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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流派

作者:谈火生
[关键词] 审议;聚合民主;审议民主;公共理性
    [摘  要] 20世纪最后十年勃兴的审议民主理论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也引起了国内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本文试图对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及其内部的分野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把握这一理论的发展脉络。
    
    
    20世纪最后十年勃兴的审议民主理论(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特别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位学术大师的加盟使得审议民主理论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焦点。正如审议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庄泽克所说,“在1990年前后,西方政治哲学经历了一个审议转向”。[1](P1)这种转向的重要性在于,“审议的理念正在重塑我们关于民主的想像”。[2](P3-13)就其核心理念而言,审议民主理论的着眼点是面对高度多元的社会,如何通过制度化的机制来化解社会冲突、塑造一种公正而有活力的公共生活。它强调民主不仅仅是投票,民主也不仅仅是参与。它强调在投票前应有一个公共审议的过程,使得公民可以透过自由而公开的讨论,深化他们对于共同利益的理解。一方面,它和参与民主理论一样强调普通民众对于决策过程的参与,从而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它又强调通过公共审议来提升参与的品质,提高决策的质量。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但同时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如何化解日益分化的各种利益冲突、保持改革的持续发展成为一个时代性课题。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正是着眼于此,民主政治的建设也必须以解决这一时代性课题为己任。通过引入审议民主理论的视角,我们不仅可以重新阐释国家制度层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而且能更好地理解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一些新的公共治理形式,如基层的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城市居民议事会等,从而为我们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①【这方面的初步尝试请参见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正因为如此,审议民主理论也引起了国内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的基本理念和主要的流派作一个简要的介绍。文章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简要地介绍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其次,根据审议民主理论内部的分野对之进行分类,以期更好地把握这一理论的发展脉络。在结语部分将根据以上分析对之进行理论定位。
    
    一、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
    
    正如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指出的那样,审议的观念和实践几乎和民主观念本身一样古老而源远流长,因此,审议概念在90年代以来的发展与其说是一项新的发明,倒不如说是一个古老观念的复兴。[3](P1-18)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卢梭、伯克、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杜威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发现审议观念的影子。其不同寻常的复兴目前仍在发展之中。这一理论复兴的主要动力有两个:一是面对深刻的文化多样性,试图以共识来整合集团利益和个人偏好在社会合作中规范的贫乏;二是面对高度的社会复杂性和社会对抗,试图提高衰微的民主治理能力。[4]可以说,审议民主的理想代表了一种重新唤醒政治生活中理性力量的努力。基于对“审议”概念的重新理解,审议民主理论将自身和先前的各种民主理论区别开来,这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明辨”,就是理性的讨论。审议民主理论将现有的民主理论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其所反对的投票民主,或者说是聚合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或者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被称为是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不同的理论家使用的术语有所差别,但其所指基本一致,即我们通常所谓的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民主理论,以及社会选择理论所描述的民主模式;另一种就是其所主张的审议民主理论模式。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就是,前者将民主意志的形成完全寄托在未经反思的秘密投票的基础上,而后者则强调在投票之前应有一个公共审议的过程,在理想状况下,仅通过审议即可达成共识,而无需借助投票机制。
    
    按照聚合式民主的理解,民主是一个通过对公民偏好之聚合来选择政府官员和公共政策的过程,民主决策的目标是决定哪些官员、规则和政策能最好地回应公民的最广泛的和最强烈的偏好。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应提供畅通的渠道,让公民的偏好得以表达,并互相竞争,在此基础上,以可靠而公平的方式将这些偏好相加,产生出相应的结果。[5](P19)在这样的民主图景中,首先,它预设了每个公民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已经具备固定的偏好顺序,而且这些偏好具有平等的价值,应该得到平等的考量;其次,它预设了政治场域的种种行为,即在于如何满足选民的偏好。民主就是一个竞争过程,在其中,政党及其候选人通过提出最能满足人民偏好的政纲来争取选票,具有相同偏好的公民组成利益集团来影响当选的政党的活动及其决策。
    
