律的规范同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和其他执法的机关都必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即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俄罗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民法典相对于普通民事法律的优先地位,即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的条款不能与民法典相抵触。但民法典直接规定某种法律关系只由某一特别法律调整的除外,例如:1992年2月7日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文件、《国家项目承包法》的法律效力的解释就是采取此方式。民法典中也规定了援引性适用,即民法典直接规定在其他特别法里适用它的规范。如民法典第四十八章《保险》的规则适用于外国投资的非商业风险保险、海事保险、医疗保险、银行储蓄保险、养老金保险。

财产关系既是民法,也是金融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对象,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重新规定了调整与财产有关的个人非财产性关系的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确定了以法律关系参加者平等地位为基础的调整方法。此外,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遵守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原则。在立法中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民事法律规范运用于行政管理关系,或者其他有公权力执行机关参加的关系。土地、水流、森林和地下资源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为主要内容,根据其性质,它们属于民法典下的分支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与苏联时期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同。俄罗斯民法典专门以第十七章“土地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作为调整上述相应关系的法律基础。在俄罗斯民法体系中,还有专门的家庭法调整家庭关系。民事立法规范对家庭关系的适用是补充性的,家庭立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的非财产关系可以适用民事立法,如对家庭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等,适用民法典。

在1995年至2000年,俄罗斯的民事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间颁布了十余部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单行法,除以前颁布的《地下资源法》《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私有化和地方财产私有化基本法》《大气法典》《水法典》和《森林法典》等外,还颁布了《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与消费者合作社法》《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交易国家登记法》《证券市场法》等。《银行和银行活动法》《中央银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上限制垄断活动法》等修订条款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而《产品分配协议法》《自然垄断法》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俄罗斯民法立法的体系化构建。

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两级立法体制的存在,使其形成了具有俄罗斯特色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全新法律体系。以民事立法为例,按照俄罗斯民法典规定,民事立法由民法典本身和被通过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并与民法典相一致的联邦法律组成。俄罗斯在制定和颁布联邦民事立法、民事诉讼立法和仲裁程序立法的同时,联邦宪法赋予联邦主体相应的民事立法权,而地方法院在解决纠纷时通常会适用联邦主体制定民事立法细则,特别是在联邦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但前提是,这些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民法典相抵触。此外,联邦宪法还将土地立法和住宅立法划归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管辖。

俄罗斯法律体系现代转型的另一个突出变化是原则上承认国际法优于普通国内法。基于对前苏联时期限制甚至取缔公民社会运动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经验交流的教训反思,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俄罗斯已经注意到与世界先进文明接轨对于提升俄罗斯综合国力的重要意义。在各领域不断加强的全球化进程使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互动更加频繁,两种法律制度的契合与冲突时刻处于变化当中,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带有更为严格的内部规范和组织架构的国际结合。[13]上述态势具体表现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部分国际规范纳入了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之一;而国内法中的部门法体系对各领域国际法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影响。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中,虽然也主张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并在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都作出了这样的规定,[14]但是当时的法学界普遍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国家一样也有主权性。因此,没有本国国家权力的批准 (以这种或那种形式) ,未经法律创制机关制定的规范就不得在国内生效”,[15]这种观点限制了国际法的优先性在前苏联的实际适用。而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明确了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依据国际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而自始生效。当然,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通过和承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和规范,这些条款不可变更,只能由新的具有同样性质的国际法规范予以替代。[16]

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当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参加的、经过批准并正式公布的国家间、政府间或者主管部门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第6款同时又规定,国际条约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不得生效和适用。可见,国际条约的优先性适用是有限制性条件的,是要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进行。这种以国家批准的方式将国际法规范纳入国内法律体系的自然性吸收,一方面保护了本国法律体系不受异类法律规范的渗透,[17]另一方面为俄罗斯吸收国际法所包含的影响民族国家法律体系构成的最普遍的人类文明价值提供了基础。例如: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11月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宣言》中包含了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12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些内容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得以体现。对上述国际法优先性确认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法调整的内容,同时也改变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容。在私法领域,承认全人类价值高于国家价值促使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是人与公民) 能够享有更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当民事主体为实现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采取行动时,他在民法、劳动法、家庭法等私法领域[18]就受到了法律规制和国家保障。这也是法律调整方法的改变和自由权拓展的必然结果。

