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对我们的教训是痛心的、深刻的,对不起。”当天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将案件再审判决书送到呼格吉勒图父母手中。他深鞠一躬,真诚道歉,对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并被执行死刑深感痛心。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
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的下达,使一个困扰了原审受害人、被告人、内蒙古公、检、法等机关18年的案件,有了一个标志性结论。
随着案情的不断公开,尘封多年的往事细节逐渐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
杀人犯呼格吉勒图?
1996年4月9日21时1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案中的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后经法医鉴定是被扼颈窒息死亡),报案人是呼和浩特卷烟厂的两名男性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后呼格吉勒图拉着警察去看现场,让闫峰回烟厂帮他请假。
当天晚上,警察到烟厂车间把闫峰带走,一辆车把他和呼格吉勒图一起送到当时的新城区分局,他们被分开询问。闫峰第二天白天获准回家,但呼格吉勒图再也没有回家。
呼和浩特公安部门认定呼格吉勒图有作案嫌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公开的资料查询到检方进行的案情复原:4月9日20时40分左右,有窥探女厕所过往史的呼格吉勒图,酒后到第一毛纺厂宿舍院公厕外窥测后,进入女厕所,对25岁的杨某某“采取了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将其“按在便坑的隔墙上”,进行“流氓猥亵”,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后逃离作案现场,而杨某某因扼颈窒息当场死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从案发到其被执行死刑,其间用了62天。从那一天开始,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开始了替儿子伸冤的漫漫长路。
事情出现转机
赵志红的出现,一度让李三仁、尚爱云对儿子的冤情陈雪充满了信心。
赵志红,“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2005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二号大案)的嫌犯,他从1996年4月到2005年,杀人、强奸、抢劫作案多达27起,其中“杀人未遂案6起,杀人已遂案11起,强奸案10起”,他供认的第一起案件与“呼格吉勒图杀人案”高度重合:1996年、呼和浩特赛罕区的一个公厕、强奸杀害一名女性,公厕的女厕在南。
随后进行的现场指认中,赵志红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带着警察准确地找到了作案地点:当年公厕的所在位置。“赵志红对受害人头的倒地方向都有着精确的描述,而且在后来的几次供述中,他对整个案情都有更详细的描述,他甚至还说是对‘性’的渴望,才走上了不归路,因为这起案件是他人生第一次,所以他印象深刻。”呼和浩特市一名当年参加专案组的退休民警回忆。
这位民警介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测谎专家杨承勋曾于2005年11月19日对赵志红进行了心理测试,他使用的是PG-10型六道心理测试仪,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得出的结论是“赵志红的供述属实”。
2006年11月28日,“2•25”系列杀人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由于身陷呼格吉勒图案,身背着其他9条人命的赵志红因此而活命。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请——偿命申请。
他希望通过这份申请,让检察院重视起其所为的“4•9”女尸案。
申请全文如下: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有1996年4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且被害人确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综上所诉,希望此事能得到贵院领导的关注,并给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谢谢!
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十四号罪犯赵志红2006年12月5日
赵志红的特殊申请,引起了内蒙古有关方面的注意,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了解此事。
8年后,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
证据压倒一切
12月15日上午10时,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呼格吉勒图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的后续安排。该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在通报中表示,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理由如下: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在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被害人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这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的判断不谋而合,陈光中曾认为,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重点是重新核实证据、事实,来查明案件的事实客观真相,查清当时是怎样的证据认定呼格吉勒图杀人,包括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是逼出来的;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构成锁链。
内蒙古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呼格吉勒图就是杀害杨某某的凶手;仅凭赵志红的口供与现场指认,就认定他是凶手,也有点牵强,因为二者的共性都是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证据链的不完整,内蒙古高院的再审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内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就有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1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依法取得证据,且证据链要完整,这条原则上至办案机关,下至具体的办案人员,不会不知道,但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这条原则已变得无足轻重。
承认当年办错案,体现了内蒙古高院的诚意,下一步,对赵志红案的处理则考量着其智慧。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依法通过调查程序把责任弄清楚,各相关的司法部门把原来案件的办理情况搞清楚,确定相关人员责任。有错必纠,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赵建平对记者说。
法治周末记者 张驰
来源:法治周末 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