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宗旨是培养高级型复合型、实践性法律人才,然而其传统的注重课堂教授而忽视实践教育的教育方法和模式并不能完成这个目标。为了更好地培养法律硕士,有必要将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法律硕士教育。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课有助于对法律硕士学生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培养,也是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是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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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硕士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1996年)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2000年)再到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2009年)的过程。从1996年试办,到2006年实现"转正",目前已经有115所法律硕士培养院校,这些培养单位基本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所属的以及综合性、政法、财经、师范、民族、军事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有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优越条件和办学实力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培养的在职法律硕士,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的领导或者骨干,为促进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相当突出的贡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从2009年开始,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开始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1 法本法硕的恢复招生,打破了近年来只能由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局面。这一突破性的变化引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变革,带来了法科研究生的结构性调整和变化,不仅使得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考研这条道路上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形成了三种类型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 非法学 、全日制法律硕士 法学 、在职法律硕士)并存的新局面。
我们认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到今天,伴随着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化,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在职法律硕士地位不断下降,生源趋于枯竭,就是例证。在此情形下,面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路走低乃至倒数的事实2 ,我们在反思中国传统法学教育定位和目标的同时,不得不对招生比重越来越大、培养方法却一如既往的法律硕士教育引起重视。因为,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于是,以让学生在变革的社会中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学习掌握法律技能,养成法律职业道德,并培养其公益心为核心价值的诊所法律教育,可否在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中有所担当,就成为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一般认为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回应。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出美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是众多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3 其主要内容为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向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意见、个案代理等。它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过了近10年的历程。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7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之后,不断有法学院校陆续开设该课程。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CCCLE)正式成立,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拥有了一席之地。截至2009年12月13日,已经有117所会员学校,而且其中的76所学校开设了90个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近1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了从繁荣发展到规范发展的阶段,诊所法律教育也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名不见经传到在部分院校法学教育中占有一定地位的过程。但是,需要清醒看到的是,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与正在兴起的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而设立的文科(法学)实验基地,在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中起到了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作用;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实践也没有实现当初的预期,在多数院校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登上大雅之堂,"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的,并非只是个别法学院(系)院长(主任)。特别是当以法学本科学生为对象的刑事法律诊所面对学员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格受现行法律掣肘时,模拟会见等形式已经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原形。能否得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成为诊所法律教育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当初决定设立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同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大批高素质律师,而且各行各业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也急需一大批既懂本行业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4 因此,经过1993年的研究和1994年的论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及司法部于1995年参照美国培养"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人才培养模式批准设立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专业学位教育,1996年,北京大学等8所院校得到批准和授权,成为第一批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院校。1998年起,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之后,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不断增加。截至2009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7所,有115所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4万人左右,较10年前增长了4倍多。5
在比较法的视角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的法科硕士研究生都有学术型法科硕士研究生和职业型法科硕士研究生之分,二者在准入条件、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具有明显差异。6 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自1996年以来便步入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学位独立培养的"双轨制"的体制。按照当初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时对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定位,二者在学位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模式以及师资要求等方面都应当有明显区别。但事实上,运行了十多年的法科研究生双轨制培养模式,已经背离了初衷,偏离了方向,出现了混同趋势。为此,两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均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双轨制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处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其一,法律硕士的应然定位是培养成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中,多数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个教师给法学硕士上课讲什么内容,给法律硕士上课时也讲同样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
其二,由于法律硕士学位诞生后,法学硕士不仅没有转向学术型与研究型道路,而是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特别是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每年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成为法律硕士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7
其三,在高校法科硕士研究生中,因为法律硕士是付费的,所以法律硕士似乎就是"后娘养的",低人一等,无论从师资配备上,还是从后勤保障上,往往得不到重视,某重点大学就曾经出台法律硕士在食堂使用饭卡加收15%管理费的规定,引起了法律硕士的强烈抗议。
其四,与法学硕士、甚至是与法学学士混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年结束,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法学前沿知识懂一点"、"中国法律知道一点"、"外国法律知道一点"的"样样通"、"样样松"的 "法律夹生品"。
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如果再不进行改革完善,那么最终会毁掉这个初衷甚好的制度,而今天在校的4万多法律硕士研究生则将成为该制度的陪葬品。于此,绝不是危言耸听。
需要指出的是,纵观各国的学术型法科硕士研究生和职业型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双轨制法科硕士研究生主要体现了培养目标、教育模式和学生自我塑造的不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在培养目标上虽有不同,但是在培养方法和培养内容上也有相同之处。因为,即便是学术型的法学硕士,也需要了解法律实务,而职业型的法律硕士也需要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重点,应放在探讨在短时间内使法律硕士培养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熟练的法律思维方式及良好的法律实务技能的方式。
基于对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和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一方面,将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法律硕士教育,可以直接实现中国法律硕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成为法律硕士教育必修环节,可以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目标、方法的契合
自从我国开始法律硕士教育后,对其教学该如何进行,也有不少争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必须更多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导向。其中,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在美国,法律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有相似之处。美国的法学院也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因此,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硕士教育。