    但是,在审议民主理论看来,聚合式民主的这些前提性预设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公民个体偏好的起源问题,个体的偏好既可能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也可能是纯粹幻想的结果;既可能是基于其自身的信念,也可能仅仅出于担心,担心其他的偏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有些偏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有些偏好可能是出于利他的动机。聚合式民主对于其间的差别根本不予考虑,因此,它也不提供任何标准来分辨各种偏好在内容、起源和动机上的高下之分。当然,这种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偏好的倾向是很可贵的,但是,问题是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更合乎公共理性的决策,既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最大多数人表达出来的偏好。因此,审议民主试图从截然不同的基点来展开民主的想像,它认为公民的偏好不是既定的(given),偏好是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性而公开的讨论而被型塑和改变的。
    
    如森斯坦就指出,个体的偏好是内生的(endogenous)而不是外生的(exogenous),也就是说,个体偏好是多种不同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信息、个人经历、法律规则、社会压力等等,而决策情境又有特别的作用。据此,森斯坦对民主政府在任何情境下都应尊重个体偏好的观念提出了质疑。他以吸毒为例,当个人吸毒成瘾,对毒品的偏好可能会使公民倾向于将毒品合法化,这显然既不符合其个人的长远利益,也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个人所处情况所产生的信息偏好与个人及公共福祉相对立时,民主政府应做的不是如何去满足公民的各种特殊偏好,而是要以各种手段促进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偏好的发展。民主的一个更为基本的目标是保障偏好的形成过程,而不仅仅是对偏好的满足。政府的决策不仅不能单纯地依赖于偏好,相反,偏好应成为调节和控制的目标。[6](P196-230)也就是说,偏好是可以转移的,是在审议过程中被发现或被改变的①【①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6·在多元主义的政治景观中,这样的公共审议显得尤为重要。审议民主企图使公民的各种不同声音都能进入政治场域之内,能够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而不是仅仅简单地聚合(aggregate)所谓公共意见,或是狭隘地透过投票来拥护或主张某种意见,或是只能透过体制外进行抗议。JamesF·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6,p8】。
    
    事实上,对于复杂的社会、政治议题而言,尽管个体有自己的看法和愿望,但它们并不是井然有序的,通常的情况是,个体的愿望和其观点、意见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因为井然有序意味着个体不仅洞悉自己的各种偏好,而且对各种偏好可能具有的后果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优势亦了如指掌。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只有通过审议引导个体对自身的观点和意见进行批判性反思之后,个体才逐渐意识到这些冲突,并感到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排序。[7](P67-94)
    
    就此而言,审议民主可以说是对居于主流地位的聚合式民主的反动,但反动只是起点而非终点,审议民主在拒斥了聚合式民主以后,试图以“公共论坛”(public forum)作为民主革新的目标。[8](P3-33)它假定公共领域可以创造更多的机会,使得公民可以透过公共审议,考量不同的视角,提炼、修正并形成他们的偏好,深化他们对于共同利益的理解。因此,审议式民主意味着扩大公民参与审议(deliberation)的机会,这种公共审议是一个开放的探索过程,它预设了一种偏好转变的可能性,而非对已然确定的立场或偏好的认可、批准。在这样的前提下,审议民主对投票本身的看法也不同于聚合式民主,投票模式被视为理性判断基础上的投票(judgment-voting),而不是偏好基础上的投票( preference-voting)。[9](P26-38)、[6]、[3](P5-8)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在聚合式民主中就没有深思熟虑和判断,将审议民主和聚合式民主区别开来的不是有无深思熟虑或需不需要投票。事实上,聚合式民主也不反对投票者对信息的共享以及他们对此进行理性的思考。审议民主和聚合式民主的区别在于公民之深思熟虑和投票的目标何在、他们在进行集体决策时所依据的理由为何。聚合式民主中公民的深思熟虑和判断是基于如何满足其自身或其所属团体的利益,而审议民主中公民的深思熟虑和理性判断是朝向共同体的共同利益(common good),而且其判断是建立在理性(reason)的基础上,并考虑到这些理由能为其他公民所接受。[10](P371-418)
    
