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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 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邓小平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 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都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普遍原理,用于党领导的中国民主制度的创立和建设的实际,同时注意借鉴和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逐步形成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架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得民族解放、 国家独立和人民民主,经历了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从无到有,逐步产生、发展和壮大起来,为我国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民主建设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的工农革命军,开辟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根据地逐渐扩大到十几块,开始了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建设,建立了乡、区、县临时的政权机构--革命委员会。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同国民党政权性质根本不同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会通过了革 命根据地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 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的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动民众,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政权的管理。 工农兵和一切劳动大众以及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凡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政、武装自卫、
    
    受教育、婚姻自主及经济等权利。
    
    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根据地进行过三次民主选举,参选率达80%以上。当选代表中的工人农民占90%以上,妇女代表占20%以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第一个工 农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中央直属市、直属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和红军选出的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每6个月召集一次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设立日常工作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人民委员会,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和军事3个法庭。最高法院内设委员会,以最高法院院长为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和领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最高法院职权内的各项重要问题和案件。没有单独另设检察机关,而在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1人,负责行使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职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从根本上保证了根据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 利,适应了工农民主革命斗争的需要,为巩固革命政权、推翻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统治,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民主建设
    
    为了适应抗日战争的需要,在国共合作的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基础上,共产党领导的各抗 日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了相应改变。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性质在于,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这种政 权在组织形式上采取参议会制度。
    
    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根据《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1939年)和《选举条例》(1941年),边区和县的参议会主要由人民选出的参议员组成,再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委员会。其显著特点是在参议会和政府中,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包括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抗日根据地的基层政权是直接选举产生的。由于一些选民没有文化,为了实现他们的民主权利,采用了“掷豆子”等方法进行选举。而且,为提高对参议会选举重要性的认识和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改选之前,边区政府专门发了《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强调指出,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
    
    边区政府十分重视保障人民的人权。1939年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和迁徙自由等。确定了“为政廉洁、从严治党”的原则,严惩公务人员的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的行为,共产党员有违犯者从重治罪。
    
    边区还推行“精兵简政”政策,规定党政民系统人员只能占总人口的1%,减轻人民负担,提高工作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在党的领导下,边区不仅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还努力改善人民的物质福利,开展了“大生产运动”。
    
    再以晋察冀边区为例,这个被毛泽东誉为“模范抗日根据地”的边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指示,于1940年7月至10月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民主选举运动,圆满完成了区、县和边区三级选举工作。平均参选人数占选民总数的819%。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晋察冀边区参加区选的选民,占全部选民的80%以上,参加县选的选民,占全部选民的863%;参加边区参议会选举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11%。《解放》杂志和《新中华报》均发表文章,对这次选举的成就和政治意义予以高度评价。除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外,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和华中等抗日根据地,也根据当地的情况开展了民主政治建设和多种形式的大生产运动,巩固了民主政权,支援了战争,改善了生活,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民主建设
    
    解放战争开始后,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解放区政权的基本制度,将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乡、县和边区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各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再由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实行民族自治。在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和山东等根据地民主政府,也相继颁布了施政纲领,确立了人民主权、民主政权各机关职能分工、民族区域自治等原则,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治的发展。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华北解放区的民主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和文化教育政策,保障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这个大会是临时性的,也是华北 一个地区的,但它后来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华北人民政府的机构成为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基础。
    
    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建设,是局部地区的,而且是分散的。但从以上概略的论述可以看出,它对于争得人民民主和建国后开展全国性的民主建设,具有锻炼干部、积累经验、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的先导作用。在当时艰难困苦的战争环境中,之所以能够始终坚持并尽心尽力地做好这项工作,主要原因在于: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找到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不断开辟革命根据地,扩大解放区,使局部的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先决的条件。
    
    在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以人民民主理论为重要内容的毛泽东思想,并以之指导各个革命时期的民主建设。
    
    我们党顺应历史的规律,始终把人民群众摆在“胜利之本”的位置,坚持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的信念,创造条件,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我们党始终坚持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民主的领导权,在长期的斗争中,高度重视包括党内民主在内的自身建设,使党成为具有优良的“三大作风”、掌握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建国初期的民主制度建设

    
    
    这是中国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奠基和初步建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形成了我国以人民民 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为核心的民主制度框架。
    
    (一)建国初期过渡性的民主制度建设
    
    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建立和实行的是过渡性的民主政治体制。这是一次伟大的创举,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人民民主的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是对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贡献。
    
