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内法治,也需要国际法治。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我国人民法院的角色非常重要。人民法院要做好与此的审判工作、国际商事仲裁审查工作以及审判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一带一路”战略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广泛运用于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实践之中。尽管各国对于法治内涵的认识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的效用却有一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言时曾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
全球治理法治既包括管理国内事务的国内法治,也包括管理国际事务、解决各国面临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是通过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来实现的。一是在形式上双向对流,国内法治需要借鉴国际法治的经验,并依据国际法规则开展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活动;各国通过参加国际组织、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制定国际规则、解决国际争端等参与国际法治,不断将自身的诉求、国内法治经验输往国际法律制度。二是在趋势上不断深化发展,实践表明,二者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简单的结合,而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工程,有时会被外力阻断,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二者之间互动的水平不断提高,互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的特点和趋势 要求“一带一路”建设须走法治化道路,不仅需要沿线各国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还需要沿线各国共同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国际条约体系,加强立法、司法等法律部门合作,构建“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基础。
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是独特的,在实现“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中,肩负重要职责和使命。人民法院应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的战略高度,探索和把握二者间互动的特点和规律,找准自身定位,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国内,人民法院应通过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维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加强司法保障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市场环境。在国际上,人民法院应通过与沿线其他国家法院开展司法合作,交流司法经验,推动各国间的司法协助,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为构建“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规则体系提供可借鉴之经验,打造安全、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国际市场环境。
“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十分宏大,地域上横跨亚非欧,时间上预计延续到本世纪中叶,内容涵盖各国基础设施、经贸、金融、产业投资、能源资源、环境生态、海洋、人文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要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蓝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但全面实现“五通”目标将面临沿线地区错综复杂的地缘政治关系和许多潜在的经济、法律风险,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增强司法保障能力,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
“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安全、稳定的地区环境,近些年来,沿线一些国家或地区安全形势严峻,以国际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为代表的“三股势力”甚嚣尘上,此外,海盗、走私等犯罪行为对“一带一路”建设构成严重威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此类犯罪活动有可能更加活跃,涉外刑事案件将呈上升趋势。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沿线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海盗、走私等犯罪活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合作内容是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经贸合作水平、大力拓展产业投资、深化能源资源合作、拓展金融合作领域等。随着这些领域建设工作的推进和开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的资金、货物、人员流动量将会大幅增加,流动频率将不断攀升,与之相关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和海事争议也在不断增多。
此外,“一带一路”建设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规则众多,这就给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再有,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各异,我国法院开展涉沿线国家的民商事和海事案件审判工作势必面临不少的困难。
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数量的上升、审理难度的增加,对人民法院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人民法院应当密切跟踪、精心谋划,高质量地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民商事审判和海事审判体制机制,全力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大局。
截止2015年3月,我国对外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计4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共计36项,涵盖了新加坡、泰国、老挝、哈萨克斯坦以及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亚洲、欧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在受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据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送达、取证、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项工作。对于我国与沿线国家共同签署的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的国际公约,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准确理解,与这些国家司法机构一道遵守公约规定办理司法协助,加大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在民商事海事案件中主动、热情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目前,仍有一些沿线国家至今尚未与我签订刑事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对于这些国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部门与这些国家商签司法协助条约,受理涉及这些国家的相关案件时,应本着协商、互惠原则,妥善解决司法机构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涵盖金融、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上运输保险等众多领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势必呈现多元化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纠纷争议解决方式。我国虽已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但沿线一些国家尚未签署该公约,这就对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些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带来困难。
此外,我国与沿线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偏少,对各自制定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尚不熟悉,人民法院对这些国家仲裁机构裁决开展审查工作将十分艰难。为了做好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面对新的挑战,与相关国家主动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审查方面的合作与磋商,努力解决该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高效做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
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无论是涉外刑事案件、海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案件,无论是司法判决承认和执行,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审查与执行,均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国内外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关注度高,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相关案件时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拓展公开渠道,进一步提升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法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充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案件知情权,加大法院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沿线各国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不同,接受国际经济法规则、运用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需求和能力也不尽一致,这就需要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逐步接受并运用国际规则处理国际经济交往关系,需要沿线各国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法律交流,共同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则、建立相关法律机制,确保“一带一路”实现法治化。
为此,我们应充分依靠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会议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拓展与其他沿线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司法交流,创新合作方式,构建新的合作平台,与沿线各国携手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环境。
根据“一带一路”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应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应对“一带一路”建设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抓住、利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加强和改进涉外刑事、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切实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以法治引领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形象。
“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能否高水平、高质量地审理这些案件关乎“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探索和总结审理“一带一路”相关案件的经验,全面深化涉外民商事和海事审判改革,强化涉外案件审判公开制度。
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在涉外民商事和海事审判中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将相关新类型案件集中到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部门审理,进一步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优势,提高“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和无法的质量。通过审理相关海事案件及时总结海事审判管辖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积极探索海事法院刑事司法管辖制度,有效保护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文明,不断巩固我国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
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丰富司法的国际公开渠道,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知情权。为了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应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接受外国公民申请旁听案件庭审的具体办法,为外国公民旁听案件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邀请沿线各国国家驻华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回应国际社会关切,不断增强我国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此外,人民法院应尽快建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英文网站等对外窗口,面向包括沿线国家在内地国际社会提供全面、详实的法治信息,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技术进行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的庭审直播,通过新形式的公开审判,全面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规则,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协商、制定,及时将“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供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沿线各国谈判“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规则时参考。
完成“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工作,人才是核心因素。法院应加强专题专项培训,抓紧制定“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建立专门人才队伍,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通晓国际经济运行规则、掌握国际法准则、熟悉沿线国家法律法规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努力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法律理论前沿、在国际民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
由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的国家众多、涵盖领域广泛、合作内容丰富,涉及大量有关金融、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以及沿线各国民商事、海事、仲裁法律等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将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看到,“一带一路”建设对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各方面能力建设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人民法院应当抓住机遇,勇于面对挑战,努力做好以上六个方面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司法保障任务,为最终实现“一带一路”建设伟大的战略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刘敬东,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来源:《人民法治》2015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