    更深入地说,即使特定的个人偏好背后的成因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自利(self-interest)的,审议民主的倡导者也倾向于相信,公民们仍然能够跳出纯粹自利的视角去审视公共议题,公民们“仍然能够站立在自利式战斗的竞技场之外,并评断相互冲突的宣称的各自的优点,这正是公民们期盼公职人员至少偶尔做到的”。[11](P20)公共审议的目的正是要透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性而公开的讨论来型塑个体的偏好,使之朝向公共利益。公共审议的目标瞄准的不是“众意”,而是“共同意志”,是形成那些更符合公共利益、更符合公共理性的政治决策①【当然,审议民主在这里预设了一种共和主义式的人性观,预设了一个人能够被理性的辩论所影响,为了顺应全面的公平和集体的共同利益而将个别利益与意见搁置一旁的能力。David Mill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Political Studies( special issue),Vol·40,1991, pp.54-67 相比之下,聚合式民主不认为公共讨论具有改变公民偏好的可能,因此也就只重视投票的程序,而不重视实质性的公民民主互动。审议民主的目的在培养出负责任的公民,他们在做出任何政治决定之前,都能理解议题的复杂性,认知其他团体的合法利益,培养共同行动的集体意识。James F.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mocracy,pp.197-236】。民主政治不仅意味着由人民来统治(rule by the people),更意味着由人民以审议的方式进行统治(deliberative rule by the people)。[12]
    
    二、审议民主理论的内部分野
    
    以上我们对审议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进行了一个粗线条的勾勒,但必须注意的是,审议民主理论内部具有不同的理论取向,其关系错综复杂,不同学术脉络对“审议”概念有不同理解。可以说,其不同学术脉络之间的差异主要不在其“民主”的一面,而在其“审议”的一面,在于他们对“审议”概念的不同理解。由此,我们可以根据其对“审议”概念的不同理解来对审议民主理论进行分类。
    
    学术界对于审议民主理论内部的分野有不同的归纳,如布劳格(Ricardo Blaug)曾按照规范性程度将审议性民主理论划分为三类:共和主义的审议理论、后现代的审议理论以及普遍主义的审议理论。共和主义的审议理论建立在社群主义对于个体身份以及集体生活方式的看法的基础之上,认为身份问题与传统和社区密切勾连在一起,因此只有在与他人的审议过程中我们才能选择我们想要共享的生活方式,只有在这种互动中我们才能超越个人利益并发现公共善。
    
    后现代的审议理论则完全拒斥道德有效性(moral validity)的问题。后现代理论家认为权力是知识和身份的中心构成要素,所以除了公民全体的参与、完全公平的程序和对差异的尊重,其余的都要受到批判。他们既不关心抽象的公平概念,也不关心传统的规范性意义,而是严格关注实际的话语实践的细节。
    
    普遍主义的审议理论以哈贝马斯为代表。他认为人们的交往行动不可避免地要诉诸于关于公正程序的普遍主义概念。与前两种理论相比,这种理论的抽象程度最高,这使它在得以避免前两种理论的缺陷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它仅仅能够产生出最一般的和尝试性的制度设计。哈贝马斯自己也坚持认为他的普遍主义的理论不可用于预先决定具体的政治安排。[13]
    
    布劳格按照规范性程度所作的这种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把握审议民主理论内部的分歧,但就我们关注的问题——不同的学术脉络对“审议”概念的把握——而言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样一种分类既无法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布劳格将他们都归入普遍主义的审议理论)的差异凸现出来,也无法将哈贝马斯和班哈比(S. Benhabib)、杨(Iris Marion Young)、庄泽克(John S.Dryzek)(布劳格将他们都归入后现代的审议理论)之间的共性凸现出来。
    
