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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关 另 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剑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判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王铁崖 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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