    1949年9月21-30日,在北京召开了有662名代表出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但建国初期,举行全国普选的条件尚不具备,于是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并赋予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的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根据《共同纲领》组织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特点是:实际上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和集体国家元首制。
    
    政务院的特点是:机构精干,办事效率高,各委、部、行、院、署共有35个。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机构是,地位高于一般部委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利益,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指导全国各级监委、监察室、监察通讯员的工作,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接受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及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报告。这种制度设计对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恪尽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起了重要作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部分选举、部分协商推荐、选派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采取委任方式组成。
    
    (二)1954年宪法建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法须臾不可分离,民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而言,宪法的主要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确认政权的合法性,宣告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调整重大政治社会关系,保障政权的稳定性与国家安全。这些关系包括: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规制政府的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规定各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形成中央与地方恰当的利益格局,保证两者关系的协调、平衡与和睦;在国与国之间,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和保证国家安全。
    
    在宪法基础上建立的具备民主、法治和人权基本要件的体制,称为民主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民主政治活动。
    
    1954年9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目的是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应尽的义务。规定各民族团结平等、友爱互助的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从此,这部宪法取代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结束了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使命,但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还将对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的作用。
    
    政务院发展成为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原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执行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归国务院行使。
    
    人民法院由原来基本上的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机关改署为院,其设置与人民法院对等,与法院不同之处是:上下级检察院是垂直领导关系,而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
    
    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取代了原有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为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国家正式政治体制的建立,既充分考虑到历史的连续性,又充分考虑到当时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实际,因而,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建构的民主政治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充分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按照人民主权思想所建立的民主原则和制度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次伟大实践和创新。它的本质,就是保障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建设

    
    
    在1954年以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宪法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曾经有过曲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用“群众专政”、“大民主”等违法、违宪的极其错误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巨大劫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为了从制度上、体制上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进而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从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义无反顾的探索、努力和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架构。在这个民主制度架构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一项基本政治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和根本保证。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错误,[1]是我们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现行宪法真正体现了人民权利与国家制度的统一,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态:(1)在国家的任务和目标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为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2)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上,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国家权力配置上,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上,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人格、政治、民主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广泛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当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救济。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经过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必要修改。特别是第三次修改,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经过修改的我国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需要。
    
    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我国在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依法行政、公正独立司法、人权保障、基层民主、民主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架构。这一民主制度架构的创立,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借鉴和发展人类历史上优秀民主遗产的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民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伟大成就,更是我国人民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根本制度保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主权的民主理念,要求公民都有机会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以真实地体现其作为国家主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但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由于受经济、文化、地理、人口和技术等现实条件的制约,一国的公民往往不可能都直接参加公共事务管理,于是现代各国便普遍地采用间接民主制的形式,由公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部分人,让他们代表自己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监督国家管理,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践中,由于国家的性质和政权构成方式不同,间接民主制的本质及形式也有所区别。西方国家把它们的间接民主制度称为“代议制”,通常与“两党制”或“多党制”、“三权分立”以及相应的选举制度配合使用,共同构成其“代议制政府”。西方民主在政体上采取代议制形式,目的是为了便于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的统治,主要作用是可以麻痹人民斗志、协调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和利益,其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专政。西方民主通过舆论支配的竞选制、金钱操纵的投票制、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制、政党控制的议会制、宪法实施的监督制等精巧的制度设计,用貌似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范,使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很难利用代议制取得国家政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制”民主。其具体运作机制是:人民按照 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组成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全国及地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进行活动,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 上, 通过一定的选举表决程序,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决定国家及地方各级的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则向人 民负责。我国的这种“代表制”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 民权利与国家制度相统一的政治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县级(包括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4)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在直 接选举中,应比应选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 分之一。
    
    (5)对罢免权的行使和少数民族选举权利的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公民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普遍的选举权。建国以来,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 参选率一直保持在90%左右。在全国县乡选举中,选民参选率1953年为85.88%,1981年为95.82%,1993年为93.58%。
    
    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人大内部,有权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撤销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任免权,包括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提名,补充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另一部分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由委员长提名,任免常委会秘书长。
    
    地方县级以上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正、副主要领导人,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人员。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 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或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另一部分是:任免除政府正职领导人以外的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法院、检察院除正职领导人外的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 制度,在本质上也就根本不同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
    
