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三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一月十七日通过)
各位代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请大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已经发给各位代表。我受中共中央的委托,作一些说明。
二十年前,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总结了历史经验,巩固了我国人民的胜利成果,为全国人民规定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前进道路。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今天仍然适用。但是,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
二十年来,我国人民的新胜利,最主要的,就是在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同国内外敌人的反复较量,特别是经过八年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粉碎了刘少奇、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我国各族人民空前团结,无产阶级专政空前巩固。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斗争过程中,毛主席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为我们制定了一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毛主席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党的九大、十大都再次肯定了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同刘少奇、林彪的斗争,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还是改变这条基本路线。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现在提出的这个修改草案,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是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产物。序言是新写的。条文从一百零六条,缩减为三十条。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一)修改草案从序言开始,记载了我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现在写进了修改草案总纲。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于不设国家主席,草案对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规定,必将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
(二)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又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和政策。在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中涌现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实行革命三结合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也分别写进了修改草案。这样,就明确地规定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各个阶级在我们国家的地位。马克思、列宁一贯教导我们:"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国家是无产阶级压迫资产阶级的机器"。我们的草案,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原则立场,同孔老二的什么"仁政",同苏修叛徒集团的什么"全民国家"之类的谬论划清了界限。
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一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二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它是我国人民战胜敌人、保护自己的法宝。我们必须很好地爱护它,不断地加强它。我们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加强国家机关的建设。要继续巩固工人阶级和它的可靠同盟军贫下中农的联盟,团结其他劳动人民和广大知识分子,发展包括各爱国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在内的革命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有效的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我们伟大祖国的独立和安全。
(三)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对敌人实行专政,另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修改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又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其中特别规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妇女的权利。修改草案还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我们相信,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锻炼,广大革命群众一定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规定,"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四)一九五四年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修改草案充分肯定了我国人民取得的这一伟大胜利,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草案对于非农业的个休劳动者,对于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同刘少奇、林彪包产到户、取消自留地之类的荒谬主张划清了界限。
修改草案重申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应当指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象初升的太阳,还很年轻。它是在斗争中诞生的,也只能在斗争中成长。就拿国营经济来说,有些单位,形式上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实际的领导权并不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和广大工人手里。许多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去占领。孔老二死了两千多年,无产阶级的扫帚不到,这类垃圾决不会自动跑掉。修改草案关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以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纠正不正之风等项规定,就是要我们十分注意抓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社会主义革命,注意解决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把正在开展的批林批孔运动普及、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用马克思主义占领一切阵地。
(五)根据毛主席关于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教导,我们将"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上了修改草案,表示我们国家今天不称霸,永远不称霸。资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要永远同全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在一起,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夺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各位代表!
修改宪法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将近五年。这次大会将要完成这项工作,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这是一件值得我们热烈庆祝的大事。长期以来,为了争取和捍卫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权利,为了粉碎高岗、饶漱石、彭德怀、刘少奇、林彪妄图对内复辟资本主义、对外投降卖国的阴谋,为了战胜国内外反动派,我国人民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成千成万的烈士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斗争的胜利,产生了这个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首先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定会认真地执行这个宪法,勇敢地捍卫这个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保证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胜利前进!
〔后 记〕
这部宪法,是在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达到异常疯狂程度的一九七五年春制定的。由于"四人帮"直接参与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制定工作,这部宪法不可避免地打上"四人帮"所推行的极左路线的烙印。
这部宪法是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注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过程中,我国人民正在遭受着反革命大破坏的苦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在经历着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在我国历史上正处在林彪、"四人帮"这两个反革命阴谋集团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着夺权与反夺权、复辟与反复辟以决定国家命运大决战的年代。早在一九七○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关于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也提出了关于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在当时条件下,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可是,叛徒、卖国贼林彪及其死党却把这次会议看成是"权力再分配"的会议,阴谋乘机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们疯狂对抗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坚持"设国家主席"的反党政治纲领。他们散布什么"不设国家主席,国家没有一个头"、"名不正言不顺"等谬论。这个反党政治纲领的核心是林彪急于当国家主席,篡党夺权。林彪死党公开叫喊"不设国家主席,林彪往哪儿摆?"一语道破了要害的所在。他们搞了一个秘密班子,私拟了一节"国家主席"的宪法条文,妄图把他们的反党政治纲领用宪法形式肯定下来,强加于党。为了破坏党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他们还极力把一些荒谬主张塞进新宪法草案里。(注二)开始,他们主张在宪法草案里写进不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存在,不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阴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毛泽东同志对此进行了批评。他们还提出要在宪法草案中写上"为过渡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条文,盲图混淆革命的发展阶段,以蛊惑人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些罪恶活动,也受到党中央、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理所当然的抵制。在此以后,他们变本加厉地进行更加疯狂的反革命勾当,但是他们终于受到了历史的惩罚。(注三)
林彪反革命阴谋集团覆灭以后,在党中央继续准备召开四届人大酝酿国家机构和人事安排的过程中,"四人帮"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加紧了。一九七四年十月,他们妄图利用四届人大,组织他们的"内阁";江青妄想做党的主席,并想叫王洪文做人大委员长。
由于"四人帮"当时掌握着我们国家的一部分最高权力,并且参与了宪法的制定工作,因此,他们推行的极左路线必然要在这部宪法中反映出来。这部宪法与一九五四年宪法相比,就其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说,是一个大的倒退。它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它剥夺了公民的许多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取消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撤销了人民检察机关,使批准和执行逮捕公民都由公安机关进行,破坏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被一笔勾销;有关各项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也不见了;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规定由只保护"劳动收入"的规定所代替。根据宪法关于"全面专政"和"继续革命"的规定,林彪、"四人帮"把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置于封建法西斯专政之下。这部宪法还大大缩小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职权(注四),使全国人民代表根本无法充分先例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二,它剥夺了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许多自治权利。它取消了关于"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的规定;关于"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关于"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的规定等等。取消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这些基本内容,还有什么民族自治,还有什么"各民族一律平等"呢?