    而塞沃德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这一缺陷。塞沃德根据审议发生的场所将审议民主理论内部对“审议”的界定划分为四种类型:[14](P66-77)
    
    审议性论坛
    
    代表性的 A 议会及其相关机构(如特别委员会);与公民表决或公民创制权、立法机关动议权相关的审议性民意测验。正式的
    代表性的 B 非国家发起的审议性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某些“焦点群体”(focus group)。非正式的
    非代表性的C 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有委任权的内阁(如美国)。正式的
    非代表性的D 各种协会(由国家或其他机构发起);政党;受保护的飞地;反社会的次级群体。非正式的
    
    在这个表格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维度关注的是某一机构的审议结果是否具有影响政治决策的功能;代表性的和非代表性的维度关注的则是某些声称代表主要政治共同体的广大人口的貌似合理的诉求能否站得住脚。以这两个维度标识出四种审议类型。根据塞沃德的考察,比较有影响的审议论者可以在其中找到他们的栖身之所,如罗尔斯就落在C类,费希金(Fishkin)主要落在B类,而科恩、班哈比和庄泽克落在D类。
    
    他的这个划分是很有启发性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1)这种分类无法很好地为哈贝马斯这个重量级人物定位,因为哈贝马斯明确主张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的沟通过程在议会这样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同时展开,[15](P21-30)如果仅按场所来分类,他可以说是贯穿了A—D;而且从他这一脉下来的班哈比也曾明确强调传统的议会是审议的关键部分。[7](P2)这种分类忽略了一个场所,那就是个体内部,即古丁所说的“内部审议”。(3)在这种分类中,那些同样在公共领域中展开,但对审议所依据的手段很不相同的不同审议类型(如哈贝马斯和杨),我们很难将它们区分开来。
    
    和布劳格和塞沃德不同,麦加菲(Noelle McAfee)则按照不同的思想资源和问题意识将审议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模式、理性的程序主义审议民主模式和综合的审议民主模式。[16](P44-59)第一种模式,麦加菲将以埃尔斯特和费希金为代表的审议民主理论称为“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模式”,因为他们仍将其注意力集中在个体的意见和偏好之上。但是,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理论和经典经济学之间仍有很大差别。经典经济学认为,人的偏好是前定的,因此政治就是一个竞技场,各种不同的偏好在其中互相角逐。但从审议民主的观点来看,偏好是可以改变的。因此,这样的偏好并不是像前定的那种偏好那样难以通过理性而民主的方式来加以聚合,由此,民主变得可能。民主作为一种统治方式,它可以通过审议来改变偏好,用费希金的话来说就是,参与者通过审议将未经反思的意见转化为“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ement),并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基础。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理论展示了个体的意见如何转化为更高层次的意见,但它这种转变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能转化为公共政策本身,因为政治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运作的。这种审议民主的民主观是:尊重个体偏好,任何对个体偏好的外部强制都是非民主的。这些强制包括宗派、多数暴政和社会压力等形式。因此,这种个人主义的、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理论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因为人们越是公开审议,越容易受其他人的影响。因此,这种审议民主理论必须设置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保障个体在审议过程中能有效抵制公共的压力。既能转化偏好,又不为他人所操纵。因此,充分的信息尤为重要。这里的问题在于,可能有一种“虚假意识”,即参与者本人可能并不清楚他们真正的利益究竟何在。这是这种审议民主理论的危险性,因为其审议结果仍不是公共观点,尚需进一步转化。
    