    在形式上,与西方国家实行的总统制、议会制也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人大的地位和权力上: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无论是总统制国家的议会还是议会制国家的议会,都不具有高于其他机关的法律地位。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它的国会与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是平行的,在宪法上不允许有优越于其他权力的机关存在。英国是议会制国家的典型,政府与议会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政府只有获得议会信任才可以继续执政,在议会和政府关系僵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法律地位不同,议会的职权也明显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2]。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的各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四大类: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享有立法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此项权力。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取得规范性、强制性的一体遵循的效力。立法权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代表民主制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标志。在实践中,我国的立法权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978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除颁布宪法和三个宪法修正案外,共制定了380多件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或批准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保证国家立法的统一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进行立法监督,主要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来实现[3]。
    
    2.决定权
    
    这是人大用以解决国家和地区内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急迫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权力,是 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表现。决定权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例如,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战争动员和戒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的重大事项。
    
    3.任免权
    
    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的权力。此项权力的行使,既能使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合法化,又能使他们受到人民代表的有效监督制约。
    
    4.监督权
    
    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的权力。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统一战线理论从实际出发所创立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的这种政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而不是资产阶级几个政治集团的争权夺利;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执政、 参政和议政,而不是由资本决定的党派分肥、政治分赃。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新型的政党制度、政党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政党政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在这种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中确认了这一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做法,我国的政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共产党领导
    
    共产党领导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由于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取得胜利的核心力量和根本保证,因此,共产党领导必须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核心。共产党与参加合作的各个政党之间不是平分秋色、轮流执政或者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而是友党合作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在这种新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友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包括坚持共产党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确立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正确关系的政治基础。
    
    2.多党合作
    
    坚持实行共产党人与非共产党人的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统一战线的基本要求。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合作共事,主要体现为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合作共事,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制度:(1)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参加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人事问题进行协商;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4]。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参政议政,实施对共产党的监督。(2)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照 选举法和有关法律,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占一定比例 ;担任各级政协委员[5]。(3)举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依法享有和行使其职务规定的各项职权[6]。
    
    3.政治协商
    
    这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处理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方面爱国人士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商量,充分发扬民主,协商达成共识,集思广益,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在政治协商方面,人民政协发挥了重要作用[7]。
    
    4.长期共存
    
    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必须坚持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党的一项基 本方针,也是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国策。
    
    5.互相监督
    
    一方面是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另一方面是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由于执政党处于 执政地位,拥有更大的权力,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更需要监督。毛泽东就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问题曾经说过: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坚持和完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独创的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中有效解决中央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之间关系,保证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繁荣发展,保证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基本民主制度。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和文化演变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有效形式。泱泱中华大地,是各民族共同的母亲,母亲所哺育的各个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漫漫五千年中华历史,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的融合与积淀,构成了各民族共同的中华文明。
    
    历史证明,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和国家统一的前提下,民主是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的一种有效方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各民族只有团结,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各民族均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权利。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有其特殊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地域特征,加上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相对落后,因此事实上制约着其民主权利的平等享有和充分实现。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民主制度,向少数民族提供能够与汉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特殊权利(权力)保障,就能够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新型的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而且,只有国家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国家民主化,才可能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政治和法律的前提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重要民主制度。现在,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国家在这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实质是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地位,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友好关系,实现共同繁荣。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既是享有自治权的自治机关,又是享有地方人大和政府职权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代表自治地方人民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和自治地方的重大事务。自治权力主要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 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文化教育事业;享有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培养民族干部和民族人才、使用当地语言文字和管理其他事务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权利、实现民族平等、发展各民族的合作友好 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化、法律化,1979年至2000年, 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有35件规定了民族事务方面的内容。同期,全 国156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9个,单行条例195个。这些法律、条例维护和强化 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
    
    选举代表参加国家管理是少数民族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56个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其中55个少数民族共有代表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 37%,大大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98%的比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 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使各民族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而且要实现在经济文化上的平等。
    
    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各个宗教团体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包括各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任何中国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充分地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8]。
    
    国家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国家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四)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和制度。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顺利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首次实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并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统一后,台湾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 活方式不变,台湾同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及民间交往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9]
    
