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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老总谈证券投资基金法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英: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的精神。它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保护参与证券投资基金各方主体的权益,扩大直接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规范基金市场,提高基金投资人的信心,加快基金业规范发展的步伐。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小波:
      
    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我国基金业的根本大法,对基金涉及的法律主体、基金运作的法律关系和基金活动的基本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基金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界定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金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它一方面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规范基金运作、提高基金信息透明度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使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比例得以大幅提高、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持续发展,这同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也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整合完善现行的基金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劲: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此前,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基金的主体地位不明晰,我国对基金业的规范仅仅建立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其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各法律主体之间关系的定位、权利义务的约束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基金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此外,根据WTO有关协议,加入世贸后我国已允许设立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构建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风: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继证券法之后,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单独制定的第二部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业走出了试点阶段,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举足轻重。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创新。目前我国基金规模虽然达到1600亿以上,但是在如何进行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等方面进展有限。法规方面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投资基金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现有的股票基金均非纯粹意义上的股票基金,而是属于混合基金。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多处规定为基金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使基金公司能根据市场、投资人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
      
    我们认为,只有更好地顺应了我国逐步成熟起来的投资者的多层次、多样化等投资需求,以市场需求给基金产品定位,并提供诚信而专业的金融理财服务,中国基金业才能在未来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殷克胜:
      
    一种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上升到立法高度,本身就能表明了该种现象在一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进行了新的界定,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范围,有利于给基金行业补充新鲜血液;同时,通过对发起人的从业背景和注册资金规模的限定,从制度安排上保证了行业发展的健康和稳定。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明确提出了定向募集资金和专户理财基金的概念,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经济范围。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小松:
      
    作为证券行业的重要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第一次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之本写入该法的第一条,据此确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有利于调动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积极性,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地不同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增加了对基金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按照违法所得处以倍数罚和资格罚的条款规定,并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法在强化对持有人利益保护和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的同时,也为基金组织形式尝新和产品创新预留了空间。例如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资信作用为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为公司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不排除以后在信托型基金的同时,出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从1998年起到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混沌到有序、从散乱到规范、从产品单一到多样化、从纯粹内资到中外合资的坎坷历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诞生,是对过去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的全面总结,并为将来基金业的规范和稳健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通过吸收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前瞻性地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另行制订细则的权利,来妥善解决当前我国基金业出现的但还在探索的新问题、新现象、新产品和新需求,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留有了巨大空间。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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