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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信春鹰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人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支持和认同。
    人权入宪,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精神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个人的充分发展,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权观念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尽管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人权观念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这种文化传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坚韧不拔,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推动中国人民丰富和发展自己权利的思想文化基础。
    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直接出现"人权"这个概念,但它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政治理想、道德伦理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权理念。儒家思想的最核心的部分是"仁"。"仁者爱人",从中衍生出"民贵君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儒家的训诫。韩国学者李在龙认为,儒家思想"从对人的肯定开始,不断地启发人的本性,从而把人的价值提高到至高的境界"。[1] 有西方学者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现代国际人权运动的精神路标,被称为"黄金规则"。他们认为,这句话经典地表现了现代人权运动的哲学基础。[2]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人道主义的社会理想是其人权理念的集中体现。"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以及"民为贵,君为轻"的民主思想,激励着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延续着"以天下为已任","公而忘私","先天下之忧而优,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美德。虽然这种人道主义的社会理想在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之下不可能实现,但是这种把自己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理念无疑是一种先进的人权文化。第三,在儒家思想中,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关系和谐的社会。个人是集体的一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利益是第一位的,个人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仁者人也","克已爱人","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倡导爱国主义、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第四,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主张"讲信修睦", "和而不同",在和谐中实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矜于民,民之所予,天必从之",顺民意成为统治者的道德义务。
    
    二、近代中国宪法发展与人权事业的曲折
    尽管有着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但由近代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所决定,中国的人权和宪法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
    19世纪末叶,伴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思想传入中国。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清朝政府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于1908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在"预备立宪"的思路之下规定未来的制宪原则的一份文件,不是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这分文件的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第二部分为"臣民权利义务",规定了臣民在法律内的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非按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财产及居住不受侵扰等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文件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是为了实施,清朝政府认为,因"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预备立宪的期限需要九年。1909年,资产阶级立宪派发动了三次宪政大请愿,迫使清政府宣布缩短立宪预备期。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朝政府为了挽救行将灭亡的命运,用三天时间制定了一部宪法,史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的基本精神是在保障皇权的条件下进行君主立宪,对皇帝的权力有所限制,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孙中山受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的影响,强调政府要保护人民的权利。《约法》第二章以"人民"为章名,详细罗列了人民的宪法权利,包括平等权、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权利,非依法律居所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及营业的权利、言论、结社自由、等等。《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理念,否定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之久的封建制度,改变了中国的历史面貌。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这些写在纸上的权利几乎没有任何实现的可能。面对残酷现实,孙中山感叹道:"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正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利颠覆之后耳"。[3]
    1912年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果实,在北京成立了以"民国"为形式的北洋军阀统治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北洋军阀政府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这部约法意在扩大袁世凯作为总统的权力,人民权利作为点缀而罗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时的中国处于近代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军阀派系林立,连年混战,人民流离失所,基本生存权都失去了保障。袁世凯死后,1922年以曹锟为首的直系军阀在北京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其中抄袭了西方国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一些规定,和此前的规定一样,这些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1927年,国民党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专制的政权。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炮制出笼。在训政体制之下,官吏肆意横行,人民权利与自由遭到任意侵犯。一时间天怒人怨。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人民面临着两种前途和命运的抉择。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被迫在重庆召开了有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会议提出结束国民党一党统治,制定民主宪法的问题。蒋介石背信弃义,于1946年在南京召开了伪"国民大会",通过了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以"民主""宪政""人权"为幌子,行专制独裁之实,不具有任何合法性。
    历史证明,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宪政,人民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晚清皇帝、北洋军阀、国民党所制定的宪法是以宪法之名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私利的政治包装,其本意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是为了延续他们的统治。民族资产阶级所制定的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的宪法,在中国近代史上虽然起到过启蒙作用,但都因为中国不具有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条件而以失败告终。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带领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责任。1922年,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中,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并把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作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指出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 1927年,中国共产党高举"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领导了"二七"工人大罢工。1935年,党发表了著名的"八一宣言",号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胜利后,又提出以"保障人权、解放民主、完成统一"的主张。[4]
    在制度层面,从土地革命到解放战争的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和根据地革命政权制定的施政纲领,都规定了人民在革命政权下享有的各项人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我党曾经制定过很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在我国宪政与人权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体现了中国人民保障自己基本人权的根本愿望,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并且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和地方的政治任务。"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它鼓舞着根据地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志。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1943年《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也规定:"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加以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此外,《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关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也都对保障人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把自己的人权主张付诸实践,我党领导的根据地革命政权也都制定了各种专门保障人权的条例。例如,1940年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同年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和《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的《渤海区人权条例执行细则》等。这些条例规定了十分广泛的人权内容。如人人在法律和政治上一律平等的权利;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著作、思想、信仰和人身、行动、通讯、居住、迁徙的自由权利;生命、财产、住宅、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留、审问、处罚、侮辱、殴打、刑审逼供和强迫自首的权利等等。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施政纲领和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努力保护人权,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支持,取得了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继承抗日根据地保障人权的传统,以"保障人权、财权、公民权"为宗旨,又相继制定了一些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和专门的人权条例。如1945年制定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6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5] 这与国统区实行法西斯统治,任意逮捕、监禁、屠杀爱国民主人士,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可言的状况成为鲜明的对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是全国人民争取解放和人权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没有人权的历史。毛泽东庄严地写道:"我们的民族将从此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以勇敢而勤劳的姿态工作着,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和自由。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6] 建国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国人民成了自己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人权的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三、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
    建国50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为维护和改善人权做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显著成就。
    首先,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为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提供了保障。从1840年到1949年的一百一十年里,中国遭受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倾巢之下,岂有完卵",人民生命财产惨遭涂炭,人格尊严倍受凌辱。仅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中,就有3000多万中国人被杀死。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遭受西方列强的剥削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改变了中华民族被帝国主义列强任意屠杀侮辱的状态,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帝国主义侵略成为历史。
    其次,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民的温饱,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0多年来,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彻底告别了贫穷落后的历史。
    第三、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我国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和宗教自由等权利。
    第四、促进司法和行政中的人权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在法律目前一律平等。在拘留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制度上,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通过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分工与制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人权。依法行政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准则,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同时为其设定法律界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立法就是沿着这样一条主线而发展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长期存在,甚至影响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民族平等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的保障。国家还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六、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的压力很大。多年来,国家努力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和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并通过专门立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中国人民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也曾经有过失误和教训。例如,在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遭到破坏,公民的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痛定思痛,通过发扬民主和加强法治来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表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权主体非常广泛。不仅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如第四条对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妇女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妇女儿童保护的规定,第五十、八十九条对华侨、归侨、侨眷保护的规定,等等。第二、权利内容非常广泛。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人身权、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的权利、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人身权,也包括当家作主的权利、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基层社会自治的权利、控告和申诉的权利、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财产权利和继承的权利。在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
    
