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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治国理政战略思维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作者:李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引领下, 在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中, 新一轮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展开和推进, 整体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成就, 向人民群众交了一份阶段性的满意答卷。然而,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与中央对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待相比, 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推进司法改革的进度、力度和深度相比, 司法行政改革的某些方面有所滞后, 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短板。所幸,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司法部召开司法行政改革意见座谈会, 听取专家学者为司法行政改革建言献策, 翻开了司法行政改革急起直追新的一页。

从治国理政战略思维的宏观层面来看, 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深改小组的总体部署下, 从贯彻落实角度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改革的理论准备和顶层设计, 重点解决为什么改、改什么和怎么改这三个问题。根据司法行政改革的条件环境等因素, 区分轻重缓急、难易先后, 制定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二、根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理念新要求, 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重新审视和定位“司法行政”, 即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这个关乎司法行政功能定位、角色定性和权力结构安排的根本问题不解决, 司法行政改革很可能成为舍本而逐末、治标而不治本的改革。司法行政的定位、定性和权力配置关系, 应当是四个面向的统一:一是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它是为司法机关提供人员、经费、管理、执行、后勤等司法保障和司法执行服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凡属司法机关的行政性事务, 原则上应当由司法行政承担;二是面向其他行政机关, 它是具有法务性质的行政机关, 凡属行政机关的涉法基本事务, 如立法起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行政应诉等, 原则上应当由司法行政承担;三是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 它是代表政府及国家权威和公信力为社会组织、广大群众、弱势群体等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 凡属涉法且属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的法律服务事项, 原则上应当由司法行政承担;四是面向外国政府和国际社会, 它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司法交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等政府司法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凡属该范畴的事务原则上应当由司法行政承担。

三、厘清司法机关间的横向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深化司法改革, 应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尽快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目前, 在上述四个机关中, 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上处于尴尬角色地位;在上述四种权力中, 执行权尚未回归具有行政执行属性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遵循司法行政管理规律, 尽快解决上述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的体制性问题。

四、维护司法改革大局, 超越部门本位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深刻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 社会关注度高, 改革难度大, 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 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 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 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 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 跳出部门框框, 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 着眼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的大局, 跳出司法机关部门本位和部门利益的窠臼, 全力以赴地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 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 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来源:中国司法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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