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业正式起步于1991年10月,当时成立了最初的一批老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总规模先后迅速扩大。回顾5年多来基金业的发展历程,从只有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逐步占据主流,从只有准股票基金到拥有债券基金,从只有主动投资基金到引进指数型基金,从只有单体基金到出现系列基金,从只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到出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说,基金业在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长足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国内已有开业的基金公司32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只,总规模达到了1632亿份,资产净值达1553亿元,占国内A股市场流通市值近13%。基金在股市中的作用已初显端倪。5年多来,整个基金行业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分红共达270亿元,年均分红收益率达10.17%。基金产品结构也从最初的清一色混合型基金,发展到如今的指数基金、债券基金、伞形基金、多样化的平衡型基金,逐步完成了现有政策法律框架下的产品线的构筑,为投资人提供了较为丰富的选择。
从境外的情况看,目前,共同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甚至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日常理财方式,就像储蓄存款对我国居民的重要性一样。在最近的几年内,共同基金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1997年到2002年,世界共同基金的数量从39734只增加到了53126只,管理的总资产由7.29万亿美元增加到了11.22万亿美元,其中,非美国地区的共同基金数量从33050只增到了44870只,管理的总资产由2.82万亿美元增加到了4.83万亿美元。
从共同基金的类型分布来看,股票型基金的比重最大,为37.2%,其次是货币市场基金,为28.4%。从共同基金的分布来看,美国共同基金规模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中最大,管理的总资产达到了6.39万亿美元,其次是法国、卢森堡、意大利、英国等,亚太地区则以日本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代表。
今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不仅是中国基金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创新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1、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合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
一方面,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基金业规模偏小,例如,美国和英国共同基金的总资产占GDP的比重均在60%左右,而我国仅占2.17%,发展空间非常巨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资金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系统,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均衡发展(见表)。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当前经济金融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例的失衡问题,有利于优化社会投融资结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必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合规机构投资者发展的一个新的契机。
2、有助于推动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创新
目前,我国基金规模虽然达到1600亿以上,但与发达市场相比基金品种仍偏少,在如何进行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等方面也进展有限。原先法规方面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投资基金业创新的重要因素。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多处规定作了修改,如关于基金的运作规定得比较概括和原则,只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而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契约中约定;对于基金的投资对象,除了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外,还可投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这些规定都加大了基金的创新空间,为基金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使基金公司能根据市场、投资人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必将促进基金市场的繁荣。
3、有助于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投资基金业下一步的大发展,也离不开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参与。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重要支撑力量,而往往又是弱势群体,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力度,维护其投资利益,增强其投资信心。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第一次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之本写入该法的第一条,据此确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有利于调动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积极性,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权益。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还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
2)强调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和监督职责,促进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契约型基金在治理结构上大多强调托管人制度。托管人除了应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之外,还须担当受托人的角色,拥有监督基金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基金的运作按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要求进行。当管理人的指令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契约发生冲突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新颁布的基金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基金法中还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由此确保了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独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托管人监督的有效性。
3)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基金监管的透明化。新颁布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内容等,都进行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等。这些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业的透明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对于维护基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整个行业的市场声誉形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们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的精神。它不仅是对过去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的全面总结,为将来基金业的规范和稳健发展指明了方向;还通过吸收境外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前瞻性地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另行制订细则的权利,以妥善解决当前我国基金业已经出现的仍在探索的新问题、新现象、新产品和新需求,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留下了巨大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保护参与证券投资基金各方主体的权益,扩大直接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情况表
全年新增融资量(亿元人民币)
2003年 2002年 2002年 2001年
前三个季度 前三个季度
国内金融市 29734 16978 23976 16555
场融资总量
贷款 26687 14021 19228 12558
国债 2240 2112 3461 2598
企业债 149 155 325 147
股票 658 690 962 1252
比重(%)
2003年 2002年 2002年 2001年
前三个季度 前三个季度
国内金融市 100.0 100.0 100.0 100.0
场融资总量
贷款 89.8 82.6 80.2 75.9
国债 7.5 12.4 14.4 15.7
企业债 0.5 0.9 1.4 0.9
股票 2.2 4.1 4.0 7.6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