第三,背离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原则,改变国家的体制,为他们篡党夺权、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开辟道路。依照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二者最后的决定权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里。可是这部宪法,则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以至整个国务院组成人员,是与一九五四年宪法原则相违背的,这也是不符合民主原则的。关于国务院总理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在全国人民政府系统中是中央人民政府,就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来说,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系统中,它又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个关于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表述是十分妥切的,可是一九七五年宪法则仅仅说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对于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却一字未提。至于它的职权,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它"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可是一九七五年宪法却规定它不光领导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而且还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这当然包括审判机关在内了。在这个规定下,还有什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可言?也许这就是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的这一司法原则被取消的主要原因。至于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则大大地被削减了,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脑的国务院总理连召开国务院会议、领导国务院的工作的权力都没有宪法上的依据。在一九七○年,在林彪"四人帮"一伙的参与下,草拟一个宪法草案,这个草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同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国务院总理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元首"的办事机构的"首席部长"而已。从这里可以找到林彪一伙极力主张党中央主席和国家"元首"合二为一,国家"元首"实行"终身制",并把林彪作"接班人"写在宪法上的原因所在;同时,也可以找到,江青想当党中央主席的原因所在。林彪一伙和"四人帮"这两个反革命阴谋集团在直接参与制定这个宪法草案过程中,各怀一付鬼胎,但又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在林彪一伙覆灭以后,"四人帮"便利用党的崇高威信,采取欺骗手段与恐怖手段相结合的方法,终于把这个宪法草案变成了正式宪法。除了抹掉"无产阶级专政元首"、"接班人"这一类提法外,这个宪法草案几乎全部被接受下来。它的付诸实施,给我国各族人民带来了骇人听闻的大灾难、大浩劫。
当然,这部宪法还保留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和规定,也写进了不少正确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东西,应该说,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进行斗争的结果,是参加这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抵制、斗争的结果。
为了尊重历史事实,我们把张春桥所做的修改宪法报告也一并编入,这个报告极力宣传极左路线,歪曲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和任务,而且宣称,在"战胜国内外反动派"取得了"斗争的胜利"之后,才"产生了这个社会主义宪法",公然否定一九五四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实际上,他否定了建国以来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他们篡党夺权制造反革命舆论。这个报告是一株大毒草,必须进行彻底批判。
(注一)这次代表大会共出席代表二千八百六十四人,其中妇女代表占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五十四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参加大会的还有12名台湾省籍同胞的代表。一月十七日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和其他决议。
(注二)一九七○年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毛泽东主席……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注三)一九七○年八月,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他们采取搞突然袭击、煽风点火、制造谣言等罪恶手段,向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发动了有纲领、有组织、有计划的进攻。当他们这次未遂的反革命政变阴谋被粉碎后,一九七一年又炮制了《"571工程"纪要》,阴谋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妄图谋害毛泽东同志,另立中央。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及时识破了他们的阴谋,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决粉碎了他们的反革命政变。当其阴谋活动败露后,林彪及其死党便乘飞机北逃;沉沙折戟,摔死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都尔汗。
(注四)一九五四年宪法有规定、而在这个宪法中被删掉的条文主要有:"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十八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关于"监督宪法的实施"、"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大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第二十七条)被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关于"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关于"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关于"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关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关于"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关于"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关于"决定特赦"、关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关于"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以及关于"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等等职权,也都被取消。这是对我国人民全权机关重大职权的公然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