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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核心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国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吕红兵律师昨日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吕红兵是在参加上海证管办召开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座谈会"时发表上述观点的。他指出,为了体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以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实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根据法律,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法律同时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灵活,可以采用现场、通讯、委托,便于投资人行使权力。
    
    其次是确立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财产是投资人利益的基础。法律明确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三是通过规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设立和运作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规定了详细和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是确立了民事赔偿制度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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