    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
    
    本次修宪,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治国者对人权的态度体现国家的政治道德,也是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所在。马克思主义政治道德的核心是社会中真实的、广泛的民主和人的彻底解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奉行和体现这一政治道德,尊重人,爱护人,以确认、保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为自己的神圣职责,通过制度的力量来推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必将大大提高国家的道德权威和政治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目的之一就是要使中国人民享有更充分的人权。我国宪法已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多年来,我们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宪法,这必将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向人民负责。在程序上首先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为民,重点是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2003年我国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就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要求。例如,《行政许可法》指导思想就是还权于民,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的指导下,《行政许可法》所设计的程序制度始终贯穿着便民、效能、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的出发点,归根结底,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永远存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宪法权力要通过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来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仍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过程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改革实践证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主义制度是把人的全面发展当作社会最高发展目标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由此目标所决定,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 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民人口众多。农民的权利保障仍然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的小康社会,其含义就是要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存状况,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状况,走共同富裕和繁荣之路。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是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屈服于自然,被自然所支配。工业革命以后,开始了人征服自然的时代,人对自然的态度由人的需要来决定。对自然的过度索取,造成全球生态环境恶化,人权甚至人类本身都受到威胁。据联合国的资料统计,现在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人口没有洁净的饮用水。破坏自然,尊重和保护人权就没有物质条件。道理很简单,环境资源是不可再造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提供无限的自然资源。道理很简单,当洁净的水和空气都成为稀缺资源时,人怎么可能享受人权呢?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从法理上讲,人权是应然的权利,其现实可能性存在于现实法律制度的进步之中。把应然权利写入宪法,是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自信心的表现。继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人权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注释:
    [1]李在龙 《中国传统法思想与现代法治主义的法哲学根基》,载于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查英文文献
    [3]《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22页。
    [4]参见李步云:《中国人权的体制保障》,载于李林主编《当代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5]《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070页
    [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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