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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参与招商引资尚修国

近一段时期以来,反映禁止公检法机关参与招商引资的新闻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和各大新闻媒体。前不久,笔者闻听某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分配给县人大常委会五千多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眼下,时间将要过半,招商引资进展比较缓慢,实绩非常不佳,弄得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筋疲力尽,一筹莫展。为此,笔者呼吁:请不要让人大常委会参与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各地叫响了"全民招商、人人都是招商引资环境、人人参与招商引资、人人支持招商引资"的口号,这本无可厚非,但对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其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原因,是不宜直接参与到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中去的。
    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人大常委会在对待招商引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监督支持型。主要表现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决定、开展视察、调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应该说,这种类型是完全处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来对待招商引资的。
    二是代表参与型。这种方式是比较灵活的,因为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参与招商引资一般不会和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发生冲突或影响代表履行职责,各地人大常委会也比较支持人大代表参与招商引资。
    三是直接下水型。主要表现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科室负责人、一般干部等人人肩上有担子,职务越高担子越重。采用这种方式的可以说不在少数。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的做法实在不可取,这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作用极不相称。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从事经济建设、经济管理工作,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人大常委会参与具体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是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是人大工作的一种严重"错位"。这种"错位",给人大的监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如招商引资的考核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负责,从一定程度上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由一个监督者变成了一个被考核的对象;再如有的项目并非人大常委会一家能招得来,甚至是人大常委会只有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帮助下才能跑来一个项目;又如有的人大常委会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允许的范围,也不得不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分一杯羹。上述种种情况都充分表明,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从事招商引资。
    为此,笔者建议,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人大工作,善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让人大常委会从招商引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作好本职工作。人大常委会应鼓励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同时围绕招商引资深入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为招商引资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2004年5月20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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