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怎样走“群众”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说,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话是没错,但怎样体现"群众路线"?如何实现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
坦率地说,这个口号已经喊了几十年了,但似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而稳定的制度安排。事实上,"群众"究竟是指谁?恐怕也没有谁仔细界定过。最重要的是,人们似乎一直没有仔细地思考,群众路线、职业化与大众化结合,是否有助于正义的实现?如果能,具体的制度是什么?毕竟,司法领域的所有制度安排,都应当确保正义之实现或恢复,所有的制度变革,也需要表现为这方面效率的提高。否则,再好听的名头也不能做到真的"司法为民"。
依据法治的内在逻辑,并被中外历史经验证明较为可取的民众参与司法、且有助于正义之实现的制度安排,可以有两种:社区法庭与陪审团制度。
所谓社区法庭,是与国家法庭相对而言的。多年来,各级法院、尤其是初审法院普遍抱怨案件太多,法官太少,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两三百个案件,根本忙不过来。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乏潦草敷衍。
导致这一困境的根源之一是,法院体制存在问题。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一种国家迷信,要求所有案件都由国家法院来审理。通常,县、区法院是初审法院,这些法院也属于国家法院系列。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法院所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其实都是相当琐碎的纠纷。即便适用简易程序,由国家法官如此隆重地审理这些案件,也实无必要。
回过头来看,中国古代的制度安排倒有其合理之处。州、县官是亲民之官,其主要职责正是审理案件。但从史书上看,那些县官饮酒赋诗好像清闲得很。原因在于,另外一套司法体系分担了作为国家法官的县官的负担。大量琐碎的纠纷是由民间自行解决,乡村宗族长老会议、市镇的各个行会等机构都履行着相当广泛的司法职能。这些组织都已形成一套获得社会认可的处理程序,确保当事人被公平对待。大多数纠纷由这些民间组织解决了,县官的负担当然就大幅度减轻了。
类似地,在英格兰及欧洲其他地方,曾经存在着大量非国家的法庭,比如城市法庭、封建庄园法庭、市场法庭、行会法庭等等。近世以来,英格兰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香港人称之为"太平绅士"。在英格兰,太平绅士组成的法庭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就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太平绅士不必是法律专业人士,但这一点也不妨碍这类法庭的公正。因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多数琐碎纠纷,其实并不涉及复杂的国家法律问题。相反,它更多关涉本地的生活习俗、商业惯例、人情世故,依据这些规则裁判,就足以定纷止争,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而这些规则,并未写在国家法典中,它们是"地方性知识",只有身在本社区的人们才能够掌握。
从这个角度,司法职业化必须与大众化相结合,也也就是说,一个社会要有效而健全地运转,就得让社会组织起来,承担起部分司法责任---这应当是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国家法院专门审理那些比较复杂、重要而当事人也能承受负担的案件,对法律的秘密进行深度挖掘,这必得依赖法官的职业化,而没有什么大众化可言。可以说,非国家司法体系的存在与国家法官之职业化一点都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
具体的制度设计当然需要借鉴中国古代经验与国外成功经验。比如,在自然村,在城市的小区,可以设立社区法庭;在较大的专业市场,由市场的自治组织承担解决内部纠纷的司法职能;甚至大学也可以享有一定司法权,以公开的程序对学校内部人士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所有这些机构的法官,不必是法律专业人士,但需要明理而公正。换言之,合格的社区法庭法官不会是普通的老大妈、老大爷,而很可能是地方的精英。但这仍然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他们就是群众、就是人民。
同时,这些社区法庭也应当按照程序审理案件。不少自治性组织一直在处理纠纷,但它们的程序却不够公开、公正。比如,大学惩罚学生,就没有给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机会。程序的司法化改造则能使这些社区自治性组织更好地承担司法职能。当然,政府也可以指派法学院毕业生或专业律师充当这些法官的助理。系统的法庭记录也有助于这些法庭形成自己的惯例和规则。
总之,一个有效运转的司法体系必然是多元的。在职业化的国家法院体系的底部,存在着一个非国家的法庭网络体系。人民可以参与这类法庭,这些法庭可以借助地方性知识恢复正义,它们可以成为人民在各个领域进行自治的制度依托。
(作者系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