当今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虽然在技术层面上仍然作“部门、制度和规范”的划分,由于在“去意识形态化”原则指引下,旧有的一些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被废除,新的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被设立和制定,法律体系的功能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重构后的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在民主自由的宪政思想影响下,在法律关系调整方面发挥着的积极作用,并且相互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由此构成了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全新架构。与此同时,俄罗斯法律体系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俄罗斯了立法体系的相应变化。俄罗斯最终形成了具有如下内部结构的立法体系: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与民法是两个支柱性部门法,其下有财政法、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农业法、社会 (保障) 法、家庭法、生态法、矿藏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19]上述法律部门再进一步划分为分支部门的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个别性规范。

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极其庞大,不同效力等级的立法文件数目繁多,有大量的联邦法律,还有各州、边疆区、共和国、自治区等85个联邦主体通过的数不清的“地方性”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0]在庞大的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同时存在各种模糊、“低级”的法律规范、机关文件,阻碍了真正有意义的、具有实效功能的法律文件的适用。此外,当今俄罗斯法律体系还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的法律明显地表现出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动因和趋向,有的法律甚至允许按照不同的价值取向制定调整某类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则。

俄罗斯现有法律体系构建一大特色是改变了前苏联大而全、突出国家管控和刑事制裁为主要特色的“公法”为主导的法律结构体系。针对苏联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公权力对私权利肆意破坏的历史教训和深刻反思,将行政立法 (控制公权力) 和民事立法 (私权保护) “公私并重”的体系化构建作为现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维度。在对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进行评价之时,阿列克谢耶夫认为,俄罗斯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近似于一般民主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突出的是存在自由主义类型文明所特有的、彻底的民主、人道的法律因素。然而在同苏维埃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理念作彻底决裂的同时,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内容、效力与其适用相互抵触,一方面是有民主、人道因素,而另一方面却存在以某种形式反映出来的传统法哲学因素即国家集权和法律调整的强力政治导向。[21]

 

二、移植与探索: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当今的俄罗斯法学界在关注依据“自然法”在人权领域确立的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注意到法律文化的区域性和民族特点。他们用国际法标准解释全球化,同时又在承认和尊重地区和国家特点的基础上解释区域化。[22]俄罗斯在法治现代化转型进程中,极力汲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平等、公正、人权、宽容等等包含社会民主化、政治自由化的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发达水平的普世价值观,以期为实现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顺利转型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制度参考。

总体而言,俄罗斯的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政治稳定都取决于能否建立现代法治的制度系统并实现其持久的巩固与稳定,这是俄罗斯现代社会转型成败与否的关键。作为日渐开放的后发外生型转型国家,俄罗斯有足够的条件在吸收全人类法律和政治文明的智慧成果的同时,将其与本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整合,从而实现对不适合本土法治国家构建的制度遗存进行改造和重构。

俄罗斯法律制度重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法律至上”“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以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等原则。事实上,俄罗斯法律制度的革新是在移植、借鉴和附会西方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对苏联的通过“合法的迫害”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刻批判和反思基础上理性自省,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威权政治大行其道的当下俄罗斯社会,这种自省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存在状态,这一原则可以避免法律学说、立法和法律实践产生分歧和矛盾。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民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自由等理念,如果以自然法为基础将法与法律做出区分,那么法治国家内在的、内容上的差别在于法律本身的质量和本质,即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与法相一致。从本质上讲,法要反映正义的理念,必须将法的精神贯穿到法律中去,这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法作为社会现象的特色就在于法律内容的规范性、义务性和强制实施的可能性,获得了法律规范形式的正义思想就是法,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治国家的法“是以规范确立的正义”。[23]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则则意味着吸收和借鉴全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承认国际法律规范之于内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和效力规范,同时还意味着社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所有成员对国际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自由文明和普世价值的无条件的遵从和认可,国家权力机关在履行职能时除了应受到本国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和限制外,更应该符合人类法治文明一般性的价值指引,这样构成了俄罗斯以宪法为基础的进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重构的基本价值目标。