    “一国两制”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性质的民主制度。这就形成了在一个国家中,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种民主制度相互区别、长期共存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史无前例地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架构。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 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并规定,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香港选出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选出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体,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特别行政区则不实行这项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行政权力处于支配地位,行政长官既是代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脑。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立法会由香港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通过间接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享有提案、质询、辩论、表决和豁免等权利。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批准权、监督权和弹劾权等广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澳门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实现香港、澳门长期稳定繁荣和安全的根本法治保障,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维护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和应有的权威,还是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宪法和基本法,绝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言行。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构的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体,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体现了特别行政区高度地方自治的特点,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既顺利地解决了香港、澳门回归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党领导的外交工作的伟大胜利。
    
    (五)依法行政制度
    
    依法行政是实现人民民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是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迫切要求。我国依法行政制度,既具有一般法治国家对行政行为的依法授权和控权的内容,如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等;也具有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自己的特色,如这项制度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人民民主与行政权的关系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权的外部民主关系。在代表民主制度下,立法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政治形式,担负着汇集民意和用法律再现人民要求的功能,因此立法权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民主。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快捷准确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率,所以行政权的行使通常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命令与服从方式。这就构成了民主政体中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多表现为行政权作为立法权的执行权的权力结构模式。
    
    二是行政权内部的民主关系,通常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人员相互间的关系,是在追求行政效率的目标下所建构的民主制度、程序和机制。在行政机关追求效率与实行民主发生冲突时,往往是行政效率优先。由人民民主与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实行民主,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行使行政权力,把人民的决策付诸执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现代行政的首要法治原则,它指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依法行政是保证行政机关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基本原则,通常包括以下要求: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或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在法律允许行政机关作出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制度;二是关于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其职能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三是关于对行政的监督,即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 为的法律制度。
    
    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
    
    (1)行政机关的组织
    
    制度,是有关行政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任务、地位、职责、组成、活动原则、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的建立、变更和撤销程序的各项制度,是行政机关得以组成,享有职权,进行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2)行政机关编制制度,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批准的程序,以及对执行编制进行监督和追究违反编制的法律责任的各项制度,是控制编制的法律化手段。
    
    (3)公务员制度,
    
    是行政机关依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公务员进行考试、录用、任免、培训、奖惩、监察等的有关制度。行政主体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和有效运作,是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核心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实现行政机构组织、职能、编制等的法定化。
    
    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
    
    (1)行政立法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共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布了近3万件政府规章,基本适应了依法行政的需要。
    
    (2)行政执法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被管理的相对一方(简称“相对人”)采取具体行为,直接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检查监督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等。
    
    (3)行政调解、仲裁、复议和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
    
    对行政的监督制度包括: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依法通过审议批准、撤销、罢免、决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同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制度。
    
    (2)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对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有关制度。如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备案审查监督权[10]。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政实施监督的有关制度。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监督制度。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侵犯。据统计,199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81974件,平均每年递增26.70%。
    
    (4)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主体和程序[11]。
    
    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政的根本需要。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政府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克服脱离群众、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消除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坚决遏制腐败,从而保证行政的廉洁、高效、公正和务实。
    
    (六)司法独立公正制度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是依法裁判,司法权运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当事人通过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在法院审判中寻求公正的处理结果。为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人民民主政治设计了司法独 立的法院制度,以避免司法权受到外界的干预。司法平等和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权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制度和程序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实行审级 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控诉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在人民民主政治中,根据上述原则和制度运行的司法权已成为维护民主制度与民主权利的重要屏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公正作为我国司 法的价值目标正式提出来,是我们党对司法权认识的深化。公正的价值概念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司法以后,成为司法的活动原则和对司法的评判标准。在西方国家的法院,常常 以宝剑和天平作象征,宝剑代表国家权力的权威,天平象征不偏不倚,公平正义。在中国古代,法字(灋)就体现对公平正义的要求。[12]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所谓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所以有人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司法机关,法律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是非曲直得不到辨别,那就是司法腐败。在我国,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大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我们必须努力推进司法改革,恢复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体制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依法独立行使的司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无此权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只须服从 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非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与此同时,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接受人大和舆论等的监督,而不是绝对的司法独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建立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的制度,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批捕、提起公诉、抗诉、监督法律实施的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维护和保障人民民主的重要力量[13]。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七)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争取和实现人自身应有的权利,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但是,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人权受到特权、神权以及资本的束缚,是残缺不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只能是资本的附属物,是资本项下的自由。
    
    旧中国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人权可言。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独立权和生存权,没有独立权和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始终把争取和实现以国家的独立权和人民的生存权为主要内容的人权作为奋斗目标[14]。
    
