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展期专条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下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所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所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会同订立和约,即欲妥行批准互换无碍,为此议定下开各款:
第一款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 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
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女据,即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附 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38,页15。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5-6。
(王铁崖 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