最具有代表性的俄罗斯法律制度的重构体现在宪政制度和私权保护领域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前者确立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范围,避免公权力对公民权可能的肆意妄为;后者则基于对前苏联时期“私权”被完全异化的教训反思作出防止“制度复辟”的有针对性的道德关注。

在宪政制度的重构创新方面,集中体现在1993年俄罗斯新宪法中有关国家基本制度和建构方向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所做根本性的规定。尤其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方面,宪法将空泛的权利规定有机地融入和吸收到全部宪政制度之中,并保证将其与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管理原则和联邦制原则有机联系,为保证实现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创制必要的结构、程序和规范。

有关俄罗斯的国家基本制度和建构方向方面,确立了法治的、社会的国家建构目标。通过吸收西方“分权”的制度建构,将过去“三权统一”的权力体系拆解成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并在联邦一级设有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 (包括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和下院,即国家杜马) 、联邦政府和法院。分权之于俄罗斯现代法治转型的意义在于:防止由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滥用而可能的“权力复辟”;提高国家管理的水平与效率,防止出现苏联时期的拖沓扯皮;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防止出现苏联时期“腹诽入罪”的白色恐怖;对权力制约与平衡是防止新生政权的腐败和堕落,同时使得社会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效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俄罗斯确立的总统制。俄罗斯联邦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人。他具有广泛的权力,能够对立法、执行及司法机关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他不得取代任何一个权力,不得破坏其独立性和侵犯宪法赋予的职权;总统有权通过协商程序解决联邦及其主体的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总统有权发布总统令和命令,但这些命令不得与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俄罗斯联邦政府拥有执行权,其中包括制定并向议会提出联邦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外交和联邦财产管理等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等等。但是政府颁布决议、命令需经总统批准;总统有权决定包括政府主席在内的政府组成,任命和撤换其成员,政府主席有权提出任命和解除副主席和联邦部长的职务的建议,但总统具有决定权;俄罗斯国家立法权属于联邦会议。联邦会议内部也实行制约与平衡的制度,每一个院都有自己的任务和组成。宪法中预设了总统与议会之间制衡机制,议会可以弹劾及罢免总统;总统又可以解散国家杜马。总统可以对国家杜马通过和联邦委员会同意的联邦法律行使否决权,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依特定程序可以推翻这一否决权。宪法规定了议会两院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权,联邦会议的审计院行使这项职能。同时,国家杜马还要听取政府关于联邦预算的执行报告和部长就某些特定问题的报告;法院行使完全独立的司法权,这使法院在实现法律秩序和法治、监督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制度的执行方面拥有较高的地位,它在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权的侵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宪法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宣布国家权力机关的文件无效或者其部分规定无效的特别权力,这体现了对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政权利设定方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赋予了公民最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保障公民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国家职务及参加司法活动,促进国家管理的民主化;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以及每个公民为从事法律未禁止的活动而运用自己能力与财产的自由。

俄罗斯宪政制度中确认“人和公民”宪法地位的相关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人权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宪法肯定了权利与自由是每个人自出生就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而不是权力赏赐的,这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天赋人权价值理念,同时也是对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压制人权政策的否定。“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决定了现代法治的灵魂、内容及其运用,规制着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范围,受到国家司法权的保障。同时,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也不受联邦主体宪法或章程的限制。俄罗斯宪法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实行“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样化”的基本宪政制度,不允许把某一种意识形态奉为国家的意识形态,禁止成立其目的与宗旨违背宪法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禁止其开展活动。这种原则体现了“人和公民”在社会的主体性地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和一切社会改造的目的,而不是国家机器的附属物。这是对过去沉重的、兵营式的社会主义模式反思,国家只有建立在自由公民联合体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

在私权保护领域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制定并通过集所有私权保护之大成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该法典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民法总则、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和债法总则,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二部分分章规定了债的种类,于1996年3月1日生效;第三部分包含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规定,于2002年3月1日生效 (以上三部分都经过多次修订) ;第四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权) 的规定,于2008年1月开始生效。该法典每部分的起草和颁布都是独立进行的。俄罗斯民法典在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对私权保护起到了最基本的平衡与校正的作用,成为俄罗斯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衡量是非、明确合法与非法的价值尺度,因此人们将其称之为新俄罗斯的“经济宪法”。

