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谈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编者按: 2003年10月28日,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此部历三审而面世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持有人利益、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为帮助投资者深入系统的理解其中精髓,全景网特别约请“证券投资法律顾问团”成员、国内知名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先生,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扩大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证券投资领域,投资者一直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显得特别重要。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条文设置和内容上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放在重要地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置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专家理财分散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把众多投资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监督,通过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获取收益的一种资本运作模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理财、财产独立、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和监督严格的特点。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由于资金额的限制,往往不能同时买入一系列不同类型的股票和债券,另外个人投资者也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挑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股票和债券,而选择投资基金,就等于个人投资者委托了一个专业的投资理财专家团帮助自己理财。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无论资金实力、理财经验,还是信息掌握、风险承担能力,都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减少中小投资者证券投资风险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
其次,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为了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了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管理情况和信息,《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到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收益情况。基金管理人受信息披露义务的约束,也必须尽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为减少投资风险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范的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投资人通过申购基金份额将资金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具有委托理财的性质。基金管理人除了应尽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责任外,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强制性规范作为保障。为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而不能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能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不能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不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能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上述禁止性规定,限制了拥有巨额资金力量的基金管理人随意投资、随意担保,这不仅能够防止滋生腐败,还可以避免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联袂受托,进一步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仅是基金财产的保管机构 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开设机构,而且肩负着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法律责任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上述法律规定,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责任紧紧的连在了一起,使基金财产的运作更加安全,这进一步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
第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为投资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和实施是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的最后途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民事赔偿方面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因下列情形而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动用募集的资金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所禁止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法律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投资人因上述行为而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来挽回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提供了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同时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受 “先刑后民”或者“先行后民” 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民事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随着“权利本位”立法思想的逐步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也逐步被立法者所采纳。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刚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都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根本原则而写入法律,这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提供了保障。
第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投资人行使话语权奠定了基础。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证券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和作出重大决策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重大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建立,使投资人参与基金财产的运作和管理、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为投资人行使话语权奠定了基础。
第八、基金财产独立制度保证了投资人财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并特别强调: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可以使投资人的财产权益不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司法诉讼等而受到任何影响,从制度上保证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基金业的基本法,不但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发展机构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了法律的保障,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应当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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