    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说过:应规定一切不反对 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邓小平在抗日战争时期曾说过: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为了动员一切力量投入抗日战争,最终赢得抗战胜利,各抗日根据地先后颁布了十多个专门保障人权的法律[15]。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革命政权在其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也规定了大量保障人权的内容 ,如在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以“人民权利”为标题专门规定了人民广 泛的政治、人身人格、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 来,我们建立了一整套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一个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维护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对于国家政权来讲,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人民的个体来讲,则是对权利的真实享有。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和完善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基本要素。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民主,正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得到确认、保障和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民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充分保障各项人权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全面规定,既保障公民的人身人格权、生存权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又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6];既保障个人的人权,又保障集体的人权;既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权,又维护国际上的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以宪法为 依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17]。这些法律和其他立法一道,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为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安全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权、公平审判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权及其他一些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邓小平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国立法把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置于重要地位,确认并保护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参政权和自由权。参政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婚姻自由等[18]。
    
    我国人权立法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视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同样重要的一类权利,认为两类权利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因此,宪法、法律和法规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条件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住房权,食物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等,都作了全面规定。
    
    由于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我国法律对他们的权利保护作了特别规定[19]。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迄今已加入18个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充分实现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之一,但这又是一 个渐进的持续的过程,不仅需要立法、司法等制度和程序的保障,也需要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条件。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和完善人权法律保障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实现。
    
    (八)干部人事与廉政反腐制度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随着党的诞生和发展,随着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力量和民主革命政权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后继续沿用,并逐步得到了完善。这种制度培养了大批优秀干部,对革命的胜利、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不同,干部人事制度也就有不同的具体内涵。目前,我们讲的干部人事制度,是指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试、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管理制度的总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干部对于事业成败的决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干部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干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有多种角色功能:作为公民,每个干部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分子;作为干部,他们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法定职权,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共产党的干部,他们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我们的干部能够担当好自己的角色,特别是能够忠实履行公仆的职责和党员的义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就一定能够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机。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级干部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保证全体干部廉洁自律、科学领导、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就需要改革一切与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不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新制度。1979年以来,我们逐步改革 了原有干部人事制度,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了任期制;在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的同时,改变了任用干部的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并扩大了地方和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对干部实行法律化、制度化管理,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竞争和民主监督的干部人 事管理机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建立和完善了对干部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选拔、任用、轮换、回避 、交流、挂职锻炼、奖惩、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无论是加强执政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实现国家政权机关的廉洁、高效和公正,都与干部人事制度联结在一起。对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掌权者、对各级干部的监督。各级干部是掌握党和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把自己的权力授予各级干部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更好、更有效地为人民服务。但由于公共权力是中性的,既可用来造福于民,也可用来以权谋私,其本身并不能保证不被滥用。因此,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对权力主体的监督。为了防止作为权力主体的干部滥用公共权力,防止“公仆”变为主人,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不发生蜕变,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由于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而产生的某些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在干部任用上,个人说了算、封闭决策的状况并没有消除,跑官、买官、要官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以致有的干部和群众认为,当前“用人制度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反对任人惟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决不能进入领导班子。这说明,干部人事方面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我们对于干部人事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的严重性,要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来认识。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反对腐败,首先,应当有效预防腐败,关键要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和素质,以防止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邓小平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他说,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做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做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其次,应当有效遏制腐败,通过强化道德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法律的外在规范机制,来减少和遏制腐败。第三,应当有效惩治腐败,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治,有罪必惩,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治。为此,必须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在我国,腐败有各种现象和不同形式,但危害最大的是掌握各种权力的干部的腐败。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从制度上、机制上减少和防止干部腐败,防止“公仆”的蜕变,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国家建立了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专门查办的制度。[20]
    
    在新形势下,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有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的以身作则和廉洁自律,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就一定能够清除腐败分子,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九)民主监督制度
    
    国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要有绝对的权力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只要还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就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权力就会异化,凌驾于人民之上,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导致人民民主制度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民主监督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要保障。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没有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民主。监督权是人民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人民赋予,也必须由人民来行使。
    
    用什么力量和方式监督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世界性课题。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权力系统,权力的起点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司法等机关,由它们负责执行和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最终的所有者,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是权力运行的法则,所以,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直接监督权,可以监督代表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罢免其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人民拥有间接监督权,方式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它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由此构成了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国家机构并由人民监督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的权力系统。
    