俄罗斯民法典对原有私权保护的突出变化与突破是实质性和根本性的,并不是对西方私权保护制度的简单移植和拼凑叠加,它与俄罗斯国家性质的根本性转变紧密相关。创新点有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民事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取消了苏联时期国有经济主体凌驾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地位,为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第二,确立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除法院判决外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财产”原则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认可;一方面承认了私有制的存在,同时也是对苏联时期限制私有和任意剥夺公民财产的否定,取消了除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对私人财产的处分权。

第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公民按自己意愿自由处分财产和参与社会活动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和法人有权独立决定是否订立契约,而不必受制于他人或国家。只有在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才有签订合同的义务。例如:1995年8月的《俄罗斯自然垄断法》规定,如果需求者需要资源的目的是生产商品,而且他们又具有生产能力,自然资源的专营权人就应当与资源需求者签订合同;《俄罗斯民法典》第426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公共合同制度。但是这完全不同于苏联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的大量强制性契约,这是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权利。民法典的契约自由原则为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第四,禁止任意干涉私人事务、自由实现民事权利。民法典体现了《宪法》第23条所规定的个人私人生活、私人秘密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自由实现民事权利则要求排除妨碍公民和法人自由实现自己权利的障碍;此外,公民与法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得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9条规定) 。公民与法人在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如果遭到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阻挠、干扰和破坏,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民法典》第16条、第1069条、第1070条对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上内容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司法保护被侵犯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维护民事权利的方式,即恢复权利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通过司法救济保护权利,这一规定源于《宪法》第16条的规定。

第六,商品、服务和资金在国内的自由流通。民法的这一规定源于宪法“在俄罗斯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的原则。这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俄罗斯民法典的上述原则还贯穿于各民法的分支领域,如:债法、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继承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的具体条款中都有所体现。俄罗斯民法典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规定了一系列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适用性原则。此外,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俄罗斯对许多国际法规范的履行以及本国的立法与国际法的一致负有义务。因此,民法典在制定中采用了国际法文件中确立的许多标准和规则,例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维也纳公约》中有关合同签订的程序、订约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违反自己义务时的法律保护手段、根据合同所给付的货物意外灭失风险转移的节点、分批交付货物的保证等等内容。采纳这些规则的目的是要在俄罗斯建立规范的市场关系,其中特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他人权益。同时,俄罗斯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还注意与《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化艺术创作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的合作协定、专利合作组织多边条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的《华盛顿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保持协调和一致。

俄罗斯法律制度的重构和创新是全方位的,不限上述两个部门领域。一方面,在对苏联时期基于体制和制度因素对法律自治构成阻却做反省的同时,为新俄罗斯法律实效性的独立发挥确立了政治和制度保障前提;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之革新亦促成了俄罗斯法传统从“公权力”维护向“私权利”保护的悄然价值转型。“在俄罗斯社会中,法律可被感知的价值在逐渐增长着,这意味着法律的角色前所未有地积极,其程度甚至超过了20世纪90年代初的乐观时期。俄罗斯人 (特别是在莫斯科) 对于判断何时以及如何诉诸法律,已经没有任何问题了”。[24]客观上讲,当今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还面临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限性”,法律适用上的社会、经济与行政环境方面的障碍,以及社会调整的法治环境与技术手段缺陷等诸多困难。在此情况下,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转型、法律制度形式上完善及法律时效性的发挥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可以肯定地说,这并不影响俄罗斯在追求现代法治文明道路上涅槃重生的勇气和决心。

 

三、限制与自治:俄罗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和发展

 

在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为解决错综冗杂的各类矛盾与冲突,专业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机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因法律职业而汇聚在一起的人员、组织、形成的特定的专业知识、行为模式、言谈方式、职业技术以及某种精神追求,催发了法律共同体的诞生。有学者这样概括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25]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在俄罗斯的发展状况为例,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对俄罗斯法律职业群体的现实状况及其对俄罗斯法治变革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可能发挥的作用。