当前,人们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反思的更多针对本科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主要针对本科学生。8 实际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法律硕士教育更能从中获得启示,汲取营养。例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要求从学生的视角出发,为学生服务。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人才,以学生学到知识为准,而非以老师完成教学大纲为准,更不是以念完教材、讲义为准。因此,必须鼓励学生提问、思考,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尤其如此。老师不但要能够让学生思考,提出问题,更要让学生质疑自己的权威。毕竟,研究生毕业后不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工作,都必须自己独立完成。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就难脱"误人子弟"之嫌。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法条的注释和对法学理论的解析,在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相比之下,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主要采用亲身体验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合作教学法等,无疑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有力挑战。
1.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技能
(1)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概括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亲身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建立职业责任心,从而深刻理解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作贡献,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反思性的"法律人。
(2)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3)培养事实调查能力
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依然在走着传统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逻辑训练而忽视"事实调查"的老路。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9 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传统模式是老师讲,学生听、记笔记。离开课堂,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问题时往往茫然不知所从。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法学教育。但是,仍然不能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因为,先不说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是举例教学法,也就是拿案例来证明学说和法律条文的合理,其存在很多缺陷。即使开展案例教学法,也还有先天的缺陷--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清晰的、固定的,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思考与行动的互动能力,更无法锻炼学生接受挫折、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以及与人交流的能力。相反,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结合证据规则(文本中的法律)具体实践事实调查及其步骤、技巧以及所引起的职业道德问题,实实在在地培养了学生事实调查实践能力。
(4)培养法律研究与推理能力
法律实务中不但要调查事实,还要查找、研究相关的法律。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对法律研究等方法论的重视是不够的。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在国外是非常重视的,美国各大法学院都开设了一门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的课程。Legal Research,主要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
对法律推理过程的认知,"常见的工作方式是从现存事实入手,逐渐展开分析过程,在这个过程,发现事实与分析法律交替进行,最终实现'从结论道根据'的逻辑推理"。10 这是一种律师的视角,看到了法律推理中的一些被忽视、隐藏了东西。毕竟,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审辩护,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我国,因对法律研究的不重视,对其研究也就滞后。
(5)培养其他职业技能
法律实践中不但要调查事实,研究法律,还要会见当事人、证人、给予咨询意见,参与调解、谈判、出席法庭等。在这些具体的律师技能培养上,诊所法律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所实践案件的性质皆为法律援助。在中国,尽管社会各界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援助重要性,而且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也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来源以及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不足等多种原因,中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就是问题之一。在该种现实下,诊所法律教育性质的院校法律援助中心,就能够有所作为。与此同时,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能接触到书本和课堂上接触不到的法律实施的种种现实,甚至是非正义,促进学生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11 另外,人才的培养强调德才兼备,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但应有娴熟的律师技能,还要有悲天怜人的情感,不然培养出来的就是"讼棍",而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会直接面对职业道德问题,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有良心的法律人。
3.以诊所法律教育消除毕业实习之弊
在传统的法律实习环节中,存在实习的期限短、学生不能接触业务知识、不能学习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弊端。如果用诊所法律教育来取代毕业实习,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弊端,还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时间冲突,更好地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成为法律硕士教育必修课是诊所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地位边缘化、师资不足、教师的工作量大而又得不到承认、资金和其他教学资源投入的非常规性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法作为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那么上述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不用担心万一福特基金会这些外部资源不再支持,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会垮掉。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一直依靠外部资金的资助来给诊所法律教育"续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自己成长起来,走向独立。
考察与研究发现,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具有双向必要性,而且实践证明其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成功实践
据考证,我国目前在有权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115所院校和科研机构中,有5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是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45.22%12 ;有4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13 ,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36.52%,其中,大多数院校以法学本科生为法律诊所的主要学员,也有一些院校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允许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选修。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在已经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完全有可能将现有的法律诊所应用到法律硕士教育中;没有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为法律硕士教育创造条件设立。事实上,有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在培养制度中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的法律硕士教育就是其中的典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14 于 2003 年被批准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自2004年至2009年, 法学研究所共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591人。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在全国率先实践了专门以法律硕士研究生为学员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律硕士100%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其次,在就业上,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表现抢眼。除个别同学考博而未就业外,就业率为 100%。就业单位中,既有中国证监会、中石油这样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不少像普华永道、竞天这样的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2006 年 12 月 18 日,在全国法律硕士培养试办 10 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第三届法律硕士论坛上,法学研究所获得 "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 和"优秀法律硕士教学管理奖"双项大奖。法学研究所作题为"打造豪华教师阵容,编写通用教学教材,开设法律诊所教育,实施人文培养管理,探索建立具有法学所特色的办学模式和社科法硕'品牌"的经验介绍,介绍了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经验做法以及对法律硕士培养的意义和价值,受到法学教育学界的重视。目前,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学生12个学分的必修环节,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要经过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而且均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来实行。探索出了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层次教育模式,深受法律硕士研究生欢迎。目前,该校正在大力建设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招贤纳士,争取资金,创建全国模范刑事法律诊所;并以此为龙头,着力实施"教学强所"指导目标,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社科法硕"名牌战略发展。
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培养法律硕士的经验来看,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可行性毋庸置疑。