    第二种模式是罗尔斯、哈贝马斯代表的“理性的程序主义的审议民主模式”。这种审议模式有着完全规范性的哲学根基,公民完全按照普遍化的规范行事。在这种模式中,审议就是集体地考量一项政策是否合法的方式。它是这样一个过程,在其中,人们考察一项建议在规范的和伦理的意义上是否正确。因此,其关注的重心是:正义和公共善。它要透过审议来考量一项政策建议在规范的意义上或在伦理上是否正当(right)。判定的方式是各种论证往返辩难,每一个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辩难的结果是非强制的更佳论证将获得广泛的赞同。也就是说,所有参与者最后都会接受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是最具正当性的政策建议,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
    
    第三种是综合的审议民主模式。其思想资源来自杜威、阿伦特和巴伯,因此也可以称为“准杜威模式”。这种模式并不瞄准共识,而是将审议视为一个让人民对不同公共问题之后果有充分了解的过程。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第三种模式并不诉诸于启蒙式的、普遍化的理想,而是承认并利用公民们特殊的视角,并将这些特殊的视角整合进一个可行而合理的政策选择中去。但公民们参与到审议中来的时候,他们将个人的关怀和利益转化为公共的关怀和利益。要很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超越陈腐的自我中心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二分法。公共审议并不试图将参与者转变为利他主义者,相反,公共审议在公共事务中打造出一种即时的利益,它将利益的历史与未来焊接在一起。在第三种模式下,尽管参与者没有改变他们的偏好本身,但是他们改变了对于他人观点的看法,获得了相互之间的理解。第三种模式不像第一种模式那样,将“聚合”的问题留给社会的规划者,而是将它留给审议者,审议者们要亲自参与到政策的制订过程中来,这种参与正是审议的核心所在。也不像第二种模式,它并不要求人们在审议时剥去他们的社会联系,而是允许并鼓励他们将其特殊关怀带到审议过程中来。在考虑审议条件时,他们将哈贝马斯关于理想对话设置的思考整合进来,但他们对审议手段的考虑和哈贝马斯不同,不是仅仅局限于理性,而是将礼节、修辞和叙事等手段纳入其中。第三种模式具有典型的美国实用主义的特征。它不注重偏好(第一种)或理性(第二种),而是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目标是建设一个新的共同的世界。既不要求改变偏好,也不要求达成共识,而是旨在相互理解,通过扩大相互理解,寻找一种重新整合社会的方式,不管这种整合是多么的不完美,多么地具有临时性。
    
    这三种模式对政治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更倾向于将政治视为政府的职能范围,第二种和第三种则超越了政府的范围,扩展到公民社会。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在于它们对于分歧的态度,第三种对于分歧的存在更加宽容。
    
    笔者基本同意麦加菲的意见①【①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式,如亨德里克将其分为微观(micro)审议民主和宏观(macro)审议民主两种类型,Carolyn Hendriks,Institution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processes and interest groups: roles, tensions and incentives,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2,61 (1):64-75·亦可参其《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一文,载陈家刚编:《协商民主》,第121-14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古丁则将审议分为内在反思性审议(internal-reflective modes of deliberation)和外部集体性审议(external-collective modes of deliberation)两大类型。Robert E·Goodin,Reflective democracy,Oxford: OxfordUniversity, 2003,pp·169-172乌比内提则将其分为共识型审议民主模式(consensus model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竞争型审议民主模式(agonistic model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两种类型。Nadia Urbinati, Representation as Advocacy: A Study of Democratic Deliberation,Political Theory,Vol·28, No·6,Dec·2000, pp·758-786】,但他对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的讨论仍欠细腻,我们可以借助塞沃德的思路对之稍作修正,从而可以将审议民主理论划分为三类七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从理性选择理论演化出来的“以偏好为基础的审议民主模式”,以埃尔斯特和费希金为代表,这一脉在当前的审议民主理论中不占主流,但就审议民主的实践而言,费希金和拉斯金(Robert Luskin)等人发起的审议民主试验(deliberative poll)先后针对全国性及地方性议题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实施达20多次,无疑应排居榜首。
    