俄罗斯法官地位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和《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法》来加以确立的。其核心内容主要强调法官的自治和中立,包括:法官是独立的;法官不被撤职;法官的权利不可侵犯等等规定。在法官职业共同性特征的形成与发展中,法官联合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在1991年召开了第一次大会。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俄法官代表大会通过了《法官联合会机构条例》和俄罗斯联邦法官诚信规范的基本条款。诚信规范规定了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和公职以外的行为准则,要求法官必须保证法官的道德纯洁性,这一规范形成了法官鉴定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惯例。法官联合会机构的主要职权包括:讨论司法实践问题,完善立法;对法律草案和其他涉及法院活动和法官地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鉴定;审核法院工作和干部、组织及资源保障的紧急问题,以及法官的法律和社会规定;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中代表法官的利益;为普通司法权法院、军事法院和仲裁法院选举相应的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法官联合会机构问题采取决定,并在一个月内请求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进行审查。法官联合会机构的工作无条件遵守法官独立性和不干涉法院工作的原则。法官联合会机构的活动为法官职业共同性特征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俄罗斯的检察官拥有对执法及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侦查权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在新的司法改革中,检察人员诉讼地位发生了改变,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查机关与辩护一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取消了检察机关在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讯自由不受侵犯权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决定权,此权力划归法院行使。检察官职业的取向更取向于是法治的维护者、社会的服务者及公民权利的保护者。

俄罗斯律师界组成的独立的社会性职业组织是全俄律师联合公会,该组织在俄罗斯司法界及至整个俄罗斯社会都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它的前身是1989年成立的全国律师联盟组织,1990年该组织发动大量律师举行游行,要求司法机关放弃对律师的控制及监督,使其成为真正的自由职业者。在获得成功后,俄罗斯律师开始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全国各地建立私人法律事务所、独立的大学和咨询机构,由此,律师的数量和素质逐渐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随着律师业市场化的迅猛发展,俄罗斯律师组织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形成80个律师公会,根据2017年俄罗斯律师联合公会的统计,目前俄罗斯大约有7万多名职业律师,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长。俄罗斯通过律师公会类似的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初步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多中心分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多元民主诉求的整合,从而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以及治理秩序的生成创造了条件”。[26]

1995年1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向国家杜马提交了《俄罗斯联邦律师法》草案,这一立法草案得到全俄罗斯联邦律师联合公会的赞同,但这一草案最终没有获得通过。随后的俄罗斯司法改革为律师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而律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也为辩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充足的职业辩护人才,建立新的律师制度时机已经成熟。2002年4月26日,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与律师组织法》,该法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此后该法进行了7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2016年6月2日。依据此法的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执行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公会和俄罗斯联邦律师公会及其组织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公会律师大会决定的数额与程序,缴纳律师公会的公共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律师处的费用。可见,律师公会执行着对律师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但不可否认,律师们在纷纷建立独立的职业联盟的同时,他们之间的非规范的竞业又损害了其职业的共同利益。在取消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后,俄罗斯各律师公会的管理能力和评定其成员素质的能力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律师行贿法官、欺骗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律师的上述表现增加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更加广泛的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利的困难程度。[27]近年来,伴随俄罗斯法制的健全完善,以及律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俄罗斯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逐步趋向规范化和合理化,律师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国际化及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的发展趋向日渐明显,推动俄罗斯国家的法治转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越发显著。

由于俄罗斯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在大跃进式立法中极短时间内构建起来的,其中也包括确认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地位及职业活动的立法,因此各种制度设计之初由于缺少协调,各法律职业群体彼此之间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相互掣肘的情况,从而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与国家法治诉求之间欠缺一定的契合度,一方面,俄罗斯构建了独特的吸收了当今最先进法治理念和精神的规则体系和制度内容;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阶层独立性阙如,加之苏联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惰性淤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长与现行先进的规范和制度体系发展不同步,其直接后果使得俄罗斯法律自治面临着两难窘境:政府主导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和构建很容易使人产生“苏联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与‘人’都沦为政治的工具) ”传统回归的联想,而内生自发型的法律职业阶层成长由于缺少自律性和组织性,有时甚至成为对现有制度和规范体系的滥用和破坏,使得俄罗斯的法律自治由于法律职业主体性因素的故有顽疾显得举步维艰。

 

四、结语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自治体现为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具有独立性,即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不能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律自治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出了界限,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正如卢曼所说:“也许存在对立法的政治控制,但是只有法律能够改变法律。只有在法律系统的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 [28]这体现了法律自治的排他性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

