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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盛世难以在制度的轨道上延续

作者:张生

第一是从商朝看“超级国家社会”治理的综合权威。

 

 

商朝确立了一种大国治理的法制模型

 

从中国法制文明传承的内在脉络,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是从商朝看“超级国家社会”治理的综合权威。在整个中国文明传承上,商朝留下了非常重要的文明基因。商朝在人口和疆域上都是当时世界上的大国,是一个“超级国家社会”。商朝不仅控制着自己的王畿、外服,还控制着国力所及的广大区域,周边众多的诸侯部落向它臣服朝贡。从人口上来说,商朝是当时世界上的第一人口大国,晚期的殷都有15万人口,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都市。

 

商朝疆域形势图

 

商朝有很强的生命力,按单一王朝的连续传承来看,商朝有六百年的国祚,在中国历代王朝里都是最久的。商朝的强盛不衰得益于三个因素,一个是强大的物质文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强大的控制能力。中国最早有据可考的完备的物质技术体系是在商朝,最典型的是青铜冶炼技术。中国现存最大的青铜器司母戊大方鼎、以精致著称的国宝四羊方尊,都是商朝的器物。商朝军队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司法机构所使用的刑罚工具在当时都是最先进的青铜器具。

 

四羊方尊是中国仍存商代青铜方尊中最大的一件。

 

第二个是当时强悍的精神文明,可以缩约成通过宗教而凝聚的文化共识。商朝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国家有自己的巫师,巫师起到天人交通的作用,上天把意志传递给巫师,巫师又传递给国王,最后变成普遍的群体意志,如此统一凝聚的共识成为支撑国家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个是制度的因素,特别发达的是官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大国治理,疆域越大,人口越多,统治成本就越高。商朝给我们确立了一种大国治理的法制模型。商朝至少建立了三级统治层级,这与大国治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都息息相关。国家的顶层设计传导到中层、基层时,很多东西都会有变化。要克服这种困难只有一个途径——树立非常强大的官僚权威,以王为最高统治者,每个层级都有负责的长官,实现分层级的制度化的有效治理。商朝还形成了非常发达的刑法体系,荀子所谓“刑名从商”,也就说战国时期诸多刑法制度乃至后来法典的编纂,我们能看到的源头都是商,包括五刑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商朝就已经非常完备了。

 

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水平和国家治理水平最高的时期

 

第二个,从唐朝盛世,看中国古代良法善治及其局限性。中国历史上,单项来说,疆域广大、军事最强大的是元朝;经济体量最大的是北宋,其顶峰时期财政收入能达到一亿多两白银。但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水平和国家治理水平最高的一个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的律典《唐律》一直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楷模。《唐律》五百条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立法者极为娴熟地运用了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技术。“五百”是整个法制体系的价值符号,符合阴阳哲学原理:“五”是阳,“百”是阴,“五百”是阴阳组合,总体上是阴。在古代阴阳哲学中,徳为阳,刑为阴,律典一定是阴的,但由阳数统帅,说明唐律是德刑,刑罚不是为了残酷、恐吓,而是为了保护和教化。《唐律》里死刑161项,现在看起来非常残酷,但秦汉法典里死刑数量超过一千项,清朝在法律改革之前律例中有死刑七百多条,由此可以看到,在古代中国,唐朝的死刑条款是最少的。

 

中国古代法制在顶端设计上未能真正约束权力

 

从《唐律》的执行情况来看,唐朝的治理水平堪称善治。比如贞观初年,有三千多万人口,而当时执行的死刑只有29个。开元年间,人口增长到六千多万,历史记载其中一年执行死刑只有56个。根据《食货志》的记载贞观、开元年间的粮食价格极为便宜,这说明当时的社会富足程度非常高,犯罪率极低,社会治理在中国古代处在最好的时期。

 

虽然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到唐朝已经走到了辉煌的顶点,但也有其阴暗的一面。比如李世民一开始励精图治,修订法典、推行均田制、开疆拓土、安定周边,做了不少伟大的功业。《贞观政要》记录了他和臣僚关于国家大事的讨论,其中对诸如公平正义、戒奢从简、刑罚适用等重要问题的讨论,都极为深刻而且体现了圣主贤臣的自律精神。为了把盛世传承下去,李世民晚年还亲自制订了《帝范》,教导太子李治如何做一个好皇帝。但后来五代时期的节度使温韬盗掘李世民的昭陵,墓葬品之奢华与其在《贞观政要》和《帝范》中的要求却互相违背。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制在顶端设计上没有一个真正能够约束权力的机制,所以盛世难以在制度的轨道上得以延续。

 

近代法制改革的失败源于没有形成强大的综合权威

 

第三个话题,讲中国近代的法制改革,清末民国时期试图从传统的法制转化为法治,但有六次改革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都失败了。失败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一个非常强大的综合权威。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的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在权威的凝聚上总是左右游移或者力不从心,没有凝聚起真正的全民共识,也没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并加以彻底贯彻执行。而且在改革时机的把握上犯了严重的错误,前期是回避改革、拖延不觉;后期是全盘西化,操之过急。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清末变法时曾说,作为大国的法律改革应当“持之以恒、行之以渐”。作为一个“超级国家社会”,国家层次多、区域不均衡,急剧变革造成社会动荡,在没有一个强大综合权威的掌控下,当初所预期的理想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张生;编辑:胡子华 陈菲;此文为作者在思享闲谈系列“中华文明之法制谋划”活动上的发言实录。思享闲谈系列活动由腾讯思享会主办,清华大学教授任剑涛担任总策划。)

 

作者简介

 

 

 

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法律史、比较法研究。著有:《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1949)》(2004),《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主编一、二、三卷)。

 

来源:腾讯思享会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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