    第二类是以公共理性为归依的审议民主模式,它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以罗尔斯和科恩为代表,将公共审议局限于正式的政治机构内,特别强调立法、行政等部门内部的民主审议;第二种类型以哈贝马斯、班哈比(S·Benhabib)和钱伯斯(Simome Chambers)为代表,将公共审议扩展到公共领域的民主审议;第三种类型以古丁为代表,承认公共理性的核心作用,但将审议局限于个体,是个体对各种不同理据进行考量的审议民主类型;第四种则以阿克曼为代表,将审议局限于特定历史时刻而不是日常政治之中的审议民主类型。
    
    第三类则是试图超越公共理性的审议民主模式。根据其思想资源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麦加菲所谓的“综合模式”,里格和伯曼基本属于这一模式;第二种以杨和庄泽克为代表,试图将其他讨论形式整合进民主审议的模式,这一脉和哈贝马斯有着很深的渊源。
    
    三、结语:审议民主理论的定位
    
    在对审议民主进行了一个粗线条的勾勒以后,下面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给审议民主定位?审议民主和宪政民主(或聚合民主、自由民主)之间是什么关系?克里斯蒂诺(Christiano)曾提出对于审议民主的三种定位方式:第一种是贡献论(the contribution thesis),认为审议民主对于现行民主政治的运作是有贡献的,它和宪政民主之间是互补的关系,审议民主能强化和完善宪政民主;第二种是必要条件论(the necessity thesis),认为主要民主的运作均需要有公共审议的步骤;第三种是惟一论(the exclusivity thesis),也就是说审议民主是民主运作的惟一模式,投票等其他模式是没有必要的。克里斯蒂诺认为,以审议民主取代所有其他民主参与模式的论点无法成立,因为它无法替代像投票制所具备的权力制衡的机制。[17](P243-278)
    
    本文基本上同意贡献论的观点,审议民主只能在民主运作中起到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这里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审议民主究竟是要全盘取代现有的民主格局,还是仅仅要求补其不足。正如沃尔泽(Michael Walzer)所提出的那样,尽管审议民主确有其可贵之处,但当今自由主义民主体制的某些核心要素,诸如政治社会化、政治动员、示威游行、选举募款、竞选活动等等,在本质上仍明显是非审议式的(nondeliberative),因此,审议活动虽然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但它无法在民主体制中享有一个属于它自己的独立地位,而只能依附于其他的活动或过程而存在。[18](P58-59)就是审议民主的倡导者也并不指望它全盘取代现有的民主格局,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所言,“审议民主补充了而非取代了传统民主理论里的程序的和宪政的价值。”①【 A.Gutmann, D.Thompson, Democratic Disagreement, in Stephen 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Oxford: Oxford Univ. Press,1999, pp·243-279. 萨瓦德也认为,审议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主模式,而只是更宏观的民主理论的一个值得肯定的组成部分。Michael Saward,Rawls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Paper for the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UK 50th Annual Conference,10-13 April 2000, London.】审议并不能取代投票,没有选票,公民的声音无法转化成决策;投票的机制将公共讨论和政策决定连接起来;缺乏这种连接关系,公共讨论将只消耗参与的热情而无法影响政治决策。特别是公共审议并不见得总是能够达成共识,但政治决策却不能无限期地后延,这时就必须要诉诸投票。因此,即使是那些对审议民主倡导最力的理论家们也不能不承认,投票在审议民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14]比较公允地说,审议民主并不排斥投票,只能说,其重心不在此,而在投票之前的审议上。但无论审议活动能否在民主体制里享有独立的地位,我们关心的重点始终在于它能否为现有的民主格局注入新的活力,使得宪政民主体制的运作中如何具有更多公共审议的成分,在宪政民主之外,我们又如何能有更多公共审议的空间,这才是问题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议民主理论自身也需要接受“审议”。[责任编辑 刘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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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课题(项目编号:2006XNZD002)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谈火生(1968—),湖北鄂州人,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论文来源:《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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