    民主的权力监督系统一旦真正建立,就可以从制度上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曾有精辟论述。1945年7月,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等6位民主人士对革命根据地延安访问几天以后,毛泽东问黄炎培的访问观感,黄先生说:“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1]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目前已形成纵横交错、内外相应的监督体系。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人大监督 包括对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经济工作的监督,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有关人事事项和财政事项的监督等。
    
    2.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系统内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
    
    命的企事业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条例》对行政监察的体制、对象、任务、权限、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和人员对下级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司法监督 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法院、监狱、劳改场所等进行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等[22]。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些监督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4.民主党派监督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形式,以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 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活动,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 公民和社会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人民意志,侵害公民权利等行为实施的监督为社会监督。其基本形式有公民的监督、人民团体和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
    
    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民主监督制度,这套制度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党和人民的要求来看,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看,从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大案、要案来看,民主监督制度不仅要完善,而且要加强;民主监督理论不仅要解释现实,而且要通过加强研究,回应现实。
    
    (十)基层民主制度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民主的不断扩大是人民民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主要表现在:民主的内容由主要是政治领域,逐步扩大到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民主的方式也呈现出既有高层的国家(和地方)民主,也有基层的民主, 而且基层的民主呈现愈益扩大的态势。在我国基层,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广泛的自治的民主权利外,各种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等,各种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剧团等,也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的民主权利。
    
    由于基层组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遍布全国各地,它们的活动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它们的努力,就可以为人民群众广泛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提供现实可行的主客观条件,因此,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扩大全体人民参与基层自治管理的民主势所必然。基层的民主自治是民众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实现现代民主的有效形式。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这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城市和农村基层中分别实行居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制度,以及在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截至目前,全国城市已建立了10多万个居民委员会,农村建立了92.8万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
    
    我国宪法对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最广泛的伟大实践。
    
    外交是内政的延伸。任何真正实行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其在国内与国际上的立场、态度和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一致的。因为民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平等地选择不同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发展道路,有权获得平等的、普遍的和真实的人权保护。真正民主的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也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和原则,把民主适用到国际领域,坚持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自主的原则;坚持尊重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别国人民自己选择的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原则;坚持用对话、协商、谈判等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等等。
    
    一些西方国家在国内标榜民主、自由、人权,在国际上却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保护人权、推广民主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这种行径,实质是在民主、自由、人权等问题上,用自己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否定别国人民的意志及其选择,用自己所谓的“民主”、“自由”、“人权”,否定别国人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社会主义中国作为真正实行民主的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准则,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外交方针、政策和战略,努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国际和平环境。江泽民说:“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其性质、内容和实现形式也必然不同,这是很正常的。这种差异不应成为国家关系发展的障碍。”[23]他又说:“无论是维护世界和平,还是促进共同发展,都要在国际事务中提倡和贯彻民主原则。”[24]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正确地把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科学地分析国际形势,认为世界格局正在走向多极化,争取较长时间的国际和平环境是可能的。我们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主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高度重视第三世界国家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加强同它们的团结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确定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战略方针。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关系全面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取得辉煌成就,从外交上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强大生命力。
    
    社会主义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形态,还是作为一种权利形式;无论是作为理论体系,还是作为制度架构,最终都必须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的和标准。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够保持中国长治久安、长期稳定发展并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民主,就是我们需要的民主。
    
    我们深信,当代中国的民主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充分合理性,是有中国特色的。因为它产生于中国,具有现实的适应性,能够符合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因为它具有空前的创造性,能够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能够通过改革和创新机制而不断完善自我,因此,尽管它目前还不够成熟、不够健全、不够理想,但完全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继续推进政治体制和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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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除了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外,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的。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和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修改颁布的,存在严重缺陷和错误,许多内容背离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和不适当的规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该部宪法中“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错误,仍然未能得到完全纠正。
    
    [2] 目前,我国共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8462个[其中,全国人大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31 个,地级(市、盟)人大335个,市辖区人大727个,县(旗)人大2141个,乡镇人大45227 个],共有人民代表330多万人。据统计,1993年至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共向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5864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1352件,较好地履行了全国人大代表 的职责。
    
    [3] 据统计,1993-1997年,有3692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已审结了2045件,其中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 触的共计93件,占审结总数的4.54%。
    
    [4] 十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150多次。
    
    [5] 截至1999年底,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12万多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有24万多人被邀请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6] 经过1998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换届,首次实现了八个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分别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或全国政协副主席。截至1998年初,全国担任县处以上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计7300多人,其中担任部级、副部级领导的24人、地方省级领导的25人。一大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受聘为国家和地方的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审计员、教育督导员。
    