(二)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在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中,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这一教育定位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也是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宗旨也没有改变,而且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并加大实践教学实施力度。例如,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办将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环节从没有硬性学分要求增加到了12学分,增设了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等必修课程;15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再次强调了12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并在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中,专门规定一个学期为实践教育环节。16
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实践等课程完全可以用诊所法律教育来替代或者结合实施。不仅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做法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而且在其他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中,也有成功的尝试。
此外,在一般的课程教学中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也有助于法律硕士的学习。实践性教育认为,教学理论与实践并不存在任何张力。相反,通过实际训练进行法学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培育对法律更深的理解,并鼓励个人技能、价值观、判断力的发展。此外,通过学生积极的自我学习,实践性教育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并且有助于职业认同感的发展。一个设计良好的训练有助于学生通过经验本身来学习。学生边做边学。教授可以穿针引线,并协助学生反省总结经验以实现传统的教学目标,例如鼓励形成法律上的洞察力、加强对实体法与法律原则和学说的理解。17
中国创立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担当法学教育直接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重任。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之后,除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外,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完成其使命,反而其声誉有江河日下之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培养方法与法学硕士并无多大区别,用同一教案和方法教授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教师大有人在,法律硕士教育应有的实践性特征明显不足。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中国,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新鲜的空气,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机遇,并为"法律教育开启了一扇门,这扇门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屏障,这扇门使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不仅具备法学专业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更具备了实际操作的能力,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的能力。"18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实践、特别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试验难说圆满成功,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了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成功范例,而此,又恰恰契合了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的法学教育目标,符合了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无疑为已经备受争议的、亟待改革的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找寻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发展径路。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发现,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课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适时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环节,以切实保障培养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目标的实现。
(原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注释:
*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
李庆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屈小春女士的大力协助。文章中很多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最新数据由其提供。在此深表谢忱。
1自1996年我国开始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以来,法律硕士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报考人数连续几年几乎以1万人的速度递增。参见法易网 www.148365.com ,访问日期:2009年12月4日11时21分。
2根据《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在所有专业学科中排行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倒数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就业对口率仅为47%,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3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5冀祥德:《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展望》,载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32页。
6日本采取的是双轨制教育模式,即在法科大学院招收具有多种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开展研究生层次的职业化教育,是一种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结合的法律人才选任模式。但同时,日本所招收的以法律为本科的毕业生,仍沿袭以前的法学研究科,培养法学教育研究型为主的人才。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律本科的毕业生同样也可选择职业化教育的研究生教育模式,而且可以获得缩短一年学制的待遇。参见丁向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英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模式较多,概括言之有法律硕士学位教育、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法律硕士课程教育三种,由法学院和律师学院共同承担教育责任。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偏重于应用型,学制1年,只集中学习一个专业方向,选几门课程,不必写论文,通过考试即为毕业;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偏重于学术型,学制2年,需写论文,答辩后获得学位;法律硕士课程教育属于将非法学学位的学生训练成为一名律师所进行的法学理论教育。
德国的法科教育起点为硕士层次,培养分两个阶段,即大学基础学习阶段的学术教育和见习期的职业教育。学术教育顾名思义,以法学理论的学习为主,在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后,学术教育阶段终结。但若想成为法律职业者,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学制2年。见习期间,需要在专业机构见习,并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见习结束时,由专业机构负责人出具证明,对包括其见习期间的表现、工作能力、知识面、品德操行及取得的成绩等方面予以鉴定。见习期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者可以作为候补文官,待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时充任。参见邵建东:"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邵建东编(译)著:《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7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相比,缺少了4年的本科法学教育,往往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所以在法律实务业界,大多认同法学硕士,而不愿意接受法律硕士。2007年12月,在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上,就有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将任职以来拒绝接受法律硕士、仅录用法学硕士作为队伍建设的经验予以介绍。
8例如,学者在论述诊所法律教育时指向的是本科生。"中国法学院的本科学生高中毕业后直升高校法学院,极少走出校园,缺乏实践经验。"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9Titi M. Liu:《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二)》,王慧译, http://www.xiayidai.com.cn/gxxyd/flyz/zhjsf/2000_10/091405.htm,2009年9月20日访问。
10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11参见Jane H. Aiken:《正义的激发者》,载李傲、Pamela N. Phan编:《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2这5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吉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黑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商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汕头大学、深圳大学、广西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兰州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烟台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大学、云南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
13这4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复旦大学、广东商学院、广西大学、海南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汕头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新疆大学、烟台大学、扬州大学、云南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山大学、郑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诊所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谈判、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公益、消费、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劳动法、立法、妇女权益保护、弱者、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劳工、农村正义非诉、调解、社区服务、婚姻家庭、农民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法、少年越轨、少数民族和少数人权益保护等专业领域。
14以下简称法学研究所。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6]39号)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和说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
16参见教育部(教研[2009]1号)《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办(学位办[2009]23 号)《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17参见陈建民主编:《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把课堂当作社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Eleanor W. Myers的序言,第2-3页。
18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