俄罗斯法治改革首当其冲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排他的、封闭而能够自我完善的法律系统,以排除其他因素 (特别是政治因素) 可能对法治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法治现代转型的基本价值为导向,俄罗斯法律自治的建构内容及目标,一方面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重构、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高效;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革新法律制度,以回应社会对民主宪政的强烈诉求,在积极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时,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及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这一进程虽步履维艰,但有理由相信:随着俄罗斯近三十年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规模的不断壮大,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不断提升,以及法律体系及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法律自治能力一定会成为俄罗斯法治现代转型的动力之源和智力支撑。

作者简介: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1][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3-54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1页。

[4][美]P.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5]刘洪岩:《多元文化体制下的俄罗斯法律文化的发展问题》,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4年第6期。

[6]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7][苏]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李嘉恩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62页。

[8]参见《列宁选集》 (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页。

[9][俄]奥列克?彼得罗维奇?李奇強:《论区域法律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验为视角》,刘向文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总第118期) 。

[10]杨昌宇:《从“宗法-专制”到“威权-法制”:当代俄罗斯法治文化模式的实践转向》,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12期。

[11][俄]尤?阿?季霍米罗夫:《公法调整:范围和方法动态》,载《俄罗斯法杂志》2001年第5期。

[12]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莫斯科,1993年;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6年6月17日第25期,第2954页;1998年7月3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 (第一部分) 》,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8年8月3日第31期,第3824页;2001年10月25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1年10月29日第44期,第4147页;1995年5月5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5年5月8日第19期,第1709页。

[13][俄]尤?阿?季霍米罗夫:《国际法文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载《俄罗斯法杂志》1999年第3-4期。

[14][俄]伊?尼?巴尔齐茨:《国际法和俄罗斯法律体系》,载《俄罗斯法杂志》2001年第2期。

[15][俄]阿?姆?瓦西里耶夫:《苏联法与国际法体系》,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85年第1期,第69页。

[16]参见《1969年维也纳国际条约法公约》第53条,载《苏联与外国签订的现行条约、协定和公约汇编》第25版,莫斯科,1972年。

[17]前引 (15) 。

[18]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编) ,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4年12月5日第32期,第3301页;1995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6年1月1日第1期,第16页。

[19][俄]阿?阿?马秋欣:《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地缘政治自决---问题的提出》,载《法学教育体系中比较法学的发展问题》 (国际会议资料) ,阿拉木图,1999年,第34页。

[20][俄]阿?弗?米茨凯维奇:《俄罗斯法律汇编---科学的必要性》,载《俄罗斯法杂志》1997年第2期,第4页。作者按:近年来,俄罗斯联邦主体经历过几次合并:2005年12月1日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合并为彼尔姆边疆区;2006年4月16日,伊尔库茨克州和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合并为伊尔库茨克州;2007年1月1日,泰梅尔 (多尔干-涅涅茨) 自治区与埃文基自治区并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此外,犹太自治州位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的领土内,有时统计时把这两个联邦主权当成一个,故此,当时俄罗斯官方统计的联邦主体总计为83个。2014年3月18日,通过俄乌战争将原隶属于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并入俄罗斯联邦,但此举并未取得国际社会对上述地区俄罗斯主权地位的认可,按照俄罗斯官方目前公布数据,如果算上上述两个地区,俄罗斯联邦主体总计85个。

[21][俄]谢?谢?阿列克谢耶夫:《法哲学》,莫斯科规范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22]前引 (19) 。

[23][俄]尤?姆?巴图林、[俄]拉?兹?利夫希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思想到现实》,莫斯科,1989年版,第108页。

[24][英]玛丽娜?库尔奇扬:《转型对俄罗斯法律角色的影响》,载[荷]弗雷德?布鲁因斯马等:《法律文化之追寻》,明辉、李霞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25]转引自张生辉:《法律信仰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载《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46页。

[26]孔令秋:《俄罗斯治理变革策略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

[27]李明海:《俄罗斯现行刑事辩护制度若干评析》,载《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8][德]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载《北大法律评论》 (第2卷第2辑)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7页。

来源:《北方法学》2018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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