    [7] 据统计,八届政协的5年间,全国政协共收到提案11711件,立案11078件,共有1980位委员41331人次参与提案。在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上,共收到提案2800多件,立案2500余件,有近1700名委员参与了提案。十多年来,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建议110多项,不少建议已被采纳并取得重大成效。
    
    [8] 江泽民在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党 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三条基本方针是:1.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 ,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应。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 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9] 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载《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10] 据统计,1987-1996年,已经有28万余件法规规章在国务院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共发现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余件,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余件做出了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等处理。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还对规章进行了清理。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为此已修订规章1572件,废止119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规章214件,废止33件。
    
    [11]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70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同期,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赔偿请求762件,决定给予赔偿的179件。
    
    [12] 《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意味着法有公平的象征意义;据说廌是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者有罪,以此实现法的平之如水。
    
    [13]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法院3556个,法院干警近29万人,其中法官13万 人;有人民检察院3846个,检察院干警22万人,其中检察官16万人。他(它)们在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 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3-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每年平均递增11.47%;在这期间,全国法院共接待和处理提 出申诉的群众来信来访338万件(次),提出告诉的群众来信来访2056万件(次)。
    
    [14] 早在“二七”大罢工中,中国共产党人就发出了“我们要的是自由! 是人权!”的 呐喊。见梁家河:《“二七”斗争的历史意义》,载《中国工运史料》,第1-8期合订本下 册,第7页。
    
    [15] 如1940年 颁布的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颁布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颁 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颁布的《渤海区 人权条例执行细则》等。
    
    [16]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问题放在首位,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1952年,中国国内 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98年已达到79396亿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平均增长7.7% ,是同期世界平均增长率的2.5倍以上。1952年至1998年,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58倍,年平均增长11.6%;农业增加值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3.3%。对外贸易总额由1950年的11.3亿美元增至1998年的3239亿美元,增长286倍,年平均增长12.5%。据联合国有关机构估计,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外贸总额居世界第11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2位,综合国力居世界第9位。1949年至199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由1.1亿吨增加到5.1亿吨,增长3.5倍,年平 均增长3.1%,高于同期世界增长速度;中国粮食总产量占世界粮食产量的比重由17%上升到 25%,创造了以占世界7%耕地解决占世界22%人口吃饭问题的奇迹。
    
    城乡居民生活连续上了几个大台阶,消费水平明显提高。1949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现金 收入不足1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到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至343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至134元。而1978年至199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加到5425元和216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2.3倍和3.6倍,年平均增长6.1%和7.9%。居民 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每人80元提高到1998年的2972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由8.6亿元增 加到53408亿元。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居民用于吃和穿的开支占全部生活费收入支出的80%,农村居民高达90%以上。到1998年,这个比重已分别下降到55.6%和59.6%。
    
    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在57%以上,到1998年已降至44.5%,生活消费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1954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9%,到1998年,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已大大改善,恩格尔系数已降至53.3%,文化娱乐、服务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生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已提高为25.4%,居住和穿的比重分别为15.1%和6.2%。这表明在农民的消费中生存资料比重已明显下降,发展和享受资料 的比重显著提高。如今,全国95%以上的农民过上了温饱有余的生活,25%左右的农户已过上了小康生活。
    
    中国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 以来,20年共解决2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8年的420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30.7%下降到4.6%。贫困人口的年平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206元提高到1998年的1318元,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近20年来,世界贫困人口逐年递增,贫困程度不断加深,而中国的贫困人口则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递减,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
    
    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1998年,全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69957万人;全 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71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52年的445元提高到1998年的7479元 ,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2.8倍。职工工作时间按法律规定由过去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缩短为目前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形成渐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除部分企业职工仍然由企业负担退休费用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94 33万人,职工覆盖面为8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达2800多万人。截止1999 年底,失业保险覆盖职工达9912万人,国家通过失业保险共救济失业人员1500多万人,同时 还帮助75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到1998年底,全国有17781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 医疗。目前,全国有1700多个市县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3780多万人; 有1412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2777万人。到1999年10月止,全国 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城已全部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200多万贫困居民受益。 
    
