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法奠定基金治理基石

基金法的出台对推动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利益;强调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和监督职责,促进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的出台意味着被称为当代四大金融支柱的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基金业在我国都分别有了专门的法律,表明国家和政府已经把基金业的发展摆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以法律形式确认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既是对基金业过去五年发展的充分肯定,也为基金业今后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础,无疑将成为我国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理论上讲,基金作为集合投资能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但这取决于基金经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因此,消除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确保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持有者的利益一致,从而实现基金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成为基金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基金治理的目标就是要努力形成有效的制衡与激励机制,解决好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
    
    总体上看,凡是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必然是基金业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就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而言,凡是基金业发展比较顺利的时期,也就是基金业立法比较完善的时期。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业立法都非常重视,在发展基金业时大多贯彻"立法先行"的理念,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作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和约束,以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细读我国新颁布的基金法,有两点十分强烈的感受:一是该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充分揭示和保障;二是该法对有关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在基金的运作上则规定得相对比较原则,重点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这种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基金业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思路和方向,并通过基金法的出台为此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制度框架。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从以下几方面对推动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利益。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还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事项进行表决";"持有人大会不仅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等方式召开",由此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同时,为了避免只要两三家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对基金做出重大决策从而影响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而对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审议事项,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体现了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强调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和监督职责,促进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契约型基金在治理结构上大多强调托管人制度,托管人除了应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之外,还须担当受托人的角色,拥有监督基金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基金的运作按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要求进行,当管理人的指令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契约发生冲突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在我国新颁布的基金法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首先,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将基金托管人摆在共同受托人的地位,要与基金管理人一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其次,基金法对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国内只有8家银行具有相关资格;第三,基金法明确列出了基金托管人的11项职责,并规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也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最后,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或不再具备有关条件,有关监管机构还可依据职权责令其整顿、或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基金法中还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由此确保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独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托管人监督的有效性。
    
    放宽了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限制,有利于促进基金产品的创新和提高投资效率。基金法关于基金的运作规定得比较概括和原则,只是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而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契约中约定。现行法规中对基金在具体运作中投资比例和品种的限制,如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等,在基金法中均未出现;对于基金的投资对象,除了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外,还可投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为今后进一步扩展基金的投资范围留下了余地。因此,基金法为基金产品的创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使得基金管理人在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上能有更强的主动性和更大的操作空间,从而可更有效地推出风格特点鲜明、能适应不同个性化需求的基金产品。这必将促进基金市场的繁荣,也使投资者能有更多、更合心意的投资选择。
    
    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基金监管的透明化。在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大监管理念:实质性监管和公开信息披露监管。这两大理念各有侧重,适合于资本市场不同的发展阶段。通常,在一个成熟发达的市场中,应更偏重于公开信息披露监管。就我国而言,整个经济环境已越来越趋于市场化,就基金业而言,我国基金业在经历了五年多的发展后,也正逐步走向成熟。"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透明化应该成为我国基金监管的方向。新颁布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内容等都进行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等。这些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业的透明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对于维护基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整个行业的市场声誉形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基金法的出台,一来从法律上明确了基金当事人各方的角色地位和权利义务,可使各当事方对相互彼此的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减少不必要的谈判及监督合约执行的成本;二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各方当事方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尤其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有利于打击不良的管理人、受托人,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第三,也是更重要的,是使投资者明确地了解了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其自身利益受保护的程度,从而获得对投资基金的信心。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是其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无可比拟的。我们相信,基金法的颁布,将使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中国证券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