    到199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达到31.41万家,医疗床位314.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2.37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2.40张,卫生技术人员3.64人,医生1.65人,护士(师)1.0 0人。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急性传染病发病率由1949年前的2万/10万下降到203.4/ 10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33‰下降到1994年的6.49‰。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 年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0.80岁,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指数高出10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 的水平。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实现。1998年,全国已有73%的人口地 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前的20%左右提高到9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3%,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期平均水平。新中国成立50年共扫除文盲2.3亿,全国总人口文盲率由80%以上下降到14.5%,其中青壮年文盲率 已下降到5.5%以下。1998年,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比1949年前的最高年 份分别增长了21.99倍和40.11倍;全国受教育人口近3亿,在校正规学习的人口达到2.3亿 。据统计,1949年至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累计达760.82 万人。
    
    [17] 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 讼法》、《行 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监狱法》、《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工会法》、《劳 动法》、《义务教育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法》、《人民 代表法》,等等。
    
    [18] 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 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300.4亿份,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25.4亿册,图书13万余种72.4亿册;共有广播电台294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87座, 教育电视台75座, 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以上,电视观众达10亿多。截止1999年6月,中国已有上网计算机146万台,上网用户400 万人。在中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国家保护。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等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20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在中国的人大、政协中,都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各种社会团体与组织的人当选为代表、委员,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 人。
    
    [19]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有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总数的16.8%。目前,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女性;国务院系统有女正副部长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人数比5年前增长了46.47%。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总数达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和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1998年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高于世界34.5% 的比例。在中国4.5亿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3.2亿,占71%,其中2.1亿是妇女,占6 5.6%。世界上妇女工资达到男子80%以上的国家只有5个,中国妇女收入是男子收入的80.4%。妇女劳动者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生育女职工享有3 个月的带薪产假。
    
    1998年,全国小学女童入学率已由1949年的15%提高到98.86%,基本上保障了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0年以来,中国的男女童入学率差距由1.28个百分点降至0.1个百分点。1998年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数已达6.5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女性比例由1949 年的19.8%提高到1998年的38.3%,初中阶段的女性比例由1950年的26.5%提高到1998年的46.5%,小学女生比例由1951年的28%提高到1998年的47.6%。1998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有女院士62名,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其他国家的同类比例。
    
    1998年,全国已有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514个,医院床位8.7万张,各类卫生人员8.2万人;妇幼保健所2724个,各类卫生人员8.8万人,基本上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妇幼保健网 。1998年,全国已有妇产科医院47所,妇产科西医师108634人,助产士也由1949年的13900 人发展到48696人,农村接生员达到31万余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农村新法接 生率达到9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6.2/10万。妇女的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1997的73.2岁,比男性高4.5 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高出8岁。
    
    1998年,全国的儿童医院已达到37所,床位9808张,儿科西医师达60446人;另有1.5万多个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至0.27‰。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0‰降至1998年的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降至42 ‰。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1997年,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67.8%,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44.6%。1997年中国儿童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比1978年 分别下降98.1%和99%;1997年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卡介苗为96%,百白破为9 6%,脊髓灰质炎为97%,麻疹疫苗为95%。
    
    1990年,全国3岁至6岁幼儿入园率为32%;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400万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0%左右。据抽样调查,全国小学一年级新生中接受过学前教育的比例已达到94.8%。
    
    [20] 1993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335962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195人,其中省部级13人,厅局级504人,县处级6678人。2000年1-8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23464件,其中查办受贿案件6223件,同比上升30.6%;查办行贿案件810 件,同比上升11.7%;查办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 赂犯罪人员5714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40人。2000年还严厉惩处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 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依法判处他们死刑。在党纪政纪监督方面,1999年全 国纪检检察机关已查结案件13041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447人,其中有省部级17人,厅 局级327人,县处级4092人。
    
    [21] 黄炎培:《 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页。
    
    [22] 例如,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1993-1997年,在侦察监督工作中,共依法追捕34572人,追诉14371人,决定不 批准逮捕271629人,决定不起诉25638人;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共提出纠正意见12806件 次,提出抗诉12288件;在刑罚执行和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4794件次,对违法提起释放等提出纠正意见2922件次;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7590件,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决定4285件;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31859件,立案审查54492件,提出抗诉1192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082件。
    
    [23] 江泽民:《共同构筑面向新世纪的中美关系--在纽约美友好团体举行 的午餐会上 的演讲〈2000年9月8日〉》,《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 版,第28页。
    
    [24] 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9月6日),人